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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本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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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本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浙江省湖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湖财行〔2002〕43号



市级各行政单位、各区管委会、市本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01]3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湖州市本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所属行政单位请自行转发。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不高于本规定标准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各县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湖州市本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二○○二年二月八日







湖州市本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按照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一)正、副市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为:飞机一等舱、火车软席车、轮船二等舱、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下同)。

(二)除本条(一)款所列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为:飞机普通舱、火车硬席车、轮船三等舱、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

第三条 交通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且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四条 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杂费,省外出差在每人每天15元的最高限额内凭据报销,市(指市本级,下同)外出差在每人每天10元的最高限额内凭据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可以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下派、支援工作以及参加省内、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班学习期间,不实行杂费报销办法。

(三)市内出差凭据按实报销市内交通费(不含出租车费)。

第五条 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除本规定第二条(一)款所列人员的住宿费按实报销外,对其他工作人员采取限额控制、超支自负的办法。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标准为省外150元、市外120元、市内80元。超限额部分个人自负比例为30%。

同一次出差,可以住宿费发票为凭,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报销。

(二)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25元、市外15元、市内10元,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适用本规定的单位,市内出差伙食补助费,仍按我局湖财行[1997]219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出差补贴包干”。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下派、支援工作等,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15元、市外8元、市内5元,休息天不算。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车船,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车船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5元伙食补助。

(四)参加各部门、各系统举办的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培训班,培训期间伙食自理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外15元、市外8元、市内5元。

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培训班,培训期间伙食自理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具有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班不发伙食补助,培训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

第七条 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会议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租费、资料费、公杂费、空房费等,均应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开支。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了解会议费用开支情况,对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的会议,可拒绝参加。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限报销伙食费、住宿费。

第八条 不脱产人员参加市级、区级各部门以及乡镇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计发误工补助,每人每天的误工补助标准分别为20元、15元、10元。伙食补贴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不再发给伙食补贴。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训练班,不发误工补助、伙食费、车船费等各种补贴。

第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200元的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各自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的补贴,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人员;

(二)对方招待或回单位报销餐费的人员;

(三)待分配人员;

(四)借出人员;

(五)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的工作人员;

(六)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可视情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湖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2年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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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手机短信气象服务发展的意见

中国气象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手机短信气象服务发展的意见
(气发[2004]179)



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国家气象中心:

  随着移动通讯技术与业务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手机短信作为新兴的通讯手段,已成为人们相互交流、获取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近几年来,各地气象部门抓住手机短信业务蓬勃发展的机遇,积极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新形势和气象服务的新需求,利用先进通讯手段拓展气象服务领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为了加强对手机短信气象服务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手机短信气象服务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气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手机短信气象服务重要性的认识。手机短信气象服务直接面向社会和广大公众,是公共气象服务和防灾减灾的重要手段,也是气象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和实施拓展领域战略的重要途径。各级气象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手机短信气象服务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公共服务意识,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利用手机短信及时、准确、快捷地为公众提供气象信息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警报,使手机短信气象服务在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和效益。

  二、明确目标,加快手机短信气象服务的发展。各地气象部门在推动手机短信气象服务发展的过程中,要按照依法管理、扩大开放、规模发展、加强研发、确保质量的要求,坚持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内容以气象部门的短信平台为发送渠道,确保信息发送的准确和安全,以及客户服务响应的及时、到位,其他气象服务要积极利用和吸纳社会资源,实现服务形式多样化、服务内容个性化和服务获取简便化。力争用2-3年的时间,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气象局所建平台实现本地手机用户15%以上定制气象短信服务,培育和形成一定规模的点播用户群,创建一个全国气象部门共有的手机短信气象服务品牌,并在开拓气象彩信、气象语音短信、WAP等形式新颖多样、技术先进的气象信息服务上有新的进展。

  三、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利用社会资源促进手机短信气象服务发展。各级气象部门要以促进发展为宗旨,以实现共赢为目标,发挥各方面的资源优势,广泛地与各种媒体(包括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展开合作,通过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和竞合氛围,共同培育和开拓手机短信增值气象服务市场。要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合作、协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利共赢,使手机短信气象服务发展成为气象信息产业新的增长点。

  四、依法规范社会的气象信息播发行为。要坚持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根据《气象法》、《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6号令)以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社会上非法传播气象信息的行为严格进行执法,促使媒体(包括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合法、规范、有序地开展气象信息传播活动。在依法规范气象信息播发行为的同时,各地还应正确处理好气象主管机构的执法活动与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市场活动的关系。

  五、加强气象部门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的管理。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向媒体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的规定》(气办发[2003]39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部门内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机制,并逐步形成气象信息服务的自律公约或规则。同时,为了确保全国气象部门气象信息服务内容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满足各地气象部门获取异地气象信息的需求,中国气象局将建立“气象信息服务产品数据库”,各地也可根据实际,积极探索区域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要通过自觉规范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的行为和秩序,履行好应尽责任和义务,不断提高气象信息服务水平,维护部门良好形象,发挥气象信息资源的最大效益。

