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18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高丽
二00二年四月六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目录
附件: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目录
┌─┬─────────────┬──────┬────┬─────────────────────┐
│序│ 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说 明 │
│号│ │ │ │ │
├─┼─────────────┼──────┼────┼─────────────────────┤
│ │关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 鲁政发 │1984年 │主要内容被2000年10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 1│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4]123号 │10月13日│并公布的《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 │
│ │ │ │ │保护条例》代替。 │
├─┼─────────────┼──────┼────┼─────────────────────┤
│ │山东省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鲁政发 │1985年 │主要内容被2000年10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2 │法权益的暂行规定 │[1985]18号 │2月16日 │并公布的《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 │
│ │ │ │ │保护条例》代替。 │
├─┼─────────────┼──────┼────┼─────────────────────┤
│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鲁政发 │1985年 │其所依据的《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 │
│3 │管理的实施办法 │[1985]85号 │8月6日 │理的规定》已被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319 │
│ │ │ │ │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 │
│ │ │ │ │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 │
├─┼─────────────┼──────┼────┼─────────────────────┤
│ │山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 鲁政发 │1985年 │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
│4 │ │[1985]137号 │12月18日│ │
├─┼─────────────┼──────┼────┼─────────────────────┤
│ │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鲁政发 │1986年 │主要内容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
│5 │行办法 │[1986]19号 │2月4日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 │
│ │ │ │ │10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 │
│ │ │ │ │劳动合同条例》代替。 │
├─┼─────────────┼──────┼────┼─────────────────────┤
│ │山东省关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鲁政发 │1987年 │主要内容被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 │
│6 │的若干规定 │[1987]74号 │7月13日 │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代替。 │
│ │ │ │ │ │
│ │ │ │ │ │
├─┼─────────────┼──────┼────┼─────────────────────┤
│ │山东省市长、专员绿化目标责│鲁政发 │1989年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7 │任制奖惩办法 │[1989]17号 │2月16日 │ │
│ │ │ │ │ │
│ │ │ │ │ │
├─┼─────────────┼──────┼────┼─────────────────────┤
│ │ 山东省乡、村农机管理服务│ 鲁政发 │1989年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8 │工作暂行规定 │[1989]151号 │12月12日│ │
│ │ │ │ │ │
│ │ │ │ │ │
├─┼─────────────┼──────┼────┼─────────────────────┤
│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省政府令 │1990年 │主要内容违反WTO协定,其他内容已被修改后 │
│9 │办法 │第13号 │11月1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 │
│ │ │ │ │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代替。 │
├─┼─────────────┼──────┼────┼─────────────────────┤
│ │山东省金融开放的若干政策规│鲁政发 │1990年 │有关内容与WTO协定不相一致。 │
│10│定 │[1990]158号 │12月27日│ │
├─┼─────────────┼──────┼────┼─────────────────────┤
│ │山东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省政府令 │1993年 │已被1994年3月18日原国家商检局、财政部发 │
│11│ │第43号 │1月6日 │布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代替。 │
│ │ │ │ │ │
├─┼─────────────┼──────┼────┼─────────────────────┤
│ │山东省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鲁政发 │1994年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2│工安置规定》办法 │[1994]50号 │5月23日 │ │
│ │ │ │ │ │
│ │ │ │ │ │
├─┼─────────────┼──────┼────┼─────────────────────┤
│13│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鲁政发 │1994年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高等级公路和特大桥梁的暂行│[1994]128号 │11月20日│ │
│ │规定 │ │ │ │
├─┼─────────────┼──────┼────┼─────────────────────┤
│14│山东省企业招用职工规定 │鲁政发 │1995年 │主要内容被1998年11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 │ │[1995]48号 │5月1日 │并公布的《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代替 │
│ │ │ │ │。 │
├─┼─────────────┼──────┼────┼─────────────────────┤
│ │ │省政府令 │1995年 │已被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
│15│山东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第63号 │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1999年7月10日国务 │
│ │ │ │ │院批准、1999年国家计委发布的《价格违法行 │
│ │ │ │ │为行政处罚规定》代替。 │
├─┼─────────────┼──────┼────┼─────────────────────┤
│ │山东省国家定购粮食管理暂行│省政府令 │1996年 │已被1998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收购条 │
│16│办法 │第71号 │7月1日 │例》、1998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购销 │
│ │ │ │ │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代替。 │
├─┼─────────────┼──────┼────┼─────────────────────┤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省政府令 │1997年 │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已被 │
│17│气象条例》办法 │第79号 │6月11日 │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 │
│ │ │ │ │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明令废止。 │
├─┼─────────────┼──────┼────┼─────────────────────┤
│18│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鲁政发 │2000年 │有关内容与WTO协定不相一致。 │
│ │发展的若干规定 │[2000]61号 │7月13日 │ │
├─┼─────────────┼──────┼────┼─────────────────────┤
│ │关于外事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鲁政办发 │1987年 │主要内容被2001年4月4日省委、省政府发布的 │
│19│ │[1987]17号 │3月19日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 │
│ │ │ │ │实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
│ │ │ │ │代替。 │
├─┼─────────────┼──────┼────┼─────────────────────┤
│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鲁政办发 │1991年 │主要内容被1998年9月3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
│20│法 │[1991]11号 │2月13日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 │
│ │ │ │ │<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的通 │
│ │ │ │ │知》代替。 │
├─┼─────────────┼──────┼────┼─────────────────────┤
│21│山东省因公出国审批管理工作│鲁政办发 │1994年 │主要内容被2001年4月4日省委、省政府发布的 │
│ │细则 │[1994]53号 │6月22日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 │
│ │ │ │ │实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
│ │ │ │ │代替。 │
│ │ │ │ │ │
├─┼─────────────┼──────┼────┼─────────────────────┤
│22│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鲁政办发 │1995年 │有关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
│ │管理暂行规定 │[1995]40号 │5月23日 │ │
└─┴─────────────┴──────┴────┴─────────────────────┘
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巩固、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责任地段承担“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地段内的清扫保洁,做到无乱倒垃圾、污水、废土、粪便,无随地吐痰,无乱扔瓜果皮、纸屑、烟蒂,无乱张贴标语、广告,并负责卫生设施的保护。
(二)包秩序:保持、维护责任地段内秩序良好,做到无聚众喧哗、无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乱停放车辆、无乱搭盖,无燃放烟花爆竹及其它违章行为。
(三)包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地段内的花草树木,做到无攀折树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和损坏绿化设施等行为。
第四条 负责单位的责任地段范围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划分,并在“门前三包”责任书中确定。
暂时尚未明确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卫生、秩序和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责任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承担“门前三包”责任:
(一)责任单位自包;
(二)两个以上责任单位联包;
(三)责任单位委托承包。责任单位委托承包的其“门前三包”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门前三包”管理、检查、监督的工作部门或单位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承包。
第六条 负责单位有权对发生在其责任地段内影响其承担“门前三包”责任的行为给予制止、纠正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定期进行或不定期抽查,并按标准进行考评。
第八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责任单位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厦门市市容环境考评委员会、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要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对“门前三包”责任制不落实,管理不善的单位,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的规定给予处
罚。
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条 对“门前三包”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与责任单位密切配合,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同安县的“门前三包”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一月十日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99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