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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关于印发国家科委《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4:40:36  浏览:8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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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关于印发国家科委《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


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关于印发国家科委《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1992年4月6日,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委:
《国家科委关于在全国开展县(市)科技工作达标的意见(试行)》〔(92)国科发改字083号〕已于1992年2月9日发给你们,现将国家科委统一制定的《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属地(市)科委及县(市)人民政府,并认真研究实施。抓好试点工作,推动这项活动积极健康、扎扎实实地在全国开展。
附件:1.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细则(试行);
2.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评分标准表;
3.科技工作达标县(市)验收申报书;
4.科技工作达标县(市)验收证书。

附件1 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一、验收的申报
1.申报科技工作达标的县(市),要对照《国家科委关于在全国开展县(市)科技工作达标活动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的10条标准,认真自查,并填写《科技工作达标县(市)验收申报书》,由所属地、市科委负责申报,经省科委审查后报请国家科委验收批准。
2.申请验收的县(市)需要准备的材料:
(1)县(市)科技工作达标总结;
(2)科技工作达标县(市)验收申报书;
(3)本县(市)有关科技工作的规划、计划、具体政策规定文件,有关科技工作达标的资料以及工作成绩的证明;
(4)经济效益证明。

二、验收组织
科技工作达标县(市)的验收,一般由国家科委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委组织进行,并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验收工作。

三、验收方法
1.科技工作达标县(市)的验收,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评分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县(市)科技工作达标的10条标准,又分解为27项具体考核指标。10条标准满分为1000分;各项具体考核指标,按其重要程度和工作难度,满分分别为20分、30分、40分、50分不等。少数几项关键性指标可一票否决。
2.考核验收指标中各项定性指标的考评,可根据日常的调查了解、验收时的现场考察和有关资料及证明评分,除一票否决指标外,各项指标的评分按其工作进展程度,对照0、0.2、0.5、0.8、1五个分档系数,确定实际所得分数。
系数1:按标准要求,工作做得很好。
系数0.8:按标准要求,工作做得较好,但仍需有一定改进。
系数0.5:按标准要求,虽已进行了工作,但差距较大。
系数0.2:按标准要求,工作刚刚开始。
系数0:按标准要求,工作尚未开始。
某项具体考核指标得分=系数×该项指标的满分数
3.对部分定量验收考核标准实行附加分。附加分项目包括:
(1)农业先进适用技术覆盖面以8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一分;
(2)主要农产品单产增长率,以8%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一分;
(3)新产品和优质产品产值以15%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一分;
(4)以“科技三项经费”占当年财政支出的1%为基数,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一分;科技基金以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元加一分;
(5)近三年科技进步对工农业总产值平均增长贡献份额以较三年前提高5个百分点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一分;
(6)农民技术员以占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0.5%为基数,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一分;
4.汇总验收委员会各成员的给分,计算出总平均分和各项指标的平均分,并写出验收意见,填写《科技工作达标县(市)验收证书》。凡总分达到900以上,其中满分为50分的各项指标都达到40分以上,即为达到了验收标准。

四、关于科技进步贡献份额的计算方法
科技工作达标县(市)采用下列公式计算科技进步贡献份额。
Yt Yo Yt Yo
E= [aKt〔————〕+βGt〔—— -- ——〕] ×100%
Kt Ko Gt Go
式中符号含义:
E:经济增长中科学技术贡献份额。
Yt:报告期国民收入(社会净产值)。
Yo:基期国民收入。
Kt:报告期资金占用额(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年末流动资金平均余额)。
Ko:基期资金占用额。
Ct:报告期劳动者人数(从事工、农、建筑、运输、商饮服务业五大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人数)。
Co:基期劳动者人数。
a:资金产出弹性系数:a=0.3
β:劳动力产出弹性系数:β=0.6--0.7

