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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47:58  浏览:9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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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40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落实“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近期部对部分省区县际及农村公路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调研。从检查情况和近期的统计资料看,西部地区通县公路收尾工程进展顺利,工程总体质量较好;县际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较通县公路有所提高,在建项目工程质量较好,但开工项目明显偏少;通乡公路进展较为滞后,通村公路建设信息不畅。

  农村公路建设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部分省区公路项目开工少,工程进度离计划工期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其原因除客观因素外,主观上思想不重视、职责不落实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部分省组织发动工作不到位,工作层面执行力度不够,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了工程开工。二是局部工程质量不稳定,部分项目存在质量隐患。如路基工程出现沉陷滑移;防护工程和安全设施偏少;砌筑工程石料尺寸偏小、砂浆不密实;水稳基层厚度不足;沥青面层摊铺及碾压温度过低;路面局部出现松散和损坏现象。三是统计渠道不畅,信息不准,统计数据漏报、混报和错报现象较为严重,不能准确及时反映全国农村公路建设情况,特别是通达工程和东部地区的通村公路缺失数据较多。

  今年是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开局之年,开好头,起好步至关重要。针对当前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加强县际和农村公路建设,是公路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拥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提高认识,狠抓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完成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安排,不辜负广大人民群众对公路交通事业寄予的厚望。

  二、正确把握县际及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各地要根据本地路网实际,科学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做到规划可行、规模适当、分步实施,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协调发展。在技术标准和路面结构的具体确定上,要按照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要求,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原则,综合考虑资金能力和交通量发展前景,不可攀大求全。

  三、积极筹措建设资金,控制工程造价,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核心是政策,关键是资金。国家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资重在引导,关键要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的积极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政策支持,加强行业管理,优化工程设计,控制工程造价。在资金监管上,严格中央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只能用于县际及农村公路工程款的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中提取其他费用支出。

  四、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散,涉及面广,执行层面经验不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工作,强化监督职责,落实质量责任,抓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县际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覆盖面要达到100%;通乡(镇)和通行政村公路改造项目,要结合实际,推行适宜的工程监理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监督机制,保证工程质量。

  五、加强示范工程管理,及时总结建设经验。为确保示范工程能够取得实效,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示范工程指导,着力研究探索四个方面工作的有效办法和措施:即如何把握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如何建立适宜的质量保证体系;如何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资金安全使用;如何建立养护管理长效机制。部将根据情况,于近期召开片区经验交流会议,组织现场交流,推广典型经验。

  六、认真总结通县公路建设经验,做好通县公路各项收尾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已近尾声,目前还有7.5%的路面工程量,主要集中在四川、云南、新疆、内蒙、西藏、重庆、黑龙江等省区的22个项目上。有关单位一定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通县公路收尾和验收工作。对进度滞后的项目,要立即派驻工作组蹲点,加强领导与现场监督,确保年内全面完成通县公路建设任务。对通县公路建设涌现的先进典型和行之有效的建设经验要大力宣传和推广,并指导县际及农村公路建设。

  七、要积极探索农村公路的长效养护机制。农村公路建成后,养护机制与养护资金问题非常突出。依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养的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深入调查研究,大胆探索体制创新,要主动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努力创建长效、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政策和养护机制。

  八、要切实加强信息上报工作,及时准确反映农村公路建设动态。通县公路建设月报表、县际及农村公路进度统计,是部掌握各地农村公路建设情况的重要渠道。请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切实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落实责任,切实加强信息统计工作,扭转农村公路统计数据不实的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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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11]4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1]41号
  

  为增强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11年年报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范要求,认真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2011年年报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好2011年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2011年年报审计是我国新审计准则实施的第一年,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新审计准则要求开展审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效执行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做好2011年年报审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一)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应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建立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促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内部控制”部分披露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重视内控信息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的要求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鼓励试点上市公司披露上述报告,主板上市公司自2012年起全面执行。试点上市公司如果仅针对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进行了内部控制的建设、评价和审计工作,需要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明确说明实施的范围和界定依据。

