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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00:32  浏览:9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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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技馆: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管理,现将《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科协办发计字〔2006〕39号)等法律规定,结合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指从中央财政和其他渠道获得的用于中国科技馆新馆展教设备及附属设施购置、研制、布展等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遵循“馆长负责、专款专用、科学论证、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馆长可以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授权管理。

第五条 专项经费实行滚动预算、动态管理,对专项经费使用实施追踪问效,对专项经费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负责指导、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中国科技馆制定专项经费具体管理办法;
(二)批复下达专项经费年度预算;
(三)监督检查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执行;
(四)审核专项经费年度决算;
(五)加强对专项经费的重大开支内容和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科技馆是专项经费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专项经费年度预算草案;
(二)制定专项经费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三)严格执行专项经费年度预算;
(四)按规定报送年度预、决算;
(五)及时总结报告专项经费年度执行情况。


第三章 年度预算


第八条 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方案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申请理由及项目主要内容;
(二)项目年度目标及分阶段实施计划;
(三)项目组织实施条件;
(四)项目采购方式;
(五)项目支出预算及测算依据等。

第九条 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编制前,中国科技馆应按照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组织专家做好前期研究、规划、论证等基础工作。

第十条 中国科技馆根据专家论证的年度预算方案,编报“一上”预算。

第十一条 中国科技馆根据 “一下”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控制数和“二上”预算细化要求,组织专家对“一上”预算进行调整完善,编制“二上”预算。

第十二条 “二下”预算正式批复后,中国科技馆严格按照批复执行预算。

第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预算变更等调整事项,应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支出范围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支出具体范围包括:常设展览展品及配套设施购置和研制、短期专题展览展品及配套设施购置和研制、科普报告厅设备设施购置、培训实验教育设备设施购置、特效电影技术展示及天象演示系统设备设施购置、观众综合服务设备设施购置、展品研制设备设施购置和综合管理区设备设施购置等。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开支内容包括展品购制费、设计费、布展费、设备设施购置费、项目管理费等。
(一)展品购制费,指用于购置和研制一般展品和大型特殊展品的费用;
(二)设计费,指用于展览大纲和展览设计方案的编制、展览和展品内容和形式设计、内容设计建议征集活动等相关费用;
(三)布展费,指用于展览布展安装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如:展品搬运设备购置租赁费、展品安装调试费、运输费、布展人工费、布线和水电安装费、相关器材购置租赁费以及相关展教宣传品和纪念品设计印刷制作费等相关费用;
(四)设备设施购置费,指用于培训实验室、特效电影技术展示及天象演示、库房、展厅工作人员工作室、观众综合服务区及综合管理区等区域的相关设备设施的购置费用;
(五)项目管理费,指中国科技馆为组织实施新馆内容建设所发生的组织管理工作支出,包括调研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咨询费、监理费、验收费、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费的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十六条 对外采购可以根据采购内容是否存在现行市场标准,分为标准采购和非标采购。
(一)标准采购主要指从市场直接采购标准展品、办公设备和通用设施等;
(二)非标采购主要指无法从市场直接采购、需进行研制的展品等。

第十七条 对外采购必须按《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标准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非标采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但应提前报政府采购中心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对外采购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通过采购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后,中国科技馆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见附件1)。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目标、技术要求、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验收内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条 项目合同书的订立,应由中国科技馆展品设计人员、财务资产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律师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合同审核小组审核后,由中国科技馆馆长或其书面授权人签字,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同书是预算执行、付款、监督检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合同金额称为合同价,合同价不得超出预算。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中国科技馆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二十三条 按照对外采购、自行研制、联合研制三种不同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采取不同的付款方式。

