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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等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38:11  浏览:8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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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73号




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等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我局于2004年11月8日颁布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3号令),该办法已于12月10日起正式施行。为配合该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局制定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等4份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程序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要求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一: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试行)

  一、总则

  1、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23号令)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共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具备资质证书申请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可申请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专业类别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规定规模和业务范围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式和临时证书两种;正式资质证书有效期限3年,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限1年。

  二、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

  (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说明:申请甲级运营资质的5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3名全职人员,申请乙级运营资质的3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全职人员。甲乙级上述条件中均可以有2名兼职人员(该2名中也可以由中级职称连续从事环保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全职人员视同高级)。上述人员全部应提交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说明:本专业领域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专业技术人员。上述两项要求不累加计算,第(1)项条件中的人员也可作为上述第(2)项专业类别中的技术人员条件。

  (3)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3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10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2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6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说明:所有从事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资质证书时应满足上述人员条件数。

  3、连续一年以上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达到本标准资质类别条件之一,且负责、承担运营管理的污染处理设施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并没有发生重大运营责任事故。

  4、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不足一年,尚未达到相应类别业绩条件的,但符合除业绩条件外其它申请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乙级临时资质证书。

  5、受其他企业委托代为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电子废物或高浓度废水的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

  三、分级标准

  1、生活污水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10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或2个处理水量5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至少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NH3-N、总N、总P、粪大肠杆菌等监测化验设备。具有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以上处理水量5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或2个以上处理水量1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至少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NH3-N、总N、总P、粪大肠杆菌等监测化验设备。

  (3) 业务范围

  .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个项目处理水量30000吨/日以下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4) 说明

  本分级标准中的生活污水是指:

  从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宾馆、医院、企事业单位等处排出的人们日常生活中用过的水,包括城镇污水及生活污水比例超过50%的生活和工业混合污水。

  2、工业废水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3000吨/日或COD处理量3000克/日以上,或2个处理水量1000吨/日或COD处理量1000克/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重金属等监测化验设备。具有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500吨/日或COD处理量500克/日以上,或2个处理水量300吨/日或COD处理量100克/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重金属等监测化验设备。

  (3)业务范围

  .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废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个处理水量3000吨/日或COD处理量3000克/日以下工业废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4)说明

  本分级标准中的工业废水是指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各类工业废水及工业废水比例超过50%的生活和工业混合污水。不包括工业循环水和冷却水。

  3、除尘、脱硫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 具有从事大型除尘、脱硫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负责过1套5万KW以上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3台65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2套10万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具有独立监测能力,并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及其它工艺特征污染物的采样、监测化验设备和固定化验室。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 具有从事除尘、脱硫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从事过两台2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或除尘脱硫装置,或两套1万立方米/小时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配备固定化验室,具有独立监测能力,并配备能满足排放标准需要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及其它工艺特征污染物的采样、监测化验设备。

  (3)业务范围

  . 持有甲级运营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装置,工业锅炉烟气除尘或除尘脱硫装置,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

  . 持有乙级运营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台65吨/小时以下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单套20万立方米/小时以下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不能从事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治理设施运营。

  4、工业废气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必须配备气相色谱、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及相应特征污染物监测仪器,具有独立监测能力;

  . 具有从事大型有毒有害废气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独立负责过2套处理风量1万立方米/小时以上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运营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特征污染物监测仪器设备,具有独立监测能力;

  . 具有从事工业废气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独立负责过2套处理风量2000立方米/小时以上或4套处理风量80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或5套以上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的运营管理,运营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

  (3)业务范围

  .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废气包括有毒有害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套5万立方米/小时以下的工业废气治理设备,包括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不包括有毒有害废气的运营业务。

  (4) 说明

  . 本标准所称工业废气是指生产工艺中产生的废气,不包括需经除尘、脱硫处理的废气;

  . 本标准所指有毒有害废气是:含硫尾气(二硫化碳、硫醇、硫醚、硫化氢、硫酸雾等)、含氟尾气、含氨废物、氮氧化物尾气、含氯尾气(氯、氯化氢、盐酸雾)、金属尾气(含氧化物、铅、汞、铍及其它)、其它有危害性的废气。