  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部分披露建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依据,本年内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内部控制”部分披露董事会对于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公司,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公司的自我评价意见不一致,公司应解释原因。应于2012年开始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的主板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在年报“监事会报告”部分就董事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明确表示意见。

  (三)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防范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应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内幕信息的流转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本年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自查情况及其责任追究情况,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或涉嫌内幕交易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及行政处罚情况。

  (四)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充分披露对外投资情况,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应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依法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情况。严禁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非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对外投资事项时应认真分析该投资方式的风险及影响,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切实履行对外投资的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投资理财的情况,包括资金来源、签约方、投资份额、投资期限、产品类型、预计收益、投资盈亏、是否涉诉等,并充分披露上述投资事项的表决程序及潜在风险。委托贷款除比照前述要求进行披露外,另需披露委托贷款的对象。

  (五)增强诚信意识,切实履行相关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增强诚信意识,切实履行在股改、资产重组、首次公开发行及再融资、股权激励等事项中所作的各项承诺。对不守信者的相关信息,中国证监会将记入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重要事项”部分说明各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详细列示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事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诺的履行情况等。如承诺未能及时履行的,应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

  (六)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维护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上市公司应积极通过并购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增强主业的独立性、完整性和透明度,从根本上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确实不能减少的关联交易,应定价公允,并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部分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因部分改制、行业特性、国家政策或收购兼并等原因导致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如存在,应披露相应的解决措施、工作进度及后续工作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对此作出承诺的,应在年报“重要事项”部分披露承诺的解决期限、解决方式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七)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严禁违规占用,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安全

  上市公司应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完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防范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如根据公司制度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和公司财务独立性。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重要事项”部分如实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上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应充分披露资金占用期初余额、发生额、偿还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公司应同时披露年审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发生资金往来的,应详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和资金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期初余额、发生额、偿还额、期末余额、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情况。

  (八)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鼓励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上市公司应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鼓励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上市公司应充分认识和披露公司在社会责任履行中的差距和不足,避免“报喜不报忧”的选择性披露情况。

  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或存在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公司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没有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公司,需明确披露“公司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如报告期内被行政处罚,应披露处罚事项、处罚措施及整改情况。

  (九)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回报股东,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上市公司应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提升股东回报,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应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充分披露利润分配信息,便于投资者进行决策。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股利分配情况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情况,以及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同时应披露本次股利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十)创业板上市公司应重视核心竞争力和风险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创业板公司应强化对核心竞争力及风险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09〕33号)的要求,如实披露核心竞争力及其重要变化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全面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

  在讨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风险因素时,应充分结合其现阶段所面临的特定环境,结合公司所处行业以及所从事的业务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对公司的核心优势、研发投入、风险因素等进行讨论时,可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予以细化说明。讨论与分析应充分解释财务数据的变动原因及其可能反映的重大趋势。鼓励公司披露管理层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各种关键业绩指标,并披露关于指标计算的假设、计算方法等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的背景信息。引用外部资料、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应说明资料、数据的来源。

  (十一)优化年报摘要的披露内容,提高年报信息的有效性

  为解决年报摘要中部分披露内容信息含量低、信息冗余问题,各上市公司应在保证上市公司充分披露年报信息的前提下,简化2011年年报摘要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提高年报披露的有效性。上市公司应按照《2011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见附件)要求进行2011年年报摘要的披露。

  三、正确理解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保证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一)恰当界定会计估计变更的生效日期

  一般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应自该估计变更被董事会等相关机构正式批准后生效。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中确定的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时点,除有确凿证据表明导致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情况在决议日之前即已存在的,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有关监管规定确定会计估计变更的适用时点。

