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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4:42:28  浏览:95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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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快建材工业转型升级,走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及《水泥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平板玻璃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建筑卫生陶瓷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新型建筑材料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非金属矿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5个子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前言
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主要包括建筑材料及
制品、非金属矿及加工制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等相关产业。为
加快建材工业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单位编制了《建
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水泥工业“十二五”展规划》、
《平板玻璃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建筑卫生陶瓷工业“十
二五”发展规划》、《新型建筑材料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非
金属矿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5 个子规划。建材工业“十
二五”发展规划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纲要》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的具体部署,是推
进未来五年我国建材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一、发展现状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建材工业发展速度最快、质量效益最
好的五年。全行业继续实施“由大变强、靠新出强”的发展战略,
在产业结构调整、方式转变、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为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原材料保障。
(一)主要产品产量和效益大幅提高
受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拉动,建材工业保持高速增长。2010
年,水泥产量18.8 亿吨,平板玻璃产量6.6 亿重量箱,建筑陶瓷
产量78 亿平方米,卫生陶瓷产量1.7 亿件,年均分别增长11.9%、
10.5%、13.2%和15.7%。规模以上建材工业企业完成销售收入2.7
万亿元,实现利润2000 亿元,年均分别增长29.5%和42%。
(二)部分工艺技术、装备水平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全面掌握了大型新型干法水泥、大型浮法玻璃、大型玻璃纤
维池窑拉丝等先进生产技术,并具备了成套装备的制造能力。12
万吨超大型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及全氧燃烧技术达到国际领先
水平,水泥的大型原料均化、预分解窑节能煅烧、节能粉磨、自动
控制以及工程设计和装备制造等方面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大
规格建筑陶瓷薄板研发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
五年间新增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7.7 亿吨,2010 年新型干
法产能达到12.6 亿吨,占总产能比重81%。浮法玻璃比重达到
87%,其中优质浮法玻璃比重35%。新型墙体材料比重达到55%。
累计淘汰落后水泥产能3.4 亿吨、落后平板玻璃产能6000 万重量
箱。2010 年前10 家水泥企业产量4.7 亿吨,约占全国的25%,
前两家产能已超过1 亿吨。前10家浮法玻璃生产集中度达到57%。
东、中、西部水泥熟料生产能力占比由2005 年的54%、25%、21%
调整为2010 年的41%、29%、30%,一批浮法玻璃和建筑陶瓷生
产线在西部地区相继建成。
(四)节能减排成效显著
2010 年建材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比2005 年降低
5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呈明显下降趋势,其中烟气粉尘排放
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比2005 年减少46%和12%。建材工业
利用各类工业固体废弃物超过6 亿吨,其中利用煤矸石量占全国
50%以上,综合利用粉煤灰量占全国30%以上。700 多条水泥生
产线配套建成余热发电,总装机容量超过4800 兆瓦。玻璃熔窑余
热发电技术得到推广应用,利用水泥窑无害化最终协同处置城市
生活垃圾、城市污泥、有毒有害废弃物及工业废弃物(以下简称
协同处置)关键技术已经全面掌握,一批示范工程陆续实施并推
广应用。
(五)国际合作进一步深化
2010 年建材工业出口总额193 亿美元,同比增长17.3%。同
