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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33:02  浏览:89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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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的通知



2006年3月2日

教学厅〔2006〕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切实提高师资特别是农村师资水平”精神,切实解决农村教师匮乏、结构性失衡和整体素质偏低问题,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在总结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做好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服务范围

  培养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的服务范围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扶贫县)的农村学校,以农村初中为主。

  二、推荐学校

  扶贫县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具有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的高校;新增加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四校,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开展专项推荐免试工作。

  三、推荐人选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教育工作;获得学士学位;志愿到农村学校任教,且服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

  推荐人选本科所学专业: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历史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物理学、应用物理学、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地理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音乐学、美术学、体育教育及其它相关专业。

  四、培养学校

  扶贫县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具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资格的高等学校。

  五、培养方式

  头三年,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取得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入学资格的学生(以下简称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到签约的农村学校任教。

  第四年,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到培养学校注册研究生学籍,脱产学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

  第五年,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在任教学校工作岗位上,边工作、边学习,通过现代远程教育等方式完成课程学习,并撰写学位论文。学生毕业通过论文答辩后,由学校按规定授予教育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

  六、服务期限

  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必须履行规定的服务义务,从本科毕业到签约的农村学校报到任教开始,服务期至少5年(包括在培养学校的1年学习时间)。规定服务期结束后,鼓励其继续在农村学校任教。

  七、经费保障

  培养经费由培养学校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招生国家计划安排。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在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在校研究生缴费办法执行;按照在职教师脱产学习的规定,带薪并享受相关待遇。往返交通费按照当地教师脱产学习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不落实的地区,将调减本计划及相关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支持计划。

  八、工作程序

  1.下达计划

  教育部将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推荐名额和培养计划下达到推荐学校和培养学校(另文下达)。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文部署,将接收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的扶贫县名单通知推荐学校。

  2.报名推荐

  推荐学校公布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报名办法(见附件一: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招生简章)和接受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的扶贫县名单。

  具备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自愿报名,学校按照推荐免试研究生条件和有关程序择优推荐,并张榜公示。

  3.复试录取

  培养学校根据推荐学校的推荐,通过复试(含面试)方式确定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入学资格,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签署意见,确认接受。不符合培养条件的,可不予接收。

  2006年推荐、接收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工作应于6月20日前结束。请各培养学校于6月20日将接收的名单分别报送我部高校学生司、师范司。

  4.培训派遣

  被确认接收的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于2006年7月31日前按规定到扶贫县农村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并将户籍、档案转至工作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岗前培训,认定教师资格。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在扶贫县农村学校任教满3学年并通过每年度考核者,于2009年9月到培养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学籍(不转户口、档案)。

  九、质量保证

  推荐学校要按照推荐免试条件和程序选拔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培养学校要根据生源质量情况,研究制订针对性较强的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课程方案,配备水平较高的指导教师,加强教育实践环节,在头三年要通过网络等方式跟踪指导学生在岗学习,第五年要结合论文写作指导送教上门,确保培养质量。

  十、组织保障

  实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农村教师培养和补充机制,提高农村师资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新时期提高教师教育质量,创新教师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办法;也是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重要途径;对于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以师范(师资)、学生、人事、学位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报名、推荐、录取、培养等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加强管理和检查。

  该项计划在招生单位国家计划中单列,推荐免试名额单列,不得挪用,未使用的名额作废。

  请你们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县农村学校师资补充的需求,提出本地区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计划(详见附件二: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计划建议表),于2006年3月17日前以传真方式报送教育部师范教育司(联系人:陈武;电话:010-66097953;传真:010-66096373)和高校学生司(联系人:李强;电话:010-66096705;传真:010-66096705)。



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扶贫县)的农村学校(以农村初中为主)培养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师资,以此提高农村学校师资学历水平和整体素质。

  二、培养方式

  部分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推荐免试到指定的高校取得教育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学生先到指定的扶贫县农村学校任教三年,取得教学实践经验,再到高校学习一年硕士研究生课程,之后回到原任教农村学校边学习、边工作,并完成硕士论文答辩;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后,在原任教农村学校继续工作至少到2011年7月。

  三、报名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农村教育工作;

  (二)200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且毕业时获得学士学位;

  (三)志愿到扶贫县中学任教,服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

  (四)本科所学专业: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历史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物理学、应用物理学、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地理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音乐学、美术学、体育教育及其它相关专业。