第二十四条 对外采购的项目经费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进度进行付款。

第二十五条 自行研制的项目经费依据项目预算和实施方案,凭发票实报实销。

第二十六条 联合研制的项目经费,对外采购部分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自行研制部分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项目付款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合同书;
(二)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三)经审批的《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支付申请表》(见附件2);
(四)其他与付款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中国科技馆财务部门不予办理付款:
(一)申请付款的项目内容与项目实施方案不符;
(二)项目支出无预算、超预算;
(三)项目支出超出开支范围;
(四)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全面;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
(六)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中国科技馆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报中国科协,经审核后报财政部。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中国科技馆组织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并填制《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决算表》(见附件3)。

第三十一条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科技馆依据项目验收报告、经费决算表、《中国科技馆新馆固定资产(设备)验收报增单》(见附件4)等资料,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为采购特定重要展品展项发生的布展费等支出,暂列新馆内容建设专项辅助账处理,待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按展品展项价值分摊计入固定资产账。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应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要求,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及时建账、建卡,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中国科协会同中国科技馆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专项经费必须依法接受政府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中国科技馆应建立健全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项目经费开支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在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国科协可以责成内部审计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科技馆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放松管理,造成资产损失、流失和严重浪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等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用于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中国科技馆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
1.项目合同书(范本)
2.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支付申请表
3.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决算表
4.中国科技馆新馆固定资产(设备)验收报增单

附件1
项目合同书(范本)
委托方: 中国科学技术馆 (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 项目名称:
二、 项目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技术要求:
四、 项目完成时间:
安装调试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五、 项目经费及支付方法:
1.合同总价:
人民币(大写) ________ 元,¥ 。
2.支付方法:
3.乙方需提供与合同款一致的《经费预算明细表》作为合同附件。
六、 甲、乙双方的义务:
甲方义务:
1.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各期款项;
2.如对设计有变更意见,应及时与乙方协商;
3.为乙方现场安装调试提供必要的协助;
4.及时进行设计评审、中期检查及展品验收。
乙方义务:
1.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完成展品;
2.设计完成后及时通知甲方进行设计评审,设计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能变更设计;
3.积极配合甲方在展品制作过程中的中期检查及展品验收;
4. 在交付展品时,同时交付充足的、必要的展品备件和易损件;
5.展品保修期内,乙方需提供无偿保修以确保展品正常运行,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48小时内需给予答复。
展品研制成果归双方所有。
七、 甲、乙双方违约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
1.非乙方责任,甲方中途终止合同时,应偿付此前乙方已履行部分的实际费用;
2.无故拒绝接收展品,应偿付乙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支付项目经费,每逾期一天,按拖欠经费的0.5%偿付违约金。
乙方的违约责任
1.非甲方责任,乙方中途终止或不履行合同,应偿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2.设计评审及展品验收时,如项目不符合设计要求,甲方提出限期修改意见,乙方应负责修整或调换;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偿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3.未按合同规定交付展品,每逾期一天,按项目经费的0.5%偿付违约金;
4.保修期内未按合同规定维修展品,甲方可拒付尾款。
八、 项目变更
项目如有较大变更,甲、乙双方需另行补充协议。
九、 项目验收:
1.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进行;
2.由甲方组织验收,乙方配合;
3.经验收未达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要求的,按本合同第七条执行;
4.保修期自展品正式投入运行起计算,时间为一年。
十、争议解决方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由北京市仲裁机构裁决。
十一、合同生效期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须由中国科技馆馆长或其书面授权人签字盖章。
十二、其它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
3.合同附件:
《经费预算明细表》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中国科学技术馆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联系人: 联系人: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附件2
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支付申请表
申请部门: (盖章) 单位:万元

项 目名 称
项目基本情况
支付计划 支付金额 说 明
1.
2.
3.
……
往年已拨经费 支付时间 支付金额 完成工作情况


中国科技馆展品设计部意见 (签名)年 月 日
中国科技馆财务处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馆长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馆长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附件3
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决算表
项目负责人: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实际用款
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支出明细 支出内容 金额(万元)
1.展品购制费
2.设计费
3.布展费
……
节余或超支说明
财务处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馆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决算审核单位(公章): 制表人:

