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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00:00  浏览:8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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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沈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业经2012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0一三年一月十三日



沈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沈阳老工业基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和职工培训、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资源共享和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扶持和保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统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改革、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养、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估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属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科技等部门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划计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信息服务等给予政策支持。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本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合作机制。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需求和就业为导向,实现教学、生产(运营)和科研相结合,产业链和教育链、产品链和教学链的深度融合。

  第六条 职业学校与企业应当建立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会商机制。探索合作办学模式,为企业在实施人才发展战略过程中与职业院校建立高度融合的关系搭建好平台,担负起桥梁纽带作用。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以及沟通、协调作用,引导企业与相应的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

  第八条 职业学校实行自主办学。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产业发展需求调整、完善专业设置与课程内容,实行弹性学制、学分管理等教育教学改革,积极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九条 建立健全就业准入制度。企业应当优先录用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鼓励企业采取与职业学校合作的方式,对本单位应用技术与管理岗位人员开展在职培训及继续教育。

  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从职业教育经费中划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用于:

  (一)校企共建实训基地;

  (二)教师进企业实践培训;

  (三)企业技师进学校培训指导;

  (四)校企联合开展专业建设等项目。

  第十一条 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企业,依法享有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包括设备),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委托职业学校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符合规定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因为接收职业学校学生所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企业可以采取设立奖学金、冠名品牌班、订单式培养,与职业学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者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者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等方式开展校企合作。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与开展合作的职业学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向合作的学校提供人才发展规划、用人需求信息,为人才培养提供岗位工作标准、职业培训要求等,参与职业学校技能专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和教材编写等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支持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管理、技术骨干到职业学校担任兼职教师,有计划地提供实践岗位,接纳职业学校教师进入企业实践。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参与实训基地的设计、论证,并且提供有关的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接受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免收实习费并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发放标准应当不低于上年度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业学校应当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作为实践导师,参与学生顶岗实习的辅导与管理工作。有关聘任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逐步建立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同研发机制。结合企业技术革新改造、产品升级换代等实际问题,校企共同申请科研立项,开展科研成果的转化研究,向行业推广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由企业、行业技术专家参与的专业指导委员会。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生产方法优化教学内容,开发专业课程,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学校专业课教师或者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为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配合企业建立规范有序的学生实习制度。根据企业的需求,参与企业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企业的调研,了解企业用人需求,按照企业岗位工作标准所要求的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制定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企业岗位工作标准及技术要求,调整完善专业设置、改革教学方式方法,定制课程标准,开发教学及培训课程,编写教材并形成教学内容更新机制。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应当提高专业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聘请行业专家和企业的管理、技术骨干担任兼职教师,建立专兼职师资库。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安排在校学生到企业参加顶岗实习,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派指导教师。

  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在申请和实施国家、省市职业教育建设与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时,应当联合企业按照真实工作环境进行设计、搭建,为学生创建真实的岗位训练、职场氛围。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应当逐步建立“工程师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站”,以合作企业工程师、技师为主,在参与指导学校教育教学的同时,依托职业学校教育资源,解决企业技术难题、进行技术创新。

  第二十六条 职业学校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制,导入国家职业标准,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对接。

