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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46:35  浏览:8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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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0]29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OOO年五月十七日


阳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保
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根据山西省人民
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征收污水处理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阳泉市征
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省建设委员会《关
于印发山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是指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和建设的费用。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城
市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在确保已建成
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
准,可将一定比例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用于补充政府对
在建污水处理工程的投资。
第三条:凡在阳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
除农业生产和农业排灌用水以外,不分用水类别和用水方
式,均属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包括从城市公用企
业取水、自备水井和从河流湖泊取水的)。
第四条:阳泉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
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委托阳泉市自来水公司和阳泉市节约
用水办公室负责征收。凡由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由自来水公司按月随水价同步收取;凡使用自备水井、向
河流湖泊取水或由其他供水单位提供水源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节水办根据其用水量按月收取。自备水井单位或向河
流湖泊取水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安装量水设施,按提引水量
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没有安装量水设施或量水设施失准
的,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月取水量征收。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省营以上企业,包括:阳煤集团
系统、山西阳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阳泉太湖耐火材料总
厂(原铝矾土矿)、山西河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阳泉铁路
(车辆段、机务段、车站)、晋东化工厂、山西省阳泉固庄
煤矿、山西省阳泉荫营煤矿、山东铝业公司阳泉矿(501
矿)、娘子关电厂、山西阳光发电有限公司等,由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用水方式分别指定代征单位。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消费性用水(具
体包括居民生活、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幼儿园、非企
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市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社会
公益事业用水)每立方米0.25元;工业用水(具体包括工
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外贸
单位、食品工业、菜市场、国营粮店、企业化管理的事业
单位)每立方米0.30元;其他用水(包括商业、饮料生产
业、餐饮业、澡塘业、洗染业、美容业、旅馆业、文化娱
乐场所、建筑安装施工、有桑拿浴等高档洗浴业的各种娱
乐场所服务用水)每立方米0.35元。
第六条:除已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运行达标(城市
污水集中处理后的排放标准)的排放单位,免征收城市污
水处理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
费。对于亏损严重的企业,经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审
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城市污水处理费,
但不得免交。
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规定的时间交纳,接到交
费通知单15日内未交纳费用的,从16日起加收滞纳金,
即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加收0.5%的滞纳金。对逾
期60日仍未交纳污水处理费和滞纳金的单位和个人,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自来水公司有权暂停其供水。对使用自备水井和向河流湖
泊取水的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西省城市供
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报请市政府同意后通知水行政主
管部门暂时封闭其水源工程。
第八条:企业单位交纳的污水处理费从生产成本中列
支,事业单位可列入事业支出。
第九条: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
一印制或监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的
领取,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征收部门提出意见,省建委签署
意见后到省财政厅办理领用手续。“城市污水处理费专用
票据”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核销。
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属财政预算外资金,要严格
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市级城建资金收支
计划进行管理。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不得
截留挪用;支出必须按计划及收费进度拨付,专款专用。
违者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取消在城市排水环
节征收的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及其它违
反法律、法规的收费;环保部门不再向达标排入城市污水
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委
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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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47号 发文日期: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分配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更好地指导企业工资分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对1998年下发的《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我省的经济改革目标,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和《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工资指导线的目的工资指导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调节工资分配关系、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一种制度。目的在于引导城镇各类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工资,为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依据,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决策与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保持协调统一,以达到政府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的目的。

第三条 工资指导线的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正常适度地增长工资;指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确定职工工资增长;促进劳动力市场均衡价格的逐步形成;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第四条 工资指导线的适用范围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城镇各类企业。

第二章 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原则和依据

第五条 制定工资指导线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在经济发展和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保证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二)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一方面要在保证发展生产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职工工资水平相应增长;另一方面应抑制工资增长的盲目攀比和特殊行业及因非劳因素造成的工资过快增长,逐步缩小社会收入差距。

  (三)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制定工资指导线既要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又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要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第六条 工资指导线制定的依据制定工资指导线要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总体要求,以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经济增长速度、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城镇就业状况等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在现阶段,还要通盘考虑工资指导线与现行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等政策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相互贯通,形成一个有效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

第三章 工资指导线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工资指导线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对上年度我省宏观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状况的分析;

  (二)对本年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测;

  (三)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工资水平的分析及预测;

  (四)对本年度工资增长的建议;

  (五)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要求。

第八条 工资增长建议一般包括:工资增长基准线、工资增长上线和工资增长下线。工资增长基准线适用于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上线适用于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的企业,是企业必须自觉遵守、政府允许达到的增长最高限额;工资增长下线适用于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这类企业工资可以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执行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上线或下线标准:

  (一)利税总额增长5%以下的,工资增长幅度不能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二)利税总额增长5%以上,10%以下的,工资增长幅度应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工资指导线上线之间确定;

  (三)利税总额增长10%以上的,工资增长幅度执行工资指导线上线;

  (四)利税总额下降或亏损的,执行工资指导线下线。

第九条 工资指导线采用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形式。

第四章 执行工资指导线对企业的要求

第十条 对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要求:

  (一)城镇各类企业都应接受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的指导。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合理安排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

  (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当年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采用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等办法确定,其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当年如需超过工资基数发放工资的,可以使用当年效益工资,但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并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金,主要用于以丰补歉。实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试点企业应严格按集体协议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三)城镇各类企业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应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并不得超过工资增长上线。上年平均工资水平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一倍及其以上的企业,其工资增长一般不得突破工资增长基准线。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垄断性行业和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

  (四)企业工资分配应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工资指导线制度是政府对企业工资增长实行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必须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调控目标执行。要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允许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的企业依照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安排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

