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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 国务院生产办 能源部关于印发《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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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 国务院生产办 能源部关于印发《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务院生产办 等


国家计委 国务院生产办 能源部关于印发《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的通知
1991年12月25日,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能源部

为了加强和完善小型节能热电项目的前期工作,进一步突出小型热电项目“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特点和提高效益,原国家计委节能局曾于一九八六年编制了《小型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要求》等文件,并印发全国试行。经过几年的实践,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国家计委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司、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节约和综合利用局、能源部节约能源司和国家能源投资公司节能公司又组织专家对《技术要求》作了修改和补充,制定了《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按此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件:1.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
2.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计算方法
3.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4.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办法

附: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

目 录
1.总则
2.热负荷与机炉选择
3.建厂条件
4.工艺设计
5.热力网
6.投资估算与经济效益分析
附件1.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
附件2.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计算方法
附件3.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方法
附件4.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

1、总 则
1.1 为使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充分体现小型、地方、节能的特点,符合节约能源、以热定电、集中供热、改善环境污染状况的原则,贯彻选择最优方案、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周期,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设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1.2 本规定适用于单机容量为12MW及以下供热机组的区域性热电厂和自备热电站。中低压凝汽式电厂改造为热电厂的工程,可参照本规定。
1.3 城市供热规划是编制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依据之一。在上报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将经上级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一并报送。
1.4 区域性热电厂的供热范围要适中合理。蒸汽网的供热半径为3--5公里,热水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10公里以内。在合理的供热半径内只能建一个热电厂。不得在已建成的或计划建设的区域热电厂的范围内,再建自备热电站或锅炉房(调峰锅炉房及少量高参数锅炉房除外)。
1.5 项目实施时应充分利用工业余热,优先利用老凝汽式电厂的供热潜力和改造成为热电厂、充分利用区域内已建成的供热网络。
1.6 热电厂(站)的最终规模,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予以明确。小型节能热电厂(站)的最终规模宜控制在四机六炉的水平。
1.7 当热负荷较大,热电厂(站)兼供工业与非采暖用热时,对供热范围、供热介质、供热参数、供热方式等应结合机组选型、热力网设计进行综合的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居民采暖供热应优先选择热负荷密度较大的地区。
1.8 为确保热电厂(站)有良好的运行条件和经济效益,设计时热化系数一般宜控制在0.5--0.8之间。当热电厂(站)以供热采暖热负荷为主时取较低值,以供工业用汽为主时取较高值。
在供热范围内,应保留一部分容量较大、炉龄较短、热效率较高的燃煤锅炉作为备用炉和尖峰锅炉,并落实其管理、运行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1.9 小型节能热电厂的设计不应套用大电厂的模式,在确保热电厂安全经济运行的条件下,系统宜简化、布置应紧凑。生活福利设施和辅助生产设施应尽可能利用社会上的现有设施。
1.10 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应是有一定技术力量的设计部门或工程、经济咨询部门,并有从事该项专业设计全过程的经验。
1.11 项目应充分体现出节能效益,凡新建机组(不包括利用工业余热发电的机组)应达到以下指标:
供电标准煤耗率≤0.36Kg/Kw.h;
供热标准煤耗率≤44Kg/g\GJ;
年节约标准煤量为1.3t/KW以上。
年节约吨标准煤净投资为500元/吨以下。
对于燃烧煤矸石,洗中煤及利用其它废热废能的工程,其上述相应指标宜乘以1.1的系数。
1.12 项目的建设周期为土建开工至机炉投产并网发电向用户供热的时间。新建工程的建设周期宜控制在下表所列的时间内:
单位:月
----------------------------------------------------------------------
3MW及以下 | 6MW | 12MW
----------------------|----------------------|----------------------
一 台 | 二 台 | 一 台 | 二 台 | 一 台 | 二 台
----------|----------|----------|----------|----------|----------
10--12|14--18|12--16|18--26|12--18|24--32
----------------------------------------------------------------------

