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8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四章 打击犯罪与治安防范
第五章 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
第六章 奖惩与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局势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动员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系统和地方相结合以地方为主的属地原则,落实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
(一)依法打击分裂祖国的犯罪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查禁各种社会丑恶现象,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二)严密治安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三)依法加强对寺庙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严禁利用宗教活动危害祖国统一,破坏民族团结,干扰生产建设,干预司法、教育和行政管理;
(四)及时、妥善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五)对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思想品德、维护祖国统一和增强民族团结及法制教育,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六)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和安置工作;
(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第五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执行本暂行条例,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自治区的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主管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自治区及各地区行政公署和拉萨市均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并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应有一名副主任专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配备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形成群防群治网络;
(四)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八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必须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其内容是: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若干具体目标;
(二)制定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
(三)建立检查监督、定量考核和评比奖惩制度;
(四)确定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必须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企业法人代表;
(五)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组织之间,要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签订责任书的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治安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当地政府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和部署,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
(二)领导、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因工作偏差而对社会治安造成消极的影响;
(三)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严密防范措施,做好防盗、防火、防毒、防破坏和防范其他违法犯罪的工作;
(四)组织落实干部、职工、学生、村(居)民的法制教育工作;
(五)参与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六)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时,组织力量保护现场或进行抢救,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七)依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检察建议或司法建议,进行整改工作;
(八)经常组织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必须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派出机关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安排,不得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或推诿责任。
第四章 打击犯罪与治安防范
第十一条 依法打击分裂祖国的犯罪分子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二条 防范和打击走私、贩私活动和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由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
第十三条 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种植罂粟、吸食毒品、贩卖毒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造谣破坏、骗财害人等违法犯罪活动,由公安机关主管,卫生、文化、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构成犯
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原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工作单位或学校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被管制、缓刑、监(所)外执行、假释和保外就医人员的考察、监督和改造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劳改劳教单位和上述人员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工作:
(一)原单位保留职位的,回原单位安排工作;
(二)已被单位除名但改造表现好的,可由原单位给予适当安置;
(三)原无职业的,应和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劳动部门要积极推荐,招工单位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四)对参加招工和回原单位有困难的,所在街道应积极安排临时性工作,或引导、扶持他们自谋职业;
(五)申请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条件,核发营业牌照;
(六)原系在校学生,又符合学龄规定的,应允许复学。
