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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36:01  浏览:92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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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第 98号


《东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东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治安,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规范见义勇为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个人非因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第三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在本市外见义勇为的,对其表彰、奖励和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基金会应当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从事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民政、财政、卫生、审计、社会保障、劳动、人事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



第二章 确认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制止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止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事迹突出、影响重大;

(四)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表现突出;

(五)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八条 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家属可以向基金会或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上述单位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经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保护。

第九条 有关单位受理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对见义勇为行为调查核实,并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材料。对不属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属于本办法第七条(一)、(二)、(五)项规定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核查确认;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确认。

第十条 在核实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可由市基金会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和相关市民代表参与论证。了解情况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基金会的调查核实工作。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有责任为见义勇为的确认提供证明。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行为没有被确认的,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可以向基金会、市公安局或市民政局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行为被确认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保护。



第三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单项或多项表彰:

(一)嘉奖;

(二)记功;

(三)授予荣誉称号。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对事迹特别突出的,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第十四条 对下列情形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基金会给予一次性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的,颁发不低于10000元的奖金;

(二)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的,颁发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

(三)对经确认但未授予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按其表现和贡献颁发恰当数额的奖金。

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向社会公开,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事迹。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 保护



第十七条 公民对见义勇为行为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发现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要及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优先抢救和治疗,不得推诿或拒绝。

第十八条 因见义勇为(包括因见义勇为被报复的,下同)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抚恤金和补助金、死亡抚恤金和补助金、丧葬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其他依法应当赔偿的费用,由加害人(或责任人,下同)依法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可以给予合理补偿。

加害人无力支付,或者没有加害人的,根据具体情况按下列方式支付:

(一)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工伤保险规定支付,并同时享受工伤保险的其他待遇;

(二)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支付;

(四)其他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或者社会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自付的费用,由基金会向医疗机构支付,支付的等级、数额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

支付的部门或单位享有对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追偿权。

第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的抚恤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的规定办理外,由基金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抚恤金;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增加20万元抚恤金。

第二十条 因见义勇为而致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的,其残废等级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评定,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因见义勇为而致残的人员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的,在医疗终结后,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伤残待遇依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其家属,视其家庭经济状况和伤残人员的致残程度,一次性给予家庭生活补助金10-30万元(烈士家属按国家规定享受其烈属待遇,不执行本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治疗期间应当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减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但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调整,并不得因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辞退;在外地工作的,基金会应当出具见义勇为证明,并建议其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调整和照顾;属于本市户籍而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或者劳动人事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市有关规定优先解决就业。

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局给予妥善安置。

第二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牺牲的,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由劳动部门优先推荐就业;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提供优先办理证照等优惠措施。

第二十五条 获得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升学、入伍、就业、住房、晋升工资、入户等方面的优先权。

获得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需要法律帮助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给予援助。

第二十七条 对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侦破大案的见义勇为人员不宜公开的,基金会及有关部门应当保密。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五章 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基金由基金会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通过下列方式筹集基金:

(一)市、镇(街)财政拨款;

(二)接受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接受社会慈善机构、福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的捐赠;

(四)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的方式。

凡捐款的组织和人员,基金会应当予以公布和表彰。对于捐款较多的单位或者个人,基金会可以推荐其参加理事会。

第三十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及医疗期间的生活补助;

(三)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伤残补助金;

(四)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五)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六)见义勇为人员的评比、表彰和慰问;

(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及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开支。

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且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基金应当在增值额度内开支使用,确需超出增值额度开支的,应当经基金的理事会全体成员会议批准。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以及基金使用的具体情况每半年应当在《东莞日报》上公布一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扣减见义勇为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工作不进行适当调整的,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批评,责令其改正;因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辞退的,应当责令其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举报犯罪、追捕逃犯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保密而不保密,或者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将基金挪作他用或者私分、侵占基金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理事违反《基金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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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管三〔201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8月16日上午9时40分,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烟花爆竹企业,以下简称华利实业公司)在违法组织生产时发生爆炸,引起部分厂(库)房连续爆炸,附近2公里范围内建筑物玻璃被震碎,5公里范围内有震感。事故还引发相邻的木材厂发生火灾。截至8月19日,事故已造成20人死亡、4人失踪、153人受伤入院治疗(其中14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立即核实情况,认真指导开展救援工作,全力抢救受伤人员,严防次生事故发生。黑龙江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指导事故抢险救援、现场处置、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和善后等工作。