  5、工业固体废物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 具有1套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历,并且具备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年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能力在1万吨以上,或累计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达到2万吨以上。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残余物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设施运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

  .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具有重金属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设备和检测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 具有1套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历,具备相应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年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能力达到2千吨以上,或累计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达到5千吨以上。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残余物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设施运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

  .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具有重金属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设备和检测能力。

  (3)业务范围

  .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处理量不超过1万吨/年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4)说明

  本标准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

  6、生活垃圾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 独立承担过2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工程项目,垃圾卫生填埋项目处理规模应在500吨/日以上,垃圾焚烧项目处理规模应在200吨/日以上,其它处理方式处理规模在600吨/日以上,并已投入正常运行,运营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具有固定化验室,有试验化验监测设备;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粉碎机、沼气、COD、BOD、N—NH3、SS、大肠杆菌等监测设备仪器;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垃圾热值、垃圾成份分析仪器、卤化物、NOX重金属等监测设备。其它处理方式应配备相应污染物监测设备。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 独立承担过2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工程项目,垃圾卫生填埋项目处理规模应在200吨/日以上,其它处理方式处理规模在200吨/日以上,并已投入正常运行,运营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具有固定化验室,有试验化验监测设备;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粉碎机、沼气、COD、BOD、N—NH3、SS、大肠杆菌等监测设备仪器;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垃圾热值、垃圾成份分析仪器、卤化物、NOX重金属等监测设备。其它处理方式应配备相应污染物监测设备。

  (3)业务范围

  .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处理量不超过300吨/日,除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外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4) 说明

  . 本标准所指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市贸易市场垃圾、公共场所及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

  . 本标准所指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为卫生填埋、焚烧和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理处置方式。

  7、自动连续监测类(不分甲乙级,分水、气小类)

  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 具有从事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5台(套)以上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营管理,建立有自动连续监测系统运行质量保证制度,负责运营的自动连续监测系统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分析实验室,配备满足相应监测项目需要的取样、保存、称量和分析等设备;

  . 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的基本原理和操作,并能按相应监测项目的标准分析方法分析测试,具有维护、校对监测仪器的能力;

  . 实验室建立有程序管理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说明:

  废水监测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有机碳(TOC)pH、总氮、总磷、流量等项目。废气监测项目包括烟尘(粉尘)、烟气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项目,每一项目均包含烟气参数。

附件二: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程序

  一、为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程序。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预审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资质审批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

  三、申请单位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时,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确定申请事项并提交下列材料: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5、实验室场所证明(或运营单位与专门检测机构签订有技术合作协议承担运营单位的检测任务的,可视为具备实验室条件);

  6、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BOT协议可视为运营委托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排放情况监测报告;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7、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8、申请增项和升级的单位,应提交上年度县级(或地、市)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

  四、申请单位可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索取或从国家环保总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zhb.gov.cn)《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等表格. 地方环保部门应帮助申请单位正确填写有关内容。

  五、提交国家环保总局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份,申请表之外的附件证明材料一份。提交省级环保部门的申请材料数量应按本省环保部门的要求提交。

  六、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预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预审审查内容包括:运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主要技术人员专业资格、操作人员培训证明、监测实验能力、规范化管理制度、所提交运营业绩设施现场核查等内容。

  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时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县级、地市级环保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现场进行现场核查。运营设施不在本省的,可以委托外省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十一、申请单位及运营设施现场核查内容:

  (一)申请单位现场:

  1、申请单位工作场所;

  2、所提交证明材料原件核实。

  (二)运营设施现场

  1、运营合同;

  2、各项运营管理制度;

  3、化验室(实验室)装备和监测能力;

  4、日常运行状况记录,包括:设施运行状况记录、日常监测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物耗(电、药品等)使用记录、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产生废物(污泥、飞灰等)处置记录等;

  5、达标情况;