2、热负荷与机炉选择
2.1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单位、热用户、设计单位应高度重视热负荷的调查与核实工作,建设单位应尽可能提供可靠的热负荷数据,热电厂(站)的设计单位应对热负荷的核实工作负责。
2.2 热负荷的调查应根据全年性热负荷和季节性热负荷按采暖期、非采暖期分别统计出最大、最小、平均的热负荷数值。
2.3 建设单位及主管单位应组织生产热用户如实填报下列材料:主要产品产量及单位能耗、生产班制,检修起止日期;用汽压力、温度;用汽性质;每月的用汽量、耗煤量:采暖期、非采暖期生产日的瞬时最大用汽量和最小用汽量;回水量、水质及利用情况;自备锅炉的容量、台数、参数、炉型及热效率;年燃原煤量,煤的低位发热量。上述用汽量统计中若包含采暖或空调热负荷需注明。有瞬时记录仪表的主要热用户,应提供采暖期与非采暖期典型日的热负荷变化曲线。另外还应说明企业近期及远期的生产发展及热负荷增长变化情况。
2.4 新增的生产工艺性热负荷根据已批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设件中的有关数据统计。热电厂(站)可研报告中应附录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2.5 采暖热负荷、空调、通风和热水负荷的热指标应按照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选取。建设单位应在当地城建和规划部门的协助之下,分别统计各建筑物的类别、现状和近期的采暖面积。
2.6 设计人员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热负荷统计资料,在建设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对主要热用户进行逐个调查,向现场有关人员逐项核实该热用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尽可能准确地求得热用户的用汽量与参数,以及自备锅炉的年平均运行热效率。
2.7 设计人员应把经过调查核实到得到的热用户采暖期和非采暖期的最大、最小、平均用汽量以及用汽参数,考虑热网损失后折算成热电厂出口的供热量,单位为GJ/h,热网损失值宜取5%。采暖热负荷的热网损失已考虑在热指标里,故不应再折算。
2.8 热电厂(站)需要供出的最大热负荷应考虑同时率,同时率数值为0.7--0.9,对于供热区域内热负荷较平稳取大值,负荷变化大的取小值。采暖热负荷不应考虑同时率、对于采用热用户负荷曲线实际叠加的,可不考虑同时率。
2.9 采暖负荷在采暖期内的持续热负荷曲线可根据设计采暖负荷数值和室外温度延时曲线绘出,相应考虑了同时率后的生产工艺热负荷和采暖热负荷的叠加值即为设计热负荷。据此绘制出年持续热负荷曲线,作为进行装机方案比较、绘制供热设备工况图的基准。
2.10 为了提高热电站的经济效益,应尽量选择较高参数和较大容量的机组。但考虑供热的安全可靠性,尽量避免安装单炉进行供热。
2.11 新建工程的6MW及以上的供热机组,应选用次高压参数。
2.12 供热汽轮机的选型可按以下情况确定:
2.12.1 热负荷稳定的热电厂可以全部选背压机组成或抽气背压机组。
2.12.2 当热负荷不太稳定时,可装一台抽汽冷凝式机组作为调节。
2.12.3 对于利用原有锅炉房发电或改建锅炉房为小热电的工程,一般应装背压机组或抽汽背压机组。
2.13 锅炉炉型的选择应结合热负荷变化情况、煤种、煤质、灰渣综合利用的落实程度及环保要求等综合考虑。
2.14 热电厂(站)内的锅炉,应尽量选择同一型式、同一参数,以便于运行检修。
2.15 选择锅炉容量和台数时,应核算在最小热负荷工况下,汽机的进汽量不得低于锅炉最小稳定燃烧负荷,以保证锅炉的安全稳定运行。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确定,按下列要求选择:当一台容量最大的锅炉停用时,其余锅炉(应包括热用户中已确定作为备用的锅炉)应承担:
2.15.1 热力用户连续生产所需的生产用汽量。
2.15.2 冬季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量的60--75%;严寒地区取上限。
当在现有发电厂扩建供热机组,且主蒸汽及给水管道采用母管制系统时,锅炉容量的选择应连同原有部分全面考虑。
2.16 机炉配置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与计算分析,推荐出最佳方案。在计算机组的运行经济指标时,应根据年持续热负荷曲线,分配机组的运行工况,进行采暖期最大、平均、非采暖期平均、最小典型供热工况下的汽水平衡计算,求出各项热经济指标。

3、建厂条件
3.1 对新建工程的厂址选择,应依据供热规划,以及场地条件、燃料供应及运输条件、供水条件、工程地质、电力出线及并网条件、环保条件、热力网走向及供热范围、除灰条件等通过多方案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2 燃料来源及运输方式必须落实可靠。应取得燃料供应部门、煤矿及运输部门的同意文件。确定煤种时应优先考虑使用当地煤和附近的劣质煤。
3.3 当具有两种以上运输条件时(铁路、公路、水路),应结合热电厂(站)本期及最终规模、生产成本、基建投资、环保及交通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比较后确定。
3.4 热电厂(站)的供水水源必须可靠。当地表和地下水源可靠性基本相同时,应结合投资、运行条件、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比较后确定。
采用地表水时,应对其水源、水质、补给条件,取水方式和条件、枯水期和洪水期对热电厂(站)运行的影响等方面理出论述,并取得有关主管单位同意实施的文件。
采用地下水时,应附有专业部门提供的水文地质报告。对水层、补给条件、储量、采量、水质、枯水期对热电厂(站)用水的可靠程度及对附近其它水用户用水的影响等方面提出论述,并取得有关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3.5 热电厂(站)的灰渣应综合利用,灰渣综合利用设施应与热电厂(站)的建设同步进行。
当灰渣综合利用不落实时,贮灰场的储量应按最终规模规划,按存放本期全部灰渣5--8年的规模实施。
当灰渣综合利用落实可靠时,不应再设贮灰场但需设置事故或周转灰场。其存量不宜超过热电站6个月的最大排灰渣量。
灰场位置及占地应取得当地主管部门的同意。
贮灰场的选择,应结合当地条件,热电厂(站)的除灰系统、输送方式、投资、工程地质、环保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
3.6 热电厂(站)的厂址占地应按规划容量确定、按实施进度分期征用。厂址应尽量不占良田,尽可能减少搬迁工程量,要注意节约用地,热电厂(站)围墙内的占地面积宜控制如下数值:
新建2×12MW机组≤6×10000平方米;
新建2×6MW机组≤4.5×10000平方米;
新建2×3MW机组≤3×10000平方米。
3.7 厂址的工程地质条件,应参照原电力部《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勘测规范》中有关“选厂勘测”的内容。
厂址不应选在下列地区:
3.7.1 滑坡或岩溶发育的不良地质地区。
3.7.2 断裂带以及地震时发生滑坡,山崩和地陷等地段。
3.7.3 有开采价值的矿藏上。
3.7.4 需要大量拆迁建筑的地区。
3.7.5 文化遗址的风景游览区。
3.8 当厂址地处地震基本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附近存有构造断裂时,应对厂址进行稳定性研究,提出有关对策和处理意见。
3.9 确定热电厂(站)厂址时尚应考虑和满足以下条件:
3.9.1 附近有无电台、电视台、地震台、军用通讯设施、危险物品仓库等。一般应按其行业要求保证其安全间距。
3.9.2 附近有无对热电厂(站)烟囱及高度的要求。
3.9.3 热电厂的防洪标准应和当地标准一致。
3.9.4 应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3.9.5 厂址宜选择地处城市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10 确定厂址时,应根据热电厂(站)最终规模时电力出线的电压等级、出线回路数、出线方式,规划好出线走廊。
3.11 选择厂址时,应考虑施工安装场地。其位置宜在主厂房的扩建方向。
3.12 工厂企业在厂区内建设自备热电站时,与原有建(构)筑物和设备的距离,应满足防火、及行业规范的要求。