附件2 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评分标准表
------------------------------------------------------------------------------------------
| 标准序号 |考核指标| 具体考核指标内容 |标准分| 具体要求检查验收方法及县 |
| |编 号| | | (市)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
|------------|--------|------------------------|------|----------------------------|
| 1 |1—1 | 各级政府和领导确定了|50 | 听取科技工作的全面汇 |
|(100分)| |把科技放在经济发展战略 | |报,检查有关会议记录(每年 |
| | |首位的思想。县(市)领导| |最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工作 |
| | |班子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 | |会议专题研究科技工作,否 |
| | |和依靠科技进步振兴经济 | |则一票否决。) |
| | |的紧迫感、责任感,科技工| | |
| | |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 | | |
| | |期听取有关科技工作的汇 | | |
| | |报,研究解决科技工作中 | | |
| | |所遇到的问题。 | | |
| |1—2 |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20 | 建有专家决策咨询组织、 |
| | |的科技方针、政策,坚持决| |重大项目的实施必须经过专 |
| | |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 |家技术论证。 |
| |1—3 | 科技工作列入各级领导|30 | 检查任期目标责任书等有 |
| | |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 | |关文件。 |
| | |核范围,并有具体的任务 | | |
| | |目标和考核指标。 | | |
| 2 |2—1 | 县(市)建有由主要领导|20 | 检查提供的有关科技工作 |
|(60分) | |挂帅的科技工作领导组 | |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及其工 |
| | |织,负责全县(市)科技工| |作情况的文件和资料。 |
| | |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检| | |
| | |查,并有相应的办事机构。| | |
| |2—2 | 县(市)各有关部门能够|40 | 提供有关科技工作情况的 |
| |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 |文件、资料及各部门联合发 |
| | |协调下,密切配合,形成合| |出的有关文件。 |
| | |力,共同推动科技工作。 | | |
| 3 |3—1 | 县(市)配备科技副县|50 | 检查提供的科技副乡(镇)|
|(80分) | |(市)长,乡(镇)配备科| |长、科技副村主任的名册及 |
| | |技副乡长,70%以上的行| |有关工作情况的资料,与科 |
| | |政村配备科技副村主任, | |技副乡(镇)长、科技副村主 |
| | |并能充分发挥他们的作 | |任座谈。 |
| | |用。 | | |
| |3—2 | 对科技副乡(镇)长和科|30 | 提供已下发实施的有关科 |
| | |技副村主任管理上有制 | |技副乡(镇)长、科技副村主 |
| | |度,业务上有培训,工作上| |任管理、培训、考评等方面的 |
| | |有考评。 | |文件和工作情况。 |
------------------------------------------------------------------------------------------
------------------------------------------------------------------------------------------
| 标准序号 |考核指标| 具体考核指标内容 |标准分| 具体要求检查验收方法及县 |
| |编 号| | | (市)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
|------------|--------|------------------------|------|----------------------------|
| 4 |4—1 | 有分别经人大、政府批|50 | 提供有关规划和计划,检 |
|(80分) | |准的切实可行的科技兴县 | |查落实情况,经人大批准的 |
| | |(市)规划,中长期科技发| |科技兴县(市)规划和与之相 |
| | |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配套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
| | | | |必须具备,否则一票否决。 |
| |4—2 | 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30 | 提供已下发实施的有关配 |
| | |动本地区科技进步的具体 | |套政策措施的文件及实施情 |
| | |政策法规和实施措施,并 | |况的总结资料。与部分科技 |
| | |形成重视科技,尊重知识、| |人员座谈了解情况。 |
| | |尊重人才、有利于充分发 | | |
| | |挥科技人员作用的政策环 | | |
| | |境和社会环境。 | | |
| 5 |5—1 | 科技管理体系健全。县|50 | 检查县(市)科委工作条 |
|(100分)| |(市)科委建有与职责范围| |件,提供县(市)科委组织机 |
| | |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配备 | |构、工作等方面的资料。与县 |
| | |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工作条 | |(市)其它部门座谈了解科委 |
| | |件,能充分发挥综合管理 | |工作情况。 |
| | |职能,主动与有关部门协 | | |
| | |调配合,加强业务指导和 | | |
| | |服务,取得社会各方面的 | | |
| | |理解与支持,在推动工农 | | |
| | |业生产和全社会的科技进 | | |
| | |步中发挥先导作用。科技 | | |
| | |人才、成果、情报、专利、| | |
| | |科技档案和技术市场管理 | | |
| | |等方面的业务工作成效显 | | |
| | |著。 | | |
| |5—2 | 县(市)直主要经济部门|50 | 抽查1—2个部门和乡镇,|
| | |和乡镇建立科技管理机 | |提供全县(市)科技管理机构 |
| | |构,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 | |建立情况及有关文件。 |
| | |工作条件,有明确的任务 | | |
| | |和工作目标。县(市)对其| | |
| | |有较完善的管理和考核奖 | | |
| | |惩制度,并能充分发挥其 | | |
| | |作用。 | | |
| 6 |6—1 | 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健|50 | 提供服务组织建设的有关 |
|(140分)| |全。县(市)、乡(镇)综| |资料,抽查县、乡(镇)、村 |
| | |合或专业科技服务组织已 | |服务组织建设情况。与农民 |
------------------------------------------------------------------------------------------
------------------------------------------------------------------------------------------
| 标准序号 |考核指标| 具体考核指标内容 |标准分| 具体要求检查验收方法及县 |
| |编 号| | | (市)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
|------------|--------|------------------------|------|----------------------------|
| | |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和 | |座谈开展服务情况。 |
| | |较强服务能力的技术经济 | | |
| | |实体;大部分行政村建有 | | |
| | |技术服务站(组)等服务组| | |
| | |织。各类服务组织能切实 | | |
| | |有效地围绕农业生产各个 | | |
| | |环节,通过技术经济承包 | | |
| | |等多种形式开展技物结合 | | |
| | |的综合配套服务,形成面 | | |
| | |向产、供、销全程的科技服| | |
| | |务体系 | | |
| |6—2 | 根据支柱产业和区域开|20 | 现场考察1—2个农村技 |
| | |发的需要,建立一批以农 | |术经济合作组织,并提供组 |
| | |民为主体,自主管理、自主| |织章程。 |
| | |经营的实体性农村技术经 | | |
| | |济合作组织。 | | |
| |6—3 | 农业先进适用科学技术|40 | 提供试验、示范项目有关 |
| | |成果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 | |资料。现场考察农业技术综 |
| | |用成效显著。建立不同区 | |合试验、示范区及1—2个支 |
| | |域、不同层次的农业技术 | |柱产业。 |
| | |综合试验、示范区和以科 | | |
| | |技为先导的支柱产业。县 | | |
| | |级安排的试验、示范项目 | | |
| | |不少于10项,乡镇不少于| | |
| | |5项。 | | |
| |6—4 | 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复盖|30 | 由有关部门提供近2—3 |
| | |面达80%以上,农作物优| |年内新技术、新品种推广情 |
| | |良品种覆盖面达90%以 | |况的资料和证明。由统计部 |
| | |上,主要农产品单产比前 | |门出据产量证明。 |
| | |三年平均水平增长8%以 | | |
| | |上,或在本省区居先进行 | | |
| | |列。 | | |
| 7 |7—1 | 大力推动企业科技进 |50 | 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
|(140分)| |步,积极开展创建科技进 | | |
| | |步先进企业活动,技术进 | | |
| | |步指标纳入企业承包考核 | | |
| | |的指标体系。 | | |
| |7—2 | 县(市)办骨干工业企业|40 | 抽查部分企业的技术新产 |
------------------------------------------------------------------------------------------
------------------------------------------------------------------------------------------
| 标准序号 |考核指标| 具体考核指标内容 |标准分| 具体要求检查验收方法及县 |
| |编 号| | | (市)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
|------------|--------|------------------------|------|----------------------------|
| | |和60%以上的骨干乡镇企| |品开发机构以及与技术依托 |
| | |业建有技术新产品开发机 | |单位的协议、合同。 |
| | |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 | | |
| | |依托。 | | |
| |7—3 | 引进、应用先进适用技|50 | 提供全县工业企业、乡镇 |
| | |术和高新技术成果改造传 | |企业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 |
| | |统产业,不断提高企业技 | |的有关材料及由有关部门出 |
