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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单位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否对其银行帐户上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和军队费用能否强行划拨偿还债务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8:20:04  浏览:8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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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单位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否对其银行帐户上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和军队费用能否强行划拨偿还债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单位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否对其银行帐户上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和军队费用能否强行划拨偿还债务问题的批复
199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87)冀法请字第5号关于军队单位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否对其银行帐户上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的请示和苏法经(1987)51号关于军队费用能否强行划拨偿还债务的请示均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通知》,同样适用于军队系统的企事业单位。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5)财字第110号通知印发的《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和存款的管理办法》中“军队工厂(矿)、农场、马场、军人服务部、省军区以上单位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含经总部、军区、军兵种批准实行企业经营的军以下单位招待所)和企业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等单位,开设‘特种企业存款’有息存款”的规定,军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以此帐户结算。因此,在经济纠纷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有权对军队的“特种企业存款”帐户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帐户的存款采取执行措施。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军队机关或所属单位以不准用于从事经营性业务往来结算的帐户从事经营性业务往来结算和经营性借贷或者担保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其帐户动用的资金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军队一方当事人的上级领导机关,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共同查清其帐户的情况,依法予以冻结或者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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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10日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为企业履行项目合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及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现就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检验检疫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是指企业在国(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资源开发等业务。外经贸部向获得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经营资格证书》),并授权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于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对《经营资格证书》进行年审。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所需出境的施工器械(含配件)和人员自用的办公生活物资等免于检验检疫;对项目完工后属从国内运出返回的物资(不得含有食品)免于检验;免检项目不收取费用。对施工材料(包括安装设备)按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三、检验检疫机构凭企业的《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含年审页、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以及企业与境外业主签订的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或其他文件受理报检。企业报检时,应在报检单上注明《经营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并将货物按照施工材料、施工器械和自用办公生活物资等分类列出,以方便检验检疫机构对施工器械和自用办公生活物资办理免检放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二年二月十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三机械工业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三机械工业部的决议

(1960年9月13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机械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