附件4
中国科技馆新馆固定资产(设备)验收报增单
报增部门: 报增日期: 年 月 日
品 名 型 号
规 格 编 号
生产厂家 国 别
出厂日期 供货单位
附件及备用件 使用方向
发 票 号 发票日期 单 价
数 量 金 额 经费科目

使用部门: 验收负责人:

监验负责人: 记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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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宁波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2000年6月22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使用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是指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严重灾害报警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及线路、供电设备及线路、中间控制站、中心控制站等。
第四条 警报设施是人民防空设施的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侵占警报设施。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全市警报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提供有关器材和安装、维修技术指导,办理警报设施建设、报废、更新、迁移审批手续,组织实施警报发放和试鸣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警报设施管理及有关工作。
各级城建、规划、电信、电业、广电、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协同做好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建设布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建设实施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安装警报设施时,被确定为警报设施安装点的所在单位,应按技术要求提供条件,并做好配合工作。
警报设施安装点的所在单位应按国家的规定负责对安装在本单位的警报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发现影响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形,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八条 安装警报设施的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原权属单位和取得权属单位应就警报设施及管理责任移交事项,共同到所在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电信、广电部门和新闻单位平时应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传递、发放防空防灾警报的预案和正常年度试鸣的宣传、公告等准备工作;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十条 电业部门应保障平时与战时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迁移或者新安装警报设施时,应协助架设必要的电力供应线路。
第十一条 电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警报网的通信电路实施优先保障;定期对警报控制线路进行测试,确保畅通;在战时或平时遇有突发事件,应保证警报网所需电路的调用。
第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保障人民防空无线电警报网所用无线电专用频率不受有害干扰。
第十三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音响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生活的音响信号和信号程式不得与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混同。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警报设施。因建设工程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移动警报设施的,必须报经市或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的发放权,战时授予市人民防空指挥机关;平时试鸣,市区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由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程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严重灾害警报的发放,市区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市)由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严重灾害警报信号程式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警报设施安装点的所在单位应根据市人民防空指挥机关或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在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挥下实施警报信号发放。各单位负责警报发放的专(兼)职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控制岗位。
第十八条 对警报设施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
(二)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三)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条 故意损坏、侵占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20日起施行。1992年9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宁波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甬政办〔1992〕20号)同时废止。



2000年6月30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2010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进一步健全政府决策咨询机制,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法律专家或律师为市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主持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市司法局依法对市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业务监督、指导。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必须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热心参与政府法制事务,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的高等院校教师、研究人员或律师。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高等院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在法律、经济、公共管理等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或10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在法律工作中有突出业绩,办理过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为市政府法律顾问: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有过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不适合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顾问的选聘程序,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政府部门可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市政府法制部门自荐。市政府法制部门认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将建议名单报送市政府审定;

(二)经市政府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市政府颁发《岳阳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书》;

(三)市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为2年,期间可解聘,期满可续聘;

(四)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数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报市政府确定。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顾问资格,收回《岳阳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书》,并予以公告:

(一)一年之内两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按要求参加政府法律事务活动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与政府法律事务相对方存在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七)在工作中违法、违纪的。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联系、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支持和协助其履行职责,研究和处理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做好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法律顾问档案,制定承办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召开会议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组织办理市政府交办的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量,支付相应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受委托的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聘请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经费,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市政府法制部门安排参与下列工作:

(一)对本市发展和改革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决策研究,提出对策性意见;

(二)对重大决策,重点、难点、热点或者突发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可操作性意见;

(三)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进行法律评估,对本市法治建设进行理论性分析总结,形成指导性的理论和经验;

(四)参与地方立法建议案、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拟制的讨论;

(五)对市政府的重大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

(六)参与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七)经市政府指派,以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八)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工作会议可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列席,解答有关问题,提出意见。

市政府法律顾问因接受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到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调查有关情况、获取相关资料的,应当持有市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市政府颁发的法律顾问聘书。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十一条 在接受委托工作期间,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所获知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合法权益;

(三)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等营利性活动;

(四)如与委托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

(五)依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