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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33:36  浏览:8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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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局)、
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
机构: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
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9〕6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各项要求,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
制的全面实施,推动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健康发展,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劳动保
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就落实劳动预
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地落实《通知》精神,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的工作部署
情况和采取的具体措施;

(二)劳动预备制培训开展情况,包括定点培训机构数量、培训形式、培训人
员数量、培训资金筹措以及收费情况;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行情况,包括证书制度覆盖范围、职业技能鉴
定质量以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工作情况;

(四)职业学校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落实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开展
职业教育和培训、指导和推荐毕(结)业生就业的情况;

(五)职业介绍机构在推荐就业方面执行就业准入控制的情况;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改进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促进劳动预
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实施的情况;

(七)企业执行就业准入控制、规范用工行为情况;

(八)落实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策和建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各地实际,适当增加检查项目与内容。

二、检查方式

检查工作采取系统自查、重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各地劳动保障、教育、人事、发展计划(物价)、经委、工商行政管理
等部门,可以联合部署,也可按系统部署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工作。要通过核
查文件、举行座谈会、实地调查等形式,认真进行检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分
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各有关行业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对本行业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情况进行
认真检查。

(二)在检查过程中,要对一些劳动力就业和流动量大、企业集中、个体私营
企业发展较快的地区和国家规定的90个就业准入职业(工种)进行重点检查。

(三)在各地、各部门检查的基础上,劳动保障部等六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
于今年9月至10月进行检查,并对全国落实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检查工作进
行总结。

三、组织领导
这次检查工作是推进和落实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的重要措施。各有关
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共同搞好检查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教育、人事、发展计划(物价)、经贸、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尽快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开展工作。
各有关行业部门也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相关工作。在检查工作中,要大力宣传推
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的意义和目的,争取社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检
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并对发现的问题,
及时进行纠正。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向省人民政府汇报检查结果,并将检查工作情况于2001
年10月25日前分别报送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
家工商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人事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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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2〕3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七日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管理,维护正常的直通港澳汽车运输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批准从事直通港澳客、货运输业务的公司、车辆和驾驶人员。
第三条 直通港澳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竞争,依法经营,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合作或合资各方签订的合同或独资方签订的章程开展业务,严禁利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进行走私等非法活动。
第四条 外经贸、公安、交通、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防止和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进行走私活动。

第二章 运输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运输公司采用合作、合资或独资企业的形式设立,其设立、变更和延期,由省外经贸厅(口岸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外经贸厅)按照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第六条 运输公司的营业执照由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车辆牌证由省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运输市场经营许可证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条 直通港澳货运公司的合作期限为3年,合作期满后,由合作粤方提出申请,经当地外经贸局同意后,报省外经贸厅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 指标管理

第八条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实行指标管理,其中入境运输车辆年度指标,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交通、公安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粤港澳直通车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出境运输车辆年度指标,由省外事、公安部门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与港澳有关部门通过过境车辆技术会谈等渠道商定。
第九条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调控,由省粤港澳直通车管理联席会议统一负责。
第十条 直通客运车辆过境班次由省外经贸厅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与香港有关部门通过粤港口岸合作会谈等渠道商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运输公司,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一个月内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备案,一年内(其中直通客运公司自取得过境班次之日算起)投入营运,否则由省外经贸厅收回车辆指标。
第十二条 运输公司自动放弃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统一由省外经贸厅收回。
第十三条 省外经贸厅收回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一律交省粤港澳直通车管理联席会议调剂安排,条件成熟时逐步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运输公司需暂停车辆营运者,可向省外经贸厅提出报停申请,经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车辆报停期分3个月和6个月两类,报停期满后应及时办理恢复营运手续,否则作自动放弃车辆指标处理。
第十五条 运输公司变更合作单位,先由省外经贸厅在审批前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人民政府15天内无异议,省外经贸厅方可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运输公司车辆营运以及放弃、报停车辆指标等情况,由省外经贸厅每半年向省粤港澳直通车管理联席会议报告一次,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企业自货自运厂车,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公安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其他省、市、区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由广东省粤港澳直通车管理联席会议分配给各省、市、区自行审批。

第四章 走私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 利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除依法处理外,还视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运输公司利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进行走私的,取消该公司全部直通车辆指标。
(二)外商投资企业及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利用自货自运厂车进行走私的,取消该企业相应厂车指标,一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三)驾驶人员利用所驾驶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进行走私的,取消其驾车出入境资格,并取消该运输公司相应的车辆指标。
(四)托运人利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走私的,取消托运人在口岸办理方便通关等手续资格。
  以上应作取消处理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含厂车),由省外经贸厅负责取消。各缉私部门查获的有关走私情况,应及时通报省外经贸厅。
第二十条 运输公司全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被取消的,依法责令其关闭,外经贸、公安、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涉嫌利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进行走私的,在立案调查期间暂停其从事直通港澳运输业务。