4.工艺设计
4.1 工艺设计必须保证供热系统安全可靠运行,采用成熟的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应选用节能型产品。
4.2 厂区各主要车间布置应注意热网管道引出方向、电力出线联结、热电厂(站)扩建以及厂内交通运输等的相互配合。扩建端不宜布置建(构)筑物。
4.3 主厂房跨度一般选用:汽机房跨度 单位:m
------------------------------------------------
| 纵 向 布 置 | 横 向 布置
|------------------|------------------
单机容量|背压机组|抽凝机组|背压机组|抽凝机组
|抽背机组| |抽背机组|
--------|--------|--------|--------|--------
3MW| 9 | 12 | 12 | 15
--------|--------|--------|--------|--------
6MW| 12 | 15 | 15 | 18
--------|--------|--------|--------|--------
12MW| 15 | 18 | 18 | 21
------------------------------------------------
锅炉房跨度 单位:m
------------------------------------------------
单台锅炉容量 | 跨 度
----------------------|------------------------
35t/h | ≤18
----------------------|------------------------
65--75t/h|≤21(旋风炉≤24M)
----------------------|------------------------
130t/h | ≤24
------------------------------------------------

4.4 除灰系统应满足综合利用要求。炉排炉、沸腾炉及循环流化床炉都不应出红渣,宜设置冷渣器或采用其它排渣措施。每小时排灰渣量在2吨及以上时,宜采用机械除灰或水力冲灰。水力冲灰水应考虑回收重复使用。
4.5 热力系统中,除氧器与高压加热器共用同一加热汽源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考虑采用0.39Mpa除氧器,不设高压加热器。
4.6 当冬夏季或周期性的峰谷热负荷经常存在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在多台给水泵中设置1至2台汽动给水泵,其排汽用于除氧器加热或低压回热系统。特殊情况下,也可暂停高压加热器,以其加热汽向外供热。
4.7 凝汽式机组改低真空供热时,凝汽器入口水温度不宜超过55℃,最高出口水温度不宜超过75℃,为提高供水温度可在凝汽器出口设尖峰加热器。
4.8 热电厂(站)设计有抽汽式供热机组时一般先装抽汽式供热机组。二次循环水的循环水泵布置在主厂房内,不另设泵房。
4.9 热电厂(站)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应根据原水水质,按标准确定。当选用次高压参数时,应采用除盐系统。
为节约能源,应尽可能回收凝结水。
4.10 热网补充水应利用锅炉连续排污扩容器排水。补水量较大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锅炉补水与热网补水是否分别处理。
4.11 热电厂(站)用水,在可能条件下与附近工厂统一考虑,在水质好的前提下,也可用附近工厂排出的工业水,二次利用。
4.12 小型热电厂(站)宜采用就地控制室方式控制。
4.13 热电厂(站)工艺设计要满足当地工业卫生、劳保安全、消防、环保要求。
4.14 工厂锅炉房改造为热电联产时,应优先采用原有锅炉房,如原有锅炉房和锅炉可用,则新建汽机房和控制室应尽量靠近原有锅炉房或利用原建筑。如需移地新建时,则新建热电站的厂房应考虑与锅炉房的上煤、煤场、除灰、供水和热网等相协调,尽量利用原有设施,以降低工程造价,减小占地。
4.15 工艺设计的各部分应执行新修订的《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5、热力网
5.1 热力网设计热负荷,应是与之连接热电厂(站)供出的热负荷。对于增长缓慢的发展热负荷,可分期实施,以减少初期投资。
5.2 热力网供热系统、供热介质、供热参数、运行方式、是由热源、热力网、热用户三方的条件、特性、要求所决定,因此应由三方共同协商,由热力网设计者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3 蒸汽热负荷较大,且最大及最小负荷相差悬殊时,宜以两根管道供热,每根管道的通过能力可按60%总负荷考虑。
5.4 对于热水管网,供热初期供水温度不宜过高,当外部热负荷增长时,可提高供水温度,扩大供热能力。其供回水温差,直接连接时不小于20℃,间接连接时不小于35℃。
5.5 热力网与用户连接,对于小型热水网,在地形及建筑物高度许可的条件下,尽可能采用直接连接;对于大型热水网,可采用间接连接。
5.6 热水网的调节,对于单一的采暖负荷,应根据室外温度进行中央质调节或采用质和量的综合调节。当热水网具有采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多种负荷时,应按采暖负荷行进中央调节,并保证不同热水负荷水温的需要,同时根据各种热负荷的用热要求在用户处进行局部量调整。在装有厂外调峰锅炉的热水网中,应根据拟定的热电厂(站)与调峰锅炉联合运行方式确定干线的设计流量。有条件的工程可以上微机、调速泵。
5.7 小区热力站,尽可能利用原有锅炉房,并利用原有厂区,生产区的管网。
小区热力站供热面积不宜过小,以节省投资。
5.8 供热管网走向与敷设方式,应根据用户用热参数及网络优化综合确定,敷设方式在取得有关方面协议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架空敷设、低支架敷设,如果当地有地下人防工程,可利用人防通道。
直埋无沟敷设在掌握国内生产的保温材料性能、保温结构及施工、运行经验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地下水位、冻土深度、土壤耐压力、土壤结构等情况确定,确保供热的安全,并注意其经济合理性。
5.9 热力网须根据设计负荷进行水力计算和热工计算,蒸汽管网按最小负荷进行核算,以满足用户要求,并列出计算结果表;对热水管网应绘水力工况图,热力网实施可根据热源供热能力及装机计划分期施工,且与热源同步进行,但设计必须考虑扩建的可能。
5.10 热力网保温材料,应是导热系数低、容重小强度好且无腐蚀的易于成型而无损人体健康的材料。
5.11 应尽量回收凝结水,以节约能源和水资源。
5.12 投资在700万元及以上的热力网工程,应另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5.13 热力网设计应符合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

