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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51:26  浏览:8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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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哈城综办字〔2002〕10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二○○二年四月二日



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
整治工程质量考核办法





  为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质量管理,确保各项整治工程高标准、高质量,根据省、市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环境综合整治特点,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根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总体部署,凡是实施的街巷道路维修铺装、社区广场整治改造、达标(景观)庭院和区街绿化建设以及新建的灯饰景观设施等项目,均列入质量考核范围。

  二、质量标准
  (一)道路维修铺装标准
  1、人行道基础严格执行技术规范,灰土拌和均匀,辗压充分,基础厚度不得小于15公分。停泊小型车辆的人行道,三合土基础厚度不得低于20公分,干拌砂厚度为10公分,水泥含量占4—6%,道板厚度不得低于6公分;
  2、人行步道板铺砌,道板与基础间用5公分沙垫层找平。做到平整稳定、灌缝饱满,没有翘动现象。纵缝、横缝直顺;
  3、步道板应符合质量标准,抗折抗压,强度符合技术要求,并有相应建材质检部门的合格证,防滑性能好,规格统一,颜色一致,无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现象。使用彩色步道板铺装应达到色彩搭配和谐、构图简洁、美观;
  4、整修破损的人行道,整修部位应按原人行道结构恢复,破损步道板用同种同色材料更换。塌陷部位回填土应夯实,保证基层压实度;
  5、水泥混凝土铺装的人行道边角应整齐,不得有裂缝、石子外露、浮浆、脱皮、印痕、积水等现象,切缝直线段线直,曲线段弯顺,灌缝不得漏缝;
  6、沥清混凝土人行道表面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道、粗细料集中等现象,接茬紧密、平顺。面层与路缘及其它构筑物连接密实平顺,没有积水现象;
  7、道路原有边石达不到标高要求的应全部起出,需继续使用的应对表面进行处理,不符合要求的破损边石要进行更换;
  8、道边石外形尺寸、外露面平整度应符合规定。使用预制砼道边石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
  9、更换破损的道边石,新旧接茬平整。歪斜道边石全部扶正。道边石上沿距车行道高度不低于15公分,达到线直、弯顺、顶面平整无错牙,勾缝严密,与人行道路面平齐,不阻水;
  10、道边石安装稳固,与人行道连接处背后回填密实,外边线直顺;
  11、对车行道破损部位按原道路结构和标准进行维修改造,做到无裂缝、松散、脱皮、坑槽、沉陷、拥包、错台、啃边、翻浆现象,车行顺畅;
  12、人行道上树穴位置适当,方便行人,树池边石稳固,纵看成线;
  13、检查井框周边修复细致,与周围路面齐平,不得有下沉、抬高现象。
  (二)街区绿化建设标准
  1、绿地内花、草、树木生长健壮,树木成活率达95%,保存率达85%;
  2、树木无死树、枯枝、孽芽和损伤等现象;
  3、绿篱篱冠修剪平整,新梢高度不超过20厘米,绿篱侧面线条流畅,无缺苗断空;
  4、草坪平整,高度不超过20厘米,生长茂密,色泽纯正。草坪内无积水、杂草和裸露地;
  5、花卉浇水及时,植株健壮长势良好,色彩鲜丽,花朵大,高矮适度,无萎蔫、明显病虫害、杂草和残花败叶;
  6、五色草纹样线条清晰,植株长势良好,修剪整齐,无杂草,裸土率不超过3%;
  7、绿地栅栏和绿地内座椅、雕塑及其它设施造型美观、油饰整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8、绿地内设有绿化保护的宣传牌,无其它设置的落地指示牌;
  9、配建的灯饰设施布局合理、位置得当、灯光适度,设施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坚固耐用,并设有防火、防漏电保护设施,安全可靠;
  10、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技术档案完整,数据准确、全面。
  (三)灯饰设施建设标准
  1、楼体、桥体和灯饰景点亮化建设布局合理,构思新颖,光照适度,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夜色景观;
  2、灯饰景观街路亮化统一和谐,突出整体效果,夜间灯饰景观与日间景观观赏相结合。两侧的楼体具备条件的全部亮化,牌匾广告、路灯及景点亮化率100%;
  3、轮廓软管霓虹灯线条清晰,笔直成线,偏差不能大于0.5cm,绑扎牢固,每米固定点不能少于4处,转角处加设绑扎件。悬空安装的钢线顺直、牢固。安装铁架上的硬管霓虹灯各支点焊接牢固,支撑物牢靠;
  4、投光灯、泛光灯等灯具照度达标,线路敷设符合电气安装工程有关规定标准,设置漏电保护装置,金属外壳及金属支架应使用保护线,安全可靠。地面上安装灯具距地面间距不应少于30cm,在屋面防水层上和立面安装灯具,不得损坏防水结构和墙面风格,高空设置的灯具有防坠落措施;
  5、灯饰亮化材料,严格执行国家灯饰材料质量标准,使用的灯具有相应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
  6、灯饰景点配电设施达到电气工程的质量标准规定,导线无随意在地面上拖拉,控制箱设置安全可靠地带,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社区广场和达标(景观)庭院的铺装、绿化等整治建设按以上标准执行。