  6、设施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意见及环境监测单位监测数据原件;

  7、委托方意见。

  十二、对通过预审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环保总局(因需要组织专家评审,为提高工作效率,环保总局每月召开一次专家评审会,各省可参照执行)。

  十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收到省级环保部门的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公示期)做出审批决定。包括完成申请材料的整理、汇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及审批。专家审核结论分为建议批准和建议不批准并注明原因。

  十四、专家完成技术审查后,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做出审核决定并在总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公示内容包括批准单位名单和未通过单位名单及原因。

  十五、申请单位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予批准结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十六、公示期结束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做出审批决定并予以公告。

  十七、获得批准的申请单位,可在接到通知一周后凭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到国家环保总局领取资质证书。

  十八、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一专业类别的临时资质证书。

  十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颁布前颁发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仍然有效,有效期到期后按照上述办法规定重新申领新的资质证书。

附件三: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附件四: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要求

  一、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技术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全国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组织编制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的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培训教材,指导各省开展培训工作。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技术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国家没有出台统一考核标准及培训教材之前,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先行试点开展工作。省级环保部门可采用与同级劳动部门联合开展工作的方式,也可委托地、市级环保部门开展运营培训考核工作。有条件的运营单位也可自行开展培训工作,但经过其培训的人员应通过环保部门的考核,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四、各级环保部门在开展运营培训工作中,可以收取一定的培训费用,做到收支平衡,但不应以赢利为目的。

  五、2005年6月以前为运营培训工作过渡期。在环保部门开展运营培训考核工作之前,申请运营资质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现场管理及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上岗,并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可,可暂视为满足运营管理及操作人员申请条件。待环保部门开展运营培训工作后,持证单位从事运营的管理及操作人员应参加当地环保部门组织的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六、运营管理及操作人员培训内容为:

  (1)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有关标准。

  (2)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简介。

  (3)环境保护管理和污染源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

  (4)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5)污染治理设施的操作规程。

  (6)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规章制度。主要有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上岗培训和考核制度、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制度、设施运行记录和监测报告制度、突发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等。

  (7)委托方的厂规、厂纪和其它有关规定。

  七、过渡期各省培训试点工作中可参考以下培训大纲,各省可根据不同专业领域分别开展培训。

操作人员培训大纲(供培训过渡期参考)

  一、指导思想

  通过培训使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了解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基本概念和有关知识,掌握污染治理技术工艺、设施操作原理和化验检测技术,熟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实际操作能力和技术水平得到提高。

  二、培训内容及要求



培训内容
授课内容及要求
培训目的

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概论
1、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发展历程 使操作人员了解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基本概念和有关知识
2、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意义
3、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形式
4、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资质许可
污染治理实用技术
1、废水及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按不同行业、不同性质和各类废水处理要求,讲授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 使操作人员有重点地掌握各种污染治理实用技术
2、废气治理技术(按不同性质和各类废气处理要求,讲授吸收、吸附、过滤等处理技术)
3、烟尘、粉尘及二氧化硫治理(主要讲授机械除尘、电除尘、布袋除尘、湿法脱硫、干法脱硫、半干半湿法脱硫等实用技术及适用范围)
4、废渣(固体废物)处理及综合利用技术(主要讲授焚烧、卫生填埋、综合利用技术)
环境保护法律知识
1、环境保护法概念(主要讲授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基本概念及其地位和作用) 使操作人员了解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
2、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法律规定
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与赔偿、排污收费等法律知识
4、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1、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及操作管理制度(主要讲授岗位责任、设备维修、劳动安全、交接班、药品、物品管理制度,产生废物如污泥、飞灰等的安全处理) 使操作人员熟悉操作有关管理制度
2、污染物处理效果、排放情况检测和检测报告制度
3、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及报告制度
环境监测技术
环境监测仪器和常规分析化验方法 掌握分析化验的基本方法,能进行常规的化验分析
污染治理设施基本情况和操作规程
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原理、工艺流程、运行参数和运行注意事项 掌握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和操作要求
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操作规程
现场实习
选择有条件的运营现场作为固定实习场所,学习实际操作经验 通过实习使操作人员掌握实际操作技能
考 试
分不同专业类别,对操作 人员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进行考核 了解培训人员培训知识掌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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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储蓄专业岗位责任制》和《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重要部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储蓄专业岗位责任制》和《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重要部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遏制近年来我行系统违法违纪经济案件上升的势头和大要案的发生,总行于4月12日至14日在北京召开的部分分行防范经济案件座谈会提出,作为防大案的第一步,要大力加强联行、信贷、信用卡和存款四个大案多发部位的领导和管理。会议纪要对各分、支行和各级业务主管
部门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根据纪要要求,总行综合计划部提出了储蓄专业岗位责任制,信用卡部也提出了进一步加强长城卡业务重要部位管理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基层行、处、所,传达到一线具体操作人员。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此充实或补充,分别贯彻到两项业务的具体
操作人员中去,展开有力、有效的教育和管理。
财会部提出的《关于加强联行管理,防范联行经济案件的通知》已以中银财(94)145号文下发。信贷一部提出的关于加强信贷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信贷人员内部责任制也将陆续下发。各行接到文件后也应按上述要求迅速贯彻到有关的具体操作人员,切实保证其落实。