  六、坚持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创建手机短信气象服务品牌。按照信息资源优化和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各级气象部门间要逐步建立起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各级气象部门的优势和积极性。加快完善国家级和省级的“两级平台”建设,省级平台主要面向本省手机用户开展服务,国家级平台主要提供跨省异地点播服务以及新的手机业务开发,并为各地提供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持服务。在平台建设和服务中,要把上级单位的资源、技术优势和下级单位的信息、服务优势结合起来,上下一致,兼顾好各方面利益,通过联席会、行业自律等形式形成共同发展的格局,并从统一业务名称、统一业务代码、统一业务内容等方面入手,积极打造有鲜明气象特色的手机短信气象服务品牌,实现以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带动手机短信气象服务的长远、持续发展,也为扩大短信平台服务内容和开拓服务项目打下良好基础。

  七、加强技术开发,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各地在对手机短信气象服务的发展上要具有超前意识,要在服务形式上密切跟踪移动通讯技术和业务的发展趋势,积极开发形式新颖、多样的服务产品,提高服务产品的科技含量;同时,要在服务内容上力求做到个性化与人性化,增强趣味性和娱乐性,不断提高信息的使用价值和对用户的吸引力。各级气象服务单位应加强对手机短信用户群体的研究,开发出更多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手机短信气象服务产品,以满足不同用户群的多样化需求。

  八、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和服务系统建设,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各地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手机短信气象服务队伍的建设,加强对营销、宣传、开发、采编和客服等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同时,应高度认识到手机短信服务的巨大覆盖面和影响力,建立和完善严格、规范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通过及时更新、升级系统硬件设备,确保气象信息及时播发和信息安全,杜绝错发、漏发和滞发的现象。要通过人才投入和系统软、硬件建设,确保手机短信气象服务达到技术先进、产品丰富、服务完善的目标,保障手机短信气象服务达到及时、准确、规范和高效的质量。

  九、高度重视和加强客户服务工作。各地气象部门要按照平台建设集约化、客户服务属地化的原则,大力做好手机短信气象服务的客户服务工作。市、县级气象服务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客户推广和宣传,特别是要负责做好本地用户的客户服务工作,要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分级、分区的客户服务机制,及时处理好客户投诉,并做好用户走访和信息反馈工作,逐步培育手机短信气象服务品牌,维护气象部门的良好形象。
各地气象部门在贯彻实施以上意见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





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建设银行


(1998年8月17日第10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运行,提高全行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
第三条 科技部门是各级行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总行、一级分行的科技部门下设运行机构,由一名科技部门领导专管;二级分行科技部门不设运行机构,但承担运行管理的职责,其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总行运行中心、一级分行运行机构和二级分行科技部门具体负责本行计算机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工作;上级行运行机构负责所辖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及技术支持工作。

第二章 岗位及人员管理
第四条 运行工作的主要岗位有:安全管理岗位、系统管理岗位、网络通信管理岗位、应用管理岗位、设备管理岗位、技术档案管理岗位、机房环境管理岗位、运行值班岗位。
各岗位分别设相应的管理员或值班员,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应用管理员与系统管理员、网络通信管理员不得混岗。
第五条 安全管理员由科技部门专管领导担任,并全面负责系统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系统运行各环节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系统管理员、网络通信管理员、应用管理员等关键岗位要选用思想品德端正、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担任,并应有人员备份。
第七条 运行工作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技术考核及上岗认证。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要报上级行科技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运行岗位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表现、遵守安全规程等方面的评议和考核,对不合格人员要及时更换或调离。

