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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交付监外执行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34:57  浏览:9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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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交付监外执行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交付监外执行问题的批复

1974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办〔1973〕26号请示报告已收阅。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交付监外执行的问题,我院1963年3月15日(63)法研字第70号批复和1963年11月19日(63)法研字第161号批复曾指出:人民法院除了在内部肃反问题上,根据1956年3月10日中央批准的《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项规定,对于罪恶较大,交代不好,判刑后需要放在一定岗位上,控制使用的高级知识分子或其他技艺人员,可以在判处有期徒刑后交付监外执行外,对其他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不要普遍采取交付监外执行的办法。你们根据上述两个批复的精神,在来文中提出不能把判处有期徒刑交付监外执行的办法,当作一个刑种来适用的意见,是正确的。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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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2年10月10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的事业行政单位陆续参加了住房制度的改革,并相应建立了住房基金。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的住房资金的核算与管理,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92)财综字第31号印发的“关于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92)财综字第114号印发的“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我部1988年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会计科目
(一)在资金来源类增设“住房基金收入”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151(2151、3151)。本科目用于核算单位的各项住房基金收入。总帐科目下设“上级单位(财政)拨款”、“租金收入”、“转入维修、管理费”、“转入房租补贴”、“住房折旧费”、“住房修理费”、“售房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九个二级科目。
(二)在资金运用类增设“住房基金支出”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251(2251、3251)。本科目用于核算单位的各项住房基金支出。总帐科目下设置“购房支出”、“建房支出”、“公积金支出”、“维修管理支出”、“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等二级科目。
(三)在资金来源类增设“住房基金结余”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152(2152、3152)。本科目用于反映单位住房基金的收支结果。年终,单位当年“住房基金收入”与“住房基金支出”的收、付方余额全部转入“住房基金结余”科目。本科目年终为收方余额时,归入资金来源类;出现付方余额时,归入资金运用类。
(四)在资金来源类增设“个人住房资金”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153(2153、3153)”。下设“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公积金”两个二级科目。“租赁保证金”用于核算事业行政单位职工个人租用单位公房预付保证金的缴退情况。“住房公积金”用于核算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使用、余存情况。
本科目应按人设明细户。并定期与开户银行对帐。
(五)在资金结存类增设“缴存公积金”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353(2353、3353)。本科目用于核算单位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二、会计帐务处理
(一)住房基金收入的会计核算
1.收到上级单位(财政机关)拨补的提租补贴及其他住房资金,或收到城市住房基金中拨入的资金时,收记:住房基金收入——上级单位(财政)拨款;收记:银行存款(全额单位通过其他存款核算,下同)。
2.单位原来用于自管住房维修管理的资金转入住房基金时,收记:住房基金收入——转入维修、管理费;付记:预算外支出(业务支出、事业支出)。
3.单位收到出售住房收入时,收记:住房基金收入——售房收入;收记:银行存款。
按标准价、成本价及各种优惠价格出售住房的,单位固定资产帐暂不作调整。待国家正式规定下发后,另行处理。
4.单位收到其他各项住房资金收入时,收记:住房基金收入(按住房基金收入的具体项目填列二级明细科目,下同);收记:银行存款(或付:预算外支出、结余、收益等)。
5.收到由城市住房资金中借入或其他渠道借入的住房资金时,收记:借入款;收记:银行存款。还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住房基金支出的会计核算
1.单位用住房基金购入职工住房时,付记:住房基金支出——购房支出;付记:银行存款。
同时收记:固定资产基金;收记:固定资产。
2.单位用住房基金自建住房:
(1)预付工程款时,付记:暂付款——预付基建工程款;付记:银行存款。
(2)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时,收记:暂付款——预付基建工程款;付记:住房基金支出——建房支出。
同时收记:固定资产基金;收记:固定资产。
(3)单位用借入资金购建职工住房,其支出资金通过住房基金支出核算。发生支出时,付记:住房基金支出——××支出;付记:银行存款。
增加单位固定资产的,还应登记固定资产帐。
4.办理公积金支出。
(1)按规定标准计算单位应缴住房公积金时,收记:个人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付记:住房基金支出——公积金支出。
(2)交纳公积金时:收记:缴存公积金;付记:银行存款。
5.发放提租补贴、支出自管住房维修、管理费及办理其他各项支出时,付记:住房基金支出——(按支出具体内容列明细科目);付记:银行存款(或库存材料)。
(三)年终结转当年住房基金收支的核算
结转住房基金收入时,收记:住房基金结余;付记:住房基金收入。
结转住房基金支出时,收记:住房基金支出;付记:住房基金结余。
(四)职工个人缴纳住房资金的核算
1.单位在工资中代扣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全额预算单位:付记:经费支出——工资;付记:经费存款(或经费限额);收记:个人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收记:其他存款。
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收记:个人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付记:业务支出(事业支出)——工资。
2.收到职工交来的保证金时,收记:个人住房资金——租赁保证金;收记:库存现金。
3.单位缴存个人公积金时:收记:缴存公积金;付记:银行存款。返还缴存资金时,付记:缴存公积金;收记:银行存款。
4.结算公积金利息时,收记“个人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收记:缴存公积金。
5.职工使用住房资金或返还个人住房资金时,付记:个人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租赁保证金);付记:库存现金。
以上各点,请结合地方(部门)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情况布置执行。


