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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21:50  浏览:99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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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1]4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提出:要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现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考核办法。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经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试点和试运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条件已经具备。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公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见附件),从2002年起,在我国各类银行全面施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在华的外资银行均应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根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原理,制定符合本行实际情况的贷款质量分类办法,报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在部分地区试行。

  二、实施标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是各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基本标准。各行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结合本行不良贷款的种类和特征,制定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具体标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新老贷款质量分类方法的衔接和时间安排从2002年1月1日起,各类银行应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对所发放和管理的贷款,根据日常风险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和分类。各行要以2001年12月31日五级分类数据为基数,按季汇总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结果。
  今后,各行仍应对逾期贷款进行严格的统计和监测。2002年,各行要继续按原来四级分类的有关管理要求,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一逾两呆”不良贷款数据。从2003年起,要分别按月统计并向人民银行报送逾期3个月、6个月、1年和1年以上四个档次的贷款数据,作为实施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和日常信贷管理的基础数据。

  四、组织管理。各行要制定实施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内部管理办法,就贷款分类的操作、认定、审核等工作程序、工作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在分类工作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对内部管理部门的职责作适当调整,落实贷款分类责任部门。明确上级行对下级行的检查监督职责,确保对贷款分类工作的有效监督,保证贷款分类结果的真实和准确。同时,各行要加强贷款五级分类的业务培训,配备能较好地掌握分类标准的专业人员。

  五、报告要求。各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和报表格式,从2002年第一季度开始,每季后20个工作日内汇总报送上季度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和与上期相比的变化情况。年末后45个工作日内,汇总报送上年度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并附分析报告。分类结果与上期报送数据变化较大或2001年12月底的基数异常的银行,须对变化的内容和原因向中国人民银行作出解释,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应对其进行专项检查。

  六、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要求。各行应按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七、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各家银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严格,分类程序是否合理,以及分类结果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检查,并对其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和损失类贷款的核销情况进行监督。

  八、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等进行规范。考虑到各行贷款质量和五级分类的具体实施情况,各类银行的信息披露将区别对待,分步进行:政策性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自行确定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积极准备,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逐步做到完整、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上市和拟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披露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有关数据;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在一定范围内披露。各行对外披露的信息均须经过严格的外部审计。
  为保证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全面有效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将对《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中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进行修订,并按新的标准对各行的不良贷款进行考核监督。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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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进一步促进我市居住小区建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为群众创造一个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对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精神,特对本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凡市属、区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以下简称居住小区),必须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住宅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市政公用等配套设施(定额指标详见附表)。
二、居住小区配套设施的具体建设项目和规模,由市规划部门在审定小区规划时予以确定,建设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与住宅建设同步进行。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建设项目及其规模,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配套项目及规模。
三、居住小区的配套建设项目投资,可按不同的使用性质,分别由各有关单位承担。
居住小区用地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水、供水、供电、路灯、绿化、供气等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
文化教育、行政管理等服务性的配套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居委会、环卫站、派出所、消防站等单位的配套用地及土建部分投资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
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的设施,按商品房价格出售,其中粮店、煤店、新华书店等按商品房价格的70%出售。
医疗卫生单位用房按成本造价出售使用。
四、居住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各种设施,凡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如属无偿提供给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按公有房屋管理。
五、居住小区内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移交有关部门使用和管理后,未经市城乡建委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六、市城乡建委是本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机关,本规定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说明:一、本表适用于新建居住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1万~1.5万人。
二、人口规模1.5万~3万人的居住区,除配套居住小区的全部公共建筑项目外,增设药店、服装店、洗染店、副食品店、糖烟酒店、水果店、日杂店、储蓄所和邮政所,共计配套项目二十八项,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每条行政街设一处,街道办事处规模为建筑面积300~50?
捌椒矫祝才沙鏊婺Nㄖ婊常埃捌椒矫住?
三、住宅组团的公共建筑,按千人指标推算配套面积。
四、旧城改造地区公共建筑的设置,可以参考本表,结合改造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实完善。
广州市小区级公共建筑定额指标(1万—1.5万人规模)
┌─┬─┬─┬──────────┬───────┬─┬─────────────────┐
│系│序│项│一般规模(平 │千人指标 │所│ │
│ │ │ │ │(平方米/千 │需│ │
│ │ │ │方米) │人) │数│ 备 注 │
│ │ │ ├────┬─────┼───┬───┤量│ │
│ │ │ │建筑 │用 地 │建筑 │用地 │ │ │
│统│号│目│面积 │面 积 │面积 │面积 │处│ │
├─┼─┼─┼────┼─────┼───┼───┼─┼─────────────────┤
│ │ │托│300 │不少于 │70 │100│2│收1-3儿童。以适龄儿童占 │
│ │ │ │ │ │ │ │ │总人口的3.5%,其中50%入托 │
│教│1│儿│ 至 │600 │ 至 │ 至 │至│计。共17座位/千人。建筑面 │
│ │ │ │ │ │ │ │ │积4-6平方米/座位,用地面积 │
│ │ │所│400 │ │100│135│3│6-8平方米/座位(每班容量25 │
│ │ │ │ │ │ │ │ │座位)。 │
│ ├─┼─┼────┼─────┼───┼───┼─┼─────────────────┤
│ │ │幼│1000│1500 │145│190│1│收3-6岁儿童。以适龄儿童占 │
│ │ │ │ │ │ │ │ │总人口的4%,其中60%入托计。 │
│ │2│儿│ 至 │ 至 │ 至 │ 至 │至│共24座位/千人。建筑面积 │
│ │ │ │ │ │ │ │ │6-8平方米/座位。用地面积8- │
│ │ │园│1450│2000 │190│240│2│10平方米/座位(每班容量30座 │
│ │ │ │ │ │ │ │ │位)。 │
│ ├─┼─┼────┼─────┼───┼───┼─┼─────────────────┤