6.投资估算与经济效益分析
6.1 小型节能热电工程投资估算包括从前期工作开始,到项目建成投产的全部基建费用。一般包括:
热电厂(站)工程(含厂区围墙内热力网工程);
接入电网工程;
热力网工程。
6.2 电力工程(指热电厂及接入电网工程)投资估算,应依据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颁发的《电力工业基本建设予算编制办法》,取费参照能源部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予算费用构及成计算标准》以及中央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投资估算的现行文件等进行编制。
6.3 结合小型节能热电工程具有的“地方”和“小型”的特点,编制投资估算(包括概算)时,依据本规定对《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予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中的部分项目费用,进行下列调整。
6.3.1 建、安工程费
6.3.1.1 当不选用高温高压供热机组时,“特殊工程技术培训费”不予计列。
6.3.1.2 小型节能热电工程施工期短,施工方式采取本地区招标,施工队伍来自省、市、区级国营和集体企业与大、中型火力发电工程施工方式有较大区别。因此,下列建、安工程取费项目及其费率,按本规定计列。
1 施工队伍调遣费费率。%
--------------------------
项 目 | 费 率
--------------|----------
建 筑 |1.6
--------------|----------
安 装 |1.8
--------------------------

2 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 %
------------------------------------------------
地区分类|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费 率| 1 |1.7|2.5| 3 |3.5
------------------------------------------------

3 夜间施工增加费费率: %
--------------------------
工程类别| 费 率
------------|------------
建 筑| 0.25
------------|------------
安 装| 0.35
--------------------------

4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费率 %
--------------------------
工程类别| 费 率
------------|------------
建 筑| 0.5
------------|------------
安 装| 0.7
--------------------------

5 劳动保险基金费费率
取 2%
6 临时设施费费率 %
----------------------------------------------------------------------------------------
项 目| 建筑工程 | 安装工程
--------|--------------------------------------|--------------------------------------
地区分类|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热电工程| 4 |4.8|5.5| 6 |6.4|6.8|7.6|8.2|8.7| 9
----------------------------------------------------------------------------------------

6.3.2 设备购置费
6.3.2.1 不计列用于大型发电机组的“特殊施工机械购置费”。
6.3.2.2 小型节能热电工程设备原价小于大中型发电机组,下列费用的费率和计算标准,按本规定计列。
1 备品备件购置费费率
取 1%
2 工器具及生产家俱购置费
计算标准:
工器具及生产家俱购置费=新增人员数×320元/人
3 车辆购置费
指生产单位为生活和管理所需要配备的车辆购置费。
计算标准:按下表的车辆名称、规格、数量和现行出厂价加运杂费、车辆附加费计算。
--------------------------------------------------------
| 种类及载 | 数 量
| |--------------
机组容量(MW) | 重 量 |新 建|扩 建
------------------|--------------------|------|------
|载重车4--5t(注)|3--2| 1
2×1.5--6|小型载重车1--2t | 1 |
| 吉普车 | 2 |
| 面包车 | | 1
------------------|--------------------|------|------
2×12 |载重车4--5t | 3 | 1
(含1×12+|小型载重车2t | 1 |
1×6) | 吉普车 | 2 | 1
| 面包车 | 2 | 1
--------------------------------------------------------
注:1.4~5t载重车:2×6MW选3辆,2×3MW及以下选2辆。
2、扩建高一级机组时,按高一级扩建定额计列。
3、生产用车辆,如水处理用酸、碱糟车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计列在相关系统设置购置费中。
4、如需调整车辆购置的品种及数量时,编制人员应在说明书中说明理由,费用宜控制在所确定的投资
指标范围内。
6.3.3 其他费用
6.3.3.1 小型节能热电工程项目归属地方,施工应采取招标,“电力施工企业基地建设贴费”不予计列。
6.3.3.2 “前期工作统筹费”改按“前期工作费”计列,计算标准按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及现行有关规定。
6.3.3.3 建设单位管理费费率取2%
6.3.3.4 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厂费
计算标准:
生产职工培训费=新增人员数×60%×2000元/人
生产职工提前进厂费=新增人员数×1000元/人
6.3.3.5 办公及生活家俱购置费
计算标准:
办公及生活家俱购置费=新增人员数×370元/人
6.3.3.6 联合试运转费
施工单位参加联合试运转费费率暂按3.5%;调试费费率暂按4.5%计取。
联合试运转小时取值一般为96小时。
6.3.4 铺底流动资金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0)15号文的精神,对新、扩建热电工程投产所需的30%铺底流动资金应予落实,上述资金空缺时,应将铺底流动资金列入投资估算。
铺底流动资金计算标准:
铺底流动资金=30天燃料费×1.05×30%
6.3.5 予备费
由基本予备费和材料价差组成。材料价差指为购买市场价格的材料与予算价间所发生的价差。
6.4 热电厂(站)投资估算项目划分应依据能源部颁发的《电力工业基本建设予算项目及费用性质划分办法》。投资估算编制深度到单位工程。
6.5 热力网工程投资估算一般应依据下列文件进行编制。
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第四册煤气热力工程》。取费依据地方市政工程;
项目所在地基建管理部门颁发的热力网工程概算定额及市政工程取费;
其他费用依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基础设施其他费用定额”。
6.6 小型节能热电工程依据本规定附件四《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进行经济评价。
6.7 小型节能热电工程只进行财务评价,判断建设项目财务上的可行性,评述热电联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6.8 财务评价以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和贷款偿还年限为主要评价指标。当建设项目的内部收益率FIRR≥ic=10%,投资回收期≤7年、节能贷款偿还年限≤7年(包括建设期),全部贷款偿还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时,应认为项目在财务上是可行的。
6.9 热电厂(站)售热价格的拟订,应以保证按规定期限偿清贷款本息和对国家、对用户(地方)、对热电厂(站)三方互利为原则。
热价和电价应征得地方物价管理部门和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取得同意文件。
6.10 经济评价人员应重视资金来源,认真落实除节能贷款以外属地方自筹的各项资金来源及其贷款条件。将自筹资金落实文件作为可行性研究的附件,一并送审。