  (二)合理区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

  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发生的有关事项中,判断某一事项属于报告年度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取决于该事项表明的情况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是否已经存在。对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发生的债务重组交易,如重组协议签订于日后事项期间,不属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三)关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计量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购买方的上市公司以发行本公司股票作为合并对价的,一般情况下,企业合并成本应以上市公司股票在购买日的公开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确定。在董事会就企业合并事项的决议公告日到购买日之间时间间隔较长,且在此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情况下,如果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股票同时附有一定限售期和限售条件的,可以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司发行股票的价值,并据此计算企业合并成本。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能够证明被购买方的公允价值可以更为可靠地确定,也可以以被购买方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企业合并成本。

  (四)合理确定金融资产及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充分披露公允价值确定基础

  公司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当采用适当方法合理确定公允价值,并以此为基础对相关交易事项进行处理。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时,应充分关注估值模型以及计算参数的合理性,并在附注中详细披露估值模型、重要参数的选取依据和估值过程,以及必要的敏感性分析。如果两年内对相同或类似项目均采用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估值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还应说明差异的原因。

  本期发生以明显高于账面价值的价格出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交易的,应在附注中比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披露要求说明交易作价的基础和依据。

  (五)结合公司经营业务状况,合理判断和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信息

  公司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具体经营业务的特点,正确理解、判断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并对重要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对于涉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应在营业外收入项目附注中充分披露补助的具体性质、内容、形式和取得时间。对于公司在以前年度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但报告年度因经营业务等的变化导致不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的,应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六)以控制为基础合理确定委托、受托经营情况下的合并范围

  公司应正确理解控制的含义,以同时拥有被投资方或其他主体财务和日常生产经营决策的主导权以及相应享有与决策权有关的经营损益为判断依据,确定控制能力的存在,并以控制为前提确定合并报表范围。在存在委托、受托经营的情况下,受托方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从委托或受托经营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权,相关经济利益、风险和报酬的归属,以及合同期限的长短、可撤销性等方面综合判断控制权的归属,并对判断的结果和依据作出充分披露。

  (七)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合理确定交易的经济实质及相关会计处理原则

  公司应根据对有关交易的经济实质进行分析确定相关的会计处理政策。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应合理分析盈利模式和交易方式创新对交易经济实质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会计政策,特别应关注债权与股权的划分、实质上风险的转移与形式上追溯权的关系等,按照最能够反映有关交易经济实质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四、严守职业道德、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履行应尽的审计程序

  (一)健全独立性制度,杜绝内幕交易

  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制度安排,明确对项目参与人员的独立性要求,组织员工对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股票买卖情况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股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并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二)加强质量复核,提高执业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业务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制定并实施适合自身特点的业务质量复核体系。复核中应关注项目组是否已就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业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以及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业务质量检查、评价与责任追究机制,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和未严格履行复核程序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规范内部控制审计,切实推进整合审计

  对于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公司,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其实施意见的要求执行与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坚持自上而下的审计方法,注重结合整合审计的要求,充分了解与认定有关的交易处理流程,识别出企业层面的控制及业务流程中可能发生的错报风险和相关的控制,测试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并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内部控制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结论应同时考虑财务报表审计中所进行的实质性测试结果,切实将整合审计落到实处。

  (四)关注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风险评估贯穿于审计全过程,关注销售确认、存货管理、资金往来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异常情况,考虑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以及是否可以通过追加审计程序降低风险。

  1. 关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完整性和公允性

  注册会计师应认真学习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监管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交易是否公允,交易对方是否为未识别的关联方。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执行查询工商资料、征询律师意见、实地走访、向重要股东和关键管理人员实施函证等程序识别关联方。对于管理层以前未识别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或重大关联交易,注册会计师应重新评估被审计单位识别关联方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存在管理层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2. 有效执行存货监盘程序

  注册会计师要高度重视存货监盘的重要性,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的存货要安排足够的审计人员现场监盘。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性质或位置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监盘程序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能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期末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无法实施存货监盘,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3. 严格履行函证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对询证函保持必要的控制,确保函证过程不受被审计单位影响。在未收到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严格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于回函与预期存在差异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态度,充分分析差异原因,不得仅以管理层解释作为证据。

