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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51:47  浏览:9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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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5]2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2004]474号)的有关要求,为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科学核定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指导地方作价行为,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置的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甲、乙类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其检查治疗价格,要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市场供求以及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弥补合理成本、不盈利的原则,从严制定和调整。
二、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成本分摊测算工作,严禁列支各种不合理成本项目。财政经常性补助和药品差价收益应冲抵医疗服务成本。设备和房屋折旧年限,要严格按照《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1998]14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大型医用设备额定工作量要根据设备满负荷运行和设备本身性能等情况核定。
三、加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项目规范的管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必须明确项目内涵等具体服务内容,不得区别设备产地和型号,应根据医院不同等级,合理拉开差价,引导患者合理分流。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部将加强对各地定调价工作的指导,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项目成本进行测算,并委托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公布有关平均成本,各地可参考公布的平均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各地制定和调整有关项目价格后,应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卫生部。
五、医疗机构要合理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指导价格,努力减轻群众负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对于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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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山门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1999)62号关于印发《泰山门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泰山门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对泰山门票管理处实施财政财务监督管理的办法》和《关于行使对泰山门票管理处代管职能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泰山门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泰山门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况,加强对泰山门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山门票的印制、领取、发放、使用和监督 管理适用木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泰山门票包括:进山门票及佛庙、遥参亭、王母池、红门宫、普照寺等景区景点(不含碧霞祠)的门票、进山车辆收费票据(以下统称门票),进山证、岱庙游览证、离退休人员游览证、景点工作证、泰山居住证、车辆通行证等进入景区、景点的证件。

第四条 门票为定额票据,由泰山门票管理处设计,市财政局监督管理,市地税局统一监制。票据按顺序编号,套印"市地税局发票监制章"。

第五条 进山证、岱庙游览证及其他各种进入景区景点的证件,由泰山门票管理处设计,市财政局统一制作后,交泰山门票管理处具体办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门票的日常用量,定期编制制数量计划,由市地税局按照市财政局的门票计划数量进行监制。

第七条 门票印制完后,市地税局应视泰山门票管理处的完税情况,将票据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用量向泰山门票管理处发放。泰山门票管理处应按月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分别报送门票领、用、存报表,实行以票管收、以票管税。

第八条 门票由泰山门票管理处所属各票务站点对外出售。凡对外销售的门票,泰山门票管理处必须加盖 "泰安市泰山门票管理处票证专用章"方可有效;

第九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委托泰城各大宾馆、饭店、旅行社代售门票,以扩大对泰山的宣传,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

第十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及所属各票务站点,要制定门票内部管理制度,作好门票的领取、保管、发放和出售。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泰山门票管理处的监督,搞好门票的管理,堵塞跑、冒、滴、漏,努力增加伙入。

第十二条 门票的印制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收取的进山证、岱庙游览证等各种证件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泰山管委原印制的门票未使用部分,与新票一起使用;泰山管委原核发的进山证、岱庙游览证等证件,到期后由泰山门票管理处重新办理。

关于泰山门票管理处实施财政财务监督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泰山门票管理处的财政财务监 督管理,规范共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泰山门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泰山管委代管,经费接二级预算单位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泰山门票管理处所发生的涉及财政财务收支的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泰山门票管理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五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要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应收尽收门票收入,全额上交财政;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从严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审计、物价、税务、监察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对泰山门票管理处进行监督。

第七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的内部监督,在泰山管委的领导下,由泰山门票管理处财务部门负责。



第二章 预算管理监督

第八条 财政部门对泰山门票管理处实行"收入全额上交、超收分成、经费财政核定、超支不补、结余留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九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每年的门票收入计划,按照上年收入加财政收入正常增长和票价变动因素后编制;文出计划根据单位事业发展和业务活动需要,按照零基预算要求核定。泰山门票管理处的收支计划,由其通过泰山管委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章 财会基础工作监督

第十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会计机构及其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泰山门票管理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与其业务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主要财务人员的调整,实行双重领导。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随意调整;

(二)泰山门票管理处应当明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

(三)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证上岗;

(四)会计交接程序必须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财务帐证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泰山门票管理处必须依法建帐;

(二)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必须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统一要求;

(三)记帐凭证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更改错误方法等,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并经有关责任人员盖章,做到字迹清楚、装订整齐;

(四)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的设置、启用、登记、结帐、错误更正方法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记帐及时,文字规范,并设有必要的备查帐薄;

(五)严禁帐外设帐行为;

(六)帐证、帐帐、帐实必须相符;

(七)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必须按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八)单位手工记帐的凭证、会计帐薄、报表,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

第十二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财务软件的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时,使用的软件必须经过财政部门评审通过,并核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

(二)采用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时,必须经过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四章 帐户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经财政部门同意,泰山门票管理处可以在银行开设票款收入过渡帐户,用于办理票款收入和上缴财政业务。其经费收支帐户,可本着就近、方便工作的原则,在国有商业银行营业部开设,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下属各科室及收费站点不得在银行开设帐户。共收取的票款应直接缴入泰山门票管理处收入过渡帐户。业务经费由泰山门票管理处财务统一。

第十五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开户银行要按财政部门要求,将门票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对于违反政帐户管理规定的,财政部门和泰山门票管理处应及时更换开户银行。

