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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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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1月24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防震减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计划、建设、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资金和物资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地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每年7月28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八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台网密度,制定并实施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火山监测台网的建设和管理。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市(州)、县(市、区)地震监测台网,由所在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管理。
大型水库、电站、工矿企业,根据防震减灾的要求,建立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站),由所在单位投资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纳入市(州)以上地震监测台网的,需要搬迁或者撤销时,应当经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地震监测工作实行专业台网(站)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群测站、点的管理,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支持对火山灾害、深源地震的监测与研究,提高对火山、地震灾害的防御能力。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火山监测台(站)的工作,不得占用和干扰地震、火山监测专用通信网线路、信道及其设施。
第十四条 在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事先征得负责管理地震、火山监测台(站)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同意。
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确需拆迁地震监测设施的,应当经负责管理地震、火山监测台(站)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搬迁和建设的全部费用。新建监测设施开展监测工作满一年后,原监测设施方可
拆除。
第十五条 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有关破坏性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并报告国务院。
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地震观测资料和研究结果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预测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不得向社会散布。
第十六条 在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四十八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后,在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发布机关应当作出解除或者延期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与地震预报有关的宣传报道,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发布。
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谣言。
发生地震谣言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澄清。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的抗震设计、施工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下列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23-95《建筑抗震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甲类建筑;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引发水灾、火灾、放射性污染和严重环境污染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已经建成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现行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报告或者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场地位于火山灾害危险地区的重大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火山灾害预测。
第二十三条 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证书级别承担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报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的基础研究。各大中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开展活动断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村镇居民采用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结构和建筑材料,逐步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
第二十六条 房屋建筑使用者及设计、施工单位在装修、改建、扩建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削弱建筑物的抗震能力。
第二十七条 石油、化工、水库、矿山、煤气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地震、火山活动可能引起的火灾、爆炸、毒气泄漏、放射性、生物及化学污染、山体滑坡、水灾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应当进行专项震害预测,采取有效防护和预警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会同计划、建设、财政、规划、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地震应急
第二十九条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和长春市、吉林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省有关部门和市(州)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生命线工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震情变化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予以扶持。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分工,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指挥系统,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平时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即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第三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确定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预报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和领导临震应急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临震应急工作。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应当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做好各项抢险准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震后应急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相关的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第三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后应急期一般为十日,必要时可以再延长二十日。为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还可以依法在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组织现场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六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第三十七条 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公民互助、保险理赔、社会捐赠、自筹、贷款、援助等多种方式解决。
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灾区的生产、生活、社会秩序的恢复。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安排重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区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进行特殊保护,作为科学考察和防震减灾教育的基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财产的;
(六)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七)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八)擅自发布或者泄漏短期和临震预测意见,或者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四十四条 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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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50号
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规定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接待用房等建筑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一律按我市制定的招标文书范本编制(招标文书范本见附件1至7)。招标人修改或者添删招标文书范本内容的,在招标文书送交审查时应就删改的内容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

市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文书由市人民政府认可的机构负责编制。

第四条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投资项目必须选择资质好的企业参加招投标,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提高一个级别档次进行招标。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招标文书,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送市发展和改革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市法制局会签,再送市政府领导审定。

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文书,送项目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签后由常务副市长审定;20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签后,报市长审定;必要时,由市长召开有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国家或省审批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和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由本市审批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在省和本市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同时至少各在一家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发布。

第七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投标文书的评议由依法成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有关专家组成;招标人可委派本单位1名具有工程技术或经济管理方面中级以上职称的工作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也可以不派人参加;

(三)业主代表以外的其他评标委员在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对本市缺乏同类专家的建设工程评标活动,可向省级专家库申请借用专家。抽选评标专家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派人在现场监督,并做好封闭评标工作;

(四)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市财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第八条 招标文书中确定的评分细则,按照本市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评标办法。

(一)施工项目评标办法:

1、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施工工程评标采用经技术标评审合格的“合理低价评标法”;

2、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施工工程评标采用“两阶段低价评标法”,技术标得分最高的前5名进入第二阶段经济标评审,出最低价者中标。如果评标阶段经评议有效的投标人只有4名,则以前4名的低价者中标;如果有效投标人只有3名,则以前3名的低价者中标;有效投标人不足3名,投标无效;

