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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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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1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一百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的开发、经营和管理,促进工业区内现代化先进工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以制造业为主体,以先进技术工业项目为核心,配套兴办金融、房地产、贸易、服务业等第三产业。
第三条 工业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东起龙岗区与惠阳县交界线,西止龙岗镇同乐村,南沿盐田港至澳头港铁路,北至坑梓镇、坪山镇行政区划界线。
第四条 工业区的开发、经营、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设立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对工业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管委会的主要职权为:
(一)制订工业区的发展战略、建设规划、中远期计划和产业导向政策,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照本规定制定工业区的各项管理措施,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代表市政府对工业区各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四)代表市政府对工业区行使具体行政管理职能,对工业区开发和建设进行管理;
(五)就工业区发展的重大政策问题及与外部的关系进行协调;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策,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工业区内日常行政管理事务;
(二)负责实施工业区各项具体管理措施;
(三)负责工业区规划的实施;
(四)负责工业区产业政策实施;
(五)负责发展工业区内各类工商项目;
(六)负责向市政府职能部门报办有关手续;
(七)负责免费为投资者提供咨询、立项和注册代理服务,办理有关规划和建设报批手续的代理服务,代办生产和生活设施开通和配套。
(八)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列明并公布管委会直接负责和有权审批的事项及其办事程序。
第八条 工业区以及工业区内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政府职能部门申请审批和签章的事项,可委托管委会办事机构代向市政府职能部门办理。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办理有关审批和签章的手续。
第九条 管委会及其办事机构不得直接兴办和经营营利性企业和事业。
第十条 工业区应负责组织建设市政配套公用基础设施,包括道路、通讯、供水、排水、排污、供电、供气等设施。
第十一条 工业区应组织建设投资者和从业者必需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设施。
第十二条 工业区设立为企业生产和经营服务的检测中心、化验中心、培训中心和其他为生产经营服务的机构。

第三章 开发经营
第十三条 工业区采用下列方式开发经营:
(一)市政府在工业区内设开发启动小区,直接投资建设小区内市政配套公用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
(二)在工业区成片划出部分未经开发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优惠出让给投资者从事成片开发经营;
(三)大型工业企业申请在工业区直接举办工业项目的,由市政府采用协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划给与其项目相适应的工业用地。
第十四条 从事成片开发经营的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经营、合资经营、联营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
第十五条 开发经营企业按照规划在其用地范围内建设公共基础设施,举办工业项目,配套发展仓储、住宅、商场、娱乐场所等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六条 开发经营企业按管委会的规定负责管理其开发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所建物业。
第十七条 开发经营企业可以独立联合进行项目招商。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工业区土地使用权按下列规定优惠出让:
(一)在市政府开发启动小区内,出让给工业项目投资者的土地使用权,其地价款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小区范围内开发费为限,免收市政配套设施费。
(二)在工业区内,出让给成片土地开发的开发经营企业及直接举办大型工业项目的投资者的土地使用权,前两项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以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为限。免收市政配套设施费,其地价款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限。
第十九条 工业区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50年。
第二十条 工业区内成片开发经营企业已经开发的土地,规划为工业功能的,除自行举办工业项目外,经市政府批准,开发经营企业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只能直接转让给工业项目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工业区房地产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规划功能;
工业区房地产权转让须依法登记和纳税。
第二十二条 工业区内各项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工业区总体规划编制具体规划和可行性报告,报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产业导向
第二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工业区内兴办技术先进、资金密集、产品附加值高的生产性项目;鼓励规模生产和集约化、系列化经营;鼓励发展名牌产品和市场潜力大的产品项目。
第二十四条 工业区鼓励发展计算机及其软件、微电子及元器件、通讯产业、视听产业、机电一体化、仪器仪表、精细化工、医药及生物工程工业、金属材料工业、轻纺工业、机械加工和汽车工业等先进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在工业区内兴办技术先进型工业企业,经市有关主管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同时享受本规定以及国家和特区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鼓励特区内符合工业区产业政策要求的工业企业向工业区迁移。特区内工业企业向工业区迁移后,原特区内厂房经批准改变功能用于第三产业的,给予相当于应补缴地价10%的退款优惠。该项退款于该企业在工业区新办项目开工投产后,凭管委会签证予以退回。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工业区内举办污染、高耗能、高耗水项目。
工业区企业需按照深圳市环保法规要求,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管委会签定环保责任书。环保部门依法在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区内企业废水、废气和废物自行按国家规定标准处理后,方可排进市政配套排污设施,未经处理者和自行处理不达标准者,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

第五章 工商企业
第二十八条 工业区内企业依法办理企业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工业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工业区内企业经营范围,除特种专营项目需依法报经审批外,其余项目由企业章程予以载明,企业即可从事该项目的经营。
第三十条 工业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可以保税进口。
第三十一条 工业区内税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并依法申请必要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严格管理和控制工业区工业用水、用电价格。除市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乱涨价、乱收费。