附件一: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
前 言
1 概述
2 热负荷
3 机组选型及供热方案
4 建设条件
5 工程设想
6 环境保护
7 消防、劳动安全及工业卫生
8 生产组织和定员
9 工程实施条件和进度
10 热力网
11 投资估算及经济效益分析
12 结论
图纸目录
文件目录
前 言
1、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对拟建工程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多方案的分析、论证与比较。推荐出最佳建厂方案,为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依据。
2、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和深度,系根据原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85)水电电规设字第71号文件“水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小型热电厂的特点制定的。
3、本文件适用于供热机组单机容量为12MW及以下的区域热电厂和自备热电站。中低压凝汽式电厂改造可参照本文件。
对于单机容量为1.5MW及以下的工程。可依据本规定适当简化。主要是论证建设锅炉房、安装相应发电设备以满足热负荷并将多余电力送出的可能性合理性。
1、概述
1.1 设计依据及范围
说明本项目的编制依据(上级下达任务的文件名称、上级对项目建设书的审查意见及筹建设单位的委托书等)。
说明本工程的范围:厂内、厂外工程包括哪些,不包括哪些。
1.2 城市概况
介绍当地概况、地理位置、城市性质、交通、人口、工农业生产、燃料、水源、电力供应,供热现状,供热规划的主要情况。
介绍本工程在当地供热规划中的位置、作用、供热范围与其他热源的关系等。
介绍本工程当地环境的基本现状。
若为扩建或老电厂改供热项目时,亦应介绍老厂概况及生产工艺情况。
1.3 建设必要性
从热负荷发展,电力负荷增加和环境改善等方面论述本工程建设必要性。
1.4 本期建设规模及规划的最终规模。
说明本期推荐方案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的型号。
说明规划的最终规模。
1.5 主要技术原则
应体现节煤压油、改善环境、减少占地、集中供热、以热定电综合利用、降低造价等。
为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所采取的措施。
2、热负荷
2.1 供热现状
2.1.1 主要论述本地区及本期工程供热范围内现供热方式、热源分布及热源概况、热网概况。
2.1.2 应分别说明。
2.1.2.1 现供采暖面积、供热量、供热参数、热指标、调峰及备用炉。
2.1.2.2 现供工业热负荷、供热量、供热参数、回水情况、调峰及备用炉。
2.1.2.3 现供生活热水负荷、供热量、供热参数。
2.1.2.4 本地区现有锅炉总数。总t/h数、烟囱数量、年用煤量,并分出工业与采暖及民用炉总数及总t/h
2.1.2.5 列出本期工程供热范围内各工业用户现有锅炉明细表。内容为:用户名称、锅炉型号、台数、额定蒸发量、安装年月、目前状况等。
2.1.2.6 本期供热范围内采暖锅炉及区域联片锅炉房的情况(内容参见2.1.2.5)
2.1.2.7 现供热对“三废”的治理情况及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
2.1.2.8 有无生活热水供应和制冷热负荷。
2.2 热负荷
2.2.1 工业热负荷
2.2.1.1 列出用户或建设单位提供的现状和近期本工程投产热负荷表。负荷表的内容主要为:
用户名称、生产班制、用汽参数、用热方式、采暖期及非采暖期的最大、最小、平均用汽量(t/h)。对近期新增的用户或近期用热量有明显增加的用户应说明增加原因。并附省、市主管部门批准计划任务书的立项文件。
2.2.1.2 对上述热负荷逐户进行核实,对用量较大的用户应详细说明其核实过程和方法,核实时应逐户进行热电厂(站)与用户热差值的折算。
2.2.1.3 列出经过核实、折算的现状及近期热负荷表、内容同上。
2.2.1.4 绘制出工业热负荷典型日及年持续曲线。(若有空调制冷热负荷时,一律按工业热负荷对待。)
2.2.2 采暖热负荷
2.2.2.1 列出当地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和平均温度,采暖延续时间。
2.2.2.2 按现状、近期、远期三个阶段,分小区列出民用、公用、工业的采暖面积(分出平房与楼房)。
2.2.2.3 按有关规范选取热指标。计算出最大及平均采暖热负荷等。
2.2.2.4 绘制热负荷与水温曲线,计算出最大及平均热负荷利用小时数。
2.2.3 生活热水负荷
说明其数量、用热数及方式。
2.2.4 绘制生产、采暖和生活热水总的年持续热负荷曲线,计算最大热负荷利用小时数。
2.3 设计热负荷
2.3.1 说明供热范围是如何确定的及原则。
2.3.2 根据供热范围及对热负荷的修正,求出设计热负荷,确定工业与采暖及热水负荷的供热参数。说明热用户生产工艺,主要用介质温度还是压力。
2.3.3 论述供热凝结回水的情况(水质、回收率、回收方法等)
2.3.4 考虑热网损失和工业企业用汽同时使用系数后,经核实确定设计热负荷。
生产热负荷采暖期 最大 最小 平均 单位:t/
hGJ/h
W(GcaL/h)
非采暖期最大 最小 平均
空调制冷最大 最小 平均
采暖热负荷 最大 最小 平均
制冷热负荷 最大 最小 平均
生活热负荷 最大 最小 平均
热电厂(站)总设计热负荷
采暖期 最大 最小 平均
非采暖期最大 最小 平均
3、机组选型及供热方案
3.1 凡扩建或小火电改热电时,应首先论证老厂供热能力或改供热的可能性及方案。
3.2 装机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述在不同热负荷时各工况的情况。比较内容一般应有:
年供热量、年发电量、厂用电率、发电、供电、供热标准煤耗率、年利用小时数,全厂热效率、年节约标煤量、热化系数、总投资等。见下表:
3.3 当工业用热参数为两种以上或工业与民用采暖热负荷均有时,应结合热力网部分进行全供热系统的供热方案的优化比较。
3.4 结合燃料来源、煤质、热负荷特性、综合利用、环保等条件,论证锅炉选型。
3.5 方案比较时,应相应进行汽平衡计算,并列出计算成果表。
3.6 根据比较结果,提出推荐的装机方案及供热方案。列出推荐方案机、炉的主要技术规范。
3.7 叙述调峰及备用锅炉的选择,并以附件方式予以落实。
装机方案在各工况下的技术经济指标 表1.3.2
----------------------------------------------------------------------