│ │ │小│3200│6500 │240│480│ │80座位/千人。建筑面积3.0- │
│ │ │ │ │ │ │ │1│3.5平方米/座位,用地面积6-8│
│ │3│ │ 至 │ 至 │ 至 │至 │ │平方米/座位,学校规模约24班 │
│ │ │学│ │ │ │ │ │每班容量45座位,要求校内设 │
│ │ │ │3800│8500 │280│640│ │60米直跑道。 │
│育├─┼─┼────┼─────┼───┼───┼─┼─────────────────┤
│ │ │中│6000│12000│315│700│二│70座位/千人。建筑面积4.5- │
│ │ │ │ │ │ │ │分│5.0平方米/座位,用地面积10-│
│ │4│ │ 至 │ 至 │ 至 │ 至 │之│12平方米/座位。学校规模24- │
│ │ │ │ │ │ │ │一│30班,每班容量50座位。要求 │
│ │ │学│7000│15000│350│840│ │校内设200米环跑道和100米 │
│ │ │ │ │ │ │ │ │直跑道。 │
├─┼─┼─┼────┼─────┼───┼───┼─┼─────────────────┤
│卫│ │卫│ 30 │ │ 6 │ │2│5000人左右设一个。可与居 │
│ │5│生│ 至 │ │ 至 │ │至│委会集中布置。 │
│生│ │站│ 50 │ │ 10 │ │3│ │
├─┼─┼─┼────┼─────┼───┼───┼─┼─────────────────┤
│文│ │文│ 50 │ │ 10 │ │2│5000人左右设一个。可结合 │
│ │ │化│ │ │ │ │ │室外运动场地一起设置,供老人 │
│ │6│活│ 至 │ │ 至 │ │至│人和少年儿童活动。 │
│ │ │动│ │ │ │ │ │ │
│娱│ │站│100 │ │ 20 │ │3│ │
└─┴─┴─┴────┴─────┴───┴───┴─┴─────────────────┘