附:一、储蓄专业岗位责任制(试行)
前言:近年来,由于内部管理工作比较薄弱,发生在储蓄业务岗位的违法违纪经济案件呈上升之势。为了加强对储蓄业务的管理,明确内部人员的岗位责任,做好防范经济案件的工作,现提出储蓄专业岗位责任制下发试行。1988年6月我部编写的《存款业务基础知识》一书,对储
蓄业务的操作程序、核算手续及方法、储蓄会计出纳核算的基本规定等做了比较全面系统的介绍。各单位应以此书的有关章节为基本教材,对储蓄业务人员进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并结合实际,将有关内容分别补充到不同岗位的责任制中,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一、科(股)长岗位责任制
(一)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储蓄工作规章制度和上级布置,安排好本科、股、组、所的工作,做到月初有安排,月末有检查,季有小结,年度有总结,确保本、外币储蓄存款任务的完成。
(二)每月要有三分之二的时间深入所、柜,掌握业务活动情况。督促和考核各个时期计划的完成和政策原则、规章制度的执行。加强宣传工作,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储蓄人员的服务态度,提高核算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及时掌握储蓄存款业务的各类数字和变化情况,职工收支、储源变化、群众思想动态。熟悉历年储蓄利率变化情况,掌握业务技能和操作规程。
(四)加强科、股、所、柜的内部管理,不定期地检查储蓄所的现金库存,做好各种资料的积累,抓好定额定员管理和业务量统计工作。
(五)加强对储蓄承包所的管理,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审核、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六)认真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组织职工的政治理论、文化学习和业务学习,开展岗位练兵和劳动竞赛,不断提高储蓄干部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开展谈心活动,帮助职工解决一些思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二、所主任岗位责任制
(一)以身作则,团结同志,做好全所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生活,组织全所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领导全所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储蓄业务的方针、政策、原则和规章制度,大力开展储蓄业务。
(三)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按照钱帐分管,章证分管等制约制度的要求,合理安排劳动组合,开展宣传,文明礼貌办所,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加强核算,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成和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组织、检查、考核储蓄人员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发现违章违纪现象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向上级报告。加强对职工的管理和考核,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督促其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五)抓好本所核打帐务、结息、安全保卫工作,每月检查库存并做好记录。