时,依托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型新型干法水泥成套技术,带动
水泥工业大型成套装备批量出口,国内企业广泛参与国际工程服
务领域竞争,占有国际水泥工程总承包建设市场40%以上份额。
专栏1 建材工业“十一五”发展情况
总体看,建材工业快速发展仍主要依靠规模扩张和固定资产投
资拉动,发展方式较为粗放。具体看,行业发展还存在以下几个
主要问题:一是总体能耗高、排放多,落后产能规模大,节能减
排任务依然艰巨。二是产业链短、产品附加值低,加工制品业发
展缓慢。三是技术创新不足,安全环保节能的绿色建材和无机非
金属新材料发展滞后。四是企业平均规模小,生产集中度低。
二、发展环境
(一)环境分析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民经济
指标2005年2010年年均增长(%)
工业增加值增速(%) 26
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降低(%) [52]
年利用工业废渣量(亿吨) 4.6 6.8 8
烟气粉尘排放量减少(%) [46]
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 [12]
水泥产量(亿吨) 10.7 18.8 11.9
新型干法水泥熟料比重(%) 40 81 [41]*
前10 家水泥企业生产集中度(%) 15 25 [10]*
平板玻璃产量(亿重量箱) 4.0 6.6 10.5
浮法玻璃比重(%) 81 87 [6]*
前10 家浮法玻璃生产集中度(%) 50 57 [7]*
新型墙体材料比重(%) 42 55 [13]*
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亿吨) [3.4]
淘汰落后玻璃产能(万重量箱) [6000]
低温余热发电生产线比例(%) 55
注:[ ]内为五年累计数;*为2010 年比2005 年增加或减少的百分点。
仍将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建材工业既面临着发展机遇,也面临着
更大挑战。行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将发生深刻变化,既有投资和
消费结构调整带来的深刻影响,也有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出的紧
迫要求,建材工业发展将由“增量扩张”转向“提质增效”,由
高速增长转向平稳发展。
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步推进,为建材工业发展
提供了持续增长空间。未来五年,国内投资比重将有所下降,增
速也将放缓,但经济总量仍将保持适度增长,大规模基础建设仍
将持续。城镇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农业设施和新农村建
设,以及水利、高铁、公路、港口、机场等重大项目实施,为建
材工业带来了新的市场需求。
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绿色建筑的发展,对建材工业提出了更高
要求。培育和发展新材料产业,对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品种、质量、
性能等均提出了新的要求。推广绿色建筑也促使材料向安全、环
保、节能等方向发展,进一步增强抗震减灾、防火保温、舒适环
保等新的功能,同时在生产和使用全生命周期内减少对资源的消
耗和对环境的影响。
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约束日趋强化,迫使建材工业加快转型
升级。随着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推进,高能耗、高
排放和资源型的建材工业面临着进一步降低单位能耗和二氧化碳
排放量,进一步削减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等多重约束,
迫切要求建材工业更加注重发展质量和效益。
市场化与国际化的深入发展,要求进一步提升建材工业核心
竞争力。建材工业主要产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总体过剩,未
来市场竞争势必日趋激烈。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技术、管
理、品牌、资本等要素将决定建材企业能否有效应对国际化带来
的严竣挑战。
(二)需求预测
随着国民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增长,预计建材工业主要产品需
求将呈现市场规模持续增长、发展速度渐趋平缓的态势。
专栏2 2015 年主要建材产品需求预测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建材工业发展方式,立足国内需求,严
格控制总量,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技术进步,发展循环经济,提
升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联合重组、淘汰落后、
技术改造和两化融合力度,走安全、环保、节能、高效的可持续
产品2010年
“十一五”年
均增长(%)
2015年
“十二五”年
均增长(%)
水泥(亿吨) 18.8 11.9 22 3.3
平板玻璃(亿重量箱) 6.6 10.5 7.5 2.6
建筑陶瓷(亿平方米) 78 13.2 95 4.0
卫生陶瓷(亿件) 1.7 15.7 2.0 3.3
注:2010 年数据为实际产量数;2015 年平板玻璃、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需求预测数据包
括国内市场需求及兼顾国际产业分工可能出口量。
发展道路,促进建材工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结构调整。从严控制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盲目扩张,
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和技术进
步,提高产业集中度。
坚持绿色发展。加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