| | |术开发能力和管理水平, | |具的证明。 |
| | |培植高新技术企业生长 | | |
| | |点。全县(市)三年内开发| | |
| | |的地、市级以上新产品和 | | |
| | |优质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 | | |
| | |值的15%以上。乡镇企业| | |
| | |产值、利税增长速度和管 | | |
| | |理水平处于本地(市)先进| | |
| | |行列。 | | |
| 8 |8—1 | 县(市)、乡(镇)建有|30 | 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 |
|(100分)| |农科教统筹的科技培训基 | |考察县(市)、乡(镇)培训 |
| | |地,并做到有场所、有师 | |设施。 |
| | |资、有培训规划和计划、有| | |
| | |相应培训设施和手段。 | | |
| |8—2 |每年有90%以上的农村基|30 | 提供资料及有关部门的证 |
| | |层干部和80%以上的农村| |明。 |
| | |劳动力接受普及性科技培 | | |
| | |训。有10%以上的青壮年| | |
| | |劳动力接受乡(镇)培训中| | |
| | |心以上系统培训,其中5%| | |
| | |以上达到农民技术员资 | | |
| | |格。 | | |
| |8—3 | 企业职工年培训面达 |20 | 提供资料及有关部门证 |
| | |90%以上,技术人员占职| |明。 |
| | |工总数的比例逐年有所提 | | |
| | |高。 | | |
| |8—4 | 科技干部继续工程教育|20 | 提供资料及有关部门证 |
| | |年培训面不低于30%。 | |明。 |
| 9 |9—1 | 建立起多渠道、多层次|50 | 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该 |
|(100分)| |的科技资金投入体系,全 | |项指标一票否决。 |
| | |社会的科技投入不断增 | | |
------------------------------------------------------------------------------------------
------------------------------------------------------------------------------------------
| 标准序号 |考核指标| 具体考核指标内容 |标准分| 具体要求检查验收方法及县 |
| |编 号| | | (市)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
|------------|--------|------------------------|------|----------------------------|
| | |加。“科技三项经费”列入| | |
| | |县(市)乡(镇)财政预算| | |
| | |科目,数额占当年财政预 | | |
| | |算支出的1%以上。 | | |
| |9—2 | 县(市)科技发展基金不|20 | 提供有关文件、证明。 |
| | |少于50万元,并有较完善| | |
| | |的使用管理办法。 | | |
| |9—3 | 县(市)办工业企业和骨|30 | 提供有关文件、证明,抽查|
| | |干乡镇企业技术开发基金 | |1—2家企业。 |
| | |占销售收入的1%以上,做| | |
| | |好金融部门的协调工作, | | |
| | |力争能保证科技项目所要 | | |
| | |求的匹配资金。 | | |
| 10 |10—1| 工农业总产值和国民收|50 | 由统计部门出具证明。 |
|(100分)| |入增长高于所在省区平均 | | |
| | |增长幅度。 | | |
| |10—2| 近三年科技进步对工农|50 | 统计部门出具证明,该项 |
| | |业总产值平均增长贡献份 | |指标一票否决。 |
| | |额较三年前提高5个百分 | | |
| | |点。 | | |
------------------------------------------------------------------------------------------
科技工作达标县(市)验收评分汇总表
--------------------------------------------------------------------------------------------
|考核指| | 各 委 员 评 分 | |平均|主要指标及 | |
| |标准分|----------------------------------------|合计| | |备注|
|标编号| |1|2|3|4|5|6|7|8|9|10| |得分|综合达标情况| |
|------|------|--|--|--|--|--|--|--|--|--|----|----|----|------------|----|
|1—1|50 | | | | | | | | | | | | | | |
|------|------|--|--|--|--|--|--|--|--|--|----|----|----|------------|----|
|1—2|20 | | | | | | | | | | | | | | |
|------|------|--|--|--|--|--|--|--|--|--|----|----|----|------------|----|
|1—3|30 | | | | | | | | | | | | | | |
|------|------|--|--|--|--|--|--|--|--|--|----|----|----|------------|----|
|2—1|20 | | | | | | | | | | | | | | |
|------|------|--|--|--|--|--|--|--|--|--|----|----|----|------------|----|
|2—2|40 | | | | | | | | | | | | | | |
|------|------|--|--|--|--|--|--|--|--|--|----|----|----|------------|----|
|3—1|50 | | | | | | | | | | | | | | |
|------|------|--|--|--|--|--|--|--|--|--|----|----|----|------------|----|
|3—2|30 | | | | | | | | | | | | | | |
|------|------|--|--|--|--|--|--|--|--|--|----|----|----|------------|----|
|4—1|50 | | | | | | | | | | | | | | |
|------|------|--|--|--|--|--|--|--|--|--|----|----|----|------------|----|
|4—2|30 | | | | | | | | | | | | | | |
|------|------|--|--|--|--|--|--|--|--|--|----|----|----|------------|----|
|5—1|50 | | | | | | | | | | | | | | |
|------|------|--|--|--|--|--|--|--|--|--|----|----|----|------------|----|
|5—2|50 | | | | | | | | | | | | | | |
|------|------|--|--|--|--|--|--|--|--|--|----|----|----|------------|----|
|6—1|50 | | | | | | | | | | | | | | |
|------|------|--|--|--|--|--|--|--|--|--|----|----|----|------------|----|
|6—2|20 | | | | | | | | | | | | | | |
|------|------|--|--|--|--|--|--|--|--|--|----|----|----|------------|----|
|6—3|40 | | | | | | | | | | | | | | |
--------------------------------------------------------------------------------------------
------------------------------------------------------------------------------------------------
|考核指 | | 各 委 员 评 分 | |平均|主要指标及 | |
| |标准分 |----------------------------------------|合计| | |备注|
|标编号 | |1|2|3|4|5|6|7|8|9|10| |得分|综合达标情况| |
|--------|--------|--|--|--|--|--|--|--|--|--|----|----|----|------------|----|
|6—4 | 30 | | | | | | | | | | | | | | |
|--------|--------|--|--|--|--|--|--|--|--|--|----|----|----|------------|----|
|7—1 | 50 | | | | | | | | | | | | | | |
|--------|--------|--|--|--|--|--|--|--|--|--|----|----|----|------------|----|
|7—2 | 40 | | | | | | | | | | | | | | |
|--------|--------|--|--|--|--|--|--|--|--|--|----|----|----|------------|----|
|7—3 | 50 | | | | | | | | | | | | | | |
|--------|--------|--|--|--|--|--|--|--|--|--|----|----|----|------------|----|
|8—1 | 30 | | | | | | | | | | | | | | |
|--------|--------|--|--|--|--|--|--|--|--|--|----|----|----|------------|----|
|8—2 | 30 | | | | | | | | | | | | | | |
|--------|--------|--|--|--|--|--|--|--|--|--|----|----|----|------------|----|
|8—3 | 20 | | | | | | | | | | | | | | |
|--------|--------|--|--|--|--|--|--|--|--|--|----|----|----|------------|----|
|8—4 | 20 | | | | | | | | | | | | | | |
|--------|--------|--|--|--|--|--|--|--|--|--|----|----|----|------------|----|
|9—1 | 50 | | | | | | | | | | | | | | |
|--------|--------|--|--|--|--|--|--|--|--|--|----|----|----|------------|----|
|9—2 | 20 | | | | | | | | | | | | | | |
|--------|--------|--|--|--|--|--|--|--|--|--|----|----|----|------------|----|
|9—3 | 30 | | | | | | | | | | | | | | |
|--------|--------|--|--|--|--|--|--|--|--|--|----|----|----|------------|----|
|10—1| 50 | | | | | | | | | | | | | | |
|--------|--------|--|--|--|--|--|--|--|--|--|----|----|----|------------|----|
|10—2| 50 | | | | | | | | | | | | | | |
|--------|--------|----------------------------------------|----|----|------------|----|
|总分合计|1000| | | | | |
------------------------------------------------------------------------------------------------

