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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56:11  浏览:87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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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本市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不变的标准代码标识。
  本办法所称的代码证书,是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法定载体。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办理、应用、管理代码,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代码应用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技术监督部门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管理规定。
  (二)负责统一划分全市组织机构的代码区段并赋予组织机构代码标识。
  (三)核发辖区范围内的组织机构代码及代码证书。
  (四)对组织机构代码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各级人民政府管辖权限范围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管理系统。
  (六)实施对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及其他载体的应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市技术监督部门所授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组织机构代码及代码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对各单位的应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协助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政府鼓励各行业各部门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予以指导和协助。
  组织机构代码应在工商、人事、民政、统计、计划、金融、劳动、税务、财政、经贸、公安、海关、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强制推行应用。
  市、县级市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县级市代码应用部门应按下列规定实施对组织机构数据库的动态维护:
  (一)核查代码证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
  (二)组织机构所提交的代码证书与核查要求不符的,应到市、县级市技术监督部门接受代码证书审核修正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组织机构的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主管部门,应在组织机构发生变更、注销或撤消后,及时将情况书面通知技术监督部门。


  第九条 组织机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隶属关系到市、县级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申领代码及代码证书手续。


  第十条 组织机构申领代码及代码证书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出示相应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效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的文件或批准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二)填写《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


  第十一条 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申办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在10日内颁发组织机构代码及代码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颁发并应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代码证书包括法人代码证书和非法人代码证书。
  技术监督部门对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应颁发法人代码证书,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应颁发非法人代码证书。
  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组织机构可根据工作的需要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颁发代码证书若干副本。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盗用代码证书或使用失效的代码证书。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应凭代码证书办理下列事项:
  (一)社团年检、注销。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审、机构编制变更。
  (三)商标登记、广告审查、营业执照年审。
  (四)税务登记、变更。
  (五)刻制公章、申领车辆牌照、车辆年检。
  (六)产品标准备案、采用国际标准、标准认证、质量认证、生产(制造)维修许可证申领、商品条码注册。
  (七)车辆征费、车辆台帐。
  (八)固定资产登记、资产评估。
  (九)办理收费许可、审批收费标准。
  (十)开设、变更、年检、注销银行帐户,申办各类贷款业务,申办和年检贷款证。
  (十一)办理劳动用工计划、工资手册、全员合同制手续。
  (十二)办理保险。
  (十三)其它事项。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其它事项的应用范围和应用办法,由技术监督部门与应用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组织机构申领代码证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证书等到原颁发代码证书的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后,应收回原代码证书,并在申办单位变更登记之日起10日内颁发新的代码证书。


  第十六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代码证书的注销手续,由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注销其代码并收回代码证书的正本和副本。
  注销的代码证书应定期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公告。代码标识一经注销,不得重新启用。


  第十七条 组织机构的代码证书遗失或毁坏的,应当在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组织机构领证或验证后期满1年的,应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持代码证书正、副本及有关材料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年检。
  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其有效性进行审查,确认有效的,应在代码证书上加盖技术监督部门的年检印鉴。


  第十九条 代码证书自发布之日起4年内有效,组织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持代码证书正、副本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权查验组织机构的代码证书,对涉嫌假冒、伪造、出租、转让、盗用代码证书或使用失效的代码证书的,有权强制检验,检验时间不得超过7日。


  第二十一条 技术监督部门执行公务时,须有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技术监督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其代码证书,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者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清罚款,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刁难、谩骂、妨碍、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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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海渔〔2012〕123号



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为规范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工作,维护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秩序,保护海洋环境,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附 件:

