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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外汇收入实行分成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30:21  浏览:9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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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外汇收入实行分成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外汇收入实行分成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23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北京市交通局,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自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改由进境地交通部门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以后,各地车购费征管部门均按规定对境外旅客、驻外机构携运进境属于征收车购费范围的车辆核收了外汇券。为了鼓励各省市创汇积极性,并适当解决省市公路建设进口材料、设备等所需外汇,经研究,决定对车购费外汇收入实行部和省市分成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创汇省市征收的车购费外汇收入,应按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交财发[1992]178号《关于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征收车购费收取外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按季及时到中国银行结汇,并将车购费外汇收入统计表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报部,由部统一向财政部办理外汇留成。所收外汇不得截留、坐支或套汇。
2.部和创汇省市外汇收入分成额按现行财政部核定我部车购费外汇收入30%的留成比例计算,部集中50%,省市分成50%,由部于年度终了按决算数一次清拨。
3.各创汇省市所得外汇分成,原则上要优先保障公路建设和养护急需进口的材料、设备所需用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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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有关纪律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有关纪律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住房制度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社会各个方面利益的重新调整,涉及到千家万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要完成这样一项巨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严明纪律,才能最广泛地动员人民群众自觉参与和支持改革。因此,为保证
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顺利执行,特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组织公有住房出售,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遵守《广州市公有产权住房买卖程序》的规定,严格履行事前报批手续。未办理报批手续的住房不得出售。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要严格把关。
(二)必须遵守《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和《广州市公有的住房售价评估标准》的规定,严格贯彻执行最低限价原则。不得压价贱卖,不得擅自扩大优惠范围。
(三)必须把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交给群众,房价评估结果应张榜公布以增加工作透明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必须按规定范围管理,属于自留部份,要进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只能定向用于住房养护维修,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建造或购买职工“解困房”。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五)不得动用公款、公物为干部、职工装修或改建准备出售的公有住房。凡违反的,一切费用由住户负担。
(六)必须按售房(产权)单位的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单位职工有关的购房资格审查意见和证明文件。不得出具假证明弄虚作假,购买公房。
(七)必须维护房屋评估员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不得授意低估,不得借故刁难,不得打击报复。
二、持证上岗的房屋评估员,必须以对国家、集体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排除和抵制各方面的干扰,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评估标准进行计租、计价。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自作主张、玩忽职守。
三、干部、职工申请购买公有住房,必须如实填报申请书,自觉接受资格审查。不得瞒报自有私房情况,不得重复购买公有住房,不得倒买卖住房。
四、凡房改方案实施前,租金低於《广州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计算标准》的,应从一九九0年一月起统一按该标准规定计租,超过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部分,应按《广州市住宅成本租金标准》的规定计租。任何单位不得借故推迟执行。少数计租工作量较大的单位,其计租准备工作在一
九九0年一月实施期后才能完成的,也应按规定从实施之月份起计收差额租金。
五、任何单位必须从一九九0年一月起执行《广州市公房租金标准和房租补贴暂行规定》,统一房租补贴办法,不得巧立名目增发或变相增发住房补贴额。
六、严禁突击分配未施工或未竣工的住房。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凡未入住的待分配住房应实行先卖后租,大部分出卖,小部份出租给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的新制度。新分配的住房面积如超过标准的,其超标准部份面积应按成本租金标准加倍计租。要切实贯彻执行《广州市新分配
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保证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赁保证金不少于二十元存入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各单位合理调高收存标准。
七、凡违反上述房改纪律的,除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追究单位有关领导人、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违纪人员追究行政纪律处分的,应由有关部门或各级房改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按干部、职工管理范围的权限,报请监察部门决定的执行。
八、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房改纪律的监督,对违纪案件应及时处理。