┌─┬──┬─┬───┬───┬────┬──┬─┬─────────────────────┐
│ │ │综│ │ │ 20 │ │ │1-1.5万人设一个。以经营副 │
│ │ │合│300│ │ 至 │ │1│食:糖果、烟酒为主,兼营小百 │
│商│7 │商│ │ │ 30 │ │ │货和日用杂货。服务半径不大 │
│ │ │店│ │ │ │ │ │于300米。 │
│ ├──┼─┼───┼───┼────┼──┼─┼─────────────────────┤
│ │ │理│ │ │ 6 │ │ │1-1.5万人设一个。 │
│业│8 │发│100│ │ 至 │ │1│ │
│ │ │店│ │ │ 10 │ │ │ │
│、├──┼─┼───┼───┼────┼──┼─┼─────────────────────┤
│ │ │肉│300│ │ 30 │ │ │1-1.5万人设一个,服务半径不 │
│ │ │菜│ │ │ │ │ │大于300米。 │
│服│9 │分│ 至 │ │ 至 │ │1│ │
│ │ │销│ │ │ │ │ │ │
│ │ │店│500│ │ 35 │ │ │ │
│ ├──┼─┼───┼───┼────┼──┼─┼─────────────────────┤
│务│ │粮│200│ │ 12 │ │ │供应户数一般不超过4000户 │
│ │ │油│ │ │ │ │ │(1.5万人)。服务半径不大于 │
│ │10│食│ 至 │ │ 至 │ │1│300米。 │
│ │ │品│ │ │ │ │ │ │
│ │ │店│300│ │ 20 │ │ │ │
│ ├──┼─┼───┼───┼────┼──┼─┼─────────────────────┤

│ │ │柴│150│ │ 10 │ │ │供应户数一般不超过4000户 │
│业│11│煤│ 至 │ │ 至 │ │1│(1.5万人)。服务半径不大于 │
│ │ │店│200│ │ 13 │ │ │300米。 │
│ ├──┼─┼───┼───┼────┼──┼─┼─────────────────────┤
│ │ │饮│100│ │ 20 │ │2│5000人左右设一个,供应冷热 │
│ │12│食│ 至 │ │ 至 │ │至│饮品、点心、粉面等。 │
│ │ │店│150│ │ 30 │ │3│ │
│ ├──┼─┼───┼───┼────┼──┼─┼─────────────────────┤
│ │ │废│ 60 │ │ │ │ │1-1.5万人设一个。 │
│ │ │品│ │ │ │ │ │ │
│ │13│收│ 至 │ │ 6 │ │1│ │
│ │ │购│ │ │ │ │ │ │
│ │ │店│ 80 │ │ │ │ │ │
├─┼──┼─┼───┼───┼────┼──┼─┼─────────────────────┤
│行│ │书│ 30 │ │ │ │ │1-1.5万人设一个。 │
│ │ │报│ │ │ │ │ │ │
│ │14│销│ 至 │ │ 3 │ │1│ │
│ │ │售│ │ │ │ │ │ │
│政│ │亭│ 50 │ │ │ │ │ │
├─┼──┼─┼───┼───┼────┼──┼─┼─────────────────────┤

│ │ │居│ 30 │ │ 10 │ │3│每3000人左右设一个。 │
│ │15│委│ 至 │ │ 至 │ │至│ │
│ │ │会│ 50 │ │ 16 │ │5│ │
│ ├──┼─┼───┼───┼────┼──┼─┼─────────────────────┤
│ │ │自│ │ │ │ │ │车房可在住宅底层设置或单独 │
│公│16│行│ │ │280 │ │ │设置。 │
│ │ │车│ │ │ │ │ │ │
│ │ │房│ │ │ │ │ │ │
│ ├──┼─┼───┼───┼────┼──┼─┼─────────────────────┤
│ │ │变│ 60 │ │ 15 │ │3│800-1200户(3000-5000人)│
│ │17│电│ 至 │ │ 至 │ │至│设一个。 │
│用│ │房│ 75 │ │ 20 │ │5│ │
│ ├──┼─┼───┼───┼────┼──┼─┼─────────────────────┤
│ │ │垃│ │ 50│ 5 │ │1│5000-10000人左右设一个,服 │
│ │ │圾│ │ │ │ │ │务半径300-500米。同时1000 │
│ │18│集│50 │ 至 │ 至 │ │至│人左右需设置垃圾桶或垃圾 │
│ │ │散│ │ │ │ │ │池。服务半径不大于100米。 │
│设│ │点│ │ 80│ 10 │ │3│ │
│ ├──┼─┼───┼───┼────┼──┼─┼─────────────────────┤
│ │ │公│ │ │ │ │2│5000左右设一处,在流动人口 │
│ │19│ │ 50 │ │ 10 │ │至│较多的地段,服务半径不大于 │
│ │ │厕│ │ │ │ │3│300米。 │
│ ├──┼─┼───┼───┼────┼──┼─┼─────────────────────┤
│施│ │合│ │ │1213│ │ │ │
│ │ │计│ │ │1433│ │ │ │
└─┴──┴─┴───┴───┴────┴──┴─┴─────────────────────┘