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工作,维护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秩序,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船登记机关负责。
第二章 渔业船舶拆解厂、点
第四条 渔业船舶拆解厂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㈡具有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资质;
㈢建立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㈣具备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所需场所,配备与拆解规模相适应的拆船设施设备、有毒有害物质处理设施设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以及配备渔船拆解实时动态监控设备,具体由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渔业船舶拆解厂若涉及用海,应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五条 申请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厂应提供以下材料:
㈠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㈡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证书;
㈢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㈣船舶拆解所需的相关设备、设施(包括有毒有害物质处理设施设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等资料;
第六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安全、环保、便利、容易清理拆船残留物的原则,在本县(市、区)辖区内选择海洋小型木质捕捞渔船拆解点,报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全市公布。
第七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工作需要,对拆解厂的申请进行初审,经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全省公布。
第八条 钢质和大中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的拆解,应当在渔业船舶拆解厂拆解。
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可由其所有人或雇佣人员(以下简称拆解人)在渔业船舶拆解点拆解。
第九条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厂、点每五年重新核准并公布。
第三章 拆解程序
第十条 拆解海洋捕捞渔船的当事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该渔船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㈠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申请书(文本格式见附件1);
㈡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㈢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㈣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㈤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复印件;
㈥渔业捕捞许可证及复印件;
㈦海洋渔业船舶拆解协议书(文本格式见附件2)。
申请拆解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可不提供《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协议书》。
第十一条 渔船所有人应保证提供给渔业船舶拆解厂的渔船必须与法定部门核定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所记载的渔船一致,并在渔船开始拆解时到场确认。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拆解厂应保证将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渔船按照本规定完全拆解,不得替换。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受理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书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主要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船体材质、建造完工日期、船长、型宽、型深、总吨位、净吨位、主机功率、主机型号、持证人姓名等。符合条件的,当场开具《海洋捕捞渔船拆解通知书》(文本格式见附件3);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未超过证书有效期但超过营运检验有效期不满3个月的,予以审核通过,允许拆解;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营运检验有效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后方可拆解。
第十四条 船舶拆解申请人与拆解厂商定拆解时间,并报告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开始拆解具体时间,并指定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负责现场监督拆解工作。执法人员到场监督时应按规定着装并表明身份。
负责现场监督的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必须按管理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更换,并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现场监督拆解的执法人员应当对拟拆解渔船进行核实,确保拆解的渔船与渔业船舶证书证件记载的渔船一致;难以确定的,原渔船检验机构应派员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在拟拆解的渔船所在地村(居)、乡(镇)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海洋捕捞渔船失去航行能力的,渔船原登记机关可委托渔船停泊地的渔船县级登记机关监督拆解;跨省购置并制造的,可由买入方县级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定委托渔船原登记机关监督拆解,同时应要求受委托方确保渔船拆解的真实性并按我省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拆解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切实加强渔船拆解重要环节的现场监督,并拍摄反映以下拆解情况的照片:
㈠渔船拆解前船名号清晰可见的船体全照;
㈡大中型渔船主甲板以上建筑已解体且主机吊出并保留有船名的船体部分;
㈢渔船船体拆解至龙骨或底板并保留有船名的船体照片。
拍摄照片应在同一角度进行拍摄,还应反映现场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在场监督的情景,照片有执法人员签字并加盖执法机构公章方可使用和存档。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按照本规定以及申请人与拆解厂签订协议书的条款,监督申请人或拆解人对渔船拆解残留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登记机关出具的《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情况报告书》(文本格式见附件4)和拍摄的全部照片开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应经拆解人签字确认,拆解人为拆解厂的应加盖拆解厂公章。
拍摄的照片应注明拍摄人,并作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的依据。没有照片依据和照片不符合规定的,签发人不得签发。
第四章 拆解管理
第二十条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管人员是有关当事人(拟拆解渔船所有人、渔业捕捞许可申请人、渔船拆解厂及委托人)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或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监督工作正常开展,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县级登记机关要建立完整的渔船拆解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并填写《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登记表》(文本格式见附件5);要建立健全渔船拆解监督机制,定期对各拆解厂渔船拆解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二条 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拆解厂和渔船所有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情况和处理建议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予以暂停或取消定点拆解资格等处理;对隐瞒有关情况、套船拆解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情况报告书》、《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的,视情节按《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是指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且船长小于12米的木质海洋捕捞渔船。
第二十六条 海洋养殖渔船、辅助渔船的拆解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原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申请表
一、申请人资料(分企业、自然人两类)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申请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 话
地 址
自然人申请 申请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是否渔业人口
目前职业 邮政编码 电 话
申请人地址
申请理由:
□拆解旧渔船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转产转业补助资金 □拆解旧渔船申请制造新渔船
□拆解旧渔船申请更新改造其他渔船 □其他:

