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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23:24:16  浏览:82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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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实施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2〕34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湘潭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实施办法



湘潭市地处湘江中下游,湘江纵贯市区,全长41公里,涟水、涓水交汇市郊。建国以来,特别是1994年以来,城市堤防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防洪堤线长,建设标准低,工程隐患多。洪灾对湘潭城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还存在严重威胁。因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市防洪工程全面加固、加宽、加高,达到彻底根除隐患全面提高堤防建设标准和防洪抗灾能力的目的。

一、范围界定

湘潭市区城市防洪由河西、河东、仰天湖三个防洪圈组成,河西防洪圈上从姜畲堤涟水桥开始,下至郭家湖堤段,由姜畲堤(0.9公里)、十万垅堤(11.34公里)、河西堤(4.7公里)、文星堤0.54公里、天星堤(4.9公里)、和平堤(2.8公里)等6处堤防组成,全长25.18公里。河东防洪圈从建设堤开始,下至木鱼湖堤段铁桥处,由建设堤1.69公里、河东大堤21.83公里等2处堤防组成,全长23.52公里。仰天湖防洪圈由仰天湖大堤组成,全长8.0公里。考虑到姜畲堤地处湘潭城区上游,卓江堤为三江入口,且107连接线贯穿其中,也纳入市区城市防洪范围,前者为主城防区,后者为非主城防区。

二、建设标准

湘潭市区城市防洪按百年一遇标准执行,堤顶高程湘潭水文站为44.9米。堤面宽度,结合城市整体规范要求,确定为8—17.5米(具体到堤的宽度,按设计标准执行)。堤坡按防渗和边坡稳定要求确定,内外边坡系数不得大于1/2。治涝标准为10年一遇(王家寨排水渠为20年一遇)。中心城区按24h暴雨24h排干(湘潭站10年一遇24h暴雨155mm),非中心城区按一日暴雨一日排干(一日暴雨139mm)。所有堤防设计严格按标准执行。

三、项目安排

1、城市堤防水毁水损工程恢复项目。今年共安排26处,其中涵闸15处。包括河西防洪圈16处,其中涵闸5处;河东防洪圈7处,涵闸7处;仰天湖防洪圈3处,涵闸3处。

2、城市堤整修加固工程。(1)岳塘区建设堤0.91公里达标。(2)河东堤老电厂0.55公里整修达标,完成河东堤闭合圈。(3)雨湖区文星堤0.29公里达标。(4)木鱼湖堤3.3公里高标准堤段建设。(5)湘潭县卓江堤1.9公里达标。(6)姜畲堤4.5公里范围内重点涵闸和险段的处理。(7)力争仰天湖2.2公里堤防达标。

四、工程管理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从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

1、凡国家投资(含地方政府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具有工程项目前期规划计划书,并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前期规划设计进行审查,设计方案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2、凡国家投资(含地方政府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任命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水利部门),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和质量终身保证制。招投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实施,施工合同须经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监证。未实行项目法人制的工程不下达实施计划,未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和拨付资金。

3、在堤防工程建设中,严禁以挂靠形式承包工程,严禁层层转包、偷工减料,杜绝工程质量隐患。

4、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推行业主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政府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领导、技术人员和群众各层次监督。

5、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健全工程技术档案。所有在建的堤防工程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接受省、市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资金筹措

为了多渠道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并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堤防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管理,根据不同工程的管理权限和工程规模,实行“分级负责、项目管理”的原则,分别采取“拨、补、奖”的办法。

1、市本级堤防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主要从市级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政策规定足额缴纳防洪保安资金,对历年欠缴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程序清理追缴。

2、市主城区湘江城市一线防洪堤达标工程,由市计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实行统一指挥调度。项目施工由所在区政府确定业主单位组织实施。非主城区的湘潭县卓江堤、姜畲堤、和平堤实行按比例补助的办法,由县市包干负责并按市下达任务组织实施。

3、城市防洪重点水损水毁工程的修复,由县(市)区上报修复方案,经市水利局审核方案、工程量和工程单价、工程造价,确定一定补助资金,由县(市)区包干负责使用。

4、所有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部、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由计委、财政、水利、审计部门跟踪监督,并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各工程业主单位必须建立项目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制度,自觉管理和使用好建设资金,并接受同级或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六、组织领导

1、市、县(区)两级都要成立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与水利建设指挥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强化组织领导。指挥部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宣传发动、确保水利投入的落实、施工环境的协调和工程建设进度、质量的监督指导,以及严格把好基建程序关,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2、各级领导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堤防工程建设。要充分发挥城区堤防工程的聚集、辐射和带动作用,要将城区堤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结合起来,通过支持堤防建设的高标准、高起点,带动城区的开发建设,让防洪堤成为城市建设中的亮点。

3、城市防洪实行建设和管理统一的机制,水利建设的责任领导即为明年防汛的责任领导。市水利建设指挥部要加强对领导办点工程的督查,将办点工程与年终水利建设“芙蓉杯”竞赛考核挂钩,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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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27号

竹山、竹溪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07〕161号)已于2007年12月10日印发。目前,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出现的新问题,亟需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一、将第十三条: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标准,把水田、旱地、园地综合搭配调整,人均0.8亩;依附集镇生活,进行兼业安置的,人均0.3亩。但最低不得少于安置地村民平均水平。

  移民生产用地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调整到户,并办理承包手续。修订为:

  农村移民安置标准,以水田为主安置移民的,农村移民人均水田0.8亩,集镇农业人口人均水田0.5亩。以旱地为主安置移民的,农村移民人均旱地1.2亩,集镇农业人口人均旱地1亩。以果园或茶园安置移民的,农村移民人均1.5亩,集镇农业人口1.2亩。

  若移民自愿到难以达到上述安置标准的安置地落户的,不得低于安置地村民平均水平。

  移民生产用地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调整到户,并办理承包手续。

  二、将第十五条:农村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设施补偿、零星树木补偿、林地的林木补偿、林地安置补助、园地的林木补偿、搬迁补助和过渡期生活补助等,分类计算到户,分户填入补偿兑现证。修订为:

  农村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设施补偿、零星树木补偿、林地的林木补偿、园地的林木补偿、搬迁补助和过渡期生活补助等,分类计算到户,分户填入补偿兑现证。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


公交管[1991]96号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路外的道路交通事故管辖与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凡属《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称道路范围以外“乡(镇)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的专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由于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的范围,其事故公安机关只能应单位要求比照有关道路交通法规配合单位处理。

此复。

一九九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