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抚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53:24  浏览:85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抚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抚府发〔2003〕35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抚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7年省人民政府第58号省长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三资企业”等)和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属驻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属适用范围。

  二、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凡具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符合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安排就业的对象。

  三、安排就业的范围和比例

  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正式工、长期工、有一年以上合同的临时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单位已在岗的残疾人、伤残军人以及因工(公)致残的干、职工,凭《伤残军人证》和《残疾人证》可计入1.5%的比例内。

  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可按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应按规定交纳保障金。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

  (一)收缴对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属收缴对象。

  (二)收缴方式。

  1、市直各单位保障金的收缴由市残联承办,各县(区)的保障金的收缴由各县(区)残联承办。
  2、各单位在核定在职干、职工人数基础上按1.5%安排残疾人就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上年度本单位干、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100%交纳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达不到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交纳。各单位在交纳保障金时应向市残联报送下年度本单位录用残疾人计划。
  3、市、县(区)残联在核定收缴单位的在职干、职工数、在职残疾干、职工比例及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的基础上,向收缴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自交款通知书发出之后30天内,各单位必须按时交纳保障金。在收缴执行中,市残联可派工作人员到各单位收取,也可采用银行托收办法执行。
  4、凡单位经费困难,企业亏损严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凭同级财税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市、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减交或缓交。未经批准,逾期不交或少交的应按日加收就业保障金总额5‰的滞纳金。
  5、对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虚报录用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单位,由市、县(区)残联依法督促限期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补交保障金、滞纳金;逾期仍不安排或不补交的,由市、县(区)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所报请市、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经批准后,通知其单位所在的开户银行划拨,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的起始时间为1998年1月1日。每年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底。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计算公式。屑踩司鸵当U辖鹩墒?(本单位干、职工总数×1.5%-本单位在岗残疾干、职工数)×本单位干、职工年人均工资数。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县(区)残联实行专户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收取保障金时,须用财政部门收据或省残联、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收取,并加盖市、县(区)残联印章。保障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对收取的保障金应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严格按计划使用。保障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
  2、用于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个体从业。
  3、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它开支。

  六、各单位职责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各单位要将适合残疾人的工种和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优先照顾。

  (二)各单位都要建立残疾人干、职工档案,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县(区)残联报送本单位当年干、职工人数统计表和在岗残疾人干、职工花名册。

  (三)市、县(区)人事、劳动、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统计、计划、物价、银行等部门,都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2〕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长春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规范土地一级开发行为,根据国家《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榆树、九台、德惠、农安、双阳外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涉及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有关法律执行。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土地一级开发涉及工程类投资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主要包括:

  1.办理一级开发相关的政府审批手续,包括计划、规划、征地、农转用、房屋征收和需要办理的其他手续;

  2.实施集体土地的征用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3.实施国有土地收回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4.实施地上附着物拆除、地下构筑物拆移工作;

  5.进行土地平整及其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

  6.其他一级开发工作。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招商方式融资实施一级开发的,应签订《土地一级开发融资合同》。

  第八条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工程,按照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实施单位进行履约管理。

  第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融资实施的,融资成本应列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第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偿还融资期限协商确定,但一般不少于3年(不包括项目施工期)。可优先偿还征地、拆迁等非工程类融资款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按比例分期偿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海关总署、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相关税目2000年税率水平,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照相机及其器材”、“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钟、表”、“海参、鱿鱼、燕窝等高级食品”、“香水、胭脂等化妆用品”五个税目的税率。具体调整情况见《2000年西
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二、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三、此次税率调整由海关总署对外发布。

附件:

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
|税号| 货 名 |现行税率(%)|调整后税率(%)|
|--|-------------|-------|--------|
|14|照相机及其器材 | 50 | 16.6 |
|--|-------------|-------|--------|
|15|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 | 50 | 25 |
|--|-------------|-------|--------|
|16|钟、表 | 60 | 20.4 |
|--|-------------|-------|--------|
|17|海参、鱿鱼、燕窝等高级食品| 100 | 27.7 |
|--|-------------|-------|--------|
|18|香水、胭脂等化妆用品 | 100 | 25.9 |
-----------------------------------



200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