  三、考核方式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质量考核,主要采取两个方式进行。一是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道工序的质量按标准进行跟踪检查和考核;二是竣工质量验收。组织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按设计要求和标准逐项进行验收,形成质量评定结果。

  四、考核办法
  1、按照本考核办法对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施工程序、按期优质完成整治建设任务的单位,市整治办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属于市补贴整治工程的,优先拨付资金;
  2、实行工程质量检查公示制,对施工过程中连续出现2次质量问题的挂黄牌,并限期整改。出现3至5次质量问题的挂红牌,同时,市整治办从市补贴资金扣罚工程总造价的10%;
  3、对工程出现质量事故,由组织单位负责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返工,时间不计在总工期内,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市整治办按工程总造价的1%至5%进行经济处罚;
  4、采用不合格材料施工,由组织建设部门责令其返工,并处以已完工作量2倍的罚款。已知材料有质量问题不报告,擅自使用的,由市整治办按已完成工程量对组织建设部门处以3倍罚款,从市补贴资金核减;
  5、对出现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除通报外,按该工程总造价处以0.5%至2%罚款。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清出施工现场,拒付已发生工程款。

  五、措施要求
  1、各区和有关部门根据整治项目工程量配备专职监理队伍。监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其它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环境整治工程的监理经历,持证上岗。监理队伍对工程工期、材料、施工工艺、施工环节、施工质量等实施跟踪监理,发生质量问题有权做出停工、返工处理。
  2、承担整治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质量自保体系,组织机构由工程项目经理、工长、质检员、班组长组成,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日常自检自查,确保各道工序工程质量。
  3、各区和有关部门每周对工程质量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整治办存档备案。市整治办组织专业人员不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发现问题按相应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
  4、市整治办补贴的整治工程项目竣工后,实行工程质量统一验收。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在自检自验基础上,形成自验报告报市整治办。市整治办组织质检部门进行逐项验收,形成质检验收评语,并排出质量等级进行公开。自筹资金实施的整治工程,由自筹资金的区和部门按此考核办法自行检查验收,结果报市整治办。
  5、加强整治建设成果保护管理。凡单体工程完工后,各区和有关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护,直到整治工程全面竣工,避免因交叉作业和其它正在实施工程对其造成损坏。各区组织的整治建设工程竣工后,自行组织衔接管理,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整治项目,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建管交接。
  6、整治项目工程实行保修责任制,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可由组织建设部门按工程造价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实行一年保修期,一年后未出质量问题的,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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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对国家物价局〔1986〕价检字350号通知附件第七条规定的解释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对国家物价局〔1986〕价检字350号通知附件第七条规定的解释
1987年9月29日,国家物价局

根据一些部门和地方的要求,现对我局〔1986〕价检字350号关于印发《当前物价检查中若干改革界限问题的意见》通知附件第七条规定解释如下:
《通知》附件第七条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发案当时的政策规定为依据。如果政策规定有变动,过去已按发案当时的政策法规规定处理结案的,不再变动。对尚未处理的案件,如果按过去的政策规定属于违法,而现在属于合法的,可免于查处。”其中所指的政策规定变动,包括:下放价格管理权限;由实行国家定价转为实行国家指导价,或者由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工业生产资料由不分计划内外一律执行国家定价,改为计划外超产自销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购某些农产品由实行统购价和超购加价,改为合同定价部分实行比例价;以及商品和收费作价办法的改变,等等。
有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擅自提前提高了属于物价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定价的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后来物价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也提高了该种商品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后者,属于价格的正常调整,不应视为政策规定变动。企事业单位和部门擅自提价或提前提价,属于违反价格法纪行为,应按国家物价局颁发的有关违反价格法纪的处罚规定查处。


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促进条例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用委会


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促进条例


(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以下简称改革试验),推进本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武汉城市圈是指以武汉市为中心,由武汉、黄石、鄂州、孝感、黄冈、咸宁、仙桃、天门、潜江等九市共同构成的区域。

武汉城市圈经济、社会、文化及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试验,适用本条例。

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观察员市(县)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推动、市场导向,扩大开放、互利共赢,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的原则,根据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推进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区域市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五个一体化”和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试验,走出一条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为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应当与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湖北长江经济带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加强武汉城市圈与国内外的交流合作,借鉴、吸纳其他城市群、经济区在区域经济发展和改革试验方面的成功经验。

第五条 建立健全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中各方利益统筹协调、激励导向和补偿约束机制,破除行政壁垒,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优势互补。

武汉市应当充分发挥龙头示范、中心辐射作用,带动武汉城市圈加快发展;武汉城市圈其他城市应当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准确定位、各有侧重、主动作为,发挥在改革试验中的共同支撑作用。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改革试验工作,建立健全、完善专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和问责制,确保改革试验工作顺利进行。

省人民政府负责改革试验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承担综合协调、督导服务等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改革试验工作。

武汉城市圈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履行推进改革试验的各项职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由省相关部门、武汉城市圈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共同参与的协调会议制度,对改革试验中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重要事项等进行协调。

武汉城市圈各市人民政府通过建立行政首长联席会议、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等多层级的协商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的改革试验事项进行协商。