3、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技术要求且投资额较大的施工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即对技术标、商务标计分权重按总分的40%和60%比例计算分数,商务标计分以低于投标人平均报价的4%为最高分,总分合计最高分者中标。采用该方法确定的中标人,其投标报价为合同价。

(二)勘察、设计、监理项目评标办法:

1、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性服务项目的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即先开启勘察、设计、监理方案标书进行评审给分,后开启报价标并对其进行评分,将上述2项评分结果相加,得最高分者中标。采用该方法确定的中标人,其投标报价为合同价;

2、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的投标最高限价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条第(一)、(二)项投标有效报价低于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0%者为废标。

第十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一)中标人签订合同前,必须按照招标文书的约定全额交纳履约保证金。拒绝交纳的,视为放弃中标;

(二)履约保证金的标准为:

1、凡需要中标单位代垫征地款的市财政投资项目,按招标文书最高限价的30%交纳履约保证金;

2、不需要中标单位代垫征地款的市财政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按招标文书最高限价的30%交纳履约保证金;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履约保证金分段计算,其中5000万元部分按招标文书最高限价的30%,超出5000万元部分按15%交纳履约保证金。

(三)投标人参与投标时,应随投标文件提交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资信证明(汇票或保函);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应将履约保证金全额划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四)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除留存5%至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外,余款在工程开工后3个月内不计息分期退还中标人。用于代垫征地款的履约保证金到位后,从第4个月起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及期限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但应留存工程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交工验收1年后拨付。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投标人参与投标。

招标文书严禁以下内容或者类似表述:

(一)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市;

(二)违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

(三)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

第十三条 本市以外的市财政投资项目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后的10天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各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市财政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全市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部门及属下单位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

(三)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第十五条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规范市财政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

(一)组建市级政府评标专家库,并实施专家年审轮换制度;

(二)对办事不公、违纪违法的评标专家予以严肃查处和追究;

(三)各中介服务机构应恪守职业道德,合理、合法编制招标文书,规范运作程序,严格依法办事;

(四)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肃纪律,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其转包和违法分包无效。

第十七条 一经发现中标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除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外,在媒体公告中标单位的违法违规事实,并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参加投标的资格。

第十八条 县(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原财政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

(一) 投标人参与投标报名条件、必须提供的资料及须知

(二) 指定的发布招标公告媒体

(三) 项目建设单位招标文书报送审查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四) 施工项目二阶段技术标评分细则

(五) 施工项目综合评估法评分细则

(六) 监理项目评分细则

(七) 勘察设计项目评分细则





















附件1:投标人参与投标报名条件、必须提供的资料及须知



一、报名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工商年审和资质年审的 工程施工总承包 级(含 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报名;

2、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经营中没有违法违规的记录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3、由银行出具工程履约保证金 万元资信证明(汇票或保函);

二、报名时必须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报名时备查);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原件报名时备查);

3、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

4、由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财务状况表。

以上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名审查后原件退回。

三、外地企业中标后应在10日内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将被通知购买招标文书(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2:指定的发布招标公告媒体



国家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体是:《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省指定媒体是:《南方日报》、《粤港信息报》、《广东建设报》、《广东投资招商网》;市指定媒体是:《潮州日报》、《潮州建设信息网》。

































附件3:项目建设单位招标文书报送审查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1、招标公告(3份);

2、招标文件(3份);

3、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书审查意见书(1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5、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复印件1份);

6、市财政局审核的工程量清单计价预算审核报告(复印件1份)。

以上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附件4:施工项目二阶段技术标评分细则



1、总体概述,包括施工程序总体设想及施工段划分(优9分、良6分、中3分、差0分)
优:对项目总体认识深刻,表述清晰、完整、严谨、合理,措施先进、具体、有效、成熟,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良:对项目总体认识充分,表述清晰、完整,措施具体有效;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符合规范要求。
中:对项目有一定认识,有一定的措施但部分不具体;施工段划分较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差:对项目总体认识不足,表述不清晰,措施不具体;施工段划分不合理。
2、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承诺(优8分、良5分、中3分、差0分)
优: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承担进度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经济赔偿额度最大。
良: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承担进度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经济赔偿额度次大。
中:关键线路基本准确,计划编制基本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承担进度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
差:关键线路不准确,计划编制不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不可行。没有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
3、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优5分、良4分、中3分、差0分)
优: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
良: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准确。
中: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
差: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4、机械设备投入计划(优5分、良4分、中3分、差0分)
优: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采用先进机械设备。
良: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
中: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差: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5、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优5分、良4分、中3分、差0分)
优: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良:总体布置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基本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中:总体布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差:总体布置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6、技术施工方案(优20分、良14分、中7分、差0分)