上述两类人员的家属和接受安置的单位,应继续做好对他们的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免予起诉和免予刑事处分人员需要考核的,其考核帮教工作,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主管,其所在单位、学校和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
第十八条 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社会帮教制度。社会帮教工作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具体帮教工作,由所在基层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干部、职工、治保人员、人民警察以及帮教对象的亲属负责。
第十九条 社会上的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公安部门主管;生产、储存、运销、使用单位应当服从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用工单位、暂住人口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配合。
城镇出租房屋按《西藏自治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居民住宅区的治安防范工作,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单位的住宅区、院内的治安防范工作,由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建立专人看护制,并接受所在公安派出所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二条 农牧区的治安防范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组织以治保会、民兵为骨干的护村队、巡逻队负责。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厂矿企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发现和疏导、调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避免矛盾的激化。
第二十四条 集贸市场的治安防范工作,以公安机关为主,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组织力量,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旅馆业、物资回收业、印铸刻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业等特殊行业和文化娱乐、公共场所的管理。
旅店、物资回收、印铸刻业等行业企业负责人,要教育职工认真执行有关的治安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或通辑在案人员,要及时举报。
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展销、展览或文化活动时,主办单位必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事先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核准。
对客、货运站、航空港的出入口或广场,当地基层政权组织要会同有关主管单位建立治安防范制度,整治违法活动,维护治安秩序。
第五章 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
第二十六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计划,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
待业人员、无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工作,由所在单位、镇、街道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社会、学校、家庭要互相配合,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
第二十八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艺术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制宣传阵地,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并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反动、淫秽的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建立法制教育制度。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以及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做好后进学生的思想转化工作,严格控制学生流失。
第三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配合有关单位、街道、农牧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职工、青少年、妇女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第三十一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担负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工作,以身作则,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时,不袒护、不包庇。各单位要教育、督促所属干部、职工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加强对个体劳动(经营)者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寺庙及其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和僧尼的爱国守法教育。
第六章 奖惩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同评选文明单位挂钩,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经济利益挂钩,建立奖惩制度。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报请有关机关批准,给予记功、晋升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成绩显著的;
(二)在反分裂斗争中,为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执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对寺庙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以及僧尼法制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或者事迹突出的;
(五)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或帮教、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成绩显著的;
(六)积极疏导人民内部矛盾,正确调解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有突出功绩的;
(七)在治安防范、法制教育、社会帮教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八)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献计献策,经有关主管部门采纳实施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九)单位主要领导人和治安责任人尽职尽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做出优异成绩的;