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着力开发集安全、环保、节能于一体的
绿色建筑材料,促进建材工业向绿色功能产业转变。
坚持技术进步。加强自主创新,强化创新驱动,大力开发推
广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与装备,加快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产品研发与
应用,增强新产品开发能力和品牌创建能力。
坚持优化布局。统筹资源、能源、环境容量和物流成本等因
素,立足区域市场需求,合理布局大宗产品产能。充分发挥水运
优势,促进形成沿江沿河产业带。在循环经济园区和城市周边,
配套发展协同处置和消纳固体废弃物项目。
(三)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建材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大力
淘汰落后的水泥、平板玻璃产能。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二氧化
碳排放降低18%~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8%~10%,实
现稳定达标排放。协同处置推广应用,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总量
提高20%。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
事故和职业危害得到有效防范。规模以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信
息化水平大幅提升,水泥、玻璃行业重点企业信息系统集成技术
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生产集中度进一步提高,1~2 家企业进入世
界500 强。
专栏3 “十二五”时期建材工业主要发展目标
指标2010年2015年年均增长
经济发展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 10
结构调整
水泥基材料及制品比重①(%) 24 50 [26] *
平板玻璃深加工率(%) 35 45 [10]*
新型墙体材料比重②(%) 55 65 [10]*
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亿吨) [2.5]
淘汰落后平板玻璃产能(万重量箱) [5000]
前10 家水泥企业生产集中度(%) 25 35 [10]*
前10 家浮法玻璃企业生产集中度(%) 57 75 [18]*
新材料产品综合保障能力(%) 70
节能减排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 [18~20]
单位工业增加值CO2 排放量降低(%) [18]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10]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8]
综合利用废弃物总量增加(%) [20]
技术进步
规模以上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1.5
注:􀁣水泥基材料及制品比重指用于工厂化生产水泥基材料及制品的水泥占水泥总产量的比
例;􀁤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墙体材料中粘土实心砖以外的部分;[ ]内为五年累计数;*为
2015 年比2010 年增加或减少的百分点。
四、发展重点
(一)优化产业结构
1. 优化组织结构
支持水泥、平板玻璃等规模效益明显的行业优势骨干企业,
以技术、管理、资源、资本、品牌为纽带,加快联合重组、淘汰
落后、“上大压小”和技术改造。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实施横向产业
联合和纵向产业重组,通过资源整合、研发设计、精深加工、物
流营销和工程服务等,进一步壮大企业规模,延伸完善产业链,
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综合竞争力。
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加工玻璃、陶瓷、非金属矿等行业
中小企业多、贴近市场、机制灵活、创新能力强等优势,积极培
育“专、精、特、新”的“小巨人”企业,引导产业链各类企业
加强分工协作,形成优势骨干企业为龙头、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
的格局。
2. 优化产品结构
着力延伸产业链,提升产业综合竞争能力。大力发展精深加
工制品,提高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提升产品档次。重点发展
具有安全、环保、节能、降噪、防渗漏等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及
制品,满足绿色建筑发展需要。加快培育无机非金属新材料,支
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专栏4 重点发展的产品
3. 优化区域结构
水泥。立足服务区域市场,着眼降低物流成本,统筹资源、
能源、环境、交通和市场等因素,优化生产力布局。在石灰石资
源丰富地区集中布局熟料生产基地。支持大型熟料生产企业,在
有混合材来源的消费集中地合理布局水泥粉磨站、水泥基材料及
制品生产线。在大中城市周边,利用已有水泥窑开展协同处置。
人均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超过900 千克的省份,要严格控制产
能扩张,坚持减量置换落后产能,着重改造提升现有企业。人均
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不足900 千克的省份,结合技术改造、淘
汰落后和兼并重组,适度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熟料。
水泥。42.5级及以上水泥、C40及以上预拌混凝土、高性能专用混凝土、预
拌砂浆、工程预制件、高性能外加剂等。
玻璃。光伏玻璃、超薄基板玻璃、镀膜玻璃、特种石英玻璃、风挡玻璃、耐