优:对项目技术施工方案有深入的表述,方案完整、经济、安全、切实可行,措施得力。

良:对项目技术施工方案有深入的表述,方案经济、安全、基本可行。

中:对项目技术施工方案有一定的表述,方案基本可行。

差:对项目技术施工方案有表述,方案不可行。

7、施工重点、难点部位的阐述和解决、保证措施(优10分、良6分、中3分、差0分)
优:对项目施工重点、难点部位有深入的表述,有先进、合理的建议,措施得力。
良:对项目施工重点、难点部位有深入的表述,有合理的建议,措施基本可行。
中:对项目施工重点、难点部位有一定了解,有建议,措施基本可行。
差:对项目施工重点、难点部位有表述,措施不可行。
8、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优5分、良4分、中3分、差0分)
优: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实施措施,采用规范正确、清晰。
良: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合理的措施且具体、完整,采用规范正确。
中:有基本合理的措施,采用规范正确。
差:安全文明措施不得力,采用规范不正确。
9、质量保证和质量违约责任承诺(优5分、良4分、中3分、差0分)
优: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超过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承担质量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
良: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承担质量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
中:具体措施可行。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承担质量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
差:措施不可行。没有承担质量违约责任的承诺。
10、新技术应用和违约责任承诺(优10分、良7分、中4分、差0分)
优:针对项目实际,提出采用新技术的具体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的保证措施得力、具体、严谨。对采用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充分,承担违约的承诺具体,经济赔偿额度最大。
良:针对项目实际,提出采用新技术的具体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有保证措施。对采用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经济赔偿额度次大。
中:有新技术措施,但验证材料不充分,对节约投资和工期可能有一定收益,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不足。有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
差:采用的新技术针对性不强或验证材料不可靠,对节约投资、工期没有具体收益。没有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
11、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业绩及管理经验(优10分、良7分、中3分、差0分)
优:项目经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10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班子人员齐备、搭配合理。项目经理3年内所担任的项目曾获得鲁班奖。
良:项目经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班子人员齐备、搭配较合理。项目经理3年内所担任的项目曾获省级样板工程或省级双优工程。

中:项目经理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班子人员齐备、搭配基本合理。
差:项目经理没有类似工程经验。班子人员不齐备。

12、拟派驻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资历。近3年来有类似规模工程施工经验的,得3分(必须是本人任技术负责人的已竣工工程,需提供有效证明);没有类似规模工程施工经验或没有提供有效证明的,得0分。

13、工程获奖情况。近5年来投标人承接类似工程获得鲁班奖或国家级质量奖项的得5分;近3年内投标人承接类似工程获得省级样板工程奖项的得3分;近2年内投标人承接类似工程获得地市级优良工程奖项的得1分。































附件5:施工项目综合评估法评分细则



一、技术部分(40分)

1、总体概述,包括施工程序总体设想及施工段划分(优3分、良2分、中1分、差0分)
优:对项目总体认识深刻,表述清晰、完整、严谨、合理,措施先进、具体、有效、成熟,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良:对项目总体认识充分,表述清晰、完整,措施具体有效;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符合规范要求。
中:对项目有一定认识,有一定的措施但部分不具体;施工段划分较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差:对项目总体认识不足,表述不清晰,措施不具体;施工段划分不合理。
2、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承诺(优3分、良2分、中1分、差0分)
优: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承担进度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经济赔偿额度最大。
良: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承担进度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经济赔偿额度次大。
中:关键线路基本准确,计划编制基本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承担进度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
差:关键线路不准确,计划编制不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不可行。没有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
3、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优3分、良2分、中1分、差0分)
优: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
良: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准确。
中: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
差: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4、机械设备投入计划(优3分、良2分、中1分、差0分)
优: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采用先进机械设备。
良: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
中: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差: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5、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优3分、良2分、中1分、差0分)
优: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良:总体布置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基本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中:总体布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差:总体布置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6、技术施工方案(优5分、良3分、中1分、差0分)