第五章 指标有偿使用费和税费的缴交

第二十二条 香港入境直通货运车辆指标实行有偿使用,按规定缴纳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缴费标准为10万港元/ 3年。自货自运厂车不缴纳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但不得参与社会营运,否则取消相应车辆指标。
第二十三条 香港入境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由港方负责缴交,70%上缴省财政,30%交内地合作方(独资企业交粤方代理单位)。上缴省财政部分分3期缴交,每期各缴交三分之一,其中第一期于公司成立时或延期批文下达前缴交;第二期于公司合作期或新的合作期开始之日起计一年后的15日内缴交,第三期缴交时间按此类推。逾期缴纳者,按欠缴金额每天计收3%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香港入境直通货运公司的设立和延期,须向省外经贸厅出示省财政部门开具的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缴款收据,申办延期的还须提供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第二十五条 香港入境直通货运车辆报停期间免交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已缴纳的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在下一缴费年度予以扣减。
第二十六条 香港入境直通货运公司需放弃车辆指标的,应在下一年度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缴交时间的3个月前向省外经贸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免交其余各年度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其他省、市、区的直通港澳汽车运输公司车辆指标必须到广东省外经贸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确认后,到广东省公安厅和海关办理车辆牌证及车辆入境手续。
  其他省、市、区的香港入境直通货运车辆在广东省内揽运货物的,按前款有关规定向广东省财政缴交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缴费标准为广东省同类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的70%,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未按规定缴交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的,不得在广东省内揽运货物,一经发现,一律责令补缴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补缴时间从该车辆投入营运之日起计。
第二十八条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购买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第三者保险。拖欠各种税费超过半年的,由省外经贸厅取消相应车辆指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省以前有关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2〕8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8日



威海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对全市食品安全状况的知情权、监督权,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维护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是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建立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组成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体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报道及对外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期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

(二)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及采取的重要监管措施。

(三)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情况。

(四)食品安全检验监测、风险评估情况。

(五)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六)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情况。

(七)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八)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信息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有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检测项目等内容。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威海日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威海新闻网等新闻媒体开办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召开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对于作出的重要决定、发生的突发事件等信息,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及时予以发布。

(三)通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网站发布信息。

(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会议、食品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或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五)其他发布方式。

第六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具体分工为:

(一)市卫生局负责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涉及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按照《威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发布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安全医疗救治网络建设情况。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发布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食品安全重点项目建设等情况。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发布食品工业行业发展规划制订、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工业行业协会建设等情况。

(四)市教育局负责发布学校食堂及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学校食品安全知识健康教育等情况。

(五)市科技局负责发布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等情况。

(六)市公安局负责发布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依法查处情况。

(七)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发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情况。

(八)市商务局负责发布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情况。

(九)市环保局负责发布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监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以及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周边污染源监管等情况。

(十)市旅游局负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的食品安全规范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的发布工作。

(十一)市农业局负责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等情况。

(十二)市林业局负责发布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陆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监管、林产品质量监督以及核桃、板栗等干果的植物检疫情况。

(十三)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发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无公害水产品管理、水产品品牌培育和质检体系建设、水产种质资源管理、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养殖证和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以及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等情况。

(十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情况。

(十五)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发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六)市粮食局负责发布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七)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发布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管理情况。

(十八)市贸易办负责发布生猪屠宰监督管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生猪活体储备管理以及酒类流通管理等情况。

(十九)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监管、动物防疫和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督、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生猪收购销售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生猪“瘦肉精”查处、兽药监管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草场和草种监管等情况。

(二十)市工商局负责发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以及非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不含提供餐饮服务的)和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不含提供餐饮服务的)监管等情况。

(二十一)市质监局负责发布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及生产许可,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做现卖)和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生产加工点监管等情况。

(二十二)市盐务局负责发布盐业资源统一管理和联合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以及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监管等情况。

(二十三)威海海关负责发布食品进出口监管、食品走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

(二十四)威海检验检疫局负责发布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监督检查等情况。

第七条 市卫生局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事先应当书面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按程序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发布。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向社会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书面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备案。食品安全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协商、确认,并取得一致意见。对难以协商一致的信息,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并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准予发布、暂不发布或限制性发布的决定。

新闻媒体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食品安全报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宣传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正确引导食品安全社会舆论,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协同查处食品安全虚假新闻。

对重大食品安全案件信息发布内容,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共同把关。

第八条 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规范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应当参照本办法,制订各自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