(十)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暂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处罚或由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实行一票否决权:
(一)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治安灾害不安全因素,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以致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的;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犯罪案件,置之不理、隐瞒不报的或纵容、包庇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对揭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并与之作斗争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阻扰、抗拒检查监督的;
(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的。
上述行为,如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和各地(市)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各地(市)鼓励、支持各县(市、区)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表彰奖励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
第三十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必须的活动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下达,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审判法庭和人民法院等基层政法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城建部门纳入建设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四十条 群众治安联防队伍实行义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斗争而牺牲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授予烈士或其他光荣称号,对其家属给予抚恤。
第四十二条 公民在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人身受到伤害的,卫生、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地及时抢救和治疗。对不负责任、拒不对受伤害人进行抢救治疗,或无理拖延抢救时间,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受伤害人员的医疗、生活补助费,由作案人承担,确实无法承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给予补助。
受伤害等致残的,人事、劳动和民政部门应妥善安排其工作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一票否决权时,应制定成决定书,并送交被否决单位或个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否决决定不服的,应向行使否决权的上一级综合治理机构申请复议。受理申请复议的机构,应在两个月内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复议者。复议期间否决决定暂不执
行。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的,由受理复议机构提交同级政府作出最终裁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8月18日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3]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设计文件鉴定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总局制定了《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规则施行之前已经设计审查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由原设计审查机构审核后,按照本规则要求加盖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
二、本规则施行之前已经安全使用2年以上,并经现场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参照本规则的规定,结合设备运行情况,对设计文件进行确认。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证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大型游乐设施设计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的审查。
符合《实施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范围》附件1中的大型游乐设施,在制造、安装、改造前,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本规则要求进行鉴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开展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机构,有5年以上大型游乐设施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三)配备5名以上专业配置合理的设计文件鉴定人员;
(四)建立并保持设计文件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
(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第五条 鉴定机构的设计文件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考核:
(一)掌握与大型游乐设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技术标准;
(二)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鉴定报告审核人员应当为高级工程师),并有5年以上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四)受聘于相关的鉴定机构,不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对设计的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七条 提交鉴定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本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包括以下中文或者英文资料: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图纸、电气资料、产品使用维修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等。详细要求见《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目录》(附件2)。
第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等单位,均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设计文件鉴定申请。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自行复制《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后同附件2规定的文件资料一起,邮寄或者直接送达鉴定机构。
