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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13:59  浏览:90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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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政府


陕西省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旅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各类旅游涉外饭店、宾馆、餐馆、旅游汽车公司,对外开放的旅游风景区、游览点、旅游商品经销店,及其他经营涉外旅游业务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如何,都必须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
门的行业管理。
航空、交通、文物、轻工、商业、公安、工商、行政、物价、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对旅游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旅游部门要与上述部门搞好协调。
第三条 省旅游局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旅游业。地、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辖区内的旅游业。
第四条 省旅游局负责:成立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一类旅行社的审核、二类旅行社的审批,导游人员资格的统考和导游证的颁发,涉外旅游饭店开业许可证的审批和星级的评定。
涉外旅游商店、餐馆、汽车公司申请开业,应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或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获准后,方得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部属和外地驻西安市的涉外旅游商店、餐馆、汽车公司,挂靠在部属或省属单位的,由省旅游局审查。挂靠在西安市属单位的
,由西安市旅游局审查。
第五条 涉外旅游饭店、商店、餐馆,一律实行定点管理。定点标准由省旅游局负责制定和颁发。
旅游饭店的定点,经省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由省旅游局审批。涉外商店、餐馆的定点,由所在地、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报省旅游局备案。
定点单位的批准证书和定点标志牌,由省旅游局统一制作,批准机关颁发。
定点单位由批准机关每年复审一次。经复审不合标准者,取消定点资格。
第六条 凡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的旅行社,对旅游团队购物和就餐均应实行计划管理。必须制定旅游团队购物、就餐计划,列入各该旅游团队的活动计划,严格依照执行。对违反计划管理制度的旅行社,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点名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违反计
划管理制度的个人,由所在旅行社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第七条 导游人员带领旅游团队到所住饭店、宾馆以外定点商店购物,要尊重旅游者的意愿。原则上每天限去一次。对随意多次带旅游团去商店购物引起旅游者投诉的,由旅行社根据情节轻重,对导游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并可同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八条 导游人员、汽车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带领或运送旅游团队到非定点单位购物、就餐。如有违反,对专职导游人员吊销导游证一年,实习导游人员取消转正考试资格;兼职导游人员取消导游资格;汽车驾驶人员取消涉外汽车驾驶资格;所带领(运送)旅游团队的餐费,一律不予支
付。
第九条 所有定点涉外旅游商店,不准个人承包或向个体工商户出租柜台。违者取消定点资格。
每个对外开放的旅游参观点内,除经特别批准者外,只许开设一个定点涉外旅游商店。
涉外旅游餐馆应以经营餐饮为主。未经批准,不得超越经营与餐饮无关的商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须经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方得对国外来陕旅游者销售商品,并须固定售货摊点,亮照经营,严禁无证经营,强行兜售和游售商品。违者没收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 涉外旅游经营单位的外汇上缴数额,由外汇管理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核定年度结汇指标。对完不成结汇指标者,视具体情况,或予以降低外汇留成比例,或吊销其准收外汇券的许可证。
涉外个体工商户的外汇上缴数额,由外汇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年度结汇指标。对完不成结汇指标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取消涉外商品经营资格的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上缴外汇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外汇额
度。具体比例由省外汇管理局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严禁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从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颁发《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起,凡经查明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的商店、餐馆、汽车公司等经营单位,付给私人回扣金额累计在一千
元及其以下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点名通报批评;付给私人回扣金额累计超过一千元的,取消单位的定点资格,并处以相当于其所付回扣等值五倍至二十倍的罚款。
所有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从餐馆提取回扣。违者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对双方单位处以相当于其所收授回扣等值十倍至二十倍的罚款。并对双方主要负责人予以点名通报批评。
旅游行业工作人员凡私收回扣和小费者,从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起,凡经查明累计私收金额在五百元至一千元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同时取消其涉外服务资格;累计私收金额超过一千元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开除公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涉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私收回扣和小费情况严重的,要对该单位的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对拒绝私自收授回扣、小费,在检查揭发以及查处不正之风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奖励。奖励基金从上缴给同级财政的罚没款中列支。
第十三条 陕西省旅游业优质服务检查评比委员会,负责全省旅游业优质服务竞赛的检查和评比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省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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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210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1]169号)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国家“十五”环境保护目标。

附件:1、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
2、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农业部关于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奶农合法利益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奶农合法利益的紧急通知

农明字[2008]第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农垦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受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影响,近几天来,河北、内蒙古、山东和山西等主产省区相继出现了较大范围的倒奶现象,奶农损失惨重,积极性严重受挫,对奶业稳定健康发展极其不利。各级农业和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深入场户,提出对策,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千方百计保护奶农合法利益,千方百计稳定奶业生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鲜奶正常收购

  针对当前奶农倒奶不断扩大蔓延的态势,近日各地已经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在局部地区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目前形势仍十分严峻。各地要加大应急工作力度,鼓励中小企业扩大生鲜奶收购,督促乳品企业履行生鲜奶收购合同,加快生鲜奶检测和收购速度,维护生鲜奶收购秩序,坚决做到不停收、不限收,最大限度减少奶农的损失,帮助奶农恢复生产信心。

  二、积极借鉴并推行行之有效的经验与做法

  我部9月22日召开加强奶站清理整顿和监督管理视频会后,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等地迅速出台政策,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奶农利益。主要有:按奶牛饲养头数给予奶农一次性补助;按每头奶牛每日给予一定标准的饲养补贴;财政出资支持企业收购生鲜奶;对收奶企业实行返还部分增值税;对收奶企业新增的贷款给予贴息;地方政府出资委托企业收购生鲜奶喷粉加工进行储备;地方财政出资免费检测奶农生鲜奶,等等。有的省份还将几种政策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放大政策效应,收到了更加明显的效果。各地要认真研究和借鉴他们的有效做法,强化扶持政策,切实保护奶农利益。

  三、采取更加有力的救助措施帮助奶农渡过难关

  各地要在加大中央政策落实力度和加快政策落实速度的前提下,尽快启动地方财政对奶农的救助补贴。要切实摸清养殖户的实际困难,进场入户开展技术服务,加强疫病防治,指导养殖户降低饲养成本。要抓紧开通生鲜奶运输的绿色通道,降低运输成本,扩大生鲜奶销售渠道。要倾听奶农呼声,防止企业在收奶过程中随意提高标准,变相拒收,帮助奶农解决生鲜奶生产和销售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加大生鲜奶产销监测和宣传引导力度

  各地要坚决执行动态信息日报制度,及时跟踪奶农倒奶和提前淘汰杀牛情况,准确掌握生鲜奶生产和收购情况;密切关注和妥善处理因倒奶、杀牛等原因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时上报情况,确保信息通畅。要充分利用地方媒体,加强对奶农和奶站经营者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教育,确保生鲜奶的质量安全。加大合格乳制品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消费,增强消费信心。

   农 业 部

   200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