附件3 科技工作达标县(市)验收申报书
县(市)名称: 盖章
负 责 人 :
填 报日 期: 年 月 日
国 家 科 委 制
一、县(市)基本情况
(纸面不敷,请加页)
二、对照县(市)科技工作达标标准自检情况
(纸面不敷,请加页)
三、各项经济效益指标及科技进步贡献份额增长情况
四、验收的文件及提供单位
地(市)科委申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市、区)科委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家科委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科技工作达标县(市)验收证书
县(市)名称:
组织验收单位: 盖章
验 收时 间: 年 月 日
国 家 科 委 制
一、科技工作达标活动基本情况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纸面不敷,请加页)
二、验收意见: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
三、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
|验收小组职务|姓名|职称、职务|工作单位|签字|
|------------|----|----------|--------|----|
| | | | | |
--------------------------------------------------
四、县(市)科委工作达标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名单
----------------------------------------------------------
|序 号|姓 名|年 龄|文化程度|职称、职务|主要贡献|
|------|------|------|--------|----------|--------|
| | | | | | |
|------------------------------------------------------|
|此栏由申报人员所在县(市)政府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
| |
| 年 月 日 |
----------------------------------------------------------
组织验收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市、区)科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家科委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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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已经1994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
           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职工入股,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城镇、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县属国有企业改组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遵循自愿入股、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按股分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职工及其他投资者(以下统称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可以采取新组建和原有企业改组两种方式。
  第八条 两个以上城乡居民自愿组合,以资金、实物、技术等入股,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发起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应当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城镇、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县属国有企业改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征得企业资产所有者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城镇、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县属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向审查、核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章程;
  (三)资产所有者的意见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
  (四)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或者验资证明;
  (五)审查、核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设立方式;
  (三)企业经营范围;
  (四)企业注册资本;
  (五)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六)股东权利和义务;
  (七)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八)企业管理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企业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分合作制企业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型栏内注明“股份合作制”。
  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成立日期。
              第三章 产权界定
  第十三条 城镇、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县属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组成清产核资组,吸收企业投资者参加,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清理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核实企业全部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界定原有企业的净资产产权。有国有资产的,在进行资产评估后,由清产核资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界定产权。
  城镇、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县属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得将公有资产无偿或低偿转让给个人。
  第十四条 清产核资组在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后,按下列原则界定原有企业净资产产权:
  (一)国家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政府、村委会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该经济组织或者乡、村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企业以外的其他法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四)集体企业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职工共同所有;
  (五)职工个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六)原有企业的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可以折成职工股份,也可以作为公益金。
  第十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的结果,应当由清产核资组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企业资产所有者审查同意。
              第四章 股权设置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入股,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入股。
  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均须缴纳企业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但企业雇佣的临时工除外。
  第十八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产权界定的结果和投资主体设置相应的股权。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向股东印发出资证明书,作为资产证明和分红的依据。
  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企业名称、登记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金数额、出资日期、编号、签发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条 职工个人出资形成的股权由职工个人持有;企业职工共同所有的资产形成的股权,由职工(代表)大会持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法人的资产形成的股权,由该经济组织或者法人持有;国有资产形成的股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入股不得退股,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者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情况,其股权可以由企业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收购或者转让给企业内部其他职工。
  职工个人持有的超过企业章程规定最低出资限额以上的股权可以在本企业内部转让、赠送。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出资证明书,建立股权档案,登记股权转让、分红派息等情况,并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章 企业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企业章程;
  (八)企业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必须有代表半数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股东按股权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的人员组成、产生办法、任期及职责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四)审议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六)拟订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
  (七)任免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
  (八)制订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经营规模较大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会、董事及企业厂长(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人员组成、产生办法、任期及职责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企业不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股东大会确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厂长(经理)。厂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董事长兼任。
  第三十条 厂长(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通过的决议;
  (二)提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三)提出企业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七)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厂长(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应当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企业利益,不得谋取私利。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当年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公积金,其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
  (二)提取公益金,其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
  (三)支付股东红利,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股本所得的红利,可以单独列帐,企业扩股时,转增为集体股本。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取不超过50%的集体股本的红利,按照职工的工龄、贡献、责任大小等情况分配给职工,或者在企业扩股时转赠为职工个人股本。
  第三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当年无利润的,不得分配红利;上一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第三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转增为集体股本、发展生产。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变更与清算
  第三十八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企业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
  第四十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债权债务。企业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债权人,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四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后,仍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因解散、宣告破产、依法关闭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企业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清算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三)应缴未缴的税款;
  (四)企业债务。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费用或者债务时,按比例清偿。
  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三条 职工集体分得的剩余财产,可以直接分配给职工,也可以用于原企业职工的待业、养老救济以及重新就业安置。
  第四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矿山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矿山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实现矿山现场环境监管的规范化、精细化和高效化,我部组织编制了《矿山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现场环境监察参考依据。