热玻璃等材料和绿色照明配套材料。钢化玻璃、中空玻璃和夹层玻璃等新型安全
节能玻璃制品。
陶瓷。薄型建筑陶瓷砖(板)、轻型节水卫生洁具等产品。
新型建筑材料。安全环保、经济适用的高性能防火保温材料。烧结空心制品
、蒸压加气混凝土等轻质、高强、隔热、环保型墙体材料。环保型涂料、防水、
密封、隔音等装饰装修材料。
非金属矿。石墨、膨润土、高岭土、菱镁矿等非金属矿及精深加工制品。
其他新材料。特种玻璃纤维、碳纤维、碳化硅纤维等高性能增强纤维,风电
叶片、高压容器、高速列车及汽车用复合材料和无机改性材料等复合材料制品。
氮化硅陶瓷、氧化铝陶瓷、氧化锆陶瓷、陶瓷过滤器、分离膜以及泡沫陶瓷等特
种陶瓷。无铬等新型耐火材料及制品。特种石墨、人工晶体、超硬金刚石、微晶
玻璃、云母陶瓷、石英陶瓷等其他新材料。耐高温、抗渗漏、耐腐蚀的特种工程
材料。
平板玻璃。产能较为集中的东部沿海和中部地区,除优质浮
法技术外,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重点围绕发展高端品种、提高质
量、强化节能减排及深加工等环节,改造和提升现有生产线,鼓
励生产加工一体化。支持资源富集的西部地区有序适度发展平板
玻璃。引导玻璃深加工企业集中布局和集聚发展。
建筑陶瓷。东部沿海地区要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引导产业
转移,原则上不再新建产区,重点提高产品质量与档次,打造知
名品牌,支持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发展陶瓷
机械装备、物流、商贸会展等配套产业。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坚
持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地适度承接东部地区陶瓷产业转移,
重点是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产品质量、档次及配套能力,培育区
域品牌。西部地区可根据市场、资源、能源和环境条件,适度布
局生产能力。
新型建筑材料。按照循环经济、节能减排、集聚发展的模式,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在部分城镇周边
合理布局若干产业链完整、特色鲜明、主业突出的新型建筑材料
工业加工基地,推进部品化。
非金属矿。严格行业准入,加大资源保护。以矿产资源规划
确定的矿业经济区为基础,依托优势矿产资源集中地,统筹规划,
建设石墨、石材、萤石、耐火粘土、高岭土和膨润土等深加工产
业基地,形成一批特色产业集聚区。
4. 发展建材服务业
促进建材工业生产制造与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现代物流、
电子商务和定制加工等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设计咨询服
务单位开展工程咨询、试验设计、装备集成、安装调试、运营服
务一体化的建材生产工程承包服务,积极开拓国内外业务。发展
建筑陶瓷、石材等装饰及装修材料的创意设计和产品设计。推进
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石材等大宗材料物流配送网络建设,探
索建立建材下乡营销配送体系,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发展面向建
材行业的能效评估、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检测认证、科技成果推
广等服务,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
(二)推进节能减排
1. 加大节能降耗
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对现有生产线实施节能改造,建立健全
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建材工业能效水平。
专栏5 重点推广的节能减排技术
2. 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和淘汰落后产能计
水泥。推广低温余热发电、变频调速、立磨、辊压机、烟气脱硝等技术。
平板玻璃。推广熔窑余热综合利用、全氧燃烧、配合料高温预分解、烟气脱
硫脱硝等技术。
建筑陶瓷。推广干法制粉、陶瓷砖塑性挤压成形、一次烧成等工艺技术,以
及球磨机、干燥塔和窑炉等装备实施节能减排改造。
卫生陶瓷。推广高压注浆等技术。
墙体材料。推广烧结砖隧道窑余热利用技术、窑炉风机变频调速技术。
非金属矿。推广低品位矿石选矿提纯技术。
划,坚持减量置换,推进兼并重组,加强技术改造,支持“上大
压小”,控制产能扩张,加快淘汰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产品质量不稳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落后水泥生产线、水泥粉
磨站以及落后平板玻璃生产线。2015 年末,水泥、平板玻璃等淘
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3. 推进清洁生产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完善清洁生产评价体系,优化工艺
流程,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控制生产全过程污染物的产生、
治理和排放。重点推进窑炉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源头消减,
减轻末端治理压力,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广高效除尘技
术与装备,加强生产过程粉尘排放控制,降低粉尘排放量。推广
降噪新技术,降低声污染。加大污水处理回用力度,降低水资源
消耗,减少水污染。
4. 发展循环经济
充分发挥建材工业无害化最终消纳固体废弃物的优势,建立
与国民经济相关产业以及城市和谐发展相衔接的循环经济体系。
加快推进协同处置示范工程建设。减少资源消耗,鼓励综合利用
矿渣、粉煤灰、煤矸石、副产石膏、尾矿等大宗工业废弃物和建
筑废弃物,生产水泥、墙体材料等产品,扩大资源综合利用范围
和固体废弃物利用总量。发展绿色矿业,强化非金属矿资源节约
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