(六)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三、外勤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组织开展储蓄宣传工作,深入街道和单位,向职工进行勤俭持家、节约储蓄,支援国家建设的宣传教育,依靠社会力量,发展宣传员,建立宣传网,经常开展活动。
(二)负责对储蓄代办员的组织和辅导工作,协助代办员开展业务。
(三)深入调查研究,积累资料,掌握辖区内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职工、居民收储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单位、居委会基本情况的资料卡,摸清储源。
(四)认真抓好街道、单位互助储金会和零整集体户的发展和巩固,搞好预约、代储、退分工作。
(五)积极宣传组织工资转储和个体户存款业务。
四、检查辅导员岗位责任制
(一)经常深入所辖储蓄所巡回检查储蓄政策、原则的贯彻情况。
(二)检查帐务管理和核算手续是否都按《储蓄网点管理暂行办法》和《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的规定办理。
(三)检查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公章、私章、挂失档案和库存现金等管理是否都按规定要求办理。
(四)对帐务管理好、核算无差错的储蓄所要帮助总结经验推广,对帐务核算经常出差错的储蓄所要找出原因,具体帮助、辅导,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在检查中发现小的差错,要及时纠正,作出记录,发现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反映,迅即查清处理。如果领导拖延不理,可以越级向上级反映。
五、记帐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储蓄政策原则、会计出纳核算制度及操作规程,负责接办各种存款、取款、挂失、托收手续。审查存单、存折,办理制票开单,登记记帐,计算利息,做到核算正确、内容完整,书写整齐,符合规定要求。
(二)清点存款、复核付款、坚持先收款,后开存单(折),并记分户帐。付款先复单、折、帐,计算利息,后付款。坚持与储户交接作到四清:问清、点清、交清、笔笔清。交接班复点现金,做到不错不乱。
(三)负责管理储蓄分户帐,经常整理帐卡,修饰帐垛,保证帐页整齐清洁,并及时整理装订销户和满页,按规定入库。
(四)分科目扎平,汇总当日动户帐,编制营业汇总日报表,记载开销户、挂失、托收登记簿,装订保管挂失申请书,按时上交入库。
(五)每月组织核打各科目分户帐,及时处理帐务悬案,答复查询,确保帐务不错不乱。
(六)负责柜台业务情况变化的分析,积累存款变化的资料,做好柜面宣传和服务工作,有问必答,热情接待,文明礼貌。
(七)负责领取和保管空白重要凭证,每天营业终了进行核对。
(八)负责安全防范工作,下班时,对门窗、帐箱、保险柜、办公桌抽屉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发现问题不能解决的,应立即报告领导。
六、单人收付操作员岗位责任制
(一)按规章办理开户、清户、存款、取款、转帐等每一笔业务;
(二)审核客户填写的存、取款凭证和开户申请书的内容是否规范;
(三)负责鉴别货币的真伪及是否流通中货币,防止误收;
(四)核对和整点现金,及时领、缴库存现金,做到库存现金不超限额;
(五)负责电脑终端机的操作,按业务性质做电脑交易,做到“上机签到,下机签退”;
(六)做好对经办业务的帐、折、传票、取款方式的自我复核;
(七)大额现金的存、取款业务和更改取款方式手续,按规定经复核或主管授权办理;
(八)挂失、冻结、错帐更正、换折、更改密码、更正存折号码和取消帐户状态等特殊业务,经主管授权办理;
(九)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业务用章,做到“人在章在,人离章锁”;
(十)妥善保管和使用电脑操作磁卡,不得将磁卡随意交予他人使用;