| | | | 第一方案 | 第二方案 |
|序| | |--------------|--------------|
| | | | | 非 | | 非 |
| | 项 目 | 单 位 |采暖期|采暖期|采暖期|采暖期|
| | | |------|------|------|------|
|号| | |最|平|平|最|最|平|平|最|
| | | |大|均|均|小|大|均|均|小|
|--|--------------|--------------|--|--|--|--|--|--|--|--|
|1|热负荷 | t/h | | | | | | | | |
| | | GJ/h | | | | | | | | |
| | |GCaI/h | | | | | | | | |
|2|汽机进汽量 | t/h | | | | | | | | |
|3|抽(排)汽量 | t/h | | | | | | | | |
|4|厂用汽量 | t/h | | | | | | | | |
|5|对外供热量 | t/h | | | | | | | | |
|6|锅炉调峰供汽量| t/h | | | | | | | | |
|7|供热量平衡 | t/h | | | | | | | | |
|8|供热标煤耗率 | Kg/GJ | | | | | | | | |
| | |Kg/GCaI| | | | | | | | |
|9|发电标煤耗率 | g/KWh | | | | | | | | |
----------------------------------------------------------------------
----------------------------------------------------------------------------------------------
| | | | 第一方案 | 第二方案 |
| | | |----------------------|----------------------|
|序 | 项 目 | 单 位 | | 非 | | 非 |
| | | | 采暖期 | 采暖期 | 采暖期 | 采暖期 |
|号 | | |----------|----------|----------|----------|
| | | |最 |平 |平 |最 |最 |平 |平 |最 |
| | | |大 |均 |均 |小 |大 |均 |均 |小 |
|----|------------------|----------------|----|----|----|----|----|----|----|----|
|10|供热厂用电率 |KWh/GJ | | | | | | | | |
| | |KWh/GcaI| | | | | | | | |
|11|发电厂用电率 | % | | | | | | | | |
|12|年供热量 |GJ/a |----------------------|----------------------|
|13|年发电量 |GW·h/a | | |
|14|年供电量 |GW·h/a | | |
|15|全年耕标煤量t/a| | | |
|16|热化系数 | | | |
|17|全厂热效率 | % | | |
|18|工程总投资估算 | 万元 | | |
| |其中: | | | |
| |热电厂(站) | 万元 | | |
| |厂外热力网 | 万元 | | |
|19|年节约标煤量 | 万吨 | | |
----------------------------------------------------------------------------------------------
汽平衡情况 表1.3.5
--------------------------------------------------------------------
| 类 | | 单 | 数值 |
| | | |------------------------|
| 别 | 项 目 | 位 | 采暖期 | 非采暖期 |
|------|----------------------|------|----------|------------|
|MPa|锅炉蒸发量 |t/h| | |
| 锅 |汽轮机进汽量 |t/h| | |
| 炉 |减温减压用汽量 |t/h| | |
| 新 |汽水损失 |t/h| | |
| 蒸 |比较 |t/h| ± | ± |
| 汽 | | | | |
|------|----------------------|------|----------|------------|
| |汽轮机抽(排)汽量 |t/h| | |
|MPa|减温减压汽量 |t/h| | |
| 工 |供汽量 |t/h| | |
| 业 |补给水加热用汽 |t/h| | |
| 用 |汽水损失 |t/h| | |
| 汽 |厂内杂用 |t/h| | |
| |比 较 |t/h| ± | ± |
|------|----------------------|------|----------|------------|
|MPa|汽轮机抽(排)汽量 |t/h| | |
| 工 |减温减压汽量 |t/h| | |
| 业 |供汽量或热网加热用汽 | | | |
| ∧ |补给水加热用水 |t/h| | |
| 采 |厂内采暖及生活 |t/h| | |
| 暖 |汽水损失 |t/h| | |
| ∨ |比较 |t/h| ± | ± |
| 用 | | | | |
| 汽 | | | | |
--------------------------------------------------------------------
4、建设条件
4.1 接入电力系统
4.1.1 简述当地电网的现状(包括负荷情况、水电、火电各占的比重、电网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本热电厂(站)在本地区的作用和任务。水电丰富地区和冬夏热负荷变化较大的地区,在丰水期和夏季热电厂(站)发电出力的变化。
4.1.2 电力负荷预测与平衡
按照当地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负荷现状,对本地区的负荷增长进行近、远期的负荷预测,并分析其发展趋势。
4.1.3 系统连接方案
说明热电厂(站)与系统的连接方案,热电厂(站)出线电压等级及出线回路数。
4.2 燃料供应
4.2.1 说明燃料耗量;可能供应的煤源(含分散供热用煤转给本工程的煤源);煤种、煤价;运距及运输方式;决定的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
4.2.2 煤质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y y y y
C 、N 、O 、S 。
y f y r
W 、W 、A 、V 、C 。
GD y
t 、t 、t 、Q 可磨系数。摩损指数和
1 2 3 DW
灰的成份。