第三章 运行机房环境管理
第九条 运行机房环境管理是指对机房场地、供电系统及空调系统等相关设备设施、环境、秩序的管理。
第十条 运行机房的建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计算站场地技术要求》的要求进行,并应考虑不同设备对场地的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 运行机房设计方案须经上级行科技部门审批,并由专业机房工程公司施工。本行科技部门应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技术监督,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 运行机房投入使用前,必须由上级行科技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设计标准及相关的规定对机房进行严格验收。消防系统还必须通过当地消防部门的验收。
第十三条 运行机房根据运行需要应划分成主机房、主控室、网络通讯室、行打室、终端室、电源室、介质库、值班室等区域,并通过门禁、监控等方式进行区域控制。业务操作区应与运行机房分离。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运行机房现有环境及设备设施,确需变更,应制定周密计划,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在确保不影响现有生产系统运行的情况下,由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实施或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运行机构应建立运行机房管理制度,对机房的环境、秩序、出入、消防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运行机构应做好机房环境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一)定期对运行机房的防火、防水、防盗、防雷击、防鼠、接地及门禁等相关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备案。
(二)制定运行机房供电系统设备维护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检修、维护,保障不间断电力供应。
(三)制定运行机房专用空调维护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计算机设备对温、湿度的要求。
(四)建立运行机房档案,详细记录机房的结构、布线、设备设施的分布和变动等情况。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设备管理是指对运行机房中的主机设备、网络通信设备及外围设备的管理。
第十八条 设备安装时,应由相关技术人员制定详细可行的操作步骤,其中关键设备的安装必须请供货厂商(代理商)技术人员现场支持。
第十九条 设备在投入正式使用前,应依据供货厂商提供的项目和相关指标,由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严格的测试,写出测试报告,经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条 设备升档要经过充分的技术论证和审批,并由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制定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升档过程中应保证现有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主机设备和网络通信设备必须有备份,并处于实时备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运行机构应做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一)做好设备的日常监测、检查、记录,及时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
(二)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必要时,通知供货厂商(代理商)的技术人员到场解决。
(三)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对维护的项目、步骤、周期、责任人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按照设备维护计划定期进行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做好设备维护记录。
(四)建立设备档案,详细记录设备的基本情况(包括升级、更新情况等)、故障现象、故障分析、维修过程、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五章 投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投产管理是指对应用项目从提交到投入实际运行过程中各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用项目包括按照《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试行)》开发完成的项目和购置的成品软件。
第二十五条 应用项目提交者应会同运行机构共同制定周密、严谨的项目投产计划。
第二十六条 应用项目提交者应向运行机构提供完整的有关项目投产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资料,并负责运行相关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于需利用现有系统资源的应用项目,运行机构与应用项目提交者应共同对系统资源情况进行分析,确定资源分配方案。
第二十八条 运行机构依据技术文档的要求准备运行环境。
第二十九条 运行机构要掌握应用项目提供的各种系统监控、维护工具,并检查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条 运行机构、应用项目提交者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共同确定各方职责:应用项目提交者主要负责应用项目的技术支持和优化;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操作和业务管理;运行机构主要负责正式投产运行后的应用系统安全运行。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运行机构依据投产计划,确认各项投产准备工作符合应用项目的运行需要后,提交投产报告,经科技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审批(必要时经有关行长审批)后,该应用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六章 值班管理
第三十二条 值班管理是指对运行机房值班工作及运行值班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运行机房的值班由各级行运行机构负责管理。机房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
第三十四条 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情。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岗,须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并由负责人落实他人代班。
第三十五 条值班人员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接班人员未到岗,交班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十六 条运行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密切监视并定时检查主机系统、网络通信系统、外围设备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状况。
(二)及时备份数据,并监视备份过程,确认备份数据有效后对备份介质进行登记,并安全存放。
(三)及时处理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对无法处理的问题,须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到场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四)及时填写运行值班日志,记录系统运行状况、故障处理、电话受理、交接班等项内容。
(五)及时受理值班电话,不得因私占用值班电话。

