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成果奖评奖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13号
《呼和浩特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成果奖评奖办法》已经1995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国民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成果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充分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
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将奖励我市乡以上工业企业,并包括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的技术进步成果。
(一)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成果(含引进区外优质名牌产品或加入名优产品集团成果);
(二)优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成果;
(三)优秀产品质量提高成果;
(四)技术进步优秀企业。
第三条 分类评定条件:
(一)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成果(含引进区外优质名牌产品或加入名牌集团成果);
凡是经过鉴定,到申报前投产一年以上并具备有水平、有批量、有用户,有效益等四项条件能够采用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均可参加评定。
一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润)100万元以上,项目主要技术指标(产品结构;性能、材质、工艺、能源消耗等)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水平,或国内首创,竞争很强。
二等奖:年经济效益50-100万元,项目技术指标在国内行业中居领先地位,竞争力强。
三等奖:年经济效益10-50万元,项目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或区内领先水平,竞争力较强。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参评:
1、出口创汇或国产化产品;
2、带动行业发展的拳头产品;
3、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
4、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
5、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的新技术成果。
(二)优秀技术改造、引进成果:
凡经过正式评审、验收,并经一年以上生产实践的项目,其实施管理水平高,能够按期投产、达产,生产产品水平、能源及原材料消耗水平符合设计要求,均可参与评定。
一等奖:年经济效益200万元以上,实现的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取得很好的社会效益。
二等奖:年经济效益100-200万元,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并有好的社会效益。
三等奖:年经济效益50-100万元,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并有好的社会效益。
(三)优秀产品质量提高成果:
凡是在有计划、有目标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争创优质名牌产品的工作中,使产品质量有显著的提高,均可参与评定。
一等奖: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国内外市场享有很高声誉并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在国内有一定的市场,有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产品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区内市场占有率高,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技术进步优秀企业:
1、企业领导科技意识强,重视技术进步,领导得力,措施扎实;
2、企业内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厂办科研机构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3、企业中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质量升级工作成绩显著技术进步考核指标全面超额完成。
第四条 奖励规定:
对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成果、优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成果、优秀产品质量提高成果分设三个等级进行表彰奖励:
一等奖:对获奖单位颁发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奖状;对获奖者个人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发奖金10000元。
二等奖:对获奖单位颁发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奖状;对获奖者个人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发奖金7000元。
三等奖:对获奖单位颁发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奖状;对获奖个人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发奖金5000元。
对获技术进步优秀企业的单位,颁发荣誉奖奖状,发奖金30000元。
第五条 设立呼和浩特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认定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呼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的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评奖程序:
(一)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先由主管部门或旗县区经委进行初审,然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其专业性、产品归口,分别各专业评审组审议。
(二)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专业组的审议结果进行综合复审后,交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定委员会裁决、授奖。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
(四)有争议的项目,有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五)经批准授奖的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项目,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委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八条 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是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高级奖励,对获奖者的事迹,要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评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与其它科研成果奖重复时,可领取差额部分的奖金。
第十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即行撤销奖励,按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或处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市。
第十一条 设立呼和浩特市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基金,以形成稳定的奖金来源,逐步扩大资金数额,有效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二条 呼和浩特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在起步运行阶段资金由呼和浩特市地方财政费中支出,按年度预算划拨,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基金设立后,从基金中支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二、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四)优先进行农业安置。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五)规范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实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
(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七)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按照《紧急通知》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部署下,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订办法,共同做好拆迁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八)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四、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十一)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管理
(十二)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十三)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做好报送工作,检查核实报送信息,及时纠正不报送、迟报送及报送错误等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运用报送信息,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用地批后监管,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