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45:33  浏览:8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厦门、深圳)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根据近年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情况,我部重新修订了《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我部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1〕333号)即行废止。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财政部
2013年1月6日



附件: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务)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系统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等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管理。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财政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中央财政绩效评价办法;
  (二)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三)对省级财政(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部直属垦区,下同)工作层面进行绩效评价;
  (四)建立完善奖惩机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五)加强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指导。
  第六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省级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项目县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四)根据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五)向财政部报送省级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七)及时向财政部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财政部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的绩效评价:
  财政部于每年4月底前对省级财政(务)部门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级财政(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将绩效评价所需材料报财政部。
  (二)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安排对项目县开展绩效评价的时间,但最迟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省级对项目县上一年度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及结果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要求切实组织开展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绩效评价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坚决防止走马观花、弄虚作假等行为。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财政部关于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各地制定的资金整合方案;
  (四)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有关文件数据;
  (五)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财政部对省级工作层面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见附表1):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内容、实施方案报送以及对项目县实施方案审核批复情况);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评价整合资金总规模、省级整合资金规模以及整合资金渠道情况);
  (三)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管理工作开展及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与部门密切配合、政策信息宣传以及总结报送情况);
  (五)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开展绩效评价,除上述工作层面的评价内容外,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一)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完成程度、完成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二)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他效益情况)。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和量化标准,在本办法框架内由各地参考附2自行确定。
  第四章 绩效评价方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见附1)。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的综合评价,将作为资金分配和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中央财政在分配资金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省份,将予以适当的奖励。
  省级财政(务)部门在分配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各地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2011年9月14日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1〕333号)同时废止。
  附1:
  财政部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评价对象: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
  评价得分
  评价说明

  一、实施方案制定 (20分)

  
  1.实施方案内容(15分)
   
  主要评价方案内容是否按照制度规定全面完整编制。

  2.实施方案报送(3分)
   
  主要评价方案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3.实施方案审核批复(2分)
   
  主要评价省级财政部门是否对项目实施方案履行正式审核或者批复程序。

  二、支农资金整合 (30分)

  
  1.整合资金总规模(10分)
   
  主要评价各地在项目中整合财政资金的总规模。

  2.省级整合资金规模(10分)
   
  主要评价省级层面整合财政资金的规模。

  3.整合资金渠道(10分)
   
  主要评价整合财政资金的来源渠道,包括财政部门、农口部门和其他涉农部门。

  三、资金项目管理 (35分)

  
  1.管理制度建设(4分)
   
  主要评价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2.资金拨付进度(10分)
   
  主要评价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拨付进度。

  3.管理机制创新(6分)
   
  主要评价资金、项目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机制创新情况。

  4.管理工作开展(15分)
   
  主要评价加强资金、项目管理及绩效评价组织实施等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 (15分)

  
  1.组织协调机制(4分)
   
  主要评价是否建立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

  2.与部门密切配合(4分)
   
  主要评价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是否密切配合、反映良好。

  3.政策信息宣传(3分)
   
  主要评价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政策有效宣传、信息报送等情况。

  4.总结报送(4分)
   
  主要评价关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总结、基础统计数据等各类信息的报送情况。

  五、违规违纪行为 (减分指标)

  
  1.重大违规违纪
   
  经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票否决,按有关规定处理。

  2.一般违规违纪
   
  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渠道查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予以扣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总 分
   
   

  注: 1、前四项评价指标总分为100分,第五项指标为减分指标,最后得分为五项指标得分之和。 2、财政部在本办法框架内,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指标体系进行适当调整。

  

  附2: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参考量化指标表

  评价对象: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
  评价得分
  评价说明

  一、实施方案制定 (10分)

  
  1.实施方案内容(7分)
   
  主要评价方案内容是否按照制度规定全面完整编制。

  2.实施方案报送(3分)
   
  主要评价方案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二、支农资金整合 (16分)

  
  1.整合资金规模(8分)
   
  主要评价各地在项目中整合财政资金的规模。

  2.整合资金渠道(8分)
   
  主要评价整合财政资金的来源渠道,包括财政部门、农口部门和其他涉农部门。

  三、资金项目管理 (16分)

  
  1.管理制度建设(3分)
   
  主要评价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2.资金执行进度(4分)
   