第七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七条 系统管理是指对运行系统中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系统软件的安装须经科技部门领导审批,由相关技术人员制定详细的操作步骤,并依据具体设备特性,对系统进行合理配置、测试、调整,最大限度地发挥设备资源优势。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生产系统上安装编译工具、应用系统源程序及其他与银行业务无关的软件。
第四十条备份系统与生产系统的系统构成与配置应保持一致,以保证生产系统出现故障时能顺利切换。
第四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系统参数,确需修改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实施,实施时应有监督,修改后的参数应记录备案。
第四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对业务数据库的数据进行修改或恢复操作,确需操作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实施,并由有关人员监督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于系统软件升级、应用软件升级或更换、系统切换、年终结转、结息等重大操作,由科技部与业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制定详细的计划和方案,总行或一级分行应统一管理,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风险降到最低。
第四十四条 运行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应用软件运行中发生的问题,逐级上报汇总后,交软件提交者。
第四十五条 运行机构应做好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一)密切监视系统运行状况,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并对故障产生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总结。
(二)制定系统运行维护计划,严格按计划对系统进行维护,并详细记录维护情况。
(三)定期对系统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形成系统性能优化方案,必要时制定主机系统的升级方案,实施须报科技部门领导审批。
(四)制定备份计划,对备份的时间、内容、级别、人员、保管期限、异地存取和销毁手续等进行明确规定。
(五)建立软件运行档案,对软件的基本情况(版本、配置等)、升级、故障现象、故障产生原因、故障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八章 网络通信管理
第四十六条 网络通信管理是指对所辖网络通信系统运行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总行统一规划建设的网络系统,无总行授权,下级行不得变更网络系统的结构、设备及重要参数。
第四十八条 区域性网络系统方案的设计和改造应经过充分的技术论证,形成规范的文档,并报上级行科技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网络的IP地址、主机名等参数应按总行规定的标准进行统一编码和分配。
第五十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删除网络节点及修改网络参数,确需增加、删除或修改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十一条 运行机构应制定严格的远程登录审批制度,建立远程登录登记簿,详细记录登录原因、登录人员、起止时间、批准人等项内容。登录结束后应及时更改相关的密码、口令。登录操作须经被登录方科技部门领导批准。
第五十二条 运行机构应及时将网络拓扑结构图、网络通信设备的配置参数、网络地址(如IP地址、CHINAPAC端口号、拨号备份电话号码)等资料归档保管,并严格保密。
第五十三条 运行机构应做好网络通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一)密切监视网络运行状况,及时排除网络出现的故障,做好网络运行及维护记录。
(二)定期分析网络运行状况,形成网络性能优化方案,实施须报科技部门领导审批。
(三)严格控制网络通信连接,采取诸如防火墙等项防范措施,对内部网与外部网进行网络隔离。
(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内部网络各节点的通信进行控制,防止各种非法访问。
(五)网络的通信线路应有备份,并应对备份线路按月进行检测。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安全管理是指对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关键安全环节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运行机构应充分合理地利用系统提供的安全机制,实现系统的安全保护和安全服务。
第五十六条 运行机构对各级用户及其权限的设定应进行严格管理,用户权限的分配必须遵循“最小特权”原则。
第五十七条 用户密码应严格保密,及时更新。重要用户密码应密封交安全管理员保管。
第五十八条 运行岗位人员调离,运行机构应及时修改相关密码、口令。
第五十九条 运行机构应严格限制对密钥等密级文件的访问,防止非法研读和拷贝。
第六十条 运行各岗位人员不得担任业务操作工作。应用软件开发人员不得代替运行人员从事运行各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一条 运行机构每日应对主机系统、网络系统的安全审计跟踪记录及应用系统的日志进行检查,分析系统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漏洞,对发现的隐患和漏洞要及时研究补救措施,并报科技部门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 运行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病毒的传染源,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并经常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发现病毒及时清除。
第六十三条 对由厂商提供的远程支持联接及操作,运行机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对支持情况进行监督、审核、记录、备案。
第六十四条 运行机构应制定安全运行应急计划,针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故障和灾难,制定恢复运行的措施、方法,并成立应急计划实施小组,负责本行应急计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十五条 在保证系统日间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运行机构对可模拟的故障和灾难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施应急计划的演习。
第六十六条 应急计划的实施必须按规定由有关领导批准,实施后,运行机构必须认真分析和总结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补救和整改措施,写出报告,报上级行科技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对关键业务系统,如:柜面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系统、交易转发系统等,日间停止正常运行,一级分行超过4小时、二级分行超过8小时,属重大运行事故。发生重大运行事故,各行须及时报总行科技部,事故的原因及事故处理过程要形成详细的书面材料于事后两周内上报

第六十八条 系统软硬件及应用软件的升级、更新等重大操作的实施方案必须包括应急措施。实施过程中一旦出现意外情况,为避免造成重大运行事故,须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恢复运行。

第十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技术档案管理是指对运行设备的随机资料、软件介质、软件文档、数据备份介质及与运行有关的各类技术规范、制度、计划、档案、日志等的管理。
第七十条 技术档案管理应符合《中国金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手册》中有关技术文档管理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各类技术档案由运行相关岗位人员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十二条 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应对技术档案登记入册,标明内容、日期、密级、保存期限等信息,分类保管。
第七十三条 技术档案保管须满足防盗、防潮、防火、防水、防鼠、防虫、防磁、防震等要求。重要技术档案应有冗余保护措施。
第七十四条 备份介质要存放在专用介质库内,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业务数据备份介质还须异地(不同建筑物内)保存。
第七十五条 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应定期检查技术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受损档案要及时整理和修复;对介质档案还应定期采取重绕、重写、复制等维护措施。
第七十六条 运行机构应严格限定技术档案的借用范围,借用时要履行登记手续,并要求及时完整归还,技术档案归还时应进行必要的完整性、有效性检验。重要技术档案的借用应经运行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七条 涉及保密内容的技术档案,任何人不得以介绍、复印(拷贝)、发表文稿等方式外泄。
第七十八条 对过期和报废的技术档案的销毁,运行机构应履行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监销措施。

第十一章 运行工作检查
第七十九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每年至少组织行内有关部门对本行计算机系统运行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科技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
第八十条 总行和一级分行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所辖范围内计算机系统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可采取普查、抽查、专项检查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
第八十一条 有关部门检查时要事先拟定检查提纲,检查项目的指标要量化。
第八十二条 检查后要进行总结,检查结果要逐级上报并及时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进。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者,依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
第八十五条 各一级分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并报总行备案。
第八十六条 在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中,涉及计算机系统保密工作的,各级行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保密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



199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