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2012〕5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含芦台经济开发区、汉沽管理区)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审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城乡规划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批以及其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利用行为,均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
第五条 实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公告,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的内容:规划目标、期限、范围、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三章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
第九条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第十条 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无用地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情况,提出本地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议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抄送项目所在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设区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
各设区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本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台账,及时将计划执行情况通过网络向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 设区市及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和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依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考核年度。
第四章 土地利用合规性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审批和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等,应当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合规性审查,用地位于设区市、县(市、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以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依据;用地位于设区市、县(市、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以1∶1万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依据。
第十七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批次申请土地转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建设新区,用地应当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确需安排在有条件建设区的,应当经批准调整为允许建设区后,才能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现状建设用地不得用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复垦区。
第十九条 列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清单,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非基本农田的,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
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列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再补划基本农田。用地报批时,呈报说明书和土地转用方案按一般耕地填写,组卷说明书应当对占用多划基本农田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的,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优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示范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区、整备区内安排。
第二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各类开发区(园区)等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其中新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允许建设区面积不得低于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面积的50%。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多划基本农田台账。经批准占用多划基本农田的要实时核销,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保护面积指标。
第二十四条 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动态管理。建设用地、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项目经批准后,应及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中予以标注。
第五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是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规模、布局、用途等进行修改调整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依法批准,可以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用地,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因行政区划范围调整,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因调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四)因经济发展战略、产业布局发生重大变化,或实施省以上批准的重大战略性规划,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在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调整允许建设区空间布局形态,或因城镇化进程加快,超过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之外使用有条件建设区,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第二十七条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需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规划修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估,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规划图件,更新规划数据库,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织听证,逐级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依据论证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按照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凡涉及改变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禁止建设边界,改变约束性指标,调整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的,必须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在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调整允许建设区空间布局形态,或者超过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需要在允许建设用地规模之外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需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除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用地,规划修改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外,其他建设用地,需先修改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审批用地。
修改调整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
(四)涉及修改调整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标注地块修改调整前后位置、面积、地类的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六)专家论证意见;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听证材料;
(八)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附具项目立项文件;其他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附具相关文件依据;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除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及民生、环保等特殊建设项目外,严禁以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由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应当确保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
第三十二条 除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及民生、环保等特殊建设项目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以设区市、县(市、区)为单位,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规划实施效益等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机构的资质管理,健全、充实和稳定土地规划技术队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网上推介农产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网上推介农产品工作的通知
农市办[200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农业部门大力开展农产品上网促销工作,利用网络宣传推介本地区优势农产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首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上,网上展厅成为一个亮点,受到广泛关注。但是,我国农产品网上推介也还存在规模小、范围窄,企业利用率不高,信息上网不足;网站低水平重复建设,标准不一,投资不足,设施落后,信息交换共享程度低等问题。为加快农产品网上推介步伐,我部决定以建设和应用“中国农业网上展厅暨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展厅)为基础,全面推进农产品网上推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网络建设和资源整合,用2-3年的时间,力争将网上展厅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凝聚力和信息集散力的国家级农产品电子交易服务平台。
利用网上展厅,为宣传推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区域性优势和特色农产品提供统一的展示窗口;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出口创汇骨干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生产经营大户等市场主体的产销对接提供“一站式”的服务载体;为有关农产品促销的政策、标准、检测和市场等信息的发布提供便捷的传播渠道。
二、主要工作
(一)统筹规划,切实推进部省两级网上展厅建设
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充分保持各自服务特色、避免重复建设为前提,统筹整合中国农业信息网和省级农业信息网的网上展厅、“一站通”以及农业产业化网的相关信息资源,采用英日韩等多语种发布信息,开发相应功能模块,做到“一站登载,同步发布”。
已建省级网上展厅平台的省份,要通过部信息中心提供的统一数据交换软件,与部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全国联网运行,同步发布推介信息。鼓励其他各省利用部级统一软件平台,建设数据集中、个性化的地方展厅,开展网上推介工作。部省网上展厅使用统一网名、网标(即“中国农业网上展厅”,省级展厅加注“××厅”),集中力量,共同创建“中国农业网上展厅”品牌,扩大国内外影响。
(二)统一部署,着力推动企业、专业组织、产销大户和相关产品信息上网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服务的职能作用,积极推动企业(包括各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生产经营大户的信息在网上展厅发布,促进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等认证的产品以及区域性优势产品、特色农产品信息上网。
今年要以国家和省级龙头企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和产品为主,使上网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上网产品达到3000种以上,即每省不少于50家企业、150个产品。
要充分发挥网上展厅的作用,积极配合做好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及各地各类交易会(博览会、成果推介会、产销衔接会、招商会等)的信息服务,做好网上招展申报管理、信息上载发布、展示交易和展会宣传工作,办好网上“永不谢幕的农产品交易会”。同时,要积极举办其他各类网上推介会,开展优势农产品网上推介活动。注意应用三维图片、动漫画、视频洽谈等技术创新网上推介手段,改善推介工作效果。
(三)加大力度,积极做好网上推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通过互联网、常规媒体以及其他手段,开展对农产品网上推介活动的宣传工作。扩大网上展厅在企业、生产经营大户及其他生产经营群体中的影响,特别要面向国际国内的农产品采购商、物流配送企业、超市连锁商店、大型餐饮企业、酒店、城市居民等购销群体开展宣传活动。在宣传推介企业和产品的同时,要及时总结宣传网上推介活动的作用、带动“三农”发展的典型经验等,不断扩大农产品推介活动的影响和覆盖面,促进网上推介工作的全面开展。
要结合农村市场信息体系建设工作,采取远程培训与面授结合等方式,着力培训一批带动能力强、有竞争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区域优势农产品骨干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大户等重点用户,强化其农产品网上促销手段和应用技能。加强信息采集处理和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应用培训、信息采集、系统整合等基础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网上推介工作作为新时期为“三农”服务的重要内容和手段,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结合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和优势农产品开发工作,明确网上展厅组织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协作部门,落实农产品网上推介工作的组织措施。要积极争取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
(二)合理分工,搞好协作
部信息中心负责平台软件系统的开发部署、部级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指导协调省级平台的联动运行和信息交换。省级农业信息中心负责省级平台的建设和维护,组织辖区信息采集处理、审核和发布工作。各级农业市场信息部门、信息中心、产业化办公室和绿色食品中心等单位要合理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网上展厅工作的落实。
(三)严格标准,规范管理
要对参展企业和产品设置准入条件,规范管理网上推介工作,确保参展企业和产品的质量,体现网上展厅的权威性。国家级网上展厅主要展出和推介的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优质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农业技术、农业机械设备,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大中型农产品出口企业、农机生产企业及外资、合资企业,在国内外拥有知名品牌的农业企业,区域性优势农产品。省级展厅重点推介地方产业化龙头企业(地县级)、地方合作组织、经营大户和特色农产品。要加强推介信息的审核管理,积极争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认证机构的支持,保证上网信息的真实性。要搞好信息内容的制作处理,精益求精,严格把关。
我部将分阶段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在网上公布各省企业产品上网进度。对于热销产品,将重点推介。
附件:上网推介信息采集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