  4. 重视集团财务报表审计

  集团项目合伙人首先应从规模和风险两个角度合理识别重要组成部分,并确定拟执行的工作类型,不得通过将重要组成部分变更为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回避应执行的工作;其次应及时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和风险应对措施,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直接参与的程度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合并过程中,集团项目合伙人应注意所有组成部分是否已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重大调整是否恰当反映并得到管理层的正确处理和授权、是否有适当证据支持并充分记录,集团内部交易、未实现内部损益及内部往来余额是否核对一致并抵销,并恰当考虑组成部分期后事项对集团财务报表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将在年报披露过程中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复核,并在年报结束后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中国证监会将依法追究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2010年6月30日前)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赵克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
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2010年6月30日前)的决定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阻碍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现决定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1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三、对现行有效的105件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15件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修改日期 令 号
1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1987.9.1 1987.9.1
2 贵州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1989.4.3 1989.4.3
3 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1990.6.16 1990.6.16
4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1991.7.22 1991.7.22 2004.6.29
5 贵州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 1993.1.21 1991.1.21
6 贵州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1993.12.3 1993.12.3
7 贵州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1996.12.25 1997.2.1
8 贵州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1998.3.24 1998.4.1 2004.6.24 37号令
9 贵州省速递业务管理办法 2001.9.18 2001.10.1 2004.6.24 55号令
10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办
法 2002.5.5 2002.7.1 2004.6.24 61号令
11 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2003.12.1 2004.2.1 72号令
12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04.8.22 2004.10.1 80号令
13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2005.8.5 2008.9.1 83号令
14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 2008.4.21 2008.7.1 106号令
15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3.7.25 2003.10.1 68号令

附件2:
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3件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修改日期 令号
1 1贵州省治安联防组织管理规定 1992.7.7 1992.7.7
2 贵州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1993.7.20 1993.7.20 1997.12.23
2008.8.4 107号令
3 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 1997.3.20 1997.3.20 2008.8.4 107号令