率。
(三)加快技术进步
1. 加强自主创新
重点突破制约建材工业的窑炉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二氧化
碳减排以及低品位原燃料利用等关键技术,大力开发无机非金属
新材料加工制造核心技术,加快研发促进产业升级的新技术、新
材料、新工艺和新装备。
专栏6 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方向
2. 推进技术改造
支持建材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品种质量、
节能降耗、环境保护、装备完善、安全生产、两化融合等为重点,
大力推进技术改造。
水泥。协同处置技术、综合节能技术、脱硫脱硝技术、二氧化碳减排技术、
特种水泥基材料及制品制备技术。
平板玻璃。在线表面改性、全氧燃烧、分段式窑炉、低温余热发电、脱硫脱
硝一体化与综合节能减排技术,光伏玻璃、超薄屏显基板玻璃、低辐射镀膜玻璃、
智能化复合玻璃等产品制备技术,功能膜系材料和覆膜技术。
墙体材料。轻质高强、施工便利的防火保温外墙材料制造和应用技术,复合
型墙体工业化制造和应用技术,高性能节能门窗材料和制造技术,防火防水保温
一体化屋面材料和制造技术。
非金属矿。原料配料均化技术装备,短流程磨矿提纯技术装备,功能材料改
性、复合、纳米精细化加工技术装备。
其他新材料。高纯超细陶瓷粉体及前驱体制备、陶瓷蜂窝结构设计技术,超
薄玻璃基板成型、高纯石英粉合成和光纤预制棒制备技术,玻璃纤维浸润剂技术,
高纯石墨电加热连续式化学提纯、高温连续式绝氧气氛窑生产、柔性石墨碾压法
和挤压法加工技术、人工晶体生产及加工等技术,超硬材料制备技术,纤维增强
复合材料成型新技术。
水泥。对新型干法生产线实施以余热发电、协同处置、综合
节能、粉磨节电、高效收尘、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减排等为主的
技术改造。
平板玻璃。原料优化和标准化控制、配合料高温预分解、全
氧燃烧、熔窑余热综合利用、烟气脱硫脱硝、生产线智能化控制
等技术改造。
建筑卫生陶瓷。陶瓷砖干法制粉、薄型化、一次烧成,卫生
陶瓷高压注浆、真空挤出等技术改造。
墙体材料。以节能型隧道窑逐步替代轮窑、变频电机替代传
统电机为主的技术改造。
非金属矿。以超细超纯选矿加工、尾矿综合利用和改性复合
深加工为主的技术改造。
3. 完善标准规范
加快制修订特种玻璃、精深加工玻璃、特种玻纤、水泥基材
料及制品、防火保温材料、混凝土外加剂、特种陶瓷、非金属矿
及加工制品等的技术和产品标准,加强与应用标准衔接。制修订
建材工业节能减排、综合利用、协同处置、产品质量、包装贮存
运输使用、安全卫生防护等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与国际标准对
标,提升国内相关标准的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
五、重点工程
(一)节能减排工程
工程目标:推动建材工业节能减排,到2015 年水泥、玻璃、
陶瓷、玻璃纤维等主要行业能耗和排放水平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
水平。
主要内容:在大中型建材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推进合同
能源管理,提升能效水平,最大限度实现能源梯级利用。推广和
应用重点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制订
主要行业能耗标准,在重点行业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对不达
标企业实施节能专项改造。推广高效减排技术与装备,重点推进
窑炉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源头消减,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
量。
(二)协同处置示范工程
工程目标:开展协同处置,利用水泥窑帮助缓解城市生活垃
圾处置压力,减少土地占用,实现城市垃圾无害化最终处置,推
动水泥工业向绿色功能产业转变。
主要内容:选择若干座大中型城市,依托周边现有水泥生产
企业,对水泥熟料生产装置进行适应性改造,配套建设城市生活
垃圾、城市污泥和各类废弃物的预处理设施,开展协同处置试点
示范和推广应用。争取到2012 年,在国内主要大中城市周边布局
协同处置生产线,到2015 年,部分中等城市周边布局协同处置生
产线。
(三)产能优化工程
工程目标:淘汰落后水泥产能2.5 亿吨,淘汰落后平板玻璃
产能5000 万重量箱。
主要内容: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行业准入条
件,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和国家财政支持政策,加大技术
改造力度,完善落后产能压缩和疏导机制,确保淘汰落后和产能
优化工程目标实现。
(四)绿色建筑材料发展工程
工程目标: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安全环保节能的新型建筑材
料支撑,适当提高建筑材料耐久性,推动绿色建筑材料及制品产
业发展。
主要内容:结合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旧城改造、安居工程、
新农村建设、防灾减灾及灾后重建等专项工作,以节能门窗、节
能墙体、节能屋面系统为重点,生产并推广使用低辐射镀膜中空/
真空玻璃制品等建筑节能玻璃、外墙用防火保温材料、阻燃隔热
防水材料、轻质节能墙体材料、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等绿色建筑
材料及制品,以及新型抗震节能集成房屋。
(五)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培育工程
工程目标:以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为牵引,以产业技术进步
为支撑,推动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及制品产业化发展。
主要内容:实施新材料产业发展战略,大力推进技术产业化
及制造规模化。积极发展太阳能光伏玻璃、超薄屏显基板玻璃等
特种玻璃,特种玻璃纤维、碳纤维、碳化硅纤维等高性能无机纤