  主要评价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执行进度。

  3.管理机制创新(4分)
   
  主要评价资金、项目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机制创新情况。

  4.管理工作开展(5分)
   
  主要评价加强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 (8分)

  
  1.组织协调机制(2分)
   
  主要评价是否建立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

  2.与部门密切配合(2分)
   
  主要评价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是否密切配合、反映良好。

  3.政策信息宣传(2分)
   
  主要评价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政策有效宣传、信息报送等情况。

  4.总结报送(2分)
   
  主要评价关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总结、基础统计数据等各类信息的报送情况。

  五、项目完成情况(25分)
  1.完成程度(10分)
   
  主要评价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完成。

  2.完成质量(10分)
   
  主要评价项目建设质量是否达标。

  3.检查验收(5分)
   
  主要评价项目检查验收是否按时。

  六、项目实施效果(25分)
  1.经济效益(10分)
   
  主要评价项目推动增产增收、降低成本等情况。

  2.社会效益(10分)
   
  主要评价项目带动产业发展、就业等情况。

  3.其他效益(5分)
   
  主要评价项目促进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等情况。

  七、违规违纪行为 (减分指标)

  
  1.重大违规违纪
   
  经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票否决,按有关规定处理。

  2.一般违规违纪
   
  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渠道查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予以扣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总 分
   
   

  注: 1、前六项评价指标总分为100分,第七项指标为减分指标,最后得分为七项指标得分之和。 2、各省(区、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参考本表格,细化评价指标,并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李庄眨眼睛与老鼠啃门槛

龙城飞将


  李庄案已经以二审终审判决的方式结案了,但余音未了,网络上出现许多声讨“眨眼睛判刑”的声音。
  哪些人会这样?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毫无疑问,律师群体的呼声最强烈,其中也包括一些大学教授业余时间去跑穴做律师的大师们。
  有律师这样写文章:《眨眼判刑的李庄大律师,李庄有无犯罪的故意》 。更有甚者,《李庄案庭审日,四律师表演行为艺术:“眨眼无罪”》
  律师们反对重庆有司,其实是可以分析的。反对的律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李庄一样蹿的律师,后台很硬,口气很大,挣钱很多,能“捞人”。李庄案件使他们备受打击,他们以往的这些做法该收敛了,他们的钱路可能变窄了,水流变细了。
  另一类则是普通律师。他们是最大量,如果他们也跟着能“捞人的律师”们去反对重庆有司,就是被“捞人”律师忽悠了。这正如有人评价中国的足球一样,全国几亿穷人,看一些富人在踢假球,自己又心甘情愿地送钱给作假的球员,真是悲哀!
  王建胜律师问:“李庄有无犯罪的故意?”这个问题问得好。根据我们的材料,我估计,李庄不可能有蹲几年大狱的思想准备,也没有想去蹲监狱。但李庄一定对龚刚模有教导,告诉他怎样做。
  现在的问题是,到底李庄是不是因为眨了眨被判刑?四位律师之所以表演眨眼睛的行为艺术,是他们这样认为的。问题就说回来了,如果不是揪住李庄教唆龚刚模的一些行为举动,重庆有司能够仅凭李庄眨了眨眼睛就给他刑罚加身吗?如果仅仅是了解案情,提出辩护策略,没有大张旗鼓地动员北京的律师空降,没有口出狂言要去“捞人”,重庆有司能盯住他吗?
  大家可以注意到李庄自己的态度。一审时说自己是个好律师。二审开庭时非常爽快地认罪,令所有人包括他的辩护律师大跌眼镜。二审判决后又疾呼自己被耍了,“原先讲好,若认罪就判缓刑”。很明显,李庄不是被耍了,而是所有支持李庄的人被李庄耍了!
  如果李庄坚信自己没做过不该做事,坚信自己无罪,这么张狂的他二审开庭前与有司谈判认罪缓刑做什么?
  由此想到小时候老人们给我们讲过的一个故事:猫是老鼠的天敌,猫是总追捕老鼠。老鼠受不住了,就到玉皇大帝那里去告状说,猫很可恶,总是把我们当食物。本来天地之间,物各有主,它却总是吃我们的同伴。玉皇大帝一听大怒,认为猫扰乱了他所安排的秩序,即命人把猫找到天庭来审问。玉皇大帝声色俱厉审问猫为什么触犯天条扰乱生物界秩序,以鼠为食物。小小的猫心惊胆颤,额头冒汗,不知如何回答。正在此时,一旁作为原告的老鼠闲不住,忙里偷闲悄悄地啃起玉皇大帝的门槛来了,嚓嚓嚓……。听到声音的猫一回头看到原来是老鼠在忙着做自己爱做的事,急中生智:“报告玉皇大帝,我们追捕老鼠是为了维护您定下的天庭秩序。因为老鼠总是在人间残害人类,啃咬人类的家具门槛,糟害人类粮食。我这样做是为民除害。”玉皇大帝看猫讲得有理,便判老鼠败诉,并判老鼠永远做猫的食物。
  李庄的眨眼睛就是老鼠的啃门槛,这只是表面现象。真实的原因极可能是重庆有司与他达成了一项交易,有司不揭发他更大的其它罪行,他当庭认罪。不然谁会那么傻去牢时蹲几年?从这个角度看,仍然可以看作是重庆有司确实在惩治罪犯,是法治的进步,是中国的社会向公平正义的目标迈进了一步。