  

  附件:矿山环境监察指南(试行)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302/W020130220376328913874.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2月7日





附件


矿山环境监察指南 ( 试 行 )


前 言
   本指南介绍了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主要方式、产生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节,以及探矿、采矿和选矿生产过程中污染防 治与生态保护措施,分析了现场环境监察的要点,供

环境监察人员 现场执法参考使用,不具有强制性。
   本指南所列矿山企业的相关管理信息和矿山开发活动,只考虑 了一般矿山企业情形,个别矿种资源的特殊情形可能没有涉及或略 有出入。指南中“2.监察工作依据”所列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 标准更新后,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矿山企业(包括探矿、 采矿、选矿企业和探、采、选一体化的矿山企业)实施的现场环境 监察工作。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起草单位为湖南省环境监察总队、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 术学院。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目 录

1 适用范围……………………………………………………………………6
2 监察依据……………………………………………………………………6
2.1 法律………………………………………………………………6
2.2 法规…………………………………………………………………6
2.3 规章…………………………………………………………………7
2.4 政策性文件…………………………………………………………8
2.5 标准规范……………………………………………………………9
3 术语和定义…………………………………………………………………9
3.1 矿山…………………………………………………………………9
3.2 矿山开发……………………………………………………………9
3.3 矿山环境监察………………………………………………………9
3.4 选矿作业…………………………………………………………10
3.5 尾矿………………………………………………………………10
4 监察程序…………………………………………………………………10
4.1 监察准备…………………………………………………………10
4.2 制定方案…………………………………………………………11
4.3 现场检查…………………………………………………………11
4.4 调查取证…………………………………………………………11
4.5 周边居民调查走访………………………………………………11
4.6 依法处理…………………………………………………………11
4.7 监督执行…………………………………………………………12
4.8 总结归档…………………………………………………………12
5 监察内容…………………………………………………………………12
5.1 产业政策…………………………………………………………13
5.2 选址………………………………………………………………14
5.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15
5.4 “三同时”制度执行………………………………………………16
5.4.1 设施核对………………………………………………………16
5.4.2 验收时限………………………………………………………17
5.4.3 验收手续及验收意见…………………………………………17
5.5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17
5.6 生产现场…………………………………………………………17
5.6.1 探矿……………………………………………………………17
5.6.2 采矿……………………………………………………………18
5.6.3 选矿……………………………………………………………19
5.6.4 场区环境综合管理……………………………………………20
5.6.5 污染防治设施…………………………………………………20
5.6.5.1 废水污染防治设施…………………………………………20
5.6.5.2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22
5.6.5.3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23
5.6.5.4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23
5.6.6 其他生态保护措施……………………………………………25
5.6.6.1 防止地表占压破坏…………………………………………25
5.6.6.2 水土保持…………………………………………………25
5.6.6.3 土地复垦……………………………………………………25
5.6.6.4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26
5.7 环境应急管理……………………………………………………26
5.7.1 环境应急预案…………………………………………………26
5.7.2 环境应急设施…………………………………………………26
5.8 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27
5.8.1 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27
5.8.2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执行………………………………………27
5.8.3 排污收费制度执行……………………………………………27
5.8.4 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27
6 视情处理…………………………………………………………………27
6.1 现场处理…………………………………………………………27
6.2 提出处理处罚建议………………………………………………28
6.3 环保系统内部移交移送…………………………………………28
   6.4 部门间移送(通报)或向政府报告………………………………28
附 1:矿山环境监察单………………………………………………………30
1.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单…………………………………………30
   2.矿山企业现场环境监察单…………………………………………33
附 2:矿山环境违法认定和处理处罚条款…………………………………36
附 3:涉及其他部门的矿山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条款………………49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对 辖区内矿山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的情 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
2 监察依据
2.1 法律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1.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1.8《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1.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1.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1.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2 法规
   2.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1998 年)
(国务院令第 369 号,2003 年)
   2.2.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152 号,1994 年)
   2.2.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 1996 年 10 月 30 日劳动部令第 4 号发布)
2.2.5《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 592 号,2011 年)
2.2.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2010 年修订)
2.3 规章
   2.3.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发展改革委令第 9 号,2011 年)
   2.3.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令第 13 号,2001 年)
   2.3.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 2 号,2008 年)
   2.3.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 部令第 5 号,2009 年)
   2.3.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令第 27 号,2005 年)
2.3.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1 号,2008 年)
   2.3.7《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6 号,1999 年)
2.3.8《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 18 号,2004 年)
   2.3.9《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38 号,2011 年)
   2.3.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44 号, 2009 年)
2.4 政策性文件
   2.4.1《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发〔2005〕28 号)
   2.4.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 109 号)
   2.4.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逐步建立 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 号)
   2.4.4《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7 年第 80 号)
   2.4.5《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0〕 138 号)
   2.4.6《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 发〔2004〕24 号)
   2.4.7《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8 号)
   2.4.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 113 号)
   2.4.9《关于印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 的通知》(环办〔2012〕154 号)
2.5 标准规范
2.5.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5.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5.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5.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2.5.5 《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 处 置 场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8599-2001)
2.5.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2.5.7《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2.5.8《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 3 术语和定义
3.1 矿山
   本指南所指矿山是指在获得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 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煤矿及非煤矿矿山(含金属与非 金属等固体矿产资源矿山)。
3.2 矿山开发
   “矿山开发”是指在获得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 和矿山建设、生产(含采矿、选矿)、闭坑(闭矿)及有关活动。
3.3 矿山环境监察
矿山环境监察是指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矿山企业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的情况进 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3.4 选矿作业
   根据矿石的矿物性质(主要是不同矿物的物理、化学或物理化 学性质),采用不同的方法,将有用矿物与脉石矿物分开,并使各种 共生的有用矿物尽可能相互分离,除去或降低有害

杂质,以获得冶 炼或其他工业所需原料的分选过程。
3.5 尾矿
   尾矿是指选矿和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其有用成分含量 很低,在当前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宜或不能再进一步分选。 4 监察程序
4.1 监察准备
4.1.1 收集资料
   需要收集的资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类环保标 准;矿山所在区域功能区划、相关规划;矿山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 矿山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性质、机构代码、

矿山类型、开发方式、 地理位置、基本工艺、矿山规模、群众投诉等;矿山企业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验收批复文 件、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费