  第二十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获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助或者奖励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或者奖励,并可以取消其获得相关资助或者奖励的资格。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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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1995年4月27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劳动监察工作情况,加强对各地劳动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做好劳动监察工作,现就建立劳动监察情况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实行劳动监察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每季度要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汇报本地区劳动监察工作的基本情况,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本地区上一季度劳动监察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劳动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报告的内容包括:法规制度建设、劳动监察组织建设及劳动监察执法情况。当前应重点报告开展《劳动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如检查的企业数、涉及职工人数、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的件数及涉及的人数和金额;受理群众举报案件数、查处结果及处罚等。
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或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要专案专报。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劳动监察情况的报告工作。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为情况报告的联系人,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系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等情况请于1995年5月20日前报劳动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277号)认真做好劳动监察统计工作,按时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统计报表。
四、按时做好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交办案件的查处工作。根据《劳动部关于开展受理群众举报劳动违法案件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4〕54号)规定,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可转请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查处,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接到转请查处通知后,应尽快予以查处,并应于一个月内及时将查处结果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重视劳动监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听取下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关于劳动监察工作的报告,掌握情况,督促有关人员按时完成上述工作,以确保这项工作制度的正常运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工作检查和指导监督,及时帮助解决有关政策问题和实际困难,推动全地区劳动监察工作的开展。
劳动部在汇总各地劳动监察情况后,将定期向全国通报,对执行较好的地区给予表扬,对无故拖延或不报的地区通报批评。
各地在开展劳动监察和执行报告制度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劳动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联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及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及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信息产业部《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及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2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仍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等问题。随着2000年的临近
,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和措施,按照分工不变、时限不变、工作进度只能加快的要求,认真负责地解决好本地区、本部门及本单位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信息产业部
要继续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指导和督促检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努力,进一步做好技术服务和指导,积极协助落实经费,确保计算机2000年问题如期解决。对因未能及时妥善解决
计算机2000年问题而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信息产业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2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按照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从前一阶段进展情况看,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总体上取得了较大进展。但
是,各地区、各部门和重点行业间工作进度很不平衡,差距较大。随着2000年的日益临近,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为了进一步做好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从1998年12月下旬开始,信息产业部组织计算机2
000年问题工作小组和专家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志,对《通知》中确定的国家经贸委等18个重点部门和行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调研,总结了前一阶段工作,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
一、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
(一)总体情况。
据了解,18个重点部门和行业为解决本部门、本行业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均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金融系统还成立了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监管小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普遍制定了工作计划,多数部门和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的进度开展工作,但也有少数部
门和单位未按《通知》要求的进度制定工作计划。
据调查评估,计算机2000年问题在我国各行各业普遍存在。影响较大的有银行、证券、交通、民航、海关、冶金等行业,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其中,银行、证券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是重要的系统风险,直接关系到
业务和信用风险。据国家经贸委对部分国有重点企业的调查结果表明:国有重点企业计算机系统中,硬件系统的36.71%、系统软件的54.22%、应用软件的48.8%、工业过程控制系统硬件的35.58%、工业过程控制软件的29.72%存在计算机2000年问题,嵌入
式系统设备中计算机2000年问题更为突出。
至1998年底,还有电力、保险、地震三个行业没有完成调查、评估工作,计算机2000年问题对其影响程度尚不完全清楚。为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电力等行业必须加快进度,务必按期解决本行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
(二)重点部门、行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
从目前进展情况看,各部门和重点行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工作进度很不平衡,差距较大。银行和证券行业进展较快,已基本完成系统修改工作,全面进入测试、验收阶段,并开始制定应急方案;税务、海关、民航、统计、气象等部门以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已全面进入系
统修改工作,部分系统已开始进行测试;财政、铁道、交通、国土资源、冶金等部门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已基本完成调查评估,部分系统进入修改工作。三个尚未完成调查评估的部门和单位,也已开始对存在问题的系统进行修改。
在筹措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经费方面,情况差异较大。银行、证券、财政、民航、海关等部门以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经费解决得比较好,已基本落实;电力、铁道、交通、气象、地震、冶金、石油天然气系统和部分国有重点企业,经费尚未完全落实,已影响工作进度。