维,风电叶片、高压容器等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制品,氮化硅陶瓷、
氧化铝陶瓷、石英陶瓷以及陶瓷分离膜等特种陶瓷,人工晶体、
超硬材料和特种石墨等其他新材料。
(六)示范基地创建工程
工程目标:创建以产业链为纽带、资源要素集聚为特征的建
材领域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主要内容:在具有资源和市场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基础好、
产业链较为完善的地区,依托龙头企业,按照“布局合理、特色
鲜明、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的原则,壮大主导产业,完善研发
设计、信息网络、污染治理、公共服务平台等产业链配套体系,
创建若干玻璃、陶瓷、新型建筑材料、非金属矿等生产精深加工
一体化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指导
本规划由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要围绕
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加强规划与产业政策、年度计划的衔接,
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依据规划和产业政策等核准或
备案相关建设项目。各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本规划制订省级
建材工业规划,并加强与本规划的衔接。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评
估机制,对规划实施的阶段成果实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规划实
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按程序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
(二)创新行业管理
建立健全建材工业运行监测网络和指标体系,强化行业运行
监测,定期发布行业运行信息。加强行业管理,及时协调解决行
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促进行业平稳运行发展。发挥行业协
会等中介组织在加强信息交流、行业自律、企业维权等方面的积
极作用。
(三)完善产业政策
制修订水泥、玻璃、非金属矿、新型建筑材料等行业产业政
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能源使用和污染排放管理办法。研究
制订鼓励发展的绿色建筑材料、非金属矿精深加工产品和无机非
金属新材料产品目录。研究制定鼓励协同处置的相关政策。提高
行业准入门槛,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推进能效对标和清洁生产审
核,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在项目核准(备案)、财税、信贷等
方面统筹对本规划提出的发展重点和示范工程的支持。
(四)加强质量管理
推动行业建立全员、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
深入推进水泥、玻璃、防火保温材料等重点建材产品的质量对标
和达标工作。适应绿色建筑发展需要,制修订建材产品标准。结
合产品标准、质量管理规程与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加强质量基
础能力建设。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培育知名品牌。
(五)加大资源保护
加强非金属矿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在矿山开采、土地复垦、
地质灾害防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产品质量、能
源消耗、低品位矿综合利用等方面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对萤石、
耐火粘土等重要非金属矿产资源,实行生产指令性计划管理,严
格生产总量控制。研究建立重要非金属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六)推进国际合作
鼓励进口重要非金属矿产资源和节能环保产品。严格控制水
泥、平板玻璃等初级产品出口,支持扩大建材工业高附加值产品
及装备出口。按照互利共赢的原则,鼓励企业开展海外工程总承
包,开展境外资源开发、生产加工合作和投资建厂,提升企业国
际化经营水平。积极搭建海外资源开发、项目建设、营销体系和
技术输出的专业服务平台。
附件1:
水泥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一、发展现状
“十一五”期间,水泥工业持续快速发展,整体素质明显提
高,较好地满足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一)产量效益同步增长
2010 年全国水泥产量18.8 亿吨,是2005 年的1.7 倍,年均
增长11.9%。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销售收入7100 亿元,利润总
额650 亿元,年均分别增长22%和58%。
(二)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
2010 年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为12.6 亿吨,是2005 年的2.6
倍。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占总产能的81%,比2005 年提高41
个百分点。日产4000 吨及以上熟料的产能占57%。五年淘汰落
后产能3.4 亿吨。2010 年新增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中,中部地
区占25%,西部地区占56%,中西部布局进一步优化。
(三)生产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大企业快速成长。2010 年熟料产量