据了解,华利实业公司因安全生产条件差,今年未按照要求提出复产申请,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于2010年6月11日暂扣了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现场勘察和初步调查,华利实业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组织生产;在没有礼花弹等A级产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扩大生产区违法生产、存放礼花弹。二是在厂区内外随意建设大量工(库)房,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且大多数1.1级工(库)房没有安全防护屏障。三是与周边其他企业和民房的外部安全距离不够。四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十分混乱。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狠抓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当前,部分地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仍然十分突出,导致事故时有发生。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集中精力,认真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特别是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证、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严防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同时,要把治理“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作为当前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深入持久地组织开展下去。在高温季节过后,企业复产前,要组织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重点检查烟花爆竹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改变生产功能分区,在非危险品生产区进行危险品生产作业活动;是否存在改变工房用途,在危险等级低的工房进行危险等级高的生产作业活动;是否存在“三超”和“三违”问题。对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要一律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要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自律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规定,坚决杜绝“三超一改”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

二、立即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核查工作。烟花爆竹企业危险性建筑物的内外部安全距离是最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达到《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1061)的要求。各地区要认真总结、深刻吸取华利实业公司“8·16”事故教训,立即组织开展一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和库房存储量核查工作。对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和库房存储超量的企业,坚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外部安全距离不足、整改无望的企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切实加强烟花爆竹企业中转库、总仓库等重点部位(场所)的安全管理。烟花爆竹企业中转库、总仓库存药量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各地区要吸取华利实业公司“8·16”事故和广东三水“2·14”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烟花爆竹中转库、总仓库等重点场所和部位的监控管理措施。企业在进行产品出入库、倒库等作业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限制现场作业人数,企业有关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现场监督,严禁拖拉、磕碰等野蛮搬运、装卸等行为;要加强对库房以及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予以排除;严禁超量储存和将A级产品存放在1.3级库房内等违规储存行为,对超量、违规储存的要依法严处,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对屡次发现超量、违规储存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四、认真开展烟花爆竹企业整顿提升和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整顿提升工作现场会精神,严格许可条件,严把许可准入关,严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企业继续从事生产活动,严禁改造提升的企业边施工边生产。要加强对正在改造提升企业和停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改造提升企业边施工边生产和停产企业违法生产行为。对拟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要抓紧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尽快退出并关闭到位,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进行非法违法生产。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0〕9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0〕128号)要求,认真开展礼花弹专项治理和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监管工作,严格审查礼花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控制礼花弹生产企业数量,严格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监管,严禁未经许可非法违法生产礼花弹。

五、继续做好高温雷雨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今年我国大部分地区持续高温、多雨,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十分不利。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和有效的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高温、雷雨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对明令停产的企业,要实行“封条”管理等措施,在其原材料库、危险工房等重点部位张贴封条,严防企业违规生产。同时,要督促其妥善保存或处置库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药物等原材料,做好值班守护工作,严防黑火药、烟火药等危险原材料丢失、被盗,防止高温天气和暴雨等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对未采取停产措施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温、雷雨天气停止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立即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及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并督促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独山子区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独山子区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独政办发〔2009〕59号


各单位:

《独山子区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独山子区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独山子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发明创造活动,激励自主创新,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和实施,加快以专利技术为基础的新兴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优势产业的优化升级,引导独山子区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是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的专项资金,简称为专利资助金,每年由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予以列支,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三条 资助的条件和范围

(一)本资助主要用于资助独山子区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二)2009年1月1日后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

(三)2009年1月1日后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和年费(不超过三年);

(四)2009年1月1日后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代理费予以50%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五)资助采取先交费后资助的办法,既先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交纳专利申请和授权等相关费用后,由区知识产权局依据国家专利局财政收据予以资助。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9月30日前。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审批程序

(一)独山子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金的申请,并负责组织对申请进行审核。

(二)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资助金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效证明复印件两份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两份;

4.相关费用缴纳的发票(或财政部门许可的行政收款收据),职务申请的提供费用交纳票据的复印件两份,非职务申请的提供原始票据和复印件各一份;

5.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及权利要求书复印件各两份。

(四)审核通过的申请,由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到区知识产权局领取资助资金。

(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在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前,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证,全额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专利实施”资助

第六条 “专利实施”资助用于资助独山子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专利实施,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预期经济效益显著的产业化专利项目,重点引导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形成知识产权战略。

第七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专利权(发明专利已公开或合法使用权);

(三)申报单位具有实施专利项目的基础条件和能力(主要包括:实施场地,必须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实施专利技术的专业人员等),具有一定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第八条 专利实施资助的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在独山子区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向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1.《独山子区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申报表》;

2.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包括专利文献资料)及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或专利权转让或专利许可合同;

3.实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提交的以上材料必须一式两份。

(三)申报时间:每年的9月30日前。

第九条 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筛选,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报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编制专利实施资助项目年度计划并下达。

第十条 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的管理参照《独山子区科技项目计划与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独山子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