法人代表或申请人签字: (公章)
二、 拆解渔船基本情况
船名 渔船检验证书编号 国籍(登记)证书编号 渔船
编码

主作业类型
船体材质 建造完工
日期 船籍港

主机总功率
船长 型宽 型深
三、渔船所有人、拆解厂意见
渔船所有人意见: 拆解厂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字: 单位公章: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拆解渔船停泊位置: 拆解厂名称:
经渔船所有人、拆解厂双方协商预定的开始拆解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应提前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以便登记机关安排现场拆解监督工作。

附件2: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协议书
甲方: (渔船所有人)
乙方: (船 厂)

甲乙双方本着公正、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拆解 渔船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⒈甲方将其所有 渔船交由乙方拆解,甲方应确保交付拆解的渔船与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书证件所记载的信息完全一致。
⒉乙方接收 渔船后,应负责保管,并保证不替换。
⒊甲乙双方协定开始拆解的时间为 年 月 日,实际拆解时间以渔船登记机关派出监督人员到达现场验明实船并同意拆解的时间为准,拆解时间不得超过 天。
⒋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渔船登记机关的要求,组织有拆解渔船业务知识的人员实施拆解,并保证拆解渔船全过程的安全和废弃物、残留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费用由 承担。
⒌甲方将渔船拆解后的残留物交由乙方处理,所得款项归乙方所有;处理残留物和废弃物处理费用由乙方负责;拆解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给乙方(甲方)。
⒍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⒎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如有异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⒏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渔船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单位公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通知书

福建省 县(市、区)拆〔201 〕 号
渔船所有人:
你们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 渔船拆解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申请。
请你们于 年 月 日前将该船送达 厂(点),并按照《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及时与拆解厂(点)做好沟通协调,并与他们共同做好渔船拆解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本机关将派出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赴现场对渔船进行实船核查并监督渔船拆解,届时请积极配合。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登记机关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申请人、拆解厂(点)一份、备存一份。
附件4: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情况报告书

福建省 县(市、区)拆〔201 〕 号
船名 渔船
所有人 船体
材质 总长
主机
总功率
及型号 主作业类型 建造
完工
日期 船长
型宽 型深 总吨位 净吨位
拆解厂、点
名 称
拆解
情况 ⒈核查实船并开始拆解,采取相应的
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拍第一张照片。 监督人员签字: 拆解时间:
⒉拆解至船舱部分并吊起主机。
拍第二张照片(小型木质渔船不需填写)。 监督人员签字: 拆解时间:
⒊拆解至渔船龙骨。拍第三张照片
(小型木质渔船拆解至剩余渔船底板)。 监督人员签字: 拆解时间:
⒋残留物、废弃物已清理完毕,
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污染事故。 监督人员签字: 确认时间:
结论性
意见 该船已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严格按照《福建省海洋捕捞拆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拆解完毕。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日 期:
本报告书一式两份,送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备存一份。

附件5:
县(市、区)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登记表
序号 船名 渔船
所有人 拆解厂、点 拆解起止日期 船体材质 主机总功率
(千瓦) 作业类型 建造
完工
日期 监督人员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制表人:





关于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中青联发[2004]11号


关于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团委,教育厅(教委),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厅),新闻出版局:

  为深入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加强青年文化建设,满足广大青年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充分发挥文化育人的作用,促进青年健康成长,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大力加强青年文化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

  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筑当代青年强大的精神支柱;要以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为重点,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建设健康有益、充满活力的青年文化,满足青年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青年文化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帮助青年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价值观念,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不断丰富青年的精神世界,提高青年的综合素质,促进青年的全面发展,激励青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要调动广大青年参与的积极性,形成活跃的群众性青年文化氛围,充分发挥文化育人的作用,引导青年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四有”新人。

  二、主要内容

  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努力形成积极向上的青年文化氛围

  把握青年文化脉搏,加强对青年文化的引导,推动青年学习、创造、奉献。跟踪青年文化发展动态,了解青年文化时尚,关注青年文化现象和文化热点,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引领青年文化潮流。充分运用新闻宣传手段,重点发挥团属青年报刊、出版、网络、影视阵地在青年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对青年文化的宣传和引导,营造积极向上的青年文化氛围。