设计资料不便于寄送的,申请单位可以申请鉴定机构到设计、制造、安装等场所进行设计文件现场鉴定。现场鉴定的,可以在鉴定地点提交附件2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应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同意进行现场鉴定的,应与申请单位约定鉴定时间、地点。
第十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据下列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设计文件鉴定工作:
(一)《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蹦极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等安全技术规范;
(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GB8408)、相应各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GB18158~18169)、《滑道设计规范》(GB/T18878)和《滑道安全规范》(GB/T18879)等国家标准;
(三)没有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制订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所鉴定大型游乐设施的型式和技术情况,按照《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附件4)的规定,确定设计文件鉴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根据本规则制订鉴定工作程序和统一的鉴定记录,并严格控制鉴定过程。鉴定人员应不少于2名,工作应认真填写各个项目的计算校核数据及鉴定结果。鉴定工作结束后,原始记录应当存档。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在发出受理通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因申请单位的过失或不可抗力因素延误的可以顺延。
鉴定合格的,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附件5),(以下简称鉴定报告)。现场鉴定合格的,可以先向申请单位出具《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附件6),(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申请单位根据整改意见处理,在鉴定意见书上填写处理结果,并将修改后的文件交原鉴定机构复审。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出具鉴定报告。复审不合格要求再次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则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鉴定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附件5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鉴定、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鉴定机构印章。鉴定报告的编号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等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质检锅函[2003]39号)要求。
对于涉及安全的主要受力结构、重要零部件等不得随意变动的部分,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说明。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通过设计文件鉴定后,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机构申请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通过后,申请单位应将型式试验报告送原鉴定机构,原鉴定机构在所鉴定的总图和主要部件图及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上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并填写《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附件7)。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应当本着保证安全的原则,确定鉴定所覆盖的产品技术参数范围,并在所覆盖产品的设计文件上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应定期将通过鉴定的设计文件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公告。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对鉴定结论、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鉴定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申请单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鉴定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如变动主要受力结构、重要零部件等涉及安全的部分,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和鉴定机构审核同意。
因设计单位名称变更,需在已经鉴定的设计文件上变更设计单位名称的,申请单位可以凭设计单位名称变更凭证,向鉴定机构申请变更。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负责。
鉴定机构和参加鉴定的人员应当保守申请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以及大型游乐设施生产、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依照本规则开展设计文件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实施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范围
2.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目录
3.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申请表(格式)
4.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
5.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格式)
6.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格式)
7.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格式)
附件1: 实施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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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运动特点 │ 主要技术参数 │ 产品举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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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水平轴转动或摆动 │高度≥30m或摆角 │观览车、太空船、海盗船、飞 ┃
┃ │≥45 │毯、流星锤等 ┃
