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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42:44  浏览:9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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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200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我院制定了《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人民法院内部分工。人民法院,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申请,由立案庭登记后及时移交行政审判庭审查,由行政审判庭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由行政审判庭执行。
二、关于费用的收取。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案件,每件收取一万元以下受理费。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不再收取受理费。采取冻结措施的实际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各地在执行中对遇到的问题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并及时向我院反馈。

200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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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

国家外国专家局


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根据我国需要应聘来华利用专业技术特长从事相应工作并需办理职业(Z)签证的外国专家,均须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以下简称确认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来华服务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应聘来华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来华从事科学、技术、工程、经济、管理、商贸、财会、税务、金融、法律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四)应聘来华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上述第三、第四类外国专家一般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从事五年以上本专业工作,掌握所要承担工作范围内的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来华从事我国急缺的专业技术工作,或担任大中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五)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籍代表。
第三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确认件的统一印制、分发、监督管理和部分签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确认件的签发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负责本部门及隶属单位确认件的签发和管理。
第二章 确认件的申请与签发
第四条 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一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须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经济技术类),并向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确认件签发部门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或中外经贸合同复印件;
(二)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履历、健康状况证明;
(三)拟聘请外国专家来华服务岗位和时间证明。
经确认件签发部门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五条 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二类外国专家的单位,必须经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文教类),根据外国专家来华的不同渠道,分别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通过政府、友好城市和校际交流协议派遣的外国专家,需提交协议复印件或由签约部门印发的外国专家名册;
(二)经批准登记的境外组织派遣的外国专家,需提交该组织与中方签订的协议复印件,或由签约部门或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外国专家名册;
(三)通过自荐和他人介绍的外国专家,需提交外国文教专家中介机构开具的《职业介绍证明》和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发的标准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中外合作办学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聘请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需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属学校聘请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外国专家人选;其他单位聘请的,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确认件签发部门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六条 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三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须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经济技术类),并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请外国专家理由的报告;
(二)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履历、专业资格、健康状况证明;
(三)与应聘外国专家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的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确认件签发部门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七条 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四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须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经济技术类),并向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确认件签发部门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履历、专业资格、健康状况证明;
(三)与应聘外国专家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经确认件签发部门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八条 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五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须直接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拟任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外籍代表的履历、健康状况证明;
(三)对拟任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外籍代表的任命书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九条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在各地的隶属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可由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区的确认件签发部门签发确认件。
第三章 确认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拟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确认件原件、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证件向中国的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Z)签证。
中国的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为外国专家核发Z签证后,留存确认件原件。
第十一条 办理确认件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抵华十五日内,持有效护照、证件,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教育委员会、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或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办理《外国专家证》,并凭《外国专家证》和其他有关证明在抵华三十日内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签发确认件。对伪造确认件、伪造事实骗取确认件等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和《外国专家证》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华侨专家来华工作,台湾地区专家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香港、澳门地区的专家来内地工作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的国际合作司(外事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西政发〔2005〕41号
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六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接受州委的领导,州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三、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团结干事;深入实际,贴近群众,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州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州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州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五、州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六、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并主持州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州长、州长助理协助州长工作。

七、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州长、州长助理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代表州政府处理与其他地州、市之间的事务。

副州长、州长助理既要按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州政府工作效率。

九、州长出州、出国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州政府工作。

十、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

十一、州政府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等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州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律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条例议案的讨论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大额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地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州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条例制定和修改议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确保条例议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规章和州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州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州政府备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州政府讨论的条例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州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州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州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三、州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四、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重大决策;

2、决定和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3、讨论条例草案和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4、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5、讨论其他需要州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五、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讨论通过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条例草案;

3、讨论通过州政府规范性文件;

4、讨论确定向省政府或者州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

6、分析州内、省内、国内外形势;

7、讨论需要由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州政府常务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安排州政府副秘书长、政府系统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州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七、州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受州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州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三十八、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副州长按分工协调审核后报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

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州政府领导签发。

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州长。

三十九、规范和减少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充分发挥州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一般在年初报经州长审批,形成计划,严格执行。

四十、州政府各部门在一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一次全州性工作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州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州政府办公室;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应当提前15天报送州政府办公室,由州政府办公室呈送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州政府领导决定召开的全州性会议,按州政府领导的指示办理。

四十一、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经州政府同意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一般不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确需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须报州长或主持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批。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参加;州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通知乡镇及乡镇以下单位参加。

四十二、州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的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四十三、凡属副州长、州长助理或州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提交州政府会议讨论。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四、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遵循党的路线、方针,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2000〕2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四十五、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批。

四十六、州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性报告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签名或圈阅则表示“同意”请求的事项。签署文件应当使用碳素、蓝黑钢笔或者毛笔。

四十七、州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条例草案、人事任免,由州长签署。

四十八、以州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审核后,重大事项报州长签发,一般事项由分管的副州长、州长助理签发。

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州长签发或核报州长签发。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九、除州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均统一由州政府办公室报送州政府领导审批,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州政府领导个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州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好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提高决策能力和工作水平。

五十一、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二、州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搞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三、州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题词,特殊情况需请领导题词、题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政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五、州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

五十六、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州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州政府,由分管副州长进行协调或作出裁定。

五十七、对国务院、省政府及州政府决定的事项,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坚决执行,认真办理,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确保政令畅通,并及时向州政府汇报落实情况。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部门、本地区所发文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也要及时督办,抓好落实。

五十八、州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控制。州政府组织或经州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文字报道要简洁,电视口播要简短,一般性内事活动可用一句话新闻报道。州政府领导下基层开展一般性调研、检查等活动不安排新闻记者随行,一般不作新闻报道。

五十九、州长、副州长出访,由州政府外事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省审批。

州政府各部门(含州属机构)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出访,由州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分管副州长同意,正职报分管外事的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批准,副职报分管外事的副州长批准。

要从严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考察,州政府及各县、市,各部门领导出国考察,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但不是每年都要出去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

六十、州长、副州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州外事办公室审核,报州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州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州政府领导自行决定。

会见港、澳、台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州政府批准。

六十一、州政府领导接待来州客人,除参加州委、州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原则上按对等、对口原则安排有关领导代表州政府宴请一次,其他领导可到驻地看望客人,但不再安排宴请。

六十二、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离州外出(出访)或休养、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州长报告,经批准后,并由联系工作人员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州政府办公室值班室或秘书科,由秘书科通报其他领导同志。出差(出访)结束后,应向州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州政府其他领导。

六十三、州政府各部门领导离州外出,正职应当事前向州长和州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副职向州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通知州政府办公室秘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