  (二)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青年文化活动

  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是青年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全国性的青年文化活动侧重于形成示范性和导向性,在重点活动上形成合力,打造青年文化的名牌活动项目。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青年特点,广泛开展富有特色的基层群众性青年文化活动,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促进青年文化的繁荣与活跃,促进青年的健康成长。

  (三)积极创作推广青年文化精品

  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团属文化事业和产业的作用,整合资源,创作、生产、推广青年文化精品。同时在青年中宣传推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精品和世界文化经典,为青年提供优秀的精神文化食粮,充分发挥优秀作品塑造青年的作用。以共青团“五个一工程”评选为龙头,推动生产一批思想深刻、艺术精湛、青年欢迎的图书、歌曲、影视作品、戏剧、广播剧等优秀文化作品,争取一段时间能有一本图书、一首歌曲、一部影视作品、一台戏剧、一部广播剧等在青年中形成较大影响。精心组织文化精品推广和展演活动,使优秀文化作品走向社会,深入青年,发挥文化精品在教育和引导青年中的积极作用。

  (四)大力培养发现青年文化人才

  建立和完善优秀青年文化人才选拔培养机制,推动青年文化人才的成长,充分发挥青年文化人才在青年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推动优秀青年文化人才脱颖而出。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并积极举荐各类青年文化人才,为他们的成长发展铺路搭桥,多办实事,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平台,创造条件。

  (五)不断发展青年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按照中央关于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推动青年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为青年文化建设提供保障。加强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营地、青少年教育基地等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和管理,依托阵地开发全国性、区域性活动和合作项目,充分发挥这些活动阵地在青年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支持并推动团属报刊、出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服务青少年的互联网站建设,推动青少年影视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它们在青年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各级团校(青年院校)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团校(青年院校)在青年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整合青年文化资源,推动青年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

  三、重点活动

  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要加强规划,形成项目,注重积累,循序渐进地积极推进。今年重点开展的活动项目有:

  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以创建优秀青年学习组织为牵动,引导和激励青少年多读书,读好书,在青少年中大兴勤奋学习之风,着力培育以青少年为主体的社会读书氛围。重点抓好特色鲜明、针对性强的主题读书活动,满足不同层面青少年阅读需求。巩固和扩大新世纪书屋等读书阵地,推荐优秀图书,加强读书指导,为青少年读书学习提供具体有效的服务。

  “五四”主题晚会。“五四”青年节,举办“五四”主题晚会,通过电视媒体播出,突出文化育人的深刻内涵,促进思想道德建设,展现青年的时代风貌,激励青年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学习、创造、奉献,引导青年走同人民紧密结合、为祖国奉献青春的成长道路。

  “青春中华”文化周活动。荟萃中国各民族传统艺术,展示各民族的习俗风情,举办民族文艺体育比赛,研讨继承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青年的交流,增进中华民族大团结,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

  中国青年时代风采电视大赛。以展现当代青年的时代风貌,引导青年提高素质、健康成长为目的,以青年的综合素质展示和评价为主要内容,运用电视传媒手段,吸引各界青年广泛参与,使之成为青年展示才华、展示风采的重要平台,成为推动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一个渠道。

  青年欢乐节庆活动。在“五四”、“十一”等节日期间,组织青年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欢乐节庆活动,营造健康有益的节日文化,展现青年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活跃青年的文化生活。

  青年文化时尚活动。以影响、引领青年文化时尚,促进青年健康成长为目的,开展青年服饰博览、青少年书法美术摄影大赛等活动,引导青年追求真、善、美,追求健康文明的美好生活。

  在重点开展以上活动的同时,继续开展好青年文化广场、大家乐、乡村青年文化节等活动,同时采取适当的方式,推动形成积极向上的青年文化舆论,促进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青年文化交流,促进国际青年文化交流。

  组织青年文化活动,有的要在全国范围内采取与基层联动的方式开展,有的要采取不同地方主办或区域性实施的方式开展。各地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青年的特点,结合当地文化发展战略,创造性地开展各具特色、多种多样的青年文化活动,不断丰富青年文化建设的内容和形式。