┠──────────────┼────────┼──────────────┨
┃绕可以变倾角的轴旋转 │倾角≥45或回转 │陀螺、三星转椅、飞身靠壁、勇┃
┃ │直径≥8m │敢者转盘等 ┃
┠──────────────┼────────┼──────────────┨
┃沿架空轨道运行或提升后惯性滑│速度≥20km/h或 │滑行车(过山车)、滑道、疯狂┃
┃行 │轨道高度≥3m │老鼠、滑索、矿山车、急流勇 ┃
┃ │ │进、弯月飞车等 ┃
┠──────────────┼────────┼──────────────┨
┃绕垂直轴旋转、升降 │回转直径≥10m或 │章鱼、波浪秋千、超级秋千、自┃
┃ │运行高度≥3m │控飞机等 ┃
┠──────────────┼────────┼──────────────┨
┃用挠性件悬吊并绕垂直轴旋转、│高度≥30m或运行 │飞行塔、观览塔、波浪飞椅、豪┃
┃升降 │高度≥3m │华飞椅等 ┃
┠──────────────┼────────┼──────────────┨
┃在特定水域运行或滑行 │高度≥5m或速度 │直(曲)线滑梯、浪摆滑道、峡┃
┃ │≥30km/h │谷漂流等 ┃
┠──────────────┼────────┼──────────────┨
┃弹射或提升后自由坠落(摆动)│高度≥20m或 │探空飞梭、蹦极、空中飞人等 ┃
┃ │高差≥10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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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目录
(一)设计说明书
设计方案;结构特点;工作原理;主要技术参数的选取;主要设计依据(必要时应当有地质勘察报告、气象资料及特殊使用要求等);主要受力部件;对制造、运输方面的特殊要求等。
(二)相关的设计计算书
重要结构件强度、刚度计算;主轴及重要销轴强度、刚度计算;关键焊缝强度计算;机械传动系统计算(包括传动件及电动机、减速机选择);液压(气压)传动系统计算;运动参数计算;提供土建设计的受力参数等。
(三)相关的图纸
图纸目录、总图及主要零部件图、液压(气动)原理图等。
(四)电气资料
电气设计说明、电气系统计算(短路电流、电机起动电压降等)、电气原理图、控制程序、流程图、控制柜(操作箱)元件布置图;配备的主要电器元件的资料、避雷和接地、平面图等。
(五)产品使用维修说明书
设备概述及结构原理;技术性能及参数;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乘客须知;保养及维护说明(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的内容和要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安装及调试方法和要求;外购件(主要机电产品)的使用要求;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的设计使用寿命;对操作维修人员的要求;电气及液压(气动)原理图;日常润滑部位等。
(六)其它相关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土建设计审查通过的证明文件;必需的零部件、材料检验试验报告;境外检验机构审查与检验报告;设计鉴定机构所需的必要资料等。
附件3: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申请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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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 单位名称 │ (公章) ┃
┃位 │ │ ┃
┃ ├───────┼────────────────────────────┨
┃ │ 单位地址 │ ┃
┃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邮政编码 │ ┃
┃ ├───────┼───────────┼───────┼────────┨
┃ │ 传 真 │ │ 联系电话 │ ┃
┃ ├───────┼───────────┼───────┼────────┨
┃ │ 电子信箱 │ │鉴定送审人员 │ ┃
┃ ├───────┼───────────┼───────┼────────┨
┃ │ 鉴定送审时间 │ │申请鉴定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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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 单位名称 │ ┃
┃位 │ │ ┃
┃ ├───────┼────────────────────────────┨
┃ │ 单位地址 │ ┃
┃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邮政编码 │ ┃
┃ ├───────┼───────────┼───────┼────────┨
┃ │ 传 真 │ │ 联系电话 │ ┃
┃ ├───────┼───────────┼───────┼────────┨
┃ │ 电子信箱 │ │文件设计负责人│ ┃
┠───┼───────┼───────────┼───────┼────────┨
┃设计设│ 设备种类 │ 大型游乐设施 │ 设备类型 │ ┃
┃备 │ │ │ │ ┃
┃ ├───────┼───────────┼───────┼────────┨
┃ │ 设备型式 │ │ 设备级别 │ ┃
┃ ├───────┼───────────┼───────┼────────┨
┃ │ 设备名称 │ │ 设备型号 │ ┃
┃ ├───────┼───────────┼───────┼────────┨
┃ │ 设备参数 │ │ 主体结构形式│ ┃
┠───┼───────┼───────────┼───────┼────────┨
┃设计文│ 设计来源 │ │ 设计日期 │ ┃
┃件 │ │ │ │ ┃
┃ ├───────┼───────────┼───────┼────────┨
┃ │ 总图图号 │ │ 设计审核人│ ┃
┃ ├───────┼───────────┼───────┼────────┨
┃ │ 设计依据 │ │ │ ┃
┃ ├───────┼───────────┼───────┼────────┨
┃ │主要设计人员(│ │ │ ┃
┃ │姓名、学历、技│ │ │ ┃
┃ │术职称、完成部│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设备设│ 项 目 │ 运行方式 │ 项 目 │ 运行方式 ┃
┃计运行│ │ │ │ ┃
┃方式 │ │ │ │ ┃
┃ ├───────┼───────────┼───────┼────────┨
┃ │ 工作原理 │ │ │ ┃
┃ ├───────┼───────────┼───────┼────────┨
┃ │ 运动特点 │ │ │ ┃
┃ ├───────┼───────────┼───────┼────────┨
┃ │ 传动方式 │ │ │ ┃
┃ ├───────┼───────────┼───────┼────────┨
┃ │ 电气控制方式 │ │ │ ┃
┃ ├───────┼───────────┼───────┼────────┨
┃ │ │ │ │ ┃
┠───┼───────┼───────────┼───────┼────────┨
┃设备设│ 项 目 │ 参数数值 │ 项 目 │ 参数数值 ┃
┃计参数│ │ │ │ ┃
┃ ├───────┼───────────┼───────┼────────┨
┃ │ 载客人数 │ │ │ ┃
┃ ├───────┼───────────┼───────┼────────┨
┃ │ 适用乘客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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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
┃鉴定│序号│文件名称│图号或编号│ 纸型│数量或页数┃
┃送审│ │ │ │ │ ┃
┃设计│ │ │ │ │ ┃
┃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 ┃
┃受理│鉴定机构:(公章) ┃
┃ │ ┃