优:对项目技术施工方案有深入的表述,方案完整、经济、安全、切实可行,措施得力。

良:对项目技术施工方案有深入的表述,方案经济、安全、基本可行。

中:对项目技术施工方案有一定的表述,方案基本可行。

差:对项目技术施工方案有表述,方案不可行。

7、施工重点、难点部位的阐述和解决、保证措施(优3分、良2分、中1分、差0分)
优:对项目施工重点、难点部位有深入的表述,有先进、合理的建议,措施得力。
良:对项目施工重点、难点部位有深入的表述,有合理的建议,措施基本可行。
中:对项目施工重点、难点部位有一定了解,有建议,措施基本可行。
差:对项目施工重点、难点部位有表述,措施不可行。
8、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优3分、良2分、中1分、差0分)
优: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实施措施,采用规范正确、清晰。
良: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合理的措施且具体、完整,采用规范正确。
中:有基本合理的措施,采用规范正确。
差:安全文明措施不得力,采用规范不正确。
9、质量保证和质量违约责任承诺(优3分、良2分、中1分、差0分)
优: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超过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承担质量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
良: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承担质量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
中:具体措施可行。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承担质量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
差:措施不可行。没有承担质量违约责任的承诺。
10、新技术应用和违约责任承诺(优3分、良2分、中1分、差0分)
优:针对项目实际,提出采用新技术的具体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的保证措施得力、具体、严谨。对采用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充分,承担违约的承诺具体,经济赔偿额度最大。
良:针对项目实际,提出采用新技术的具体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有保证措施。对采用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具体,经济赔偿额度次大。
中:有新技术措施,但验证材料不充分,对节约投资和工期可能有一定收益,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不足。有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
差:采用的新技术针对性不强或验证材料不可靠,对节约投资、工期没有具体收益。没有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
11、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业绩及管理经验(优4分、良2分、中1分、差0分)
优:项目经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10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班子人员齐备、搭配合理。项目经理3年内所担任的项目曾获得鲁班奖。
良:项目经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班子人员齐备、搭配较合理。项目经理3年内所担任的项目曾获省级样板工程或省级双优工程。

中:项目经理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班子人员齐备、搭配基本合理。
差:项目经理没有类似工程经验。班子人员不齐备。

12、拟派驻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资历。近3年来有类似规模工程施工经验的,得2分(必须是本人任技术负责人的已竣工工程,需提供有效证明);没有类似规模工程施工经验或没有提供有效证明的,得0分。

13、工程获奖情况。近5年来投标人承接类似工程获得鲁班奖或国家级质量奖项的得2分;近3年内投标人承接类似工程获得省级样板工程奖项的得1分;近2年内投标人承接类似工程获得地市级优良工程奖项的得0.5分。

二、报价部分(60分)

比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平均值降低4%得分最高为60分,其余得分见下表(用插入法)。

得分数
48
50
52
54
56
58
60
58
56
54
52
50
48
46

比平均值递减(%)
-10
-9
-8
-7
-6
-5
-4
-3
-2
-1
0
+1
+2
+3

备 注
凡高于平均值3%及以上者均得46分(报价平均值取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附件6:监理项目评分细则



一、技术部分(60分)

1、投资控制(优7分、良5分、中3分、差0分)
优:目标明确、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
良:目标明确、方法可行、措施具体、有针对性。
中:目标基本明确、方法基本可行、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具体。
差:目标不明确、方法不可行、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具体。