(十一)妥善保管和发出存折,每天使用情况通过表外科目核算,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十二)记载现金尾箱库存登记簿,经交叉复核和责任人检视大数,并在登记簿上签章确认,监督加锁加封后,按规定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十三)分类核打存、取款凭证,核对传票与电脑打印的总数,如是通存通兑业务填制跨行代收付传票;
(十四)凡在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现金或其他差错事故,柜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十五)应柜员的休假,必须把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按规定移交给领导指定的接收人;
(十六)尾箱互相调拨现金,必须符合核算手续并经责任人盖章。
七、出纳(复核)员岗位责任制
(一)贯彻出纳制度,办理现金收付、出入库,负责付款,主辅币搭配得当。
(二)审核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对填制不合规定的凭证要退回重做。经手现金笔笔与凭证、存单、存折核对相符,坚持营业终了碰库制度,保证现金不错不乱,发现差错,要积极组织查找,并及时报告领导。
(三)复核记帐员经办的凭证、帐卡、利息、报表的数字和手续,审核开销户、挂失、托收登记簿,保证帐折、帐款、帐实、帐卡、帐表相符,总帐与分帐相符。
(四)按规定保管、使用各项业务公章,做到人离章锁。按规定签署各种凭证。
(五)积累业务资料,登记差错事故,研究改进工作。
(六)坚持交接班制度。认真清点库存款,入库款项专册登记签收。
(七)提高警惕,向破坏、伪造人民币的行为作斗争。营业终了检查柜、屉、门窗、电源,将公章、铁柜钥匙一并入库保管。
八、现金尾箱安全责任人岗位责任制
(一)每日营业终了,尾箱必须经过双人盘点核对(属单人操作的必须进行当面交叉复点),经办、复核签章认可后,经责任人检视大数并签章,监督加封,加锁入库保管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尾箱金额不得超过限额。
(二)责任人必须有指定的接替人,责任人不在位时,由接替人代行其职责。
(三)必须坚持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出入库房必须双人同出同进,库房必须配备正付钥匙,并指定专人保管。任何情况下(包括节假日和中午)严禁营业厅内单人对外办理出纳、储蓄业务。
(四)库存尾箱互相调拨现金,必须符合核算手续并通过责任人签字批准。
(五)尾箱现金必须坚持每天与会计核对帐务,平帐后方能离开。
(六)本外币现金和有价证券出入库,必须填制出入库凭证,双人互相签章确认。
(七)责任人必须每月至少查库一次,并做好查库记录。
九、汇总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编制管辖储蓄所营业日报表,全面核对各储蓄所日报表的各项数字,现金及空白重要凭证的库存和其它应监督的事项。
(二)逐日综合编制储蓄科目汇总传票向会计部门并帐。
(三)负责托收登记收发,挂失书的登记保管、装订、入档工作。
(四)负责检查和了解储蓄所(代办所)帐务处理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对他们进行业务辅导,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协助各所查错帐,及时向领导反映。
(五)负责统计资料。按时登记、统计本处及储蓄所的各项储蓄业务数字,编制月、季、年度业务报表,建立业务档案,积累业务资料。
十、事后监督岗位责任制
(一)按照储蓄政策原则、会计法、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和有关规定,全面审核储蓄所(含代办所、联办所)日报表各项数字、各种会计凭证和帐表,发现错误及时查询纠正。
(二)审核利息计算是否准确。
(三)每季核打帐务,做到总帐与分户帐相符,不错不乱。
(四)认真、完整、及时记载挂失、查询、差错等各种登记簿、卡。
(五)监督完毕的各项帐、单、表报按日顺序保管,每月装订,按时入库。
中国银行综合计划部
1994年5月23日

