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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完成今年国库券发行任务和做好兑付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23:32  浏览:81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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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完成今年国库券发行任务和做好兑付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完成今年国库券发行任务和做好兑付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我国国库券发行任务已下达到各地,但发行情况并不好。为确保完成今年国库券的发行任务,积极做好到期国库券的兑付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最近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要保证今年国库券发行任务的完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政治任务来抓,并切实细致地做好工作”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这项工作,对本地区国库券发行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各种促销措施
真正到位。
二、今年国库券发行任务已全部列入预算,个别地区有困难的,可在省内调剂解决,中央一律不调减任务。国库券发行截止日期为6月底,少数确有困难的可以推迟到7月15日。
三、要充分发挥组织认购和柜台销售的主渠道作用,切实解决群众买国库券难的问题。各地要将国库券任务具体落实到厂矿、企业、机关团体和各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群众认购。各级政府要从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采取预约登记、上门服务等方式,方便
群众购买。银行储蓄网点和邮政储蓄网点要积极销售国库券,对拒不接受销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各级财政、银行要保证国库券券面及时到达基层销售网点,暂时不到位的,可以开具代保管单,待国库券券面到位时换回。
四、国债是证券中介机构经营的主要金融商品,凡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都要由当地政府或国债管理部门组织认购国库券。
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凡提前完成国库券发行任务的,证券委和证监会可根据财政部提供的名单,提前办理包括股票在内的其他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审批事宜。未完成国库券发行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一律不准发行其他有价证券。


国库券的发行款要及时上解,严禁各级财政、金融机构和任何单位截留、挪用。
六、积极做好以旧券换新券的工作。以旧券换新券是指在兑付今年到期的国库券本息时,在自愿的原则下,动员持券人换购今年新发行的国库券。这项工作在兑付期开始前就可以结合国库券的发行工作一同进行,财政、银行、邮政等部门的网点都要办理这项业务,以方便群众换买新发
行的国库券。以旧券换新券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七、今年财政、邮政系统办理国库券还本付息的兑付资金,采取在财政部下达的额度内用发行款抵拨的办法解决。由于这项工作政策性比较强,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保证还本付息的资金及时到位,抵拨款数要严格掌握在财政部下达的额度内,并确保超额度发行款
及时上解。对抵拨款指标不足的,由财政部另拨专款解决。银行系统办理今年到期国库券还本付息的兑付资金,由银行单独向财政部结算。
八、国库券的兑付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国家的信誉和社会的安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继续组织财政、金融、邮政等部门多渠道办理兑付,保证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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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商业部门肉蛋卫生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商业部、卫生部


商业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商业部门肉蛋卫生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商业部、卫生部



食品卫生法颁布以来,在各级党政领导下,卫生部门和商业部门对肉蛋食品的卫生检测做了很多工作,对保证商品卫生质量,落实食品卫生法起到了较好的作用。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指示精神,为了健全国营商业部门所属食品主管部门对肉蛋品的卫生监督检
测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部门的肉联厂、屠宰厂、加工厂负责做好厂内卫生检疫工作,对本厂所生产的肉蛋产品经常进行检测,做好记录,定期向主管部门统计上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主管部门的检测单位(包括检测站、化验室、研究所和承担食品主管部门检测任务的肉联厂化验室),凡具备一定的检测条件(即:配备有大专或助工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能够正确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中常检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
测),并经同级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认可以后,即可负责对所辖地区内国营商业部门各厂、店生产和销售的肉蛋品进行抽样监督检测,负责出具卫生检验证明。
(一)监测品种,重点是熟肉制品、优质产品和名、特、新产品,必要时抽测鲜肉、原、辅料和有关工具、用具等中间环节。(二)抽检比例和采样方法,由各地食品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执行办法。(三)检测项目和方法,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卫生检验方法执行。(四
)检测费用(包括与检测有关的费用),由各地食品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确定,列入企业生产成本,具体收费方法请各地自定。已列为事业费的,由主管部门核发,不再重复收费。(五)产品监测结果,应详细记录列档,并定期上报主管单位,同时抄报同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食品主管
部门应在一定范围内定期予以公布,以促进企业的卫生管理工作。
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食品主管部门的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必要时可对企业进行抽检、复检。对于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要依法处理。
四、食品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工作是卫生检疫工作的一部分,应由各级食品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和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部门所属的食品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本部门的检测单位进行一次审定。凡符合条件的,即由双方共同协商有关事宜,及早开展监督检测工作,并报卫生部防疫司和商业部食品局备案。目前尚无检测条件的省、市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
展这一工作。今后凡有新增检测单位,均按上述程序办理。



1986年4月10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建〔2002〕163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尽快适应我国加入WTO形势的需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现将《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冀施工企业的统一管理,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线路管道、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铁路、交通、水利等施工经营活动的进冀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进冀施工企业,系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施工企业,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驻地不在河北省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冀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各设区市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注册备案登记

第四条 进冀施工企业必须办理进冀注册备案登记手续,未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参与工程投标和承揽工程施工任务。
一个企业(法人单位)只能办理一个备案登记证。
第五条 进冀施工企业进冀备案分单项工程备案和企业年度备案两种。在冀没有工程业绩的只能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在冀有施工业绩和固定办公场所且在安全、质量、市场行为未出现事故和违纪行为的,可在下一年度申请办理企业年度备案。
第六条 进冀注册备案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冀介绍信;
(二)建设单位邀请函;
(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六)拟进冀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上岗证书、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书。
第七条 进冀施工企业办理单项注册备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上述第六条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并填写"企业进冀申请表",到拟进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建设厅对进冀资料复核合格后,核发进冀施工企业备案证或单项工程注册备案证。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上、中、下旬分三次集中办理进冀企业登记备案。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八条 外埠进冀企业一经注册备案,就视同为我省企业,其依法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保护。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进冀施工企业视同本地企业同样对待,定期进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规范标准的培训。
第十条 进冀施工企业应接受当地和进入地省市建设行政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稽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进冀施工企业要按建设部和省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对职工进行培训,保证职工执业安全和专业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年度注册企业一次性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下列企业取消进冀资格:
(一)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
(二)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未办理进冀注册和招投标手续承揽工程施工任务;
(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发生重大刑事案;
(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给社会造成一定影响;
(五)出卖、转让注册登记证;
第十三条 进冀施工企业发生治安责任事故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除取消进冀资格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进冀企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三十天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