附件3:
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105件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修改日期 令 号 备注
1 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珲暂行规定 1983.5. 24 1983.5. 24 1997. 12.23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2 贵州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1985.3. 13 1985.1.1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3 贵州省旅店业管珲规定 1986.3.2 1986.3.2 1997.12.23 2004.6. 24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4 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1986.11.4 1986.10.1 2010.11. 17
5 贵州省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 1988.11. 21 1988.11. 21 2004.6. 24 2008.8. 4
2010.11. 17 107号令
6 贵州省仑业新产品暂行管珲办法 1988.12.8 1988.12.8 2004.6. 24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7 贵州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1989.3. 15 1989.3. 15 2010.11. 17
8 贵州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珲条例》 办法 1989.5.1 1989.5.1 2004.6. 24
2010.11. 17
9 贵州省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珲条例》 行政处罚办法 1989.5.1 1989.5.1 2010.11. 17
1 0 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1990.5. 16 1990.5. 16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1 1 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赀用管珲办法 1990.5. 22 1990.5. 22 2008.8.4 1 07号令
12 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珲条例》办法 1990.8.2 1990.8.2 1997. 12.23 2004.6. 24
2008.8. 4 1 07号令
1 3 贵州省“科技兴农人才奖”奖励办法 1991.1.3 1991.1.3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1 4 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珲办法 1991.1. 28 1991.3.1 2004.6. 24 2008.8. 4 1 07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1 5 贵、I、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珲工作规定 1991.5. 17 1991.5. 17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1 6 贵州省旧货业治安管珲办法 1991.12. 17 1991.12. 17 1997. 12.23 2004.6. 24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1 7 贵州省合珲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1992.5. 25 1992.5. 25 2008.8.4 1 07号令
1 8 贵阳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 1992.7. 10 1992.7. 10 2008.8.4 1 07号令
1 9 贵州省地名管珲实施办法 1992.9. 17 1992.9. 17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20 贵州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1992.9. 25 1992.9. 25 2004.6. 24 2008.8. 4 1 07号令
2 1 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1992. 11.7 1992. 11.7 1997. 12.23 2008.8. 4 1 07号令
22 贵州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珲办法 1992. 12.2 1992. 12.2 2010.11. 17
23 贵州省省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珲办法 1993.1. 11 1993.1. 11 2008.8.4 1 07号令
24 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珲办法》 细则 1993.6. 23 1993.6. 23 2008.8.4 1 07号令
25 贵州省实施《农民承担赀用和劳务管珲条例》办法 1993.7. 13 1993.7. 13 3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26 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珲办法 1993.12.2 1994.1.1 1997. 12.23 2008.8. 4 1 07号令
27 贵州省港口管珲办法 1993.12. 30 1993.12. 30 1997. 12.23 2008.8. 4 5号令
1 07号令
28 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珲办法 1994.1. 10 1994.1. 10 1997. 12.23 2004.6. 24
2008.8. 4 1 07号令
29 贵州省实施《巾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办法 1994.6. 30 1994.6. 30 1997. 12.23 2008.8. 4
2010.11. 17 6号令
1 07号令
30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赀管珲条例实施细则 1994.12.6 1994.12.6 2010.11. 17
3 1 贵州省矿产资源补偿赀征收管珲实施办法 1994.12. 17 1994.12. 17 2008.8.4 1 1号令
1 07号令
32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 1995.6. 16 1995.6. 16 2010.11. 17 1 6号令
33 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珲办法 1995.8. 25 1995.8. 25 1997. 12.23 2004.6. 24 1 7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34 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996.3.1 1996.4.1 1 8号令
35 贵州省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珲办法 1996.4. 19 1996.4. 19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36 贵州省公民兵役证管珲办法 1996.5.9 1996.5.9 2008.8.4 1 9号令
1 07号令
37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珲办法 1996.5. 16 1996.7.1 2004.2. 12 2008.8. 4 20号令
1 07号令
38 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珲条例》办法 1996.6. 10 1996.6. 10 2008.8.4 2 1号令
1 07号令
39 贵州省实施《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办法 1996.8. 23 1996.9.1 24号令
40 贵州省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办法 1996.8. 23 1996.9.1 25号令
4 1 贵州省关丁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罚办法 1997.2. 18 1997.3.1 28号令 纳入市法计划修改
42 贵州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珲办法 1997.2. 27 1997.2. 27 2010.11. 17 29号令
43 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珲办法 1997.6. 25 1997.6. 25 2008.8. 4
2010.11. 17 3 1号令
1 07号令
44 贵州省维护监狱、 劳动教养场所秩序
办法 1997.6. 28 1997.7. 10 32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45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 1997. 12. 16 1997. 12. 16 2008.8.4 34号令
1 07号令
46 贵州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珲暂行办法 1997. 12. 17 1998.1. 1至
2010.12. 31 35号令
47 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 1998.9. 10 1998.9. 10 2010.11. 17 38号令
48 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珲办法 1999.3. 31 1999.3. 31 2004.6. 24 39号令