2、进度控制(优7分、良5分、中3分、差0分)
优:目标明确、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
良:目标明确、方法可行、措施具体、有针对性。
中:目标基本明确、方法基本可行、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具体。
差:目标不明确、方法不可行、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具体。
3、质量控制(优7分、良5分、中3分、差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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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号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已于 2013年 5月 29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5月29日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服务防灾减灾、
水资源管理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活动及其管
理。
本条例所称水文活动,是指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
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
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
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和专业队伍
建设,保证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保障欠发达地区水文基础设施
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设区的
市、县(市、区)水文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统筹协调全省水文工
作,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准确性。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
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气象、电力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
关工作。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
划,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
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文事业发展
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
第六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
制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在征求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
洋与渔业、气象、电力等部门意见后,报省发展和改革、水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实施。修改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文站网建设规划主要包括规划目标、站网功能、水文测站布
局、监测项目、测验方式、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网络建设等内容。
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气象、电力等部门
在规划建设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时,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意
见,与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洪水灾害频发河流、防洪重要城镇、大中型水库和水
电站、大型水闸、重要引(退)水口应当按照水文站网建设规划要
求设置水文测站。
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小型水库和水电站应当设置水文监
测设施。
第八条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
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经省水文
机构批准。
因交通、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由有关主管部
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水文站网建设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
组织实施。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为防汛防台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
护提供公共服务的专用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其建设及运行管
理经费由财政承担。
专门为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水文
监测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分别列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
管理经费。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活动的行业管
理,加强水文监测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水文监测工作质
量。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雨量、水
位等水文监测项目。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委托事项和
要求从事项目监测。
从事水文监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水文技术
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数据客观真实,不得擅自中止和减少
监测项目,不得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水文监测信息,不得伪造水
文监测资料。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水
文机构及有关部门建立防汛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重要河段区域性
洪水和中小流域突发性山洪的监测和预警,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水文测站、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和省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水文机构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
构提供水文监测信息及调度运行信息。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
善水资源监测体系。水文机构应当组织对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
和地下水等水体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开展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
断面的水量监测和重要江河水土流失的泥沙监测。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监测应急和自动
测报系统,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发现被监测水体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防
洪安全、用水安全或者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应当加强跟踪
监测和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
地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统一监测标准和信息编码,实时
管理全省水文监测信息。
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采集的实时监测信息纳入省防汛水
情信息网络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完善洪水预报方案编制制度,加
强水文情报预报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江河防洪控制断面和河口沿海重要水位站的水文情报预报,
由有关水文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级负责。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
务的水工程的水文情报预报,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水文情报预报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
(一)汛情、洪水警报、旱情等水文情报预报,由防汛防台抗旱
指挥机构发布;
(二)流域降水量、水位、流量等水文情报预报,由水文机构发
布;
(三)全省水情年报,由省水文机构发布。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
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要求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
名称和发布时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水
文机构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气象、电力
等部门,应当建立水文信息、监测资料共享制度,相互通报实时监
测信息和情报预报信息,定期开展交流与整编工作。
第十八条 无线电、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
水文监测工作提供通信保障;电力部门应当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
用电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或者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无
线电频率、有线通信线路。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符合资质的单位开展水资源调
查评价工作。
全省和跨设区的市的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评审;设区的市和跨县(市、区)的
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
文机构组织评审;县(市、区)的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评审。
第二十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水文监测资料
按照下列规定汇交:
(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有管理权限
的水文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于次年三月底前向省水文
机构汇交;
(二)水功能区、地下水监测资料和重要引(退)水口、在江河
和湖泊设置的排污口、重要河流交接断面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
监测单位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于次年三月底前向省水文机
构汇交;
(三)其他水文监测单位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监测单位按
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按照资料管理权限,于次年三月底前向有
关水文机构汇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存储、保管水
文监测资料,建立水文数据库,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
供服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一般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
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保护标志: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沿
河纵向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少于五百米;专用水文测站沿河纵向
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少于三百米;沿河横向监测断面以两岸水文
监测设施构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降水、蒸发等观测场周围环境保护范围:观测场所以外
周围三十米;
(三)河口沿海水位站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监测设施
以外水域一百五十米。
第二十三条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除《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文条例》规定禁止从事的活动外,禁止设置网箱、锚锭等阻
水障碍物。
水文监测人员在通航水域、桥梁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船舶、车辆通过时,应当减速或者
避让。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堰坝、引调水
工程,或者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
设码头、桥梁等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
施,并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省水行政主管部
门对工程建设方案依法实施审查时,应当对工程建设影响水文监
测情况一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五条 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
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迁移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应当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
属水文机构批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省水文
机构应当对迁建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对比监测要求、应急
监测措施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
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的管理单位,
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向水文机构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
文监测信息、调度运行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
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
以处警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
水域内设置网箱、锚锭等阻水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依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13年 9月 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
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