第六章 人员聘用
第三十三条 鼓励中、高级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应聘到工业区从事产品研制、开发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凡工业区内企业聘用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申办深圳市蓝印户口,在医疗、就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办理出国出港手续以及子女入托、入园、入学等方面享受与本市常住户口者同等待遇。
第三十五条 工业区内凡持有本市蓝印户口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申报转为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十六条 工业区内企业可自主聘用国外和港、澳、台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在区内的机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工业区内企业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和涉外业务骨干,可优先申请办理赴港多次往返通行证。
第三十八条 工业区为区内企业配套提供微利商品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工业区管委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或办法。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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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管理的公告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管理的公告(2009年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 告

2009年 第 8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印发广东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76号
━━━━━━━━━━━━━━━━━━━
  印发广东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五月三十日



广东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水利厅。水利厅是主管水行政
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行政职能,交给
林业局承担。
  2.将有关电力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地质矿产局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
  2.原建设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
保护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
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水利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主要江河的综合规
划并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负责拟订全省水长
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
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
征收制度;发布省水资源公报;负责管理全省水文工作。
  (四)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主管和监督
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
划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
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各市、县间的
水事纠纷。
  (七)拟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
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
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八)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
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订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
并监督实施。
  (九)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
大江、大河、河口和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
  (十)组织、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
气化和农村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十一)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
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管理监督水利工程(含以水利为主,兼顾发电的水电工程。下同);
组织建设和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指导水利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水利系统的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外事工
作;负责对港供水业务管理和指导澳门地区供水工作。
  (十四)承担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水利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各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
政务信息、保密保卫、重大会议组织、宣传报道、信访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事务工
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订发展水利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水利地方性法规、政策性文件和
综合性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水利行政复议和水利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水利信息
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审计处)
  拟订水利中长期发展计划、年度计划;协助大中型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立项、审核和申报;组织对水利大型基建项目及新建中型工程的竣工验收;负
责综合统计工作和行业财务管理及水利公益性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水资源费、水
费、堤防费的征收和使用工作;指导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厅属单位的财务工
作;负责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
指导、监督水利行业的内审工作;指导水利综合经营工作。
  (四)水政水资源处
  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拟订河流综合规划,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立项申报和审核;制订水长期供求及其水量分配计划;实施取
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协管水资源费的征收;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
划和专项规划;负责节约用水、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和水资源的调查评价、水质监
测工作;审核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工程管理处
  负责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河堤、海堤、河口和滩涂以及水利
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江河海堤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进行行业管理;对水
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协管水费、堤防费的征收。
  (六)基本建设处
  组织、协调、监督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设与验收,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
监管;组织水利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报建、主体工程开工审批及工程后评价;管理
水利建设市场,负责监督指导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和工程质量。
  (七)水保农水处
  负责水土保持工作和组织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拟订水土保持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基层组织的队伍建设,组织重点
农水基建管理工程建设和技术审批;负责农田水利、农村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建
设、农村节水工作。
  (八)科技与外经处
  拟订水利科学技术和教育发展规划;负责水利科研立项审批、管理、鉴定、
登记、报奖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管理计量、标准化工作;负责职工培训工作;
指导厅属科研机构、高职院和技工学校的业务工作;承办水利方面涉外事宜和外
事管理,组织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九)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
资工作;指导本行业劳动保护;归口管理安全生产;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
作。
  (十)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工作;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
的党务、宣传教育、组织、统战、共青团、妇联等工作。
  省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库移民安置工作。
  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挂靠水利厅,主要负责防汛防风防旱总指
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洪工作,对大江大河和重
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风、抗旱调度。

  四、厅直属行政单位

  水利水政监察总队,主要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及有
关法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及其他费用。

  五、人员编制

  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6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不含纪检组长),
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水库移民
工作办公室事业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
办公室事业编制1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水利水政监察总队事业编
制30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3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六、其他事项

  (一)与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1.城建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管理。水利部门负责农村乡镇供水管理。
  2.水利部门负责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城建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
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3.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由水利部门负责。
  (二)与交通部门的关系
  1.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水利
部门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由水利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处理。
  2.交通部门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利方面的,应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
水利部门兴建水利设施涉及航道运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三)与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林业等部门的关系
  1.入海河口的滩涂在围垦前由水利部门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时由国土资
源部门管理。主要江河入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和建设,
由水利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确定。
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林业部门管理。
河海分界线向河一侧由水利部门管理,向海一侧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管理。沿海、
沿岛的滩涂在围垦前属海域范围时,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
围时,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
应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
  2.在河道范围内申请开采砂、石、砂金等矿产资源,由水利部门会同交通、
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后,由水利部门发给采砂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采
矿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3.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先由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量。国土
资源部门凭取水许可证,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四)与环保部门的关系
  水利部门按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
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
排污总量的意见,并将有关数据和情况通报环境保护部门。
  (五)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1.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电站,仍由水利部门管理。今后水电站建设管理,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业主负责建设管理。建成后实行厂网分开,同网同
价,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
  2.水电站水库的运用,原则上按设计文件执行。以发电为主的水库,汛期
起调水位以上防洪库容及供水调度运用,由“三防”指挥部统一调度;汛限起调
水位的变更和确定,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商“三防”指挥部确定;汛限起调水位
以下的兴利库容运用中有关灌溉供水等水资源综合利用,由水利部门提出方案商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农村电气化按现行分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