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春市金融支持中心城市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56:06 浏览: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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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市金融支持中心城市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32号
关于印发宜春市金融支持中心城市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金融支持中心城市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奖励办法。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宜春市金融支持中心城市发展奖励办法
为鼓励金融部门进一步加大信贷投入,努力优化信贷投向,支持中心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人民银行宜春中心支行,宜春银监分局,农发行宜春市分行,工商银行宜春市分行,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中国银行宜春市分行,建设银行宜春市分行和江西省农村信用联社宜春市办事处。
二、奖励项目和内容
1、市本级年度工业重点项目贷款新增额。
2、市本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新增额。
3、当年市本级企业核销呆坏帐(不含企业依法破产)。
市本级年度工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每年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确定后提供给金融机构。
三、奖励标准
1、市本级工业重点项目(含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奖励标准:一年期以上的按新增贷款额千分之三计奖,一年期以下按千分之一点五计奖。
2、市本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奖励标准:一年期以上的按新增贷款额千分之一点五计奖,一年期以下的按千分之一计奖。
3、当年市本级企业核销呆坏帐奖励标准:按已核销额千分之一计奖。
四、考核奖励办法
1、各金融机构根据上年度业务情况,填报“金融贡献奖申报表”。由市政府办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宜春中心支行等部门参与,在次年第一季度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2、考核依据:经确认认可的有关财务报表、主管部门的证明、有关贷款合同及票据凭证等。
3、人民银行宜春中心支行、宜春银监分局按略低于各金融机构奖励总额的平均额,即奖励总额的八分之一,由市政府各另行奖励。
4、金融贡献奖奖金的百分之三十可用于奖励金融机构班子成员。
5、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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