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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包”的行为如何定性/梅贤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34:37  浏览:80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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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李某酒后驾驶轿车返回家的途中,因操作不当,与同向步行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事故。李某系乡镇干部,为逃避法律责任,电话通知其朋友谢某前来“顶包”,事后谢某因害怕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替李某“顶包”的事实而案发。

【分歧】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问题是李某交通肇事后让谢某顶替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如何定罪处罚?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可为交通肇事罪所包含,不应当另行定罪处罚。理由是:肇事者让人顶包其目的是为了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本质上是一种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符合事后不可罚的理论适用;同时,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法定的定罪情节,对该情节若作为其他犯罪事实再次予以评价,则违背“禁止重复性评价”的法律基本原则。考虑到该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可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从重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是独立的事后行为,其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理由是: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属于对责任归结的逃避,此时,交通事故已经造成了对公共秩序的威胁,同时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客观上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让人来顶替属于独立的第二阶段的行为,该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效率性,同时也不符合事后不可罚理论论述的范围,因此应当另行定罪量刑,以此来更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李某叫谢某“顶包”的行为不适用事后不可罚理论,而应当单独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即肇事者以暴力、贿买、威胁等方式,指使他人做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应当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首先,所谓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又称共罚的事后行为。一般通说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发生在状态犯的前提下,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先行为,在先行为侵犯的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了一个对先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同时并未侵犯新法益的后行为,这个后行为即可以为先行为所概括,无需再次予以法律评价。常被用来解释这个概念的例子有:甲实施盗窃行为,窃得一件名贵的古董,他将该古董卖给他人以换取现金。此时,甲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那么对其卖古董的行为是否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呢?目前通行的做法只以盗窃罪进行定罪,从而对销赃行为进行包容。实际上,这里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后不可罚行为。由此,判断是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两个行为的实施是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第一个行为必须构成状态犯;第二个行为没有超出第一个行为的法益范围;两个行为均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后不可罚行为本质上是先行为已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足以评价整个行为的性质,同时后行为能够被主行为加以吸收,故无需另行定罪评价。

其次,交通肇事后叫人“顶包”的行为,前后两行为侵害的法益范围不同。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可分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和“顶替”两个行为。肇事者的“逃逸”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侵害被害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肇事中的从重评价的范围,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其实质上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侵害的法益显而易见的已远远超出了前行为所能涵盖的范围。同时前后两个行为的主观状态不同,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要求前后两个行为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中,前一个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后一个让人顶替的行为是明显的故意行为,前后行为的主观状态是不相同的。