2010-3-8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已经2000年2月23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0年三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制定、发布了一批政府规章和文件,对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部分规章和文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的是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为规范,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已经过时;有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所代替,原来的管理规范与新的法律规定和方针政策相抵触;有的内容不尽合理,设定的行政管理项目过多过细、手续繁杂,增加了企事业和群众不合理的负担;有的文件之间确定的部门管理权力交叉重叠,不协调、不统一,管理相对人无所适从。

  经全面清理,省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省政府规章24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38件、省政府部门文件133件。具体目录附后。

  附件: 一、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24件)

     二、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目录(38件)

     三、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部门文件目录(133件)

附件一:

  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24件)

  序 号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吉林省实行排污收费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吉政发〔1981〕148号省政府

  2 吉林省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 吉政发〔1981〕277号省政府

  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吉林省小水电站经营管理暂 行条例》的通知 吉政发〔1981〕311号省政府

  4 吉林省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吉政发〔1983〕113号省政府

  5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 农业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1985〕31号省政府

  6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吉政发〔1985〕95号省政府

  7 吉林省煤炭资源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6〕10号省政府

  8 关于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若干暂行规定 吉政发〔1986〕76号省政府

  9 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业企业升级暂行办法》、《吉林省工业 企业升级试行标准》的通知 吉政发〔1986〕95号省政府

  10 关于发布《健全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的规定》的通 知 吉政发〔1986〕98号省政府

  11 吉林省优质产品评审奖励办法吉政发〔1986〕114号省政府

  12 吉林省地名标志管理办法吉政发〔1986〕150号省政府

  13 吉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吉政发〔1987〕66号省政府

  14 吉林省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规 定 吉政发〔1987〕77号省政府

  15 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吉政发〔1987〕84号省政府

  16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放活科研单位暂行办 法》、《吉林省鼓励支持科技单位、科技人员承包、承租、领 办和创办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1987〕114号省政府

  17 吉林省省级钢材市场管理办法吉政发〔1987〕146号省政府

  18 吉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吉政发〔1987〕153号省政府

  19 吉林省联合经营合同暂行规定吉政发〔1988〕46号省政府

  20 吉林省提高载货汽车运用效率的若干规定(试行)吉政发〔1988〕71号省政府

  21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暂行规定省政府1989年第15号令省政府

  22 吉林省消费争议仲裁办法省政府1989年第20号令省政府

  23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暂行规定省政府1989年第28号令省政府

  24 吉林省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省政府1995年第31号令省政府

附件二:

  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38件)

  序 号名 称文 号发布机关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82〕106号省政府

  2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关于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1984〕114号省政府

  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小水电价格的通知吉政发〔1984〕140号省政府

  4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环保局《关于下放排污费使用管 理权限的报告》的通知 吉政发〔1985〕10号省政府

  5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制定的吉林省电力分配和 多种电价收费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1986〕20号省政府

  6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通知吉政发〔1986〕167号省政府

  7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补充通知吉政发〔1987〕94号省政府

  8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散装水泥政策规定的通知吉政发〔1988〕61号省政府

  9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 农业税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吉政发〔1989〕29号省政府