4.3 厂址选择
4.3.1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所确定的原则,说明本工程所选各厂址方案地区概况、特点、水文气象条件厂址位置与工矿业、居民区、城市规划等的相互关系。距主要热用户和最远热用户的供热距离和其他热源点的距离。地形标高差、自然环境(如周围有名胜古迹文物风景区应特别指出)厂址绝对标高,最高水位,地下矿藏和当地社会经济情况。附近机场、电台、军事设施等及其影响。
各厂址总的永久占地面积(包括厂区、水源地、专用水库、水管、灰场、灰管、铁路、码头、公路、生活区等)和施工用地面积。并分别列出占用耕地、菜地、林场、畜牧草地面积、单位产量。拆迁量(包括房屋面积、结构类型、户数、人口及其它设施等)。是否有铁路、公路、河流、通讯线改道。厂址总的土石方量及其各项补偿费用的估算。

4.3.2 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应有工程量和投资)
4.3.3 提出推荐的厂址方案。
4.3.4 列出当地气象条件和计算用资料
年平均最高气温
年平均最低气温
年绝对最低气温
年平均气温
年平均相对湿度
年平均降雨量
日最大降雨量
年最长降雨天数
年平均蒸发数
年最大风速及风向和频率
年平均风速
夏季主导风向
冬季主导风向
积雪厚度
冰冻深度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采暖期日平均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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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现发布《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印制、领购、使用、发放、保管及销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开具的收款凭证。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物价、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县以上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省财政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行政机关和代行行政职能的单位收取的各种基金、专项资金、附加和无偿社会集资;注册登记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从事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和罚没收入,不得使用本规定所称的收费票据。


  第六条 收费票据必须套印“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印章的式样和印色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禁止伪造“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


  第七条 收费票据分为统一(通用)收费票据和专用收费票据两类。统一收费票据是指能够满足一般收费需要,具有通用性的票据。专用收费票据是指按统一收费票据不能满足其需要,具有特定格式要求的票据,包括定额专用收费票据和非定额专用收费票据。
  统一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制定;专用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单位和中央驻滇单位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销毁和监督管理工作;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收费票据的印制工作,并负责本地区单位及中央、省驻当地单位收费票据的发放、销毁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向上一级财政部门领购收费票据,并负责当地有关单位收费票据的发放、销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收费票据由省及地、州、市两级财政部门制发;专用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制发或者委托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制发,由省财政部门监印。
  地、州、市、县需要的专用收费票据,由地、州、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部门或者省级有关主管部门领购。


  第九条 收费票据必须由省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收费票据。
  承印收费票据的印刷企业,必须根据财政部门的委托书以及票据式样、规格、字号、数量印制。印制完毕后,所使用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印模由财政部门及时收回或者监督销毁。


  第十条 中央驻滇单位使用中央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的,应当由该单位报省财政部门备案。中央主管部门规定了收费票据格式和内容,并明确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发的,其驻滇单位应当提出申请报省财政部门登记、编号后,套印“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在省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或者省级有关主管部门领购收费票据时,应当由双方当面清点相符后,填写“收费票据领购单”,各持一份和有关单据一同记帐。