  四、推荐学校

  扶贫县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具有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的高校以及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

  五、培养学校

  扶贫县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具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资格的高等学校。

  六、扶贫县及农村学校名单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

  七、选拔时间及流程

  选拔时间:2006年3月15日—6月20日。

  (一)申请

  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本校指定部门领取并填写《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填表时注意事项:

  1.只能填报指定的培养学校;

  2.填写登记表则表明本人志愿到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任何一个扶贫县农村学校任教。

  (二)所在学校推荐

  推荐学校在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对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创新精神、研究能力和特长等方面进行考查,并考虑扶贫县农村学校对学生所学专业的要求,在限定的名额内择优推荐。

  被推荐的学生名单在本校网站和公众场所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不经过公示,推荐结果无效。

  (三)培养学校复试录取

  4月25—30日,培养学校对被推荐的学生进行复试(含面试),决定录取名单,并在《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培养学校意见栏内签署录取意见。

  5月20日之前,被录取的学生持《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与任教农村学校所在地的县教育局签订《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任教服务期协议书》。

  6月1日前,培养学校研究生招生部门审核《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任教服务期协议书》后,将《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交到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盖章。

  八、服务期及培养

  (一)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含攻读硕士学位学习时间)至少为2006年7月至2011年7月。

  (二)到农村学校任教

  2006年7月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到扶贫县农村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将户籍及人事档案等落在任教农村学校所在县。《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放入人事档案。

  (三)到培养学校学习

  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于2009年9月到培养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学籍(不转户口、档案)。学生报到时需持《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在登记表中,要包含任教满3学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考核意见。任教不满三年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返回农村学校工作

  2010年9月1日前返回任教农村学校工作,并继续学习部分研究生课程,结合实践撰写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7月31日之前完成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学生学业成绩达到培养学校要求并通过论文答辩后,由培养学校按规定授予教育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而后,在扶贫县农村学校继续工作到服务期满。

  九、有关政策规定

  (一)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自2006年7月到农村学校报到后,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工资并享受在职教师的各项福利待遇。

  (二)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自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在培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在校研究生缴费办法执行。按照在职教师脱产学习的规定,带薪并享受相关待遇。往返交通费按照当地教师脱产学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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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修改意见的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征求《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修改意见的函

国中医药人教教育便函〔201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要求,推进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探索建立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我司组织制定了《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就上述文件征求意见,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述文件的电子版请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atcm.gov.cn)上下载,不再印发纸质材料。
二、请各省、各单位认真组织相关专家对文件进行讨论、研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于2011年5月16日前向我司反馈。
三、联 系 人:周景玉 周 杰
联系电话:010—59957645 59957642
传 真:010—59957648
电子邮箱:zhoujingyu@satcm.gov.cn

附件1-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doc ddfecfc1117a8e7e1082a110ee1b1b42.doc (59.50 KB)

附件2-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doc af2949c456ce3aa81b200aa4c297d210.doc (1.10 MB)

附件3-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doc c43868f44e939f2df4dffc31da667b6b.doc (23.00 KB)

附件4-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doc 0171d66ab1d9fc39814d33b0c966c2b6.doc (696.00 KB)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国务院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制裁投机倒把活动,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投机倒把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
(一)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二)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
(三)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
(四)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
(五)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
(六)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
(七)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
(八)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
(九)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
(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
(十一)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投机倒把行为人的财物,其中用于投机倒把的可以扣留;
(三)调查投机倒把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
(四)查阅、复制、扣留与投机倒把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或者与投机倒把活动有牵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交待、提供情况。
第六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在车站、码头以及交通要道设立检查站。
第七条 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托运物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扣留,有关运输部门应当协助办理。
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限价出售商品;
(三)强制收购商品;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的物资;
(六)没收销货款;
(七)罚款;
(八)责令停业整顿;
(九)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条 个人从事投机倒把的,处罚个人。
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从事投机倒把的,区别情节,分别处罚。
单位从事投机倒把的,处罚单位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投机倒把的,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生效后,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扣留的物资变价抵缴,也可以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划拨。
对个人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可以将扣留的物资变价抵缴,也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从个人工薪收入中扣缴。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贯彻群众路线,加强综合治理,严格依法办事。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乱扣乱罚,敲诈勒索、故意刁难,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者玩忽职守、放纵投机倒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投机倒把的有功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