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和《“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现就发展环保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环保服务业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以来,我国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污染物总量控制、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社会环保服务需求增加,为环保服务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在环保服务市场容量扩大的同时,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内容进一步完善,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

  据估算,“十一五”期间我国环保服务业收入年均增长率约为30%。到“十一五”末,我国环保服务业年收入总额约为1500亿元,环保产业中环保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约为15%,从业单位约1.2万个,从业人员约270万,持有有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证书的单位有2100多个。

  虽然我国环保服务业发展较快,但总体上看还存在发展水平较低、结构不合理、创新能力不强、市场不规范、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环保服务业发展的历史机遇期,必须紧紧抓住国内国际环境新特点,顺应世界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大趋势,着眼于满足我国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加快发展环保服务相关产业,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积极探索环保新道路,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的需要,满足实行环境管理战略转型和改善环境质量工作的新要求,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于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促进环保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科学划分环境保护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服务的范围;以增加非基本服务领域的环保服务产品交易和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购买环保服务产品为重点,强化政府作为环保服务业市场培育者、社会环境行为监管者和环保基本公共服务产品提供者的作用;积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非基本服务领域和部分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环保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服务提供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满足环保市场需求作为发展环保服务业的主要着力点,在改善环境质量状况、治理环境污染的过程中,带动环保服务业发展;推动环保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促进环保产业和各个行业的深度融合和共生。

  (三)总体目标

  环保服务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服务质量显著提高,产业规模较快增长,服务业产值年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能够提供高质量环保服务产品的大型企业集团。环保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显著增强。形成50个左右环保服务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城镇污水、垃圾和脱硫、脱硝处理设施运行基本实现专业化、市场化。

  三、重点工作

  (一)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

  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许可工作,营造规范、有序、统一、公平竞争的运行服务市场环境。进一步探索通过行业组织和企业自律、强化事后监督等方式维护运行服务市场正常秩序的途径,创造条件逐步弱化对市场主体的行政管制和干预。取消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企业的规模歧视和业务范围限制。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的技能培训工作,扩大培训规模,保证培训质量和提高人员素质。鼓励自行运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运行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在环境执法监管工作中,平等对待采用委托运行方式和自行运行方式的排污单位。

  (二)开展环保服务业政策试点

  针对各地环保服务需求扩大和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地级以上城市政府(不含直辖市)和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为主体,开展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试点工作。试点重点领域包括:改善环境质量与污染介质修复、污染治理、咨询培训与评估、环境认证与符合性评定、环境监测和污染检测、环境投融资和保险等。各地区(园区)的具体试点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和具备的基础条件,量力而行,自行确定。要通过试点,提高对环保服务业发展规律的认识,提高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的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程度,完善与环保服务业相关的金融、税费、价格等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改善环保服务业发展环境。

  (三)建立环保服务业监测统计体系

  积极探索建立以现行部门和行业统计制度为基础,以各部门和行业统计数据共享为条件、能够常态化运行的环保服务业监测统计制度,保证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利用价值,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支持。按照部门分工,做好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公布统计数据。

  (四)健全环保技术适用性评价验证服务体系

  以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为目标,按照环保技术发展应用的客观规律,全面梳理环保技术评价与推广工作,健全环保技术适用性评价验证服务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在政府组织的环保技术适应性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社会化、多元化、市场化的环保技术评价服务机制,培育权威、中立的社会环保技术评价服务机构,适时开展环保技术适用性验证工作,保障技术应用的一致性和再现性。

  (五)完善消费品和污染治理产品环保性能认证服务

  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和国家相关政策,完善环境友好型消费品认证服务工作,逐步放开认证市场,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做好消费品生产使用废弃过程环境影响知识和信息的传播服务工作,培养消费者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消费习惯,促进公众生活方式转变。进一步扩大环境友好型消费品认证服务范围。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药剂、仪器等产品的性能认证服务工作。

  (六)促进环保相关服务和环保服务贸易发展

  以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治环境污染工作的需要为导向,促进相关的咨询、设计、监测、审核、评估、教育、培训、金融、证券、保险等服务业发展,为各方面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持。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环保服务国际贸易,提高国内环保服务开放水平,扩大贸易规模,优化贸易结构,提升贸易质量和效益。将环保服务作为今后我国对外援助的优先、重点领域之一。采用“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的方式,提升我国环保服务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四、保障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采取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措施,为环保服务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按照《“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完善价格、收费和土地政策

  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脱硝电价政策。深化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研究完善对自备水源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制度。改进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合理确定收费载体和标准,降低收取成本,提高收缴率。对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国家支持的项目用地,争取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

  (二)按照《“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安排中央财政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环保服务业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环保服务业的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并不断完善现有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

  (三)按照《“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拓宽投融资渠道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加大对环保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作为对银行机构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的要素。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资质好、管理规范的环保服务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和外资进入环保服务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污水、垃圾处理等服务行业。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严格环保执法监管,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察行动。加强服务市场监督,充分发挥各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整顿和规范环保服务市场秩序,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打击低价竞争、恶性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有序竞争,为环保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