  第十二条 领购收费票据的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发《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领购证》。
  领购收费票据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财务人员向财政部门统一办理领购手续。每次领购收费票据时,应当持“收费票据领购证”,填报“收费票据领购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审核时发现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未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不予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
  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可以按规定收取工本费,但不得收取手续费。
  单位设立的符合规定的非独立核算的收费站(点)使用的收费票据,到本单位财务部门领取。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的内部管理制度,设置收费票据分类帐,实行专人、专帐、专库(柜)管理,严格发放、领用、结存和核销手续,定期与库存收费票据数量相核对,并做好防火、防盗、防霉、防虫工作,确保收费票据的安全完整。
  单位在启用整本收费票据之前,应当检查有无缺联、缺号,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送交领购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处理。
  单位在使用收费票据时,应当逐项正确填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收费票据不准涂改、挖补;不准撕毁或者擅自销毁;不准转让和相互借用;不准跳号和拆本使用;不准隔页填写。对填写错误的收费票据应当加盖作废章,全联保存。
  遗失收费票据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告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在每本收费票据用完后,必须在封面上如实填写收费时间、收费金额和收费票据的起止编号,并加盖经手人印章后,连同存根报检联一并交单位财务部门审核。
  单位财务人员在下次领购收费票据时,应当在“收费票据领购证”上如实填写收费票据使用、结存、收费金额、交财政专户储存金额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金额等情况,并将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送交财政部门审验核销。
  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保存期为5年,到期列册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予以销毁。


  第十五条 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发生变更、转业、合并、撤销时,对结存未用的收费票据应当连同“收费票据领购证”,向财政部门办理缴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收费票据的稽查工作,配备稽查人员,建立稽查制度。印制、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收费票据稽查人员进行稽查时,应当出示《票据稽查证》。
  《票据稽查证》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财政部门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财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或者停止领购收费票据、责令退还所收款额或者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规定印制收费票据的;
  (二)伪造“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的;
  (三)伪造、变造、转让、转借、买卖、涂改、撕毁收费票据的;
  (四)遗失收费票据不报的;
  (五)超出规定范围和收费标准使用收费票据的;
  (六)无票据或者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七)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的;
  (八)其他不按规定取得、使用和保管收费票据的。
  财政部门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其非法所得时,应当使用统一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政部门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票据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


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人事厅

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96〕6号文件印发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机构改革的进程贯彻执行。

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苏政发〔96〕6号文),结合我省国家行政机关机构改革进程和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原则、目的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党的干部路线,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要求,保证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人员过渡工作应遵循“严格、分开、稳妥”原则。“严格”就是要严格掌握过渡范围和标准,严格按过渡条件、方法和程序操作;“公开”就是把过渡的条件、标准和工作环节向过渡人员公开,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稳妥”就是精心组织,稳妥过渡,妥善处理过渡中遇到的各
种问题。
通过过渡,要达到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一支优化、精干、高效、廉洁,具有生机与活力的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目的。
二、组织领导
各级人事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操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圆满的完成。
省人事厅负责省级机关人员过渡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市、县机关人员过渡工作进行指导。各市、县人事局负责本级机关人员过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下一级机关人员过渡工作的指导。
三、人员过渡工作程序
准备阶段:组织工作班子,学习有关文件,培训工作骨干。
实施阶段:在机构改革“三定”(定职能、定机构编制、定职数)和职位分类的基础上界定过渡范围、进行资格认定、培训考试、综合评定、定岗定职和填表审批。
结束阶段:验收、总结。
四、过渡范围
省、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及经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认定的使用事业编制、经批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中未达离退休年龄的在编、在册、在职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人员过渡工作要在“三定”方案批准的编制员额内进行。
五、资格认定
认定内容为:1、过渡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干部身份,是否是该行政机关在编在册在职人员,进机关手续是否完备;2、过渡人员是否具备公务员基本条件;3、年度考核连续二年确定为称职以上人员;4、过渡人员是否具备拟任职位说明书的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过渡:
1、有违犯、抵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行为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近五年内受过刑罚处理、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
4、近三年内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6、其它不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而不能过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过渡:
1、新进人员在试用期、实习期内的;
2、未按有关规定辞去兼职的;
3、正在接受组织审查的;
4、暂不具备所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
5、属于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尚未调整的;
6、近二年内连续或累计病休一年以上且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7、九四、九五年度考核有一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8、其它原因需暂缓过渡的。
不能过渡和暂缓过渡的人员由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同时报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不能过渡的人员应按《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党政机关人员分流问题的通知》(苏政发〔95〕98号文)规定实行分流,符合辞职辞退条件的可按国家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95〕77号文)办理。
暂缓过渡的人员一般应参加公务员过渡培训考试,待符合过渡条件后再进行过渡。一年内仍不具备过渡条件的,视为不能过渡人员进行分流、调整或按辞职辞退规定办理。
六、培训考试
过渡人员必须参加过渡培训。
过渡培训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内容为: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相关的单项法规);行政管理知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机关应用文写作以及履行职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
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
培训结束应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合格证书,此证书作为人员过渡的依据之一。
七、综合评定、定岗定职
在资格认定、培训考试的基础上,依据被考核者九四、九五年度考核结果,对过渡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综合评定,在核定的编制和职位数额内,按职位说明书定岗定职。职务任免按照国家公务员任免有关规定办理。
八、填表审批
《国家公务员登记表》由各单位负责填写,县级机关由县人事局审批,市级机关由市人事局审批,省级机关由省人事厅审批。
九、纪律和申诉处理
人员过渡工作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挟私报复。
在人员过渡过程中,当事人对处理不服,可以向本级或上一级人事部门提请复核、申诉。
十、验收总结
定岗定职和审批工作结束后,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对人员过渡工作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验收合格后进行总结。
验收主要从掌握标准、综合考核与评价、培训效果、定岗定职、人员分流、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
本级人员过渡工作完成后,应向上一级人事部门呈送总结报告。
十一、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人员过渡工作原则上应在九六年底前完成。
十二、附则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人员过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各市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人员过渡的具体办法。




199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