  10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外汇偿还 工作几点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吉政发〔1989〕65号省政府

  11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吉林省审计局关于对集体经济组织 实行审计监督的报告的通知 吉政发〔1990〕18号省政府

  12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关于集资办电若干政策措 施的通知 吉政发〔1990〕16号省政府

  13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土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 土地使用权管理报告的通知 吉政发〔1992〕15号省政府

  14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完 善企业承包制的意见和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2〕22号省政府

  15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扩大粮食经营 体制改革试点报告的通知 吉政发〔1992〕25号省政府

  16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在集体企业中试行股 份合作制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2〕31号省政府

  17 关于进行股份制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吉政明电〔1992〕29号省政府

  18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搞好企业转换机制超 前试点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3〕8号省政府

  19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公开出售部分国有小 型工商企业产权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3〕13号省政府

  20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 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4〕13号省政府

  21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国有企业进行国有独 资公司改组试点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4〕17号省政府

  22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 度试点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4〕29号省政府

  2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受灾地区若干政策规定的 通知 吉政发〔1995〕40号省政府

  2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1995〕18号省政府

  25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选择一批国有企业进 行国有独资公司试点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5〕29号省政府

  26 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1995年冬季 退伍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吉政发〔1995〕59号省政府

  27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我省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依法进行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政明电〔1995〕42号省政府

  28 吉林省人民政府1999年森林防火命令省政府

  29 关于民间艺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吉政办发〔1981〕57号省政府办公厅

  3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排污费的补充规定吉政办发〔1984〕59号省政府办公厅

  3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吉林省科研体制改 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1984〕75号省政府办公厅

  32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宗教事务处《关于对 宗教团体房产收入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吉政办发〔1984〕91号省政府办公厅

  33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充修改《吉林省物资运输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1985〕8号省政府办公厅

  34 关于印发《吉林省废钢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1986〕18号省政府办公厅

  35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关于新办全民所有 制工业企业实行新机制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2〕19号省政府办公厅

  36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实施再就业工 程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5〕23号省政府办公厅

  37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补充 通知 吉政办发〔1996〕27号省政府办公厅

  38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水许可制度工 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1997〕1号省政府办公厅

附件三:

  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部门文件目录(133件)

  序 号名 称文 号发布机关

  1 关于积极推进我省股份制试点若干问题的意见吉改联发〔1993〕1号省体改委、财政 厅、税务局、国资 局

  2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规范化运行的若 干意见”及“四个工作原则”的通知 吉改发〔1993〕41号省体改委

  3 关于抓好乡镇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的通知吉改发〔1993〕53号省体改委

  4 关于规范股份制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吉改发〔1994〕12号省体改委

  5 关于我省股份有限公司有偿使用土地的意见吉改联发〔1995〕1号省体改委、省土地 局

  6 关于印发《吉林省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意见》的 通知 吉改联发〔1995〕2号省体改委、财政 厅、劳动厅、卫生 厅、社会保险公司

  7 关于我省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吉改联发〔1995〕11号省体改委、省工商 局

  8 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工作的通知吉改发〔1995〕17号省体改委

  9 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 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基字〔1986〕第615号省林业厅

  10 关于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行用地专项述评的通 知 吉土字〔1991〕29号省土地局

  11 关于调整《吉林省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产值标准》 的通知 吉土建字〔1994〕6号省土地局

  12 关于加强转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吉土字〔1995〕2号省土地局

  13 关于民航机票代售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函字〔1994〕第51 号 省物价局

  14 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制止经营蔬菜牟取 暴利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省价生活字〔1995〕9号省物价局

  15 关于印发《服装及皮鞋类商品违反价格欺诈和牟 取暴利行为的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省价生活字〔1995〕27 号 省物价局

  16 关于对《长春市豆制品行业管理委员会对经营网 点实行有偿服务的请示》的批复 吉省价房涉字〔1995〕45 号 省物价局

  17 关于微机磁卡检索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吉省价房涉字〔1995〕25 号 省物价局

  18 关于微机检索查询服务收费的批复吉省价房涉字〔1996〕1号省物价局

  19 关于清障车服务收费的批复吉省价房涉字〔1996〕3号省物价局

  20 关于制定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经营资格审查检验 服务费标准的函 吉省价房涉字〔1996〕49 号 省物价局