核定及缴纳通知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 的现场检查历史记录、环境违法问题处理历史记录和整改情况等。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利用卫星与航空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提 高矿山环境监察执法效率。
4.1.2 设备准备
准备现场执法需要的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
4.1.3 学习矿山安全防护知识
4.2 制定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监察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和步骤 等。需其他部门配合实施联合监察的,联系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 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任务。
4.3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应由两名以上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国家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检查应依照 事先制定的监察方案进行,其中,“5.6.5.1 废水污

染防治设施”、 “5.6.5.4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为重点检查内容。
4.4 调查取证
   发现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根据《环境 行政处罚办法》,对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进行全面、客 观、及时地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制

作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如实记录现场情况。
4.5 周边居民调查走访
   走访矿山企业周边居民,核实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了解企 业长期运行过程中是否对附近居民带来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 方面的污染。
4.6 依法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视 情进行现场处理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处理。
   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移送 或通报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或转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4.7 监督执行
   对处理决定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和后督察,监督检查企业对处 理决定的落实情况,督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4.8 总结归档
   编写执法总结报告,对现场监察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及视听 资料,及时分类归档。
5 监察内容
   对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 照“预防为主”的方针,重点对项目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三 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试生产(运行)情况、竣

工验收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对处于运行生产阶段的矿山企业,按照“防治结合”的原则, 重点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处于闭矿期前期阶段的矿山,按照“综合整治”的原则,重

点 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1 产业政策
5.1.1 生产规模
   (1)煤矿单井井型规模: 2007 年 11 月 23 日以后,山西、内 蒙古、陕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120 万吨/年。重庆、 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新建、改扩建矿

井规模≥ 15 万吨/年。 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 ≥9 万吨/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30 万吨/年。
   (2)有色金属:2011 年 6 月 1 日以后,禁止新建、扩建钨、钼、 锡、锑开采、稀土开采、选矿项目。到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淘汰 矿石处理量 50 万吨/年以下的轻稀土矿

山开发项目;淘汰 1500 吨 (REO)/年以下的离子型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新建铅锌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单体矿 3 万吨/年(100 吨/ 日),服务年限必须在 15 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生产建设规模应>30 万吨/年(1000 吨/日)。铅锌矿选矿须采

用浮选工艺。
   (3)黄金:2011 年 6 月 1 日以后,禁止投资日处理矿石 200 吨 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禁止投资日处理岩 金矿石 100 吨以下的采选项目;禁止投资年处

理砂金矿砂 30 万立方 米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淘汰日处理能力 50 吨以下采选项目。
5.1.2 生产工艺和设备
   (1)煤炭:2007 年 11 月 23 日以后,禁止投资采用非机械化开 采工艺的煤矿项目,禁止投资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 定要求(厚煤层 75%,中厚煤层 80%,薄煤层

85%)的煤矿项目,禁止投资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禁止投资 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 2 个的新建煤矿项目。
   淘汰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 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淘汰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 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淘汰单井井型低于

3 万吨/年规模 的矿井;淘汰高硫煤炭(含硫高于 3%)生产矿井;淘汰不能就地使 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 40%)生产矿井;淘汰 6AM、φM-2.5、PA-3 型煤用浮选机;淘汰 PB2、PB3、

PB4 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淘汰 PG-27 型真空过滤机;淘汰 X-1 型箱式压滤机;淘汰 ZYZ、ZY3 型液压支架; 淘汰木支架。
   (2)铅锌:铅锌坑采矿综合能耗要<7.1 千克标准煤/吨矿、露 采矿山铅锌矿综合能耗要<1.3 千克标准煤/吨矿。铅锌选矿综合能耗 要<14 千克标准煤/吨矿。矿石耗用电量<45 千瓦

时/吨。
5.2 选址
5.2.1 禁采区
   (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 护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采矿。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

和易导致自然景观 破坏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3)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采矿。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矿。
(5)禁止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采矿。
   (6)禁止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 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采矿。
   (7)禁止在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采矿。禁止在铁 路、国道、省道等其他重要道路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对景观 破坏明显的露天开采。
   (8)禁止在重要湖泊、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采矿。 (9)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 域内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
(10)禁止在林区、基本农田、河道中开采砂金项目。
5.2.2 重点生态功能区
   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 估,按评估结果及相关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生 态功能区的主导生态功能。
5.2.3 卫生防护距离
检查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环评批复要求。
5.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
5.3.1 环评审批手续办理
   检查新建、改建和扩建矿山项目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是否经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5.3.2 环评审批手续变更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 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是否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 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5.3.3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2 号)规定,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所有煤炭开采项目、黑色金属 采选项目、有色金属采选项目、化学矿采选项

目、石棉及其他非金 属矿采选项目均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新建选煤、配煤项目应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改、扩建选煤、配煤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表。年采 10 万立方米以上或涉及

环境敏感区的土砂石开采项目应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土砂石开采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008 年 10 月 1 日以前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 照当时生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原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令第 14 号)规定进行分类。
5.3.4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 令第 5 号),自 2009 年 3 月 1 日起,矿山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应由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2009 年 3 月 1 日以前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当时生效的《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5 号)执行。
5.4 “三同时”制度执行
5.4.1 设施核对
   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文件和相关要求,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可根据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图、施工监

理意见、单项 安装质量验收结果以及“三同时”验收一览表等逐一核对)。
5.4.2 验收时限
   是否在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验收;需延长 试生产时间的,是否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且在试生 产之日起一年内验收。
5.4.3 验收手续及验收意见
   检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是否齐全,验收意见是否 落实到位。
5.5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建立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机制的地区,检查矿山企 业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提交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5.6 生产现场
   监察内容包括探矿、采矿、选矿、污染防治设施及生态保护等 有关情况的现场检查。
5.6.1 探矿
   (1)探矿类型:探矿作业方式一般有钻探、槽探和坑探、爆破 式和其他物理探矿等。
(2)检查内容:
   ①检查钻探和槽探作业点数量、密度与勘探范围与设计要求的 符合性。钻探方式探矿的,检查钻探冲击性噪声污染情况,泥浆水 外泄情况。坑探方式探矿的,检查坑下废石(含矸石