在制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应急计划方面,目前只有银行、证券、民航、电信、石化等行业对这项工作作了部署,提出了要求,并已开始进行应急方案的制定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还没有正式行动。
从检查的情况看,我们认为银行业、证券业、电信业以及上海市政府等行业和地区对这项工作抓得紧,普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责权明确,组织得力,进度较快,成效也比较明显。这些部门和行业已整体上完成了程序修改工作,并制定了测试计划和规范,明确了验收的要求
和标准,正在实施风险处置措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认识不足。除银行等少数部门和单位起步较早外,绝大多数部门和单位是从1998年才开始重视并着手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其中相当一部分部门和单位直到1998年下半年才开始行动。尽管我们早已组织新闻媒体对计算机2000年问
题进行了广泛宣传,编写了《计算机2000年问题指南》和工作简报,但至今仍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对计算机2000年问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领导不得力,经费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据国家经贸委对512户国有重点企业的调查,有44%的企业至今未上报调查表,个别企业还不
知道如何进行清查计算机2000年问题。有的企业及部分地方政府的同志,甚至还不知道什么是计算机2000年问题。
二是领导力量薄弱,管理亟待强化。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涉及面广、难度大。据了解,目前许多单位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基本上仅由本单位计算机技术部门负责,主要负责同志过问不多,其他业务部门参与和支持不够,计算机技术部门的压力很大,综合协调乏力,亟待加
强。
三是跨部门的合作与组织协调力度不够。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密切配合,需要业务相关单位和基础设施行业(电信、电力等)的支持与协作,需要跨部门的组织协调与通力合作。而当前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推进力度不够,许多部
门未按《通知》要求报送进展情况,信息产业部的组织协调工作也没有完全跟上。
四是经费不落实,资金缺口大。虽然《通知》对经费问题已有明确要求,但很多部门和单位至今尚未落实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专项经费,工作难以推进。
五是对嵌入式应用系统存在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不明。许多应用系统,特别是企业的各种嵌入式系统和工业过程控制系统都已投入生产运行,又无双机备份,加大了评估和改造的难度。许多单位对非计算机嵌入式芯片、设备和系统存在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缺乏深入调查,
以致情况不明,解决措施不够具体,存在不少隐患。
六是系统环境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我国计算机应用系统选用的硬件品牌多样,软件环境复杂,全国统一的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不多,这些因素客观上加大了系统修改工作的难度。此外,一些IT厂商不予配合或要价过高,也严重影响了工作进度。
七是对风险评估以及系统测试和跨部门的联网测试工作缺乏经验,对计算机2000年问题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等问题,认识不足,准备不充分。
三、关于下一步工作的几点意见
为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部门和重点行业如期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现就下一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做好攻坚阶段工作。
计算机2000年问题是一项时效性很强却又非常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如不能妥善解决,将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生活的稳定产生不良影响,并可能造成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因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领导同志,特别是行政一把手要亲自关心、过
问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及本单位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情况,尽快从组织发动、调研摸底、制定工作计划阶段,转入到系统修改、系统测试和联网测试的攻坚阶段。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确定的原则和要求,集中本地区、本部门自己的力量来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要尽快落实工作
班子,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应急方案,做到组织、计划、经费、技术四落实。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进度只能加快不能放慢,必须按照《通知》的要求,于1999年3月底前完成系统修改,9月底前完成系统测试和联网验证工作。各地区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由地方人
民政府统一负责解决;有关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进展情况,仍由企业直接报送国家经贸委;军队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请总参谋部统一组织解决。信息产业部可根据各方面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做好服务工作。
(二)加强风险评估,做好应急计划的制定工作。
计算机2000年问题已迫在眉睫。在信息产业部组织的检查中发现不少单位在工作进度上与《通知》提出的要求差距较大,因此这些单位必须加快工作进度,迎头赶上,同时,要切实做好本单位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计划的制定工作。对工作进展较快的部门,为确保安全和主要
业务不间断,同样也要做好应急计划的制定工作。特别是涉及国计民生的要害部门,必须做到万无一失。各部门在抓紧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过程中,一定要切实加强风险评估工作,各重点部门的应急计划及应急方案要从现在起尽早制定,并落到实处。电信、电力、供水、供气等基
础设施部门更要先期解决,以化解风险。各部门于1999年9月底前务必完成本单位应急计划的制定与应急方案的落实工作,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送信息产业部。
(三)多方筹措资金,确保经费到位。
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需经费,按照《通知》精神,原则上由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自行解决。有收益的单位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渠道申请解决。财政部、科技部对信息产业部组织开发软件产品、研究制订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对产品进行计算机2000
年问题达标认证及承担组织协调、宣传指导和督促检查等服务性工作所需经费要给予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对企业、事业单位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需贷款应积极予以支持。
(四)加强信息反馈和监督检查工作。
对解决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较快的重点部门、行业和地方政府,应积极进行宣传,及时推广各种好经验和好做法。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对因玩忽职守,未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追
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按《通知》要求,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和问题书面报送信息产业部,以便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我国已进入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攻坚阶段,这一阶段除要抓紧完成系统修改工作外,还要进行系统测试与联网测试,任务更加艰巨。系统测试与联网测试需要进行跨部门的合作,特别是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发展,打破了行业间、地区间乃至国家间的界限,我国已有
许多部门、地区之间实现了联网,网络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增加了解决2000年问题的难度。因此,必须加强部门和地区间的组织协调,采取联合行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电信、电力、供水、供气、交通运输等部门,关系着全国各行各业乃至千家万户,务必先行解决好计算机2000
年问题,以利于其他部门的平稳、安全过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不定期地召开部际协调会,研究重要事项,推动此项工作。
(六)进一步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信息产业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负责做好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组织协调、宣传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认真组织拟定和实施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行动计划和应急计划,努力为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确保计算机2000年问题如期解决




199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