  21 关于贷款证收费问题的复函吉省价房涉字〔1996〕46 号 省物价局

  22 关于收取熟肉制品服务费标准的批复吉省价房涉字〔1997〕30 号 省物价局

  23 关于加强非统配木材价格管理的通知吉省价生活字〔1997〕33 号 省物价局

  24 吉林省农副业船、渡口及渡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61)交运字第103号省交通厅

  25 关于加强航道管理工作的指示(65)交河王字第16号省交通厅

  26 关于颁发《市区(含建制镇)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 砂、土料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交运字〔84〕第78号省交通厅

  27 关于改革养路费征收工作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函吉交函字〔1984〕123号省交通厅

  28 关于实行《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许可证》 制度的通知 吉交企字〔1987〕80号省交通厅

  29 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 室关于交通稽查征费部门配置小汽车的通知 吉交稽征字〔1987〕339号省交通厅

  30关于新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凭证和收据发放范围及 使用通知 吉交稽征字〔1987〕461号省交通厅

  31 关于按施工单位等级承担工程项目的通知吉交企字〔1988〕107号省交通厅

  32 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路检路查工作的通知吉交稽征字〔1988〕253号省交通厅

  33 关于公布试行《吉林省水路货物运输实施细则》的 通知 吉交运〔1980〕1号省交通厅

  34 关于城市出租小型(旅游)客车持路单进入公路营 运的联合通知 吉交运联字〔1989〕225号省交通厅 省建设厅

  35 关于颁发《吉林省公路客运服务标准》(试行)的通 知 吉交运字〔1980〕50号省交通厅

  36 关于开展公路运输行业机务管理的意见吉交运字〔1988〕202号省交通厅

  37 关于颁发“吉林省内河运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吉交运字〔82〕第173号省交通厅

  38 关于在全省实行统一行车路单的通知吉交运字〔83〕第312号省交通厅

  39 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实 施细则》的通知 吉交运字〔1987〕4号省交通厅

  40 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汽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补 充规定的通知 吉交运字〔83〕272号省交通厅

  41 关于一万二千千瓦以上小水电站管理业务由水利 部门负责的通知 (84)吉水电字第53号 (84)吉农电字116号 省水利厅

  42 关于颁发《吉林省小水电站工程设施及设备评定 等级试行标准》的通知 吉水电字〔82〕365号省水利厅

  43 关于颁发《吉林省小水电站运行及检修人员技术 考核实行标准》及《证书》的通知 吉水电字(83)330号省水利厅

  44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启用《吉林省水利建筑企业施 工许可证》及公布各市、州、县(市)水利施工企业 内部资质等级的通知 吉水基〔1998〕211号省水利厅

  45 吉林省技术改造基金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调整的通 知 吉经贸改联字〔1998〕 307号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46 关于向有线电视台、站及设计安装单位收取监测 费的复函 吉财综联函字〔1995〕第22号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47 关于房改财政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吉财综〔1994〕185号省财政厅

  48 关于颁发《吉林省财政预算外专户资金融通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吉财综字〔1992〕421号省财政厅

  49 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吉财综字〔1995〕161号省财政厅

  50 关于省直房改财政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吉财综字〔1994〕第156号省财政厅

  51 关于下发《国有粮食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吉财商〔1986〕213号省财政厅

  52 吉林省建筑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暂行规定吉统固字〔1997〕12号省统计局

  53 关于颁发吉林省贯彻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吉计财金联字〔1996〕 522号 省计委 省人民银行

  54 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吉计重字〔1996〕509号省计委

  55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 见 吉地矿管字〔1988〕6号省地矿厅

  56 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吉地矿管字〔1991〕7号省地矿厅

  57 关于军矿管理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吉地矿管字〔1991〕5号省地矿厅

  58 新办国营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 证程序 吉地矿管字〔1991〕35号省地矿厅

  59 关于解决建设项目压覆矿床的处理意见吉地矿管字〔1993〕15号省地矿厅

  60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吉地矿管字〔1993〕14号省地矿厅

  61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办 法 吉地矿管字〔1993〕14号省地矿厅

  62 集体、个体采矿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采矿许 可证注销手续的规定 吉地矿管字〔1993〕24号省地矿厅