重点改革试验事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立项或者备案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积极争取与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合作共建机制,共同支持、推进改革试验工作。

第九条 武汉城市圈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企业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发挥社会服务作用,鼓励专家学者发挥参谋咨询作用,支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形成各方支持、社会参与、共同推进的格局。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改革试验事项,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按照科学定位、差异布局、体现特色、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定武汉城市圈区域规划和空间、产业发展、综合交通、社会事业、生态环境等专项规划,明确改革试验长期目标、近期目标。

武汉城市圈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发展规划,整体推进。

加强规划的组织实施,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坚持在规划指引下建设,在保护基础上开发。

第十一条 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各城市功能定位,积极推进产业优化布局和双向合理转移,促进产业一体化;发展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培植和提升战略、特色产业,完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产业振兴。

建立健全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制度和退出补偿制度,对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要求的产业,优先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优先列入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和政府性资金扶持计划,优先列入土地、金融服务等资源配置支持范围;严格限制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的产业进入。

第十二条 坚持自主创新,以光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先进制造等领域为主攻方向,以延伸产业链、壮大产业群为主线,加强政策引导,优化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环境,提升武汉城市圈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产业布局中的地位。

发挥武汉科教资源优势,将武汉建成具有重要影响的综合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自主创新示范区。

第十三条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政策措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建立科技企业孵化、科技信息与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科技成果交易和推广运用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研究机构等科研资源的整合,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运行规范、诚信公平、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和人才自由流动的机制,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职业培训体系和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完善高级人才双向聘任、人才资质互认等制度,促进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加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制定并落实吸引人才集聚的优惠扶持政策,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发挥专业技术、管理等各类人才在改革试验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合理开发利用武汉城市圈土地资源,推进低丘岗地改造等国土整治,建立健全统一的耕地有偿保护、占补平衡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对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要求的重点项目用地优先给予支持。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有序流转,实行城市土地投资强度分级分类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促进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市场机制,完善节能减排的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大力推广节能、节水、节材,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及其试验区发展,鼓励生态园区建设,支持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材料的推广应用,探索资源综合利用新途径,依法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工业废弃物处理认证、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等制度,实现能源资源的节约利用。

完善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围绕节能减排加快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产能和技术。

建立资源开发补偿、衰退产业援助、资源枯竭企业扶助等制度,推进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以水环境生态治理修复、森林保护以及大气污染、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为重点,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补偿、环境责任保险、排污权交易等制度,完善环境生态保护的体制机制,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共享、环境监督执法联动的协同监管体系,实现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一体化,保障生态安全。

加快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等重点工程的规划建设,加强湖泊、湿地及长江、汉江湖北流域的保护、治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统筹城乡发展,建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互动、区域协调、共同繁荣的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格局。

第十九条 加强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建立城乡共享、功能完善的交通、水利、能源电力、信息等基础设施;以高速公路、城际铁路、机场及港口建设等为重点,形成布局合理、衔接紧密、安全高效的公路、铁路、航空、水路等综合性大交通网络,实现客运便捷化、货运物流化和管理智能化。

第二十条 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探索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建立以社会保险为主、社会救助为辅、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保险在武汉城市圈的流转和接续。

第二十一条 完善社会事业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实现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

加快通信、计算机、广播电视三网融合和电信资费标准的统一,推进电子政务和农村、社区信息化等社会信息化建设,实现城乡、城际信息资源共享联动。

推进城市交通、商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一卡通建设,实现武汉城市圈内一卡通用、一卡多用。

第二十二条 加快发展武汉城市圈信息服务、现代物流、商务会展等高端服务业。

发展配套性强、辐射面广的专业市场,做大做强商贸龙头企业,支持大型商业集团发展连锁经营,构建武汉城市圈商贸信息网络。

第二十三条 推进武汉城市圈金融一体化,增强金融市场融资服务功能,加快金融主体和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逐步形成金融资源高度集聚、金融体系基本完备、经营机制灵活高效的金融市场。

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相结合,服务于武汉城市圈前瞻性、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和发展中小企业的投融资平台;改革创新农民抵押担保方式,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抵押融资服务;鼓励对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要求的产业、企业和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增强金融在改革试验中的引导和服务功能。

第二十四条 完善公共财政体制,调整优化财政分配关系,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财政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改革试验的引导、促进和服务作用。

省人民政府、武汉城市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符合改革试验要求的产业、企业和项目,积极争取财政和税收支持,推进保税物流中心和综合保税区建设。

第二十五条 创新对内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提升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营造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要求、有利于承接国内外资本技术和产业转移的良好环境。

统一市场准入政策、市场法制环境,推进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等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以提升政府的服务能力和执行能力为重点,建设法治、服务、责任、节约型政府。

改进政府服务方式,建立高效、规范、便民的统一服务平台,推进和完善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减少行政许可,加快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改革。

第二十七条 本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根据改革试验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省人大常委会、武汉城市圈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情况的报告、适时作出决议决定等,依法加强监督,支持和促进改革试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武汉城市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保护改革试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在改革试验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改革试验的需要和本条例的规定,适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