┃ │受理人员: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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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需要填写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
2.“设计来源”选择填写:新开发的产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后重新设计的产品;境外设计、制造在境内安装使用的产品;已投入使用的产品;改变主要技术参数的改造等。
3.“适用乘客”选择填写:成人;儿童;成人儿童均可以。
4.“传动方式”选择填写:机械 ;液压 ;气动 或其他。
5.结构形式一样,不同规格的系列产品,可以以一并申请,进行一次鉴定。
6.申请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附设备简图。
7.本表一式两份,鉴定机构签署意见后一份返给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8.此表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自行复制。
附件4: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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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编号│ 鉴定项目 │ 鉴定要求 ┃
┠─────┼──┼─────────┼──────────────────────────────┨
┃1. │1.1 │主要技术参数 │技术性能和参数(运行速度、倾角、坡度、加速度、加速度变化值、┃
┃技术参数 │ │ │制动时间和距离、转弯半径、起动性能等)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 │ │ │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1.2 │环境影响 │环境条件对运转的限制,如风、雨、腐蚀、极热极冷等条件应当满足┃
┃ │ │ │安全条件。 ┃
┠─────┼──┼─────────┼──────────────────────────────┨
┃2.关键 │2.1 │金属结构 │支柱、梁、框架、支撑、吊挂构件等结构应当考虑应力集中、振动、┃
┃部位结构 │ │ │动载、循环载荷、风险程度和环境的影响,安全系数选取、主要焊缝┃
┃ │ │ │的布置、施焊和热处理、探伤要求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保┃
┃ │ │ │证安全的要求。 ┃
┃ ├──┼─────────┼──────────────────────────────┨
┃ │2.2 │运行轨道 │运行轨道结构主要联接及焊缝的布置、施焊和热处理、探伤要求应当┃
┃ │ │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2.3 │轴类等机械零件 │轴类等机械零件的结构应当满足设计、热处理、探伤要求,符合安全┃
┃ │ │ │技术规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2.4 │标准件及定型产 │机加工或外购的标准件应当满足设计、热处理、探伤要求;高强度螺┃
┃ │ │品 │栓等级选择及预紧力、外购的定型机电产品应当满足设计和保证安全┃
┃ │ │ │的要求。 ┃
┃ ├──┼─────────┼──────────────────────────────┨
┃ │2.5 │链条和钢丝绳 │链条和钢丝绳的性能应当满足载荷作用下动载和疲劳的要求。 ┃
┃ ├──┼─────────┼──────────────────────────────┨
┃ │2.6 │载客装置 │座席、座舱、滑车等载客装置的结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
┃ │ │ │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2.7 │其他结构 │站台、平台、楼梯、天桥、栅栏的设置与结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 ┃
┃ │ │ │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3.材料 │3.1 │金属材料 │主轴、重要销轴及其他关键零件所用金属材料应当满足安全要求,热┃
┃ │ │ │处理和无损探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 ├──┼─────────┼──────────────────────────────┨
┃ │3.2 │非金属材料 │非金属材料的强度、抗老化性能、环保性能、工艺性能应当满足安全┃
┃ │ │ │要求,符合国家标准。 ┃
┠─────┼──┼─────────┼──────────────────────────────┨
┃4. │4.1 │机械传动装置 │机械传动装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满足安全要求。 ┃
┃传动和制 │ │ │ ┃
┃动部分 │ │ │ ┃
┃ ├──┼─────────┼──────────────────────────────┨
┃ │4.2 │液压及气动装置 │液压及气动装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满足安全要求。 ┃
┃ ├──┼─────────┼──────────────────────────────┨
┃ │4.3 │制动装置 │制动装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满足安全要求。 ┃
┃ ├──┼─────────┼──────────────────────────────┨
┃ │4. │设备润滑系统 │润滑方式、润滑部位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
┠─────┼──┼─────────┼──────────────────────────────┨
┃5. │5.1 │乘客的约束物 │游乐设施的乘人部分对乘客的约束应当与其运动特点相符,周围 ┃
┃限制和 │ │ │的缓冲物应当满足保证安全的要求。 ┃
┃保护乘 │ │ │ ┃
┃人的安 │ │ │ ┃
┃全保险 │ │ │ ┃
┃装置 │ │ │ ┃
┃ ├──┼─────────┼──────────────────────────────┨
┃ │5.2 │保险装置(二道保险│安全装置必须可靠,满足技术规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所 ┃
┃ │ │、门锁) │有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关键部位,应该并能够采取保险措施时,应 ┃
┃ │ │ │当采取保险措施,保险措施必须可靠和有效。 ┃
┃ ├──┼─────────┼──────────────────────────────┨
┃ │5.3 │限速装置 │ ┃
┃ ├──┼─────────┼──────────────────────────────┨
┃ │5.4 │缓冲装置 │ ┃
┃ ├──┼─────────┼──────────────────────────────┨
┃ │5.5 │行程及限位装置 │ ┃
┃ ├──┼─────────┼──────────────────────────────┨
┃ │5.6 │防碰撞装置 │ ┃
┃ ├──┼─────────┼──────────────────────────────┨
┃ │5.7 │过载过压保护装置 │ ┃
┃ ├──┼─────────┼──────────────────────────────┨
┃ │5.8 │自动控制装置 │ ┃
┃ ├──┼─────────┼──────────────────────────────┨
┃ │5.9 │设备安全罩 │ ┃
┃ ├──┼─────────┼──────────────────────────────┨
┃ │5.10│疏散游客的措施 │必须有故障状态下疏散游客的措施。 ┃
┠─────┼──┼─────────┼──────────────────────────────┨
┃6. │6.1 │电气设备 │设计和选用设备必须满足工况和保证安全要求。 ┃
┃电气部 │ │ │ ┃
┃分 │ │ │ ┃
┃ ├──┼─────────┼──────────────────────────────┨
┃ │6.2 │电器元件和导线 │ ┃
┃ ├──┼─────────┼──────────────────────────────┨