  63 关于下发《吉林省计量定级评审员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吉标计工量字〔1989〕120 号 省技术监督局

  64 关于印发《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管理办法》及 《吉林省二、三级计量企业评审办法》的通知 吉标计工量字〔1990〕94 号 省技术监督局

  65 关于印发《吉林省乡镇企业计量工作评估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吉技监工量字〔1993〕17 号 省技术监督局

  66 关于办矿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煤企字〔1995〕第17号省煤炭局

  67 吉林省审计局关于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 (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吉审(工)〔1986〕111号省审计厅

  68 吉林省测绘任务登记实施细则吉测字〔1991〕92号省测绘局

  69 吉林省测绘管理罚款办法吉测字〔1991〕111号省测绘局

  70 关于印发《吉林省内部报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新出刊字〔1995〕第 292号 省新闻出版局

  71 吉林省办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管理细则吉无发〔1986〕033号省无委会

  72 关于无线电管理实行收费的暂行办法吉无发〔1986〕046号省无委会、物价 局、财政厅

  73 关于发布《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的通 知 吉无字〔1990〕11号省无委会、物价 局、财政厅

  74 吉林省科委、省税务局、省工商局关于试行《吉林 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吉科政字〔1985〕第14号省科委、税务局、 工商局

  75 吉林省科委、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人事厅、 省乡镇企业局、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 行关于发布《关于实施“星火计划”若干政策问题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科政字〔1986〕第7号省科委、计经委、 财政厅、劳动人事 厅、乡镇企业局、 税务局、中国人民 银行吉林省分行

  76 吉林省科委、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人事厅、 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技术开发研究单位实行技术 合同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科政字〔1986〕第8号省科委、计经委、 财政厅、劳动人事 厅、税务局

  77 吉林省科委、省教委、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税务 局、省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科 研生产联合体的管理办法》 吉科政字〔1986〕第15号省科委、教委、计 经委、财政厅、税 务局、工商局、人 民银行

  78 吉林省科委、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 厅、省工商局、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省税务局、 省科干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颁发《关 于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补充规 定》的通知 吉科政字〔1987〕第33号省科委、省委组织 部、劳动人事厅、 财政厅、工商局、 建设厅、税务局、 科干局、人民银行

  79 吉林省科委、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人事厅、 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科研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暂 行办法》的通知 吉科政字〔1988〕第2号省科委、体改委、 财政厅、劳动人事 厅、税务局

  80 吉林省科学技术研究单位档案管理定(升)级暂行 办法 吉科档字〔1989〕7号省科委、档案局

  81 吉林省科委、计经委、财政厅关于下达《吉林省星 火计划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吉科星字〔1991〕第102号省科委、计经委、 财政厅

  82 吉林省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暂行规定吉司发基字〔1990〕60号省司法厅、财政 厅、物价局

  83 关于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取得律师资格后执业问 题的通知 吉司发律字〔1995〕68号省司法厅

  84 吉林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吉府法字〔1988〕11号省政府法制局、省 公安厅

  85 转发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宗教团体和个人接受国 外信徒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吉宗发〔1982〕11号省宗教处

  86 关于今后各宗教院校招生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 吉宗发〔1987〕第4号省宗教局

  87 关于新建或恢复佛道教寺观问题的几点意见吉宗发〔1992〕19号省宗教局

  88 关于伊斯兰教聘请阿訇、学员挂幛子有关注意事 项的通知 吉宗函字〔1995〕11号省宗教局

  89 关于解决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中遗留问题的通知吉民发〔1982〕105号省民政厅、公安 厅、劳动厅

  90 关于统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吉民发〔1983〕119号省民政厅、物价局

  91 关于省直机关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问 题的通知 吉安发〔1985〕4号省编委、安置办

  92 吉林省民政厅、税务局关于对社会福利企业减免 税管理使用等问题的通知 吉民发〔1989〕48号省民政厅、税务局

  93 吉林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对 全省基金会限期进行登记注册的通知 吉民发(1994)77号省民政厅、人民银 行

  94 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团体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民发〔1995〕57号