附:二、进一步加强长城卡业务重要部位管理的意见
根据部分分行防范经济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要求,为了加强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防范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特重申和制订如下规定,请各行严格贯彻执行。
一、长城卡空白卡的领用、保管及打卡发卡的有关制度
(一)领取空白卡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派双人携带证明前来领取。对空白卡的管理应视同现金管理。各分行领取空白卡后要入保险柜专人保管,出入库空白卡均应按规定作表外科目收付传票。
(二)客户申请办理长城卡必须完整填写申请表及有关资料,然后经资信调查部门及有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打卡。持卡人填写的有关申办长城卡资料,作为档案予以保管。
(三)打卡前必须填制一式三联制卡清单。打卡清单上要清楚填写持卡人姓名(中文及拼音)、性别、卡号、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发卡行名称等,打卡清单需由制单经办人、复核人、信用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凭此制卡清单如数领取空白卡进行打卡。
(四)空白卡的保管、缮制打卡清单及打卡三项工作要由三位人员分别负责,做到既有联系又相互制约。
(五)凡需到兄弟行进行打卡时,必须双人携带工作证或身份证、介绍信和填制完毕的打卡清单。凡手续不全者,兄弟行有权拒绝打卡,打制完毕的卡必须认真签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返回途中应注意安全,并及时返回原地,办理交接手续。
(六)客户领卡时,应出示身份证、交款回单(备用金或保证金)。经办员核实所开户款项到帐后,请持卡人在登记簿上签名方可发卡,并要求本人当面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栏处签字,一般情况下,他人不得代领卡。
(七)收回的旧卡及打出的废卡,应立即剪角或打洞作废,并应按总行长城卡业务手册中有关规定列帐妥善保管,定期进行销毁。
(八)如信用卡发生丢失被窃事件,应立即向部门领导或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以降低风险系数,确保信用卡业务的安全。
二、关于打卡机管理的规定
打卡机是开展长城卡业务必备的重要工具,为了确保安全,打卡机的操作、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循如下规定:
(一)凡具备打卡机的分行,应设有单独的打卡机房,非打卡机操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便进入机房内,机房要保持清洁干净。凡不具备打卡机专用机房的分行,打卡机的安放应选择安全洁净的房间,打卡完毕及时关机上锁,进行安全检查无误后方可离机,小型台式打卡机也可放入
特制的柜内上锁保存。
(二)打卡工作是一项具有保密性工作。因此,必须配备政治上可靠,严守机密,有高度责任感的正式职工担当此项工作。
(三)打卡工作必须双人完成,相互制约,打卡机房应双人入室、双人开机、一人经办、一人复核、双人关机、双人离室,操作人员在操作期间临时离开机房时,应停机上锁。
(四)打卡机钥匙用毕必须入库保管,任何人不得将钥匙带离银行。
(五)打卡完毕后,操作人员必须填写“打卡机操作记录”,并将打毕的卡按交接手续交付发卡人员。“打卡机操作用记录”连同“委托制卡清单”归类存档。
三、授权中心职责
(一)总行设授权总中心,24小时授权值班,负责全国信用卡授权业务的管理,并提供长城卡代授权服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须设立地区授权中心,负责辖内信用卡授权业务的管理,辖内发卡行长城卡的代授权及本行卡的授权等业务,须设立专门的授权室和专职授权人员,配备授权业务专用电传、IDD电话、传真及电脑,并建立24小时授权
值班制。以无线电话(大哥大)代替正常的授权值班,只能作应急办法,并应配备专职授权人员。
(三)各发卡行都须设立授权中心,负责本行卡的授权,外地行长城卡在本地的授权转递等的授权业务。并须配备授权专用电传、电话、电脑等设备,提供早8∶00—晚6∶00(包括中午及节假日)的授权服务。有条件的发卡行应安排24小时授权值班。地市级发卡行须设专门的
授权室和相应的指定的授权人员。
(四)授权中心为信用卡授权业务重地,非当班或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特殊情况必须进入的须登记。授权室应人离时及时上锁,以确保授权工作的安全。
(五)授权中心人员的号码要严格保密,定期更换并按规定备案,不得串用、顶用,严防他人冒用。
(六)授权中心对每笔授权都要记录,记录要完整,手续要健全,当班人员签字,领导要核查签字。授权记录按规定保存至少一年。
(七)授权中心应设一名负责人。负责人应加强对日常授权业务的监督检查。授权人员应定期进行轮换。
(八)授权中心人员应严格按章操作,凡违章操作,越权行事,造成风险损失的要立即调离授权岗位,并视情况予以相应处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九)各行应关心授权中心人员生活,积极研究解决好授权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行应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值班补贴。
四、授权人员岗位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努力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树立“客户第一”的思想,开展文明优质服务,自觉维护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声誉。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维护国家和中行的利益。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授权业务内部掌握的细节或手续。
(四)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五)不断学习业务、外语和技术知识,苦练基本功,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六)认真做好授权业务,完善授权记录日志(保留一年)及客户投诉档案。
(七)值班时间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八)认真维护授权机器设备,保持设备的完好畅通。
(九)遇到疑难问题或突发情况,要立即请示值班经理,以确保授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遵守劳动纪律,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须在当班前10分钟到达。



1994年5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