  四、基本做法

  1.形成开放的工作机制。加强青年文化建设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建立和形成开放的工作机制。要调动各有关方面的参与积极性,汇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边实施边规范,边开展边完善,边建设边发展,不断提高青年文化建设的水平,促进青年文化的繁荣。

  2.运用社会化的运作手段。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运用社会化的手段,推动青年文化建设可持续发展。加强项目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论证、规划、实施、监督、评估的制度,对每个项目都按照严格的工作流程科学策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做到办一个项目成一个项目,持之以恒,取得实效。强化监督,保证项目健康发展,维护青年文化建设的良好社会形象。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促进青年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

  3.发挥青年文化社团的作用。把青年文化社团作为加强青年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大力支持青年文化社团开展健康有益、富有特色的文化活动,活跃青年的文化生活。充分发挥青年文化社团在培养文化人才方面的作用,通过社团活动发现、培养一批青年文化骨干。鼓励、扶持青年工人、青年农民、青年知识分子、青年学生和新的青年群体中的文化社团建设。加强青年文化社团的管理,推动青年文化社团健康发展。

  4.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优势,发挥青联及其团体会员的作用,整合青年文化资源,形成合力,打造青年文化建设的名牌、精品,形成青年文化建设的强大声势,推动青年文化发展。团属新闻出版机构、文化企事业单位、青少年活动阵地、各级团校(青年院校)要整合力量,在青年文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工作要求

  1.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青年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青年是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的一支生机勃勃的力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在世界范围内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新形势下,加强青年文化建设,培养青年成为社会主义“四有”新人,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文明办、团组织和教育、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把加强青年文化建设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地文化建设总体规划,积极推进。各级党政有关部门要支持共青团开展青年文化行动,为这项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支持。各级团组织要把加强青年文化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在党政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实施好青年文化行动,把加强青年文化建设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成立青年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加强对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中央,具体工作由团中央宣传部承担。同时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和文化名人,组成青年文化咨询委员会,推动青年文化建设。各地可参照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青年文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2. 周密组织,精心实施。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青年文化行动的规划,从具体事情做起,一项一项落实,务求工作实效。要认真实施好青年文化行动的重点项目,同时积极规划实施本地区本单位青年文化活动,所有的活动都要纳入青年文化行动中。要调动各方面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青年文化建设。要掌握青年文化建设中出现的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加强指导,促进青年文化建设健康发展。

  3.立足基层,面向青年。要把活跃基层、服务广大青年作为加强青年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基层团组织要发挥作用,大力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青年文化活动,吸引广大青年积极参与。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教育程度、不同地区等青年群体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青年文化活动,形成具有青年特色的校园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乡村文化、军营文化和网络文化。

  4.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要按照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探索,大胆创造。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青年文化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掌握当前青年的文化需求,认识和把握青年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青年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机制,善于在更加开放的环境中加强青年文化建设。要积极吸收借鉴国外文化发展的有益成果,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辩证取舍、择善而从。要结合实际创新青年文化建设的思路、方式和机制,不断增强青年文化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性。

  5.加强宣传,注重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青年文化行动,大力宣传在青年文化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积极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形成实施青年文化行动的浓厚舆论氛围,扩大青年文化建设的社会影响。要强化青年文化建设理念,把文化育人贯彻到一切青年文化活动项目和建设之中。要加强对青年文化建设的引导,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种腐朽落后的文化观念对青年思想的侵蚀,推动青年文化建设健康蓬勃地发展。

  附件:青年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二○○四年四月一日


附件:

青年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周 强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

  副组长:胡振民  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翟卫华  中央文明办副主任
      赵 勇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
      袁贵仁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周和平  文化部副部长
      胡占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
      柳斌杰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成 员:杨新力  中共中央宣传部宣教局局长
      李 伟  中央文明办协调组组长
      刘可为  共青团中央宣传部部长
      杨贵仁  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
      徐维凡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
           作司副司长
      张 旭  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司长
      李宗达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总编室副主任
      张宏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副局长
      阎晓宏  新闻出版总署图书管理司司长
      余培侠  中央电视台青少节目中心主任

  办公室主任:赵 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