第五章 财务收支核算监督

第十六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的各项收入,要实行日清日结,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搞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经费支出要按国家开支范围及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八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收取的各项门票收入的超收分成,按《泰山旅游门票收入分配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景区、景点门票收入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由泰山门票管理处统一依法缴纳。

第六章 制度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要建立"收入甸报、月报制度",定期向市政府及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报送收入情况。上报时间为每旬次日、每月5日前。

第二十一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的财务报告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编报,并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主要会计人员签章。

第二十二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要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内部财务工作制度,明确各科、室、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制定奖惩措施,并切实搞好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行使对泰山门票管理处代管职能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泰山门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泰山管委对泰山门票管理处的代管职能,保障泰山门票管理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对市政府负责,独立行使市政府赋予的对泰山、岱庙门票和游览票证的统一管理职能。

第三条 泰山管委受市政府的委托,行使对泰山门票管理的代管职能,并依照本规定实施对泰山门票管理处的管理。
泰山门票管理处应依照本规定接受泰山管委的管理。

第四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依照有关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和物价、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五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科级干部的任免,由泰山门票管理处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对有关人员进行考察,提出任免建议名单。报泰山管委审批 (其中财务人员任免须经市财政局同意),并向市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的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奖惩、职称评审,由泰山门票管理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管理,并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向泰山管委备案,由泰山管委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工作人员内部调配或招收录用,接收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由泰山门票管理处提出意见,抿泰山管委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财务财产管理

第八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经费按二级预算单位管理。泰山门票管理处的年度收支计划,通过泰山管委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九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的门票收入,应依照《关于统一对泰山门票管理处实施财政财务监督管理的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其事业经费由市财政局单独核定,通过泰山管委全额转拨泰山门票管理处,由泰山门票管理处按规定支配使用。

第十条 泰山管委划拨移交给泰山门票管理处使用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归泰山管委,由泰山门票管理处管理、使用。 ;

第十一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成立以后新购置的资产,泰山门票管理处有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

第四章 票务稽查

第十二条 泰山管委和泰山门票管理处互相配合,做好票务稽查工作,堵塞漏洞,保证票款应收尽收。

第十三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要建立健全票证稽查机构,负责备票务站点的票证稽查工作。
泰山管委备景区负责票务站点以外各进山路口的票证稽查工作。

泰山管委监察大队统一监督、协调各景区票务稽查工作,查堵逃漏票行为。

第十四条 泰山管委稽查人员对逃漏票人员补缴的票款,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据。

补票收据由泰山门票管理处从市财政局领取,并负责 发放给泰山管委各景区和泰山管委监察大队;
泰山管委稽查人员查补的票款,一律交泰山门票管理处,由其上缴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检票人员及票务稽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泰山管委或泰山门票管理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各票务站点检票人员因工作失职出现漏、逃票的;

(二)检票人员或稽查人员以权谋私、营私舞弊,擅自放无票游客进山的;

(三)稽查人员对漏、逃票者不开具补票收据或私吞补票款的。

第十六条 各票务站点、各景区及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除本人补缴或追缴票款外,由泰山管委会同泰山门票管理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经重,给予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 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在泰山管委的统一领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泰山管委应为泰山门票管理处独立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泰山门票管理处要服从泰山管委在泰山保护、规划、管理、建设工作中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做好泰山管委部署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泰山的防火、防汛、防疫、林木保护、污染控制、治安等工作,泰山门票管理处应按照泰山管委的统一要求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的党群活动在泰山管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泰山管委解释。未尽事宜,由泰山管委请示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关于增设“148呆帐贷款”科目并修改“147催收款项”科目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增设“148呆帐贷款”科目并修改“147催收款项”科目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贯彻落实《贷款通则》,更好地反映信托公司信贷资产状况,促进信贷管理,现对信托公司有关会计科目进行如下调整:
一、增设“148呆帐贷款”科目
凡已构成呆帐,但尚未经批准核销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余额应在借方,在编制“中国银行——信托公司科目对照表”时,归入银行“739呆帐贷款”科目中。
本科目下按借款人和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目前,呆帐贷款系指:(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
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定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4)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物质所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5)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二、将原“147催收款项”科目改为“147呆滞款项”科目
凡呆滞贷款、呆滞租赁款、各类保证项下垫款等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1471呆滞短期信托贷款”
凡发生的呆滞短期信托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借款人和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二)“1472呆滞中长期信托贷款”
凡发生的呆滞中长期信托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借款人和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三)“1473呆滞租赁款”
凡发生的呆滞租赁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承租人和租赁合同分设帐户。
(四)“1474呆滞转租赁款”
凡发生的呆滞转租赁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承租人和租赁合同分设帐户。
(五)“1475各类保证垫款”
凡信托公司开出保函等所发生的赔付、垫付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债务人分设帐户。
以上5个二级科目余额均应在借方,在编制“中国银行——信托公司科目对照表”时,其中“1471呆滞短期信托贷款”、“1472呆滞中长期信托贷款”、“1473呆滞租赁款”、“1474呆滞转租赁款”4个二级科目应归入银行“7301呆滞贷款”二级科目中;“14
75各类保证垫款”应归入银行“7302各类保证垫款”二级科目中。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