┃ │6.3 │漏电保护装置 │ ┃
┃ ├──┼─────────┼──────────────────────────────┨
┃ │6.4 │避雷和接地装置 │ ┃
┃ ├──┼─────────┼──────────────────────────────┨
┃ │6.5 │安全保护系统 │设计必须满足工况和保证安全要求。 ┃
┃ ├──┼─────────┼──────────────────────────────┨
┃ │6.6 │电压与绝缘 │ ┃
┃ ├──┼─────────┼──────────────────────────────┨
┃ │6.7 │电气系统设计 │ ┃
┠─────┼──┼─────────┼──────────────────────────────┨
┃7. │7.1 │设计说明书 │设计依据标准和规程应当正确;技术性能及参数应当符合标准要 ┃
┃设计资 │ │ │求;运行方式应当可靠。 ┃
┃料 │ │ │ ┃
┃ ├──┼─────────┼──────────────────────────────┨
┃ │7.2 │设计计算书 │计算项目应当齐全;采用的公式应适当,各种参数的选取应当合 ┃
┃ │ │ │理(如动载系数、应当力集中系数、传动效率、材料强度、许用 ┃
┃ │ │ │应当力等);受力分析、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应当完整正确;选 ┃
┃ │ │ │取的标准机电产品(型号、功率、扭矩等)应当满足工况的要 ┃
┃ │ │ │求;强度(安全系数)、刚度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保 ┃
┃ │ │ │证安全的要求。 ┃
┃ ├──┼─────────┼──────────────────────────────┨
┃ │7.2 │产品使用说明书 │内容应当全面,无遗漏;操作规程应当正确合理;乘客须知中重 ┃
┃ │ │ │要内容无遗漏,其规定应当合理。 ┃
┠─────┼──┼─────────┼──────────────────────────────┨
┃8.其他 │ │ │ ┃
┃要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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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报告编号:
设备种类: 大型游乐设施
设备类型:
设备型式:
设备名称:
申请单位:
设计单位:
批准日期:
鉴定机构: (盖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书适用于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的鉴定。
2.本报告书无鉴定、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鉴定 机构章无效。
3.本报告书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 ,字迹应当工整,涂改无效。
4.本报告书一式二份,由鉴定机构和申请单位分 别保存。
5.申请单位对鉴定报告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报 告书十五日内,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材料。
鉴定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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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
┠──────┼──────────┼──────┼─────────┨
┃ 申请单位 │ │ 设计单位 │ ┃
┠──────┼──────────┼──────┼─────────┨
┃ 设备类型 │ │ 设计日期 │ ┃
┠──────┼──────────┼──────┼─────────┨
┃ 设计属性 │□新设计 □修改设计│ 鉴定属性 │ □鉴定 □确认 ┃
┠──────┼──────────┼──────┼─────────┨
┃ 鉴定地点 │ │ 鉴定日期 │ ┃
┠──────┼──────────┼──────┼─────────┨
┃ 鉴定依据 │ │ 鉴定人员 │ ┃
┠──────┼──────────┼──────┼─────────┨
┃ 复审日期 │ │ 复审人员 │ ┃
┠──────┼──────────┴──────┴─────────┨
┃ 鉴 │ ┃
┃ 定 │ ┃
┃ 结 │ ┃
┃ 论 │ ┃
┃ │ ┃
┃ │ ┃
┃ │ ┃
┠──────┼───────────────────────────┨
┃鉴定所覆盖范│ ┃
┃围 │ ┃
┠──────┼───────────────────────────┨
┃ 备 注 │ ┃
┠──────┴───────────────────────────┨
┃ (鉴定机构章) ┃
┃鉴定: 审核: 批准: 年 月 日 ┃
┠─────────────────┬────────────────┦
┃ 主要技术参数 │ │
┠─────────────────┼────────────────┤
┃ 主要设计依据 │ │
┠─────────────────┴────────────────┤
┃ 简 图 │
┠──────────────────────────────────┤
┃ │
┗━━━━━━━━━━━━━━━━━━━━━━━━━━━━━━━━━━┙
┏━━━━┯━━┯━━━━┯━━━━┯━━━┯━━━┓
┃项目类别│编号│鉴定项目│鉴定结果│结 论│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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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
编号:
┏━━━━━━━━━━━━━┯━━━━━━┯━━━━━━━┯━━━━━━━━┓
┃ 申请鉴定设施名称 │ │ 鉴定日期 │ ┃
┠─────────────┼──────┴───────┴────────┨
┃ 申请鉴定单位 │ ┃
┠─────────────┼───────────────────────┨
┃ 主要技术参数 │ ┃
┠─────────────┼───────────────────────┨
┃ 主要鉴定依据 │ ┃
┠─────────────┴───────────────────────┨
┃鉴定意见:(可以另加附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鉴定机构章) ┃
┃ 鉴定人员: 年 月 日 ┃
┠───────┬─────────────────────────────┨
┃ 备 注 │ ┃
┠───────┴─────────────────────────────┨
┃整改情况:(可以另加附页) ┃
┃ ┃
┃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章) ┃
┃ 负责人: 日期: ┃
┠─────────────────────────────────────┨
┃复 审 补 充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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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资 料 名 称│ 页(张)数 │资料编号│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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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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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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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意见:(可以另加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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