)堆存处置情 况;检查坑下废水各因子(含放射性)达标排放情况。
   ②了解探矿作业便道建设对地表植被的影响和损毁情况。钻探 方式探矿的,了解局部地表破坏情况。槽探方式探矿的,了解表层 土的回填情况、回填不及时造成的水土流失情况。坑

探方式探矿的, 了解采空区地表塌陷、开裂,损毁或影响地表相关建、构筑物及田 土、植被等情况;了解地下水疏干漏斗疏排相关地域(含河流、水 库、湖泊、溪流、井泉、农田等)地表

水的情况。
   (3)识别方法:查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设计和规范要求。 现场查看,验证与环评文件的一致性。
5.6.2 采矿
(1)类型:采矿一般分为露天开采和井下开采两种方式。 (2)露天开采的检查内容:
   ①检查矿石与废石堆场的规范化建设情况、物料输送管路建设 情况、运输粉尘(含煤尘)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情况及治理措施;露 天水力开采矿山的,检查沉淀池建设情况;检查爆破

作业环境噪音、 震动污染情况。
   ②了解露采封闭圈范围内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情况(含对 地表植被破坏、表土剥离和水土流失、难以恢复的裸露采坑);了解 废石堆场(排土场)对地表的占压(含对地表植被

、田土的占压)
情况;了解废石堆失衡垮塌,引起泥石流等灾害对下游环境(含人 居环境)的冲击与覆盖的环境风险;了解采掘区疏干水排出后整个 矿区地下水水位的下降情况和周边植被的变化情况。
(3)井下开采的检查内容:
   ①检查矿石与废石堆场及运输粉尘(含煤尘)对大气环境的污 染及治理措施。
   ②了解井下废石(含矸石)堆场占压地表情况及回填情况;了 解地下水疏干漏斗疏排相关地域(含河流、水库、湖泊、溪流、井 泉、农田等)的地表水的情况;了解采空区地表塌陷

、开裂,损毁 对地表相关建、构筑物及田土、植被影响。
   (4)识别方法:查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设计和规范要求。 现场查看,验证与环评文件的一致性。
5.6.3 选矿
   选矿工艺一般分为重选、磁选和浮选。除手选和个别磁选外, 基本都是湿式作业。
   (1)选矿类型:一般分为破碎磨矿作业和选别作业两个工序。 (2)破碎磨矿作业的检查内容:①检查破碎磨矿时产生的粉尘 污染环境情况及治理措施;②检查环境噪声污染情况

及所采取的降 噪措施。
   (3)选别作业的检查内容:①检查一类污染物产生情况;②如 果有一类污染物产生,检查是否在适当的位置(如车间、生产装置 排放口或进入常规污水处理设施前)进行处理及监控

并达标排放;
③如果没有一类污染物产生,确定废水产生源及主要污染因子,检 查是否达标排放;④检查尾矿库及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 (4)识别方法:现场查看,验证与环评报告的一致性

。查看污 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5.6.4 场区环境综合管理
   (1)检查内容:①场区(特别是选矿废水处理装置区、尾矿库 等特殊位置)是否采取防渗措施,并满足设计方案要求;②生产、 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2)识别方法:现场查看。询问相关人员。
5.6.5 污染防治设施
5.6.5.1 废水污染防治设施 (1)废水来源
   ①检查内容:了解废水来源,确定矿山企业废水主要污染因子。 ②辨别方法:矿山企业的废水主要包括矿井废水、选矿废水、 尾矿库溢流水等。选矿废水中的一类污染物要经过车间

处理设施处 理达标后才能进入常规污水处理设施。
(2)进水水量和水质
   ①检查内容:各废水产生源水量(直接回用的除外)与污水处 理设施进水量是否一致,同时检查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 ②辨别方法:通过矿山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用水量、

污水收集 管网布设情况,了解各产生源废水如何收集和输送进入污水处理装 置,估算废水产生量;根据污水处理装置进口泵功率,检查装置进口水量,分析矿山企业主要生产废水是否全部收集,是否有偷排可 能;根据企业自行监测记录,检查进口主要污染因子浓度。
(3)处理工艺
   ①检查内容:根据处理工艺类型,判定处理工艺与污染物处理 需求的匹配性。
   ②辨别方法:根据主要建构筑物布置情况,判断其采用哪一种 处理工艺,验证与环评报告书的一致性;结合企业自行监测记录和 环保部门监测数据,判断污水处理装置是否满足水质

处理要求。
(4)运行状态
   ①检查内容:检查来水颜色等表征特性,判断来水是否为矿山原 水;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泥处置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②辨别方法:检查运行记录、购药和用料情

况、用电情况、设 施完好情况和出水水质情况等,判断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检查水泵、风机、刮泥机等关键设备的额定功率,根据企业台账, 计算其耗电量,判断是否与缴纳电费

一致。对比耗电量波动情况与 废水负荷波动情况,若有较大出入,则存在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 行的可能。
(5)出水水量及水质
   ①检查内容:检查污水处理站出水量及水质的达标排放情况。 ②辨别方法:根据已有监测数据分析达标排放情况。分析水量 是否符合“污水处理站进水量≈总排口出口水量+循环

用水量”的逻 辑关系。
(6)循环水系统排水处理利用
   检查矿井废水、选矿废水(含尾矿库溢流水)是否循环利用并实 现闭路循环。未循环利用的部分是否进行收集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7)排放口和自动监控
   ①检查内容:检查污染物排放口的数量和位置、污染物排放方 式和排污去向,与企业排污申报登记、环评批复文件的一致性。检 查是否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GB15562.1-1995) 规定的排放口标志牌,是否有偷排、漏排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 式排放废水的现象。检查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联网验收情况, 自动监控设施的定期比对监测及

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检查自动监 控设施显示的数据,是否能查阅历史数据;根据历史数据显示的浓 度曲线,检查日常超标情况和频次;检查是否存在闲置、私改电路、 违规设定参数等现

象,探头位置是否规范,数据线是否有效连接探 头及监控仪器。
②辨别方法:现场查看、资料检查。
5.6.5.2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1)大气污染源:主要包括矿石与废石堆场及运输粉尘(含煤 尘);破碎、磨矿产生的粉尘;干滩面积较大尾矿库在起风季节产生 的扬尘。
   (2)检查内容:①无组织排放的扬尘,检查堆场(尾矿干滩) 的抑尘措施及其效果;②破碎机产尘口集尘罩是否密闭;③颗粒物 是否达标排放。
   (3)辨别方法:根据堆场四周矿石(废石)散落情况,以及堆 场(尾矿干滩)无组织扬尘监测数据,检查煤场抑尘效果。检查矿 石与废石堆场及运输粉尘(含煤尘)抑尘设施是否满

