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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29:53  浏览:91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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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233号


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2000年11月,我局印发《关于实施<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环发[2000]227号)后开始对国产的重型柴油车、重型柴油机、轻型柴油车、轻型汽油车进行排放达标车(机)型申报审核工作。到目前为止,已发布排放达标车(机)型9012个。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车排放达标车(机)型申报审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申报审核的规范化,现对新机动车、发动机排放达标车(机)型申报审核工作进行一些调整,通知如下:

  一、我局将试行机动车、发动机排放达标车(机)型电子申报审核工作,并逐步开展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的网络化管理。

  二、我局发布的各期排放达标车(机)型通知,可登录中国环境保护网(www.zhb.gov.cn)查询。

  三、机动车、发动机排放达标车(机)型的申报受理工作由过去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直接报到我局调整为以邮寄等方式报到我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审核方式不变,凡通过审核的新车(机)型,经我局批准后下发通知。

  申报联系单位: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84910475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大羊坊8号,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机动车排放达标申报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12

  电子信箱:office@vecc-sepa.org.cn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通知本地区有关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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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7]10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在市委的领导下按照“亲民为民、创新求进、高效廉洁、诚信务实”要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着力提高新型工业化、经济市场化、农业农村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和经济国际化水平,主动承接长珠闽,幅射鄂、皖、湘,努力实现把九江建成长江沿岸和中部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 
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坚持开创性、坚韧性和操作性相统一,全面履行职能,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把市政府建成亲民为民、创新求进、诚信务实、高效廉洁的政府。
 四、市人民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运作机制。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按照“提质、提速、提效”的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工作效率,发挥综合行政效能,确保市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   
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   七、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召集市长办公会和市长例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同时要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   十、市人民政府各委、办主任和局长对本部门工作负全责。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抓好政府工作的落实。
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以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要在完善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全力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运作的现代市场体系,逐步形成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市场运行制度。  
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体制和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在着力发展社会事业的同时,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政府规章,应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委决定。
   十八、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市、区)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有的事项,还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各县(市、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 二十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论证和听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确保文件的质量;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
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市政府制定规章。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并集体讨论决定。
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提高工作效能


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明确全年重点工作安排的基础上,及时提出阶段性目标和相关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按此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重大工作、重要工作由市长安排布署和统筹调度;市政府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由市长明确一位副市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市长或牵头负责的副市长明确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 二十八、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要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提质、提速、提效”的要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 三十、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政府各部门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建议的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 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例会制度。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地方组织法》明确的法定性会议,是市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均无权擅自更改,必须坚决维护其法定权威性。市长办公会是市政府的议事制度,主要是研究、协调、解决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例会主要是沟通、通报情况,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 
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  (二)讨论通过需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重要报告,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三)总结、部署年度工作; 
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 
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 (三)讨论决定报请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  (四)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不少于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相关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 三十八、市长例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主要任务为:沟通工作情况,通报上周工作,部署本周工作,明确工作重点,交流工作经验,研究需市政府集体讨论的工作落实方面的紧急事项。每季度最后一周市长例会,专题调度各方面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 三十九、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需处理紧急、重大问题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为:讨论决定市政府下发的指示、决定、规定,讨论常务会议决策后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讨论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 四十、副巡视员、市长助理、党组成员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
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经各位分管领导提出,由秘书长收集后报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  需提交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各分管领导提出,并在会前召集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形成书面意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协调时充分陈述意见。制定规范性文件时,须出具书面意见。
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市长例会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 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不开到乡(镇),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  
 四十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审批;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和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九章 公文审批


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 四十九、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已经市人民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的事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可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签发人仍为市长。
 五十、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需要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主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核报市长签发。
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 五十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
 五十三、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 五十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安排1次。
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扰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的公务活动,均不安排接送;当地负责同志也不要到辖区分界处迎。
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  六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 六十二、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使用;  
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
(五)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   (七)上级领导、重要客商来浔;
   (八)上级部门重要来文、来电和重要会议情况。
  六十三、副市长、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因事离浔,应当事前向市长报告,并把外出的时间、前往的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照省) 
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浔外出,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参照省)  
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162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贵港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接受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绩效考评。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单位作为市本级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指定单位负责市本级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税务、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范围;

(二)没有住房家庭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市(或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价格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第九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现行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确定。

第十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以每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配租一套廉租住房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一)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二)需要搬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城区所在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确定。

第三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

(一)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或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回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以及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此外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各级财政应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除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预算部分外);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一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作出建设资金预算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情况予以审核,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或县(市)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或县(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拟定,报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根据本市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由市建设规划部门统一选址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及时开展项目立项、设计、选址定点、征地拆迁、环评、准建和施工许可等前期建设工作;项目设计须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项目建设须按照自治区要求的建设进度安全、按质按期完成施工。建设项目通过工程竣工合格验收后,应及时移交市房改部门。

第十八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收购以及回购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

政府认定的单位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2.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3.经单位盖章及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4.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调查证明;

(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五)属老、弱、病、残、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本办法第二十二规定,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廉租住房的申请表;

(二)申请表中应由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核查的项目,街道办事处、社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入户调查,并签署意见;市辖三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家庭情况进行复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本市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无异议的,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四)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登记造册,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实施租赁住房补贴或轮候实物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或县(市、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申报;经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二十四条 对轮候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取消当年度廉租住房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接受中央、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及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对新建廉租住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规划、设计、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等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变动情况;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廉租住房保障部门。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八)配租家庭不接受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九)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获得的租赁住房补贴;

(二)对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

第三十一条 对以欺骗、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请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市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建设工程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贵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贵政办〔2006〕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