九、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16日

杭州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1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杭州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星光老年之家”管理,充分发挥其为老服务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杭州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实施意见》(杭政办发〔2001〕22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正常使用的“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
  二、“星光老年之家”是指由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社会福利资金资助、街道(乡镇)与社区筹集资金、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投资建设,并经市民政部门验收确认的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和活动场所。
  “星光老年之家”分为示范型、标准型和普通型三种类型。
  三、“星光老年之家”由当地民政部门主管,实行街道(乡镇)、社区分级管理,以自我管理为主的方式。
  四、“星光老年之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服务功能:建立健全社区为老服务档案,提供社区居家老人紧急援助、日间照料、家政服务,满足社区老年人文化、体育、娱乐等方面的需求。
  各社区应根据其资源现状、老年人口构成、实际需求等情况合理设置服务项目,报经市民政部门验收确认。服务项目一经确认,一般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经街道(乡镇)批准同意,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星光老年之家”的服务对象以社区老年人为主,同时兼顾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提供无偿、低偿、有偿相结合的服务。
  (一)为社区内的优抚对象、孤寡老人、残疾老年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服务;
  (二)为社区内的其他老年人提供低偿服务;
  (三)为一般居民提供有偿服务。
  “星光老年之家”的阅览室等场所应提供无偿服务。
  六、“星光老年之家”的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其产权确定原则为:
  (一)属社区配套用房的,其产权属街道(乡镇)所有;
  (二)由辖区单位原有活动场所改(扩)建而成的,其福利金资助改(扩)建部分的产权属街道(乡镇)所有。
  七、“星光老年之家”是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的专用场所,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挤占挪用。
  (一)如需迁址,在确保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前提下,必须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如要撤销,应提前2个月向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对原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算;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
  八、“星光老年之家”必须符合消防要求,不得设在地下建筑内或高层建筑的四层以上,50平方米以上必须有两个宽度不小于1.4米的安全疏散出口,电气线路必须穿管敷设,应采用非燃和难燃材料装修;必须配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管理(服务)人员必须坚持每天巡查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九、“星光老年之家”的日常管理。
  (一)“星光老年之家”应按时开放,并将开放时间在室外公布。原则上晚间不开放,确需开放的,不得超过晚上9时。
  (二)“星光老年之家”要保持场地整洁、物品放置有序、室内空气流通,各项活动有益身心健康。
  (三)“星光老年之家”所有的设备、器材等资产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登记造册、存档,并报街道(乡镇)备案。其室内外设立的统一标识应妥善保护,如发现破损或陈旧,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新。
  十、“星光老年之家”的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
  (一)“星光老年之家”的经费来源为:从区、县(市)政府发行的福利彩票的福利金中适当资助;由街道(乡镇)、社区给予适当补助,通过低偿、有偿服务收费自助;争取辖区共建单位赞助;其它收入。
  (二)“星光老年之家”的经费主要用于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水电费、设备维修更新费用以及日常管理活动经费等。
  (三)对收取的服务费以及共建单位的赞助费等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低偿、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要上墙公布。社区每半年公布一次帐目,街道(乡镇)每年年底对社区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核。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星光老年之家”的经费。如发现有占用或挪用,应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星光老年之家”的档案管理。
  (一)“星光老年之家”的档案由各街道(乡镇)负责建立。其主要包括:“星光计划”项目实施档案、管理(服务)人员的个人资料、设施登记清册、服务收费标准、经费开支帐册资料、各项大型活动情况文字记录及照片资料、设备器材的添置和报废手续资料等。
  (二)档案资料要分类整理,登记编码,一式两份,由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分别保存,以备查阅。
  十二、“星光老年之家”的工作人员应热心公益事业、身体健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工作人员采取志愿者报名与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招募,由社区居委会择优选定。
  十三、社区、街道(乡镇)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对“星光老年之家”的监督。市民政部门应通过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总结评比,表彰管理先进的“星光老年之家”,并给予适当奖励;对管理不到位的,责令整改,直至通报批评。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接受的全部福利资助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取消文明社区评选资格:
  (一)“星光老年之家”建成后,长期不开展活动,不能发挥作用的;
  (二)星光老年之家”管理混乱,服务不到位,群众反响较大,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三)“星光老年之家”建成后,擅自改变用途的。
  十五、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十六、本规定由杭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