  (五)政府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执行工资指导线备案程序

  (一)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来源情况提出本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实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试点企业应严格按集体协议提出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制定分配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同时报送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调整工资备案资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应抓紧建立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制度,依据工资指导线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尚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增长,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工资增长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基准线水平,效益较好的企业可相应提高增长幅度。企业按工资指导线提出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和工资分配方案,在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后,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企业注册登记批准机关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同时报送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调整工资备案资料。

  (三)城镇各类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60日内、履行本条第一、二款的备案程序,办理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签章。

  (四)城镇各类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规定,本年度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确有困难的,在征得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同意后,职工工资可以不增长。

第五章 工资指导线的发布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拟订,并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协会等组织的意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后,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或授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工资指导线应于每年5月底以前颁布,执行时间为一个日历年度。工资指导线发布后要及时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公布。中央驻陕企业在不改变现行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原则上应执行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并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通过《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监督。

  各市暂不另行制定工资指导线,统一按照全省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认真做好本市工资指导线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章 工资指导线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不履行备案手续的,其增加的工资总额,不得在税前列支,进入成本。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可对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情况实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工资指导线中所指的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范围内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政办〔2005〕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管理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效能,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和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落实,结合我市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考核对象是指市政府在我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中明确的具有城市管理职责的市直机关、市有关单位和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责任单位监督考核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和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具体实施。
  第四条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坚持监督检查与履行职责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阶段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奖优罚劣和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考核信息通过市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向各责任单位发布,各责任单位应安排人员负责信息的接收、传递、处理和反馈工作。
  第二章督查工作
  第六条实行督查责任区制。设立专门督查队伍和人员,明确督查区域和工作责任,对市区(凤泉区除外)城市管理工作实施工作督查。
  第七条实行督查员日督查工作制。督查员按照各自督查责任区域,每日对各责任单位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城市管理监督中心。重要或突出的问题应随查随报。
  第八条实行日通知整改制度。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根据督查员日报情况,制作整改通知上报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由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及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上报的重要或突出的问题,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应立即通知责任单位予以解决。
  第九条实行督查情况每周公布制度。由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根据每周督查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对各责任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新乡日报》等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上报市有关领导。
  第十条实行限期整改通知书制度。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应对责任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应上报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向有关责任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实行集中整治公告制度。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未解决,且问题严重的,由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发布集中整治公告,责任单位应增投人力、物力集中时间进行整治。
  第三章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监督考核分为日、月、季、年考核。日考核由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依据《新乡市城市管理督查内容及扣分标准》(见附件)规定的项目进行,每日考核一次。督查员根据当日督查情况,扣除各责任单位的相应分数,从每个责任单位的基础分中减去扣分,则为得出该责任单位城管工作日督查考核成绩;月督查考核成绩根据日督查考核成绩评定;根据月督查考核成绩来评定季度和年度督查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责任单位对城市管理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追加扣分,追加扣分标准为:
  1.被市级媒体曝光,查证属实的,每次扣2分;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查证属实的,每次扣4分。
  2.凡市领导批示件所指出的问题,查证属实的,每次每件扣4分。
  3.被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4.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通知后,未按要求整改的,按项目扣分标准的2倍扣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时整改的,按项目扣分标准的3倍扣分;逾期仍不整改、被下达集中整治公告的,按项目扣分标准的6倍扣分。
  5.影响全市重大活动和迎检工作或造成群众上访事件,查证属实的,每件次扣10分。6.有其它严重影响城市管理工作情形的。同时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按最高追加扣分计算,不重复扣分。
  第十四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工作受到社会各方面表扬等有较大影响的,按对应的扣分标准加分。
  第十五条对各责任单位的综合考核。依据月、季、年督查考核成绩与重大不良影响问题扣分和有关加分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各责任单位的月、季、年综合考核成绩。
  第四章评比工作
  第十六条责任单位的评比采取分组分阶段实施。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为第一组;市直单位中市公安交巡警支队、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体育局、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为第二组;其他市直单位和有关部门为第三组。根据督查和考核成绩进行阶段性评比及年度评比。
  第十七条阶段性评比分为周简报、月通报、季排名。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根据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提供的督查考核记录和资料每周编发《城管工作简报》,对周检查总体情况做出评价,列出各责任单位主要扣分项目,并予以警示;每月编发一期通报,讲评本月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公布上月考核得分情况、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对工作不力、发生问题多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每季度根据对各责任单位的综合考核成绩以组为单位进行一次排名评比,并将结果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年度评比以月、季考核评比结果为基础,参照年度综合验收考评情况,对各责任单位年度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依据评比结果确定各组责任单位年度总排名和优秀(基础分80%以上)、良好(基础分70%-79%)、合格(基础分60%-69%)、不合格(基础分60%以下)的格次,作为年度奖罚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市政府将责任单位的城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责任单位的奖惩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每月督查考核评比成绩较好的责任单位,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给予通报表扬;每季度每组排名第一的责任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在年度考核中区政府组第一名、市直部门和市有关单位的第二、第三组的前两名且总体考核为优秀格次的,由市政府授予“城市管理模范单位”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对单位主要领导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每月督查考核评比成绩较差的责任单位,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给予通报批评;每季度考核排名各组最后一名的责任单位,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市政府备案,考评成绩未达到基础分的合格档次的,由市政府给予黄牌警告一次,年终不得被评为“城市管理模范单位”。
  第二十三条一年中被市政府两次黄牌警告的责任单位,取消该单位其他评先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同一问题连续三次下达整改通知书或下达一次集中整治公告而未整改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应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向全市人民致歉。
  第二十五条责任单位一年内被下达10次整改通知书的,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可向市政府提出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警示性谈话的建议;累计下达整改通知书12次以上或集中整治公告3次以上的,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可向市政府提出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和凤泉区城市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新乡市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及扣分标准
  2.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分组及基础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