足防风抑尘需 求。根据已有监测数据,检查出口浓度是否做到达标排放。
5.6.5.3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1)噪声来源:矿山环境噪声主要包括以钻探方式探矿产生的 冲击性噪声;采矿场地面高噪装备与爆破噪音;破碎、磨矿产生环 境噪声。
   (2)检查内容:逐一检查主要噪声源位置、个数,以及所采取 的隔声降噪措施。
   (3)辨别方法:现场查看,验证与环评文件的一致性。了解矿 山周边群众有无噪声扰民的投诉等。
5.6.5.4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
   矿山固体废物来源,包括坑探方式探矿的坑下废石(含矸石)、 井下开采产生的井下废石(含矸石);矿井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 破碎机产尘口集尘罩收集的灰渣,选别作业产

生的尾矿等。
(1)产生量和处置方式
   ①检查内容:是否产生危险废物,各类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处置 方式;检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擅自将危险废物运出场(厂) 外。
   ②辨别方法:查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工程概况部分,识别是 否有危险废物产生;逐一检查各工序固体废物每班、每日或每月的产生情况,所采取的清理方式、清理周期,了解产生量及处置方式, 结合企业台账,判别是否得到综合利用。查看各类危废处理处置方 案、外销协议、协议方危废处理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贮存
   ①检查内容:检查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贮存时间,是否按照危 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设置专用贮存设施;贮 存时间是否超过 1 年,超过 1 年的是否由环保部门

指定单位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矿山企业承担)。危险废物是否按 照危险特性进行分类贮存,是否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是否设置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检查露天贮存的废渣、废矿等一般固体废物,是否按照一般固 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设置专用的贮 存设施、场所。
   ②辨别方法:查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现场查看,验证与 环评文件的一致性。每班、每日或每月的进场记录,判断储存时间。 现场勘查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3)尾矿库
   ①检查内容:检查尾矿库中的物质是否存在危险废物;检查尾 矿库选址及尾矿设施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等措施;检查尾矿库 是否存在违法排污现象;检查尾矿库下游拦截坝或拦

截沟的建设是 否满足实际需求;检查尾矿产生企业是否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 是否建立环境保护制度。了解尾矿库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回水系统、防控系统以及设计储存容量和服务期,是否存在可 能导致垮坝、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风险。
②辨别方法:现场查看,验证与环评文件的一致性。
5.6.6 其他生态保护措施
5.6.6.1 防止地表占压破坏
   矿山开发过程中,占压和破坏地表的情形主要包括:探矿作业 便道建设,对地表植被的影响和损毁;钻探方式探矿会造成局部地 表破坏;坑探和井下采矿出现地下水疏干漏斗,疏排

相关地域(含 河流、水库、湖泊、溪流、井泉、农田等)的地表水;坑探和井下 开采,导致采空区地表塌陷、开裂,损毁或影响地表相关建(构) 筑物及田土、植被;露采封闭圈范围内将

原生态破坏成难以恢复的 裸露采坑;露天开采废石堆场(排土场)和井下废石(含矸石)对 地表植被和田土的占压。
5.6.6.2 水土保持
   矿山开发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形主要包括:槽探作业表 土剥离倒置在槽坑旁未及时回填,造成水土流失;露天坑、废石场、 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未进行稳定化处理,

引起水土流失和 滑坡。
5.6.6.3 土地复垦
   矿山开发过程中,废石场、废尾矿库、废矸石山等固体废物堆 场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封场和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 复垦时应对土质进行监测并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影响

。对受污染的土地应进行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禁止直接复垦开发。
5.6.6.4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矿山开发过程中,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 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恢 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

、巷道进行回 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应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采选固体废物专用贮存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地质灾害发 生。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履行矿山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5.7 环境应急管理
5.7.1 环境应急预案 (1)检查内容
   ①企业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是否具备可操 作性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修 订。
   ②企业是否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报有关环保部门备 案。
③企业是否按预案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2)辨别方法:查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和环境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评估报告、 总结报告等资料。
5.7.2 环境应急设施
   (1)检查内容:是否完善应急设施和措施,配备应急物资与设 备。
   (2)辨别方法:根据环评报告中关于环境风险评价内容及《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内容逐一核对以上设施、措施、物资及 设备。
5.8 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
5.8.1 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
   在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区域内,企业是否依法取得《排 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5.8.2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执行
   企业是否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 记。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是 否按规定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5.8.3 排污收费制度执行
企业是否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5.8.4 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企业是否制定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及维护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 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是否配置专业环保管理人员。 6 视情处理
6.1 现场处理
   矿山企业违法行为,属环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范围的,按照《环 境行政处罚办法》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环境处罚一般程序范围的,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一般程序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处理。
6.2 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内的、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 根据《矿山环境违法认定和处理处罚条款》(附 2),提出处理处罚建 议,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
6.3 环保系统内部移交移送
   由上级环保部门管辖的建设项目,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有管辖 权的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6.4 部门间移送(通报)或向政府报告
   (1)发现因采矿涉及毁林的,向林业行政部门移送(通报); (2)涉及河道采砂或违反水土保持相关规定的向水行政主管部 门移送(通报);
   (3)发现尾矿库(坝)或其他生产环节存在安全隐患的,向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通报);
   (4)因环境违法需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移送(通报);发现在未获得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 动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5)需吊销营业执照的向工商部门移送; (6)需断电的向电力部门移送;
   (7)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向监察部门移送、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向 司法部门移送;
   (8)需对企业关闭、搬迁或涉及重大案件及特殊案件的向当地 人民政府报告。
   本指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 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矿山环境监察工作。环保部门内部协 调机制由各省级环保部门自行制定。



附 1
矿山环境监察单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302/W020130220376328913874.pdf

附 2
矿山环境违法认定和处理处罚条款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302/W020130220376328913874.pdf


附 3
涉及其他部门的矿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条款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302/W02013022037632891387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