再次,叫人“顶罪”的行为符合妨害司法罪构成要件。 李某交通肇事后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即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存在不法状态的持续要求。之后,李某叫谢某“顶罪”的行为,属指使他人作伪证,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李某明知自己叫谢某顶替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却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指使他人作伪证,已侵害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的客体,其行为符合妨害司法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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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精神及《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软科学奖励范围和评审标
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授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分市级、局(公司)级或县(区)级。
各局(公司)或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规定奖励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属市内首创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是本市同行业先进的、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有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含动、植物和微生物等新品种)和资源新发现。
(二)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或实践证明有较高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结合本市实际,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
(五)为各级各类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与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其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软科学成果。
(六)在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级的评定,必须根据各成果的特点、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研究周期、对生产和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推广应用情况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综合进行评定。
自然科学理论成果主要依据其科学水平、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进行评审。
软科学、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等成果主要依据其科技水平高低、创造性贡献大小、促进科技进步作用大小和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及在学术理论与实践应用方面对国内外产生的影响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获得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和奖金。
奖金按获奖等级分为:
一等 1000元
二等 700元
三等 500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原则上由项目或课题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应发给奖金总额的70%。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的业务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项成果不得重复奖励。已获省级或省厅(局)级以上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得再申报市科技进步奖。已获奖的项目又经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作为原授奖单位的奖励基金,不得挪为他用。
第六条 设立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评审小组。市评委会负责对全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奖励和推荐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等工作。市评委会设立主任一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人及委员若干人,人选由市
科委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商产生,评委委员任期3年,根据需要经聘任可连任。
市评委办公室设在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专业评审小组按行业归口,由市评委会指定市业务主管局(公司)为组长挂靠单位,组长单位根据当年初审推荐上报项目的情况提出组成专业评审小组人选名单报市评委会批准。专业评审小组成员主要由科研、生产、教学、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各专业评审小组对本行业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认真的复审。经复审符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条件的项目,由专业评审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及建议奖励等级,报市评委会批准;符合三等奖的项目,原则上由专业评审组评定,报市评委会核准。如申报项目的评审涉及到多专业,则由
市评委会指定所涉及的专业评审小组同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及建议奖励等级分别报市评委会审定。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渠道:
1.请奖项目如系一个单位完成的,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审查上报。市属单位的项目由其主管局(公司)负责组织初审,县(区)属单位的项目,由县(区)科委负责组织初审。经初审合格的项目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
请奖项目如系几个单位(含完成、协作单位)共同完成的,应由该项目的主持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签章(或出具证明)上报。如属重大攻关项目,其中某个单项系某单位独立完成,又符合本办法规定者,也可单独上报。
2.国家或省属驻厦单位完成的项目,除系承担我市有关部门下达科研任务或接受本市有关单位委托研制并直接为本市服务的项目,经下达或委托单位签署意见后可直接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报以外,原则上应向所属主管部门申报奖励。
3.华侨、外籍华人和在厦门工作的外国人,内联企业、内地在厦门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完成的项目,如对我市经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并符合本条例规定者,也可按隶属关系申报奖励。
4.个人完成的项目(包括在职和不在职的)由所在县(区)按行业归口逐级审查上报。
(二)申报奖励项目必须是按《厦门市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严格鉴定(或评审)和登记,凡未经鉴定(或评审)和尚未领取登记证书的项目均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凡属在申报前还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申报请奖。
(三)凡申报市科技进步奖项目应报以下材料:
1.《申报书》(国家科委规定统一格式),一式三份;
以下材料各一式二份:
2.《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
3.《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综合意见书(国家科委和省科委规定的统一格式);
4.《计划任务书》或《专项合同》、《任务委托书》、《协议书》等;
5.鉴定、验收、评审的全套技术材料(包括必要的技术关键图或组装图及实物照片),调查报告、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科学论著)等有关技术资料(其中属于科技保密范围内的或对涉及有偿技术转让暂时不对外公开的技术材料需注明);
6.推广应用情况(或实际使用效果)及已取得的经济效益(直接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经济效益需由受益单位财务出具证明,农业项目还需经所在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具体意见。
(四)凡属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采用国内外新技术成果,软科学、科技情报和标准、计量等方面的科技成果,均需经一年以上生产实践或实际应用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方可申报。软科学成果的申请还必须有成果应用单位的推荐意见和10
名以上专家(必须包括3名省外专家)的评审意见。
(五)凡属医药新产品科技成果,需经卫生部正式批准可以投产或试产,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方可申报。
(六)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其论文(或研究报告、科学论著)必须在全省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或在省内外重要学术会议上宣读过)并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其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方可申报。同时,还应在任务全部完成后按选定的研究课题申报,不能以论文(或论
著)按篇(按册)申报。
(七)填报《申报书》时,对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包括主持单位和协作单位)主要完成者均不得超过5个。填表时单位和人员均应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申报书》与《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技术鉴定证书》关于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者的填报要一致。
主要完成者是指在科研、生产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他们在项目研制中负责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或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贡献,或直接参与解决在投产、应用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申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上级部门干部确曾
参加了某课题研究作为主要完成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所做的技术贡献,并需所在单位签章、本人签字才能作为主要完成者上报。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了重要作用。除软件科学项目外,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的政府部门原则上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八)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市评委会办公室交纳评审费。
第八条 经市评委会批准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无异议的项目,即可授奖;如有异议的,应在公布后20天内以书面形式并署上详细地址和姓名向市评委会办公室反映。专业评审小组负责对有异议的项目复议,并将复议结果报市评委会
裁决;经正式公布后有异议的项目,在超过2个半月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撤销该项目当年获奖资格。
第九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核实,除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证书、奖状外,由有关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属单位的,要追究其领导者责任。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颁发一次,奖金从市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中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7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7年1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7年1月)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周光召为中国科学院院长。
免去卢嘉锡的中国科学院院长职务。
二、任命滕藤为中国科学院副院长。
三、免去严东生的中国科学院副院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