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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有关工作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07:24  浏览:8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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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有关工作的函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有关工作的函



建住房开函[2003]096号

各有关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及时掌握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加强宏观调控和对重点地区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和指导,根据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2003年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部署,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已于6月底在上海、杭州等14个城市试运行,按照计划年底前在全国35个大中城市全面开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房地产管理与房地产开发分设的城市,要明确牵头单位,建立协调小组,共同做好预警预报信息系统的运行工作,并于9月30日前将牵头单位及联系人反馈我司。

  2、10月初将下发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指标体系、指标解释和信息系统软件,并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请各城市按照附件2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该信息系统软件的基础版本由部里免费提供;各城市可向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申请取得软件,并根据当地市场管理情况进行修改完善;系统维护费用由各城市自筹解决。

  联系人:吴旭彦

  联系电话:010-68393057

  传真:010-68394297

  电子邮件:wuxuyan@mail.cin.gov.cn

  附件

  1: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简介

  2:预警预报信息系统运行所必备的软硬件条件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

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简介

  根据六部委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监测,需建立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

  一、基本思路

  根据房地产市场区域性强、差异较大的特点,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以城市为单位进行。达到两个目的:

  1、通过对房地产市场信息准确、全面、及时的收集和发布,为政府、企业、消费者提供有价值的各类信息数据,供市场调研、分析决策参考,引导房地产市场理性投资和消费。在城市使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全省及全国市场运行情况。

  2、利用该信息平台提供的各项房地产数据,实现动态监测和管理,及时反映问题、发现问题,便于实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调控。

  考虑到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紧迫性和现状条件,预警预报指标体系的建立拟分两步走。第一步工作,先抓紧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所必须的信息系统。第二步工作,在积累数据、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指标体系。

  二、基本要求

  尽量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房地产市场信息,以便于对区域性和结构性问题的及时掌握,其基础工作是数据分类采集,在数据采集时应对一个城市及该城市内不同区域的各类商品房进行细分(按用途、价位、套型、结构、类型、层次等)。

  按照上述设想和要求,理想的信息系统应包括地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GIS)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交易登记、土地使用权交易三大信息系统的数据库组成。目前我们先准备建立的是房屋交易登记、房地产开发项目两个信息系统。体系建成后,可即时生成有关项目的开发建设,商品房预售、销售,存量房买卖、交易、租赁、抵押贷款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状况及动态数据,为房地产预警预报指标体系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可满足国家、地方、企业统计报表分析,企业资质管理、信用档案管理、项目动态管理、交易登记管理的需要。

  三、主要特点

  1、对现时的各分散的信息系统进行整合,不同模块数据可实现共享和联动更新。

  2、可实现网络报送、网络管理、网络公布信息。

  3、以楼盘表为模块,可保证基本数据取得的完整性,时效性及方便性。在此基础上,可生成大量的供市场监测和分析的各类数据图表。

  四、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及应用

  由建设部牵头,在委托厦门建设与管理局开发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系统基础上,已选择上海、天津、重庆、长沙、深圳、杭州、郑州、西安、大连、厦门、哈尔滨、南京、南昌、成都等14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试运行,年底前在全部35个城市开通。

  附件2:

预警预报信息系统运行所必备的软硬件条件

  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以大型数据库为后台,需要对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数据进行全面采集。所有数据采用集中式的管理方法,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及准确性。系统需配备运行所需的服务器及宽带网络。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互联网报送数据到系统数据中心,由管理端程序进行数据校验及汇总,完成房地产动态数据采集工作。运行信息系统的城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数据能力;

  (二)具有大型数据库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设备维护和信息系统管理,或由专业软件公司作技术支持;

  (三)有必要的设备配置,具体要求如下:

  城市数据中心需要各自配备服务器、软件及宽带网络,安装上网报送的软件系统。

  1、服务器配置要求:(建议购买售后服务良好的品牌机)

  (1)INTEL_XEON2.0G CPU。

  (2)硬盘80G两个。

  (3)512M以上DDR内存。

  2、服务器端软件要求:

  (1)正版WINDOWS2000 SERVER操作系统。

  (2)正版SQL SERVER2000版本。

  3、企业端要求:

  (1)软硬件要求:配备奔Ⅲ以上PC机,具备上网条件(拨号或宽带);具备WINDOWS98以上系列操作系统、浏览器IE5以上版本。

  (2)企业信息报送人员要求:需要计算机基本操作熟练,会上网,会使用常用办公软件,从事房地产统计、财务工作或办公文档管理工作的人员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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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2号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信息产业部要求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公布其服务质量状况,以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掌握、监督电信服务质量状况,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不断改善和提高电信服务质量,也便于用户选择电信业务,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将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通报的2001年7月-12月服务质量状况内容公布如下:
 一、 发布通报时间
 2002年2月20日-3月1日
 二、 发布媒体
 人民邮电报,信息产业部网站;
 三、 通报内容
 2001年7月-12月服务质量状况,包括:
 (一) 公司简介:名称、主营业务、用户数、联系电话等。
  (二) 文字报告:半年来在服务工作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下半年的服务承诺等。
 (三) 主要服务指标:
  1、固定电话:装、移机时限,障碍修复时限,网络接通率,计费差错率等(时限类指标包括最长时间、平均时间和及时率,以下同)。
  2、移动电话:业务变更时限,恢复通话时限,障碍修复时限,网络接通率,无线信道拥塞率,通话中断率,计费差错率等。
 3、电话信息服务:信息准确率,计费差错率等。
  4、无线寻呼:话务员应答时限,恢复开通时限,系统接通率,无线呼通率等。
  5、分组交换业务:预受理时限,装、移机时限,障碍修复时限,来去呼叫接通率,网络可用性等。
  6、帧中继业务:预受理时限,装、移机时限,障碍修复时限,网络可用性等。
  7、数字数据业务:预受理时限,装、移机时限,障碍修复时限,网络可用性等。
  8、互联网接入业务:预受理时限,装、移机时限,障碍修复时限,接入服务器忙时接通率,本地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等。
 9、租用电路:预受理时限,电路开通时限,障碍修复时限等。
  以上指标定义详见《电信服务标准(试行)》(登载在信息产业部网站www.mii.gov.cn 及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网站www.chinatcc.gov.cn上)。
  (四) 用户咨询投诉:受理投诉电话、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处理满意率等。
 (五) 声明:保证本通报内容客观、真实、准确。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OO二年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施的出口退税政策,对鼓励和扩大出口创汇,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出口退税规模增长过猛、退税增长大大超过征税和出口额的增长、出口骗税严重等问题,致使大量财政收入流失,有些守法经营的出口企业应退税款不
能及时到位。为此,国务院决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根据实际税负情况适当调低出口退税率,并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出口货物实际税负分类设置退税率。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为: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
二、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按上述规定的退税率予以退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免(退)税。
三、内资生产企业及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本环节应纳的增值税,并按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对确因出口比重过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不足
部分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退税(进项货物属免税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不能按此抵扣或退税)。
四、1995年6月30日前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原退税率退税;1995年7月1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退税。
五、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大型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宗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经省级国家税务局、经委或经贸委(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外经贸委审核,并在7
月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原退税率退税。
六、海关应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的报关查验工作,提高对需退税出口货物的查验比例,严格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严格实行结汇与退税挂钩。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必须附送已办完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请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外经贸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核销管理办法,做到既严格管理,又手续简便。
八、各级财政、税务、外经贸、银行、外汇、海关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
九、各级外经贸管理部门应要求、鼓励各类出口企业通过加强经营管理,降低出口成本,提高出口卖价,进一步搞好出口工作。
十、本通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并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9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