1988年2月8日
沪港房地产市场与法律的比较及展望

浦增平


经受金融风暴打击之后的沪港两地房地产市场,更能看出其发展的特点和法律制度的利弊,从而为新一轮发展和完善市场提供机会和思路。

就沪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比较而言,有三大区别和特点。其一,两地市场规模区别较大,香港房地产市场发展历史比上海要长,融资、开发和售楼等方式途径和规模都要比上海更具有优势。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有一半资金与房地产有关,无论是国际游资或是证券市场资本,无论是银行给发展商的贷款或是广大购房者的按揭,都渗入房地产市场。相比之下,上海作为地区性金融中心,参与房地产市场的资金相当有限,海外资金进入房地产的途径也十分有限,对购房者的银行按揭仅刚刚开始,尚未形成规模。同样,上海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发展潜力很大,房价空间也很大,但要看上海在今后政策上的定位与经济发展的思路如何。其二,沪港两地房地产市场的成熟与发展不一。香港房地产市场经历几次大幅起落和风波,已经比较成熟,这种成熟是各方面的,有管理层与专业分析队伍,有发展商和中介机构,有银行和融资机构,也有广大购房者和炒家,还包括制度、市场功能及法律等等。相比之下,上海还是不成熟的市场,还未经历大幅起落,还仅仅是一个开发商的初级市场。换言之,经过从1992年启动开发的房地产,主要在如何开发项目,建造项目和建立各种房地产公司上做了文章,融资方式也仅仅是以银行贷款,中外合资合作投入部分启动资金,或少量从证券市场得到融资等,既没有形成真正的中介市场,二三级市场和购房者按揭市场,特别没有形成卖方市场,也就是说,在简单的买卖关系和供需关系中,目前仅仅是卖家和供方比较活跃,炒来炒去也是在这些圈子中活跃。这主要与上海房地产开发市场的主体与体制有关,供方与建设方大多是国家经营,拼命开发,拼命造房,拼命向银行借钱,没有想到如何发展广大用房单位,特别是个人购房消费市场的培育与发展,这就造成目前大量空置和低迷现象,造成房价缓跌但许多发展商的融资利息早就吃掉其可得利润并吞食其本钱,隐性破产等。其三,沪港两地房地产市场的环境和法律制度不一。由于香港房地产市场发展历史较长,又经过几次波动,商业环境和法律机制比较完善,无论对发展商的公司法,对各种融资的法律制度,或是物业管理,乃至广大购房者的权利保障,比较完善。即使在这次房价大暴跌和市场低迷中,法律纠纷和大宗诉讼比较少。而上海在公司法对发展商的适用,金融法的执行等方面都有不足,对物业管理和保障广大购房者权益方面更是欠缺。为此造成近几年大量的房地产案件诉讼到法院,将发展商和购房者死死“套住”。

上述区别和特点,展望明年两地市场的发展,香港市场房价会形成实质性反弹,市场仍会恢复繁荣,但由于政策变化,恶性炒作与房价大幅上升的现象逐渐减少,购房按揭方式更趋活跃,还可以开发银行对原按揭购房者的“回购”倒按揭,活跃二三级市场。就上海房地产市场而言,大量在建项目和隐性破产公司必须进行清盘与重组,银行对不能收回贷款的抵押房产进行大规模拍卖和转让,并转向为广大购房者提供各种方式灵活的贷款与组合,为购房者服务,培育消费市场,同时在完善房地产法律制度上下大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