49 贵州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珲办法 1999.5. 25 1999.7.1 4 1号令
50 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1999.5. 27 1999.5. 27 40号令
5 1 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珲办法 1999.8. 17 1999.9.1 2002. 12.24 42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52 贵州省学校体育工作规定 1999.8. 28 1999.10.1 2010.11. 17 43号令
53 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珲办法 1999.8. 28 1999.10.1 2004.6. 24 2008.8. 4 44号令
1 07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5 4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赀计收管珲办法 1999.12.9 2000.1.1 2010.11. 17 46号令
55 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赀用管珲办法 2000.2. 22 2000.4.1 2004.7.1 47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56 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珲办法 2000.6.5 2000.7.1 2002. 10.31 2004.6. 24 48号令
57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 2000.6.21 2000.7.1 49号令
58 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珲办法 2000.7. 12 2000.8.1 2004.6. 24 2008.8. 4 50号令
1 07号令
59 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2000.8. 31 2000.8. 31 2004.6. 24 2008.8. 4
2010.11. 17 52号令
1 07号令
60 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珲办法 2000.9.7 2000.10.1 2004.6. 24 5 1号令
6 1 贵州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珲规定 2001.5. 10 2001.6.1 2004.6. 24 53号令
62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珲办法 2001.6. 19 2001.8.1 54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63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1.9. 30 2001.10.1 2008.8. 4
2010.11. 17 56号令
1 07号令
64 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珲办法 2001.10. 29 2001.12.1 2004.6. 24 57号令
65 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珲办法 2001.11. 29 2002. 1.1 2004.6. 24 2008.8. 4 59号令
1 07号令
66 贵州省旅游区(点) 导游员管珲办法 2001.12.4 2002. 1.1 2004.6. 24 58号令
67 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珲办法 2002. 12.30 2003.3.1 2004.6. 24 2008.8. 4 64号令
1 07号令
68 贵州省国家建设项
日审计办法 2003.4. 19 2003.7.1 2010.11. 17 65号令
69 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003.5.9 2003.7.1 66号令
70 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珲办法 2003.6. 30 2003.9.1 2004.6. 24 2008.8. 4 67号令
1 07号令
7 1 贵州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珲办法 2003.10.9 2004.1.1 70号令
72 贵州省行政规范性义件备案审杏规定 2003.10. 30 2004.1.1 7 1号令
73 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 2004.2. 26 2004.4.1 75号令
74 贵州省社会抚养赀征收管珲办法 2004.5. 14 2004.7.1 76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75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04.7.1 2004.7.1 79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76 贵州省拍卖管珲办法 2005.2.3 2005.4.1 8 1号令
77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珲办法 2005.2. 12 2005.4.1 82号令
78 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 2005.10. 13 2005.12.1 84号令
79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5.10. 18 2006.1.1 86号令
80 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2005.10. 20 2005.12.1 85号令
8 1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丁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2005.11. 27 2006.2.1 87号令
82 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005.12. 27 2006.2.1 88号令
83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珲规定 2005.12. 27 2006.3.1 90号令
84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
日招标初步方案核
准规定 2005.12. 29 2006.2.1 89号令
85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赀征收使用管珲办法 2005.12. 29 2006.2.1 2008.8.4 9 1号令
1 07号令
86 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 2006.6. 22 2006.9.1 92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87 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珲办法 2006.6. 22 2006.9.1 93号令
88 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珲办法 2006.8.7 2006.10.1 94号令
89 贵州省无线电管珲办法 2006.11. 22 2007.2.1 95号令
90 贵州省行政执法奖励办法 2006.12.4 2007.2.1 96号令
9 1 贵州省国防交通办法 2006.12. 19 2007.3.1 2010.11. 17 97号令
92 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07. 1.11 2007.3.1 98号令
93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赀征收管珲办法 2007.2. 28 2007.4.1 2010.11. 17 99号令
94 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 2007.2. 28 2007.4.1 5 1 00号令
95 贵州省施放气球管珲办法 2007.7. 20 2007. 10.1 1 0 1号令
96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007.7. 26 2007. 10.1 1 02号令
97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珲办法 2007. 10.23 2007. 12.1 1 03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98 贵州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定 2008.3. 20 2008.7.1 1 05号令
99 贵州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2008.10. 29 2008.12. 15 1 09号令
1 00 贵州省巾介机构管珲办法 2009.1. 22 2009.4.1 1 1 0号令
1 0 1 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赀征收管珲办法 2009.3. 24 2009.6.1 1 1 1号令
1 02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珲办法 2009.12. 23 2010.2.1 1 12号令
1 03 贵州省水义管珲办法 2009.12. 28 2010.2.1 1 1 3号令
1 04 贵州省尾矿库安全管珲办法 2009.12. 28 2009.12. 28 1 1 4号令
1 05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珲规定 2010.4.9 2010.6.1 1 1 5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