  省民政厅

  95 关于设置各类广电台、站、卫星地面收转站及有线 电视的审批程序的通知 吉广术〔1989〕44号省广电厅

  96 关于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 视节目管理的通知 吉广录字〔1990〕3号省广电厅

  97 关于认真贯彻《吉林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及其他 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吉广厅〔1990〕10号省广电厅、建设 厅、工商局

  98 关于印发《吉林省有线电视台(站)播放文艺录像 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广录字〔1991〕1号省广电厅

  99 关于无线检测的有关问题通知吉广无〔1992〕47号省广电厅

  100 关于下发《吉林省乡(镇)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 吉广厅〔1995〕10号省广电厅

  101 关于发布《吉林省无线广播、电视台(站)技术年检 细则(试行稿)》的通知 吉广厅〔1996〕46号省广电厅

  102 转发国家档案局《企业科技档案工作整顿验收要 求》的通知 吉档发(1983)8号省档案局

  103 关于在企业管理基础工作整顿中要注意同时整顿 验收科技档案的通知 吉档发(1983〕)26号省经济委员会、省 企业整顿领导小 组办公室、省档案 局

  104 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吉档发(1984)25号省档案局

  105 关于抄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 知 吉档发(1985)29号省档案局

  106 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业企业档案工作定级、升级暂 行办法》、《吉林省工业企业档案工作定级、升级试 行标准》的通知 吉档发〔1986〕49号省档案局

  107 吉林省查用馆藏档案资料收费暂行办法吉档联发〔1987〕8号省档案局、物价 局、财政厅

  108 吉林省查用馆藏档案资料收费暂行办法的补充通 知 吉档联发〔1987〕11号省档案局、财政 厅、物价局

  109 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管理升 级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吉档发(1987)26号省档案局

  110 关于发放档案管理定(升)级证书收取工本费的通 知 吉档发〔1989〕36号省档案局

  111 关于修订《吉林省查用馆藏档案资料收费暂行办 法》的补充文件个别条款的通知 吉档发〔1989〕37号省档案局、物价局

  112 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档案管理省级先进预备级 暂行标准》的通知 吉档发(1991)11号省档案局

  113关于全省服装鞋帽企业提缴管理费的暂行规定〔88〕吉纺财字第14号省纺织厅、财政 厅、税务局、物价 局、集经局

  114 关于整顿文化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的通知吉文函〔1993〕8号省文化厅

  115 转发《关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实行〈文化经 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吉文市发〔1993〕65号省文化厅、工商局

  116 关于发布《吉林省营业性歌舞厅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吉文市发〔1993〕75号省文化厅

  117 关于发布《吉林省营业性时装表演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吉文市发〔1993〕76号省文化厅

  118 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 规定的通知 吉文市发〔1994〕17号省文化厅

  119 关于整顿电子游戏机市场重新核定管理费收费标 准的通知 吉文发〔1995〕7号省文化厅、物价局

  120 关于印发《吉林省电影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吉文发〔1995〕19号省文化厅、公安 厅、财政厅、工商 局

  121 吉林省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吉卫医发〔1989〕47号省卫生厅

  122 关于下发《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卫防发〔1990〕62号省卫生厅

  123 关于印发《吉林省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卫防发〔1990〕71号省卫生厅

  124 关于印发《吉林省餐饮具卫生管理标准采样检验 方法》的通知 吉卫防发〔1991〕15号省卫生厅

  125 关于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通知吉卫防发〔1991〕32号省卫生厅、物价局

  126 关于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补充通知吉卫防发〔1991〕44号省卫生厅、物价局

  127 关于颁发《吉林省外埠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卫防发〔1993〕6号省卫生厅

  128 关于《吉林省特殊用途食品卫生暂行规定》实施情 况的报告 吉卫防发〔1993〕11号省卫生厅

  129 印发《关于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 定(试行)》等三个《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卫监发〔1995〕3号省卫生厅

  130 关于下发“吉林省外埠产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准 销证》审批程序”的通知 吉卫防发〔1996〕10号省卫生厅

  131 吉林省涉外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吉保发〔1986〕9号 吉外字〔1986〕81号 省保密委员会、省 外办

  132 关于保密工作部门贯彻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收取工 本费的通知 吉保局发〔1991〕7号省保密局、物价 局、财政厅

  133 转发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吉劳就字〔1989〕4号省劳动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