过千万吨的水泥企业有22 家,合计产量5.4 亿吨,占水泥熟料总
产量的45.8%,其中有2 家产量超过1 亿吨。前10 家企业水泥产
量4.7 亿吨,占水泥总产量的25.3%,较2005 年提高10 个百分
点。
(四)节能减排成效显著
通过淘汰落后,推广余热发电、节能粉磨、变频调速、水泥
助磨剂、废渣综合利用等技术,2010 年每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综
合能耗降至115 千克标准煤,比2005 年下降12%。年综合利用
固体废弃物超过4 亿吨。55%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配套建设了
余热发电装置。建成一批利用水泥窑无害化最终协同处置城市生
活垃圾、城市污泥、各类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协同处置)示范
工程。
(五)技术进步加快
大型立磨及其配套减速机、高效篦冷机、窑尾斗提机等关键
设备取得重大突破。低温余热发电技术与装备、辊压机粉磨系统、
变频调速系统、袋式除尘、水泥助磨剂等技术广泛推广应用。协
同处置技术取得重大进展。
(六)装备水平明显提高
实现了日产万吨级水泥熟料生产装备国产化。水泥大型装备
设计、制造、安装等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依托自主开发的成套
技术,广泛参与海外水泥生产线建设工程总承包,带动了大型成
套水泥装备批量出口。2010 年我国水泥工程建设占国际市场40%
以上的份额。
但与此同时,当前我国水泥工业仍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
是水泥基材料及制品发展滞后,产业链短,附加值低。二是落后
产能规模仍然较大,节能减排任务艰巨。三是部分地区重复建设,
产能严重过剩。四是产品质量检测和市场监管薄弱,部分企业社
会责任意识仍待提高。五是行业管理亟待加强。
专栏1 水泥行业“十一五”发展情况
二、发展环境
(一)环境分析
“十二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民经济仍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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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缓刑犯的考察工作

田永东


  我国刑诉法第21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司法解释又对缓刑犯的改造、考察、工资、工龄等做了具体的规定,但在具体实施对缓刑犯的考察中尚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教育,预防其重新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因此有必要建立较完善的对缓刑犯的考察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
  一、强化考察措施,促其自觉改造。
  缓刑作为我国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是对原判刑罚在一定的考验期内有条件的不执行。有关单位及基层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缓刑制度及其有关规定的学习,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强化必要的考察措施。要建立得力的帮教组织和严格的劳动、学习、汇报、外出等考核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活动。缓刑犯一般具有忏悔、感激、进取等有利于改造的积极心理,应该利用这种心理,因人制宜地实施帮教,引导他们深刻地反省自己,挖掘犯罪的根源和危害。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法纪观等方面,帮助他们克服消极心理,实现犯罪心理从量到质的根本转变。另外,要注意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在所调查的缓刑犯中,文化层次一般都比较低。应该给他们提供一定的文化补习和技术培训的机会。通过文化技术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劳动教育的有机结合,使他们调整认识角度,扩大知识范围,转变社会态度,矫正不良品德。
  二、创造改造环境,加强群众监督。
  对宣告缓刑的罪犯必须进行考察,因为考察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原判刑罚是否需要执行的问题。所以,是给缓刑犯创造必要的改造环境,把他们置于方方面面群众的监督之中。一是尽量安排缓刑犯工作。企事业单位一般帮教能力比较强,所以,在本单位接受考察是较为有利的。在缓刑考验期内,有关单位应从社会稳定这个大局出发,以改造罪犯、造就新人的高度责任感,对缓刑犯的工作安排适当优先。二是对缓刑犯适当限制。对缓刑犯的考察具有法律强制性,他们的人身自由是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为保证罪犯接受考察的连续性,一般不应准予缓刑犯调转工作;对缓刑犯外出要加以控制,特殊情况,应报请公安机关批准;缓刑犯迁居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提出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区辖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三是各方面协调配合。缓刑犯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院要互通情况,协调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帮教工作。
  三、落实政策,实行同工同酬。
  缓刑犯实际存在的困难不帮助解决,就会失去思想转变的条件。在对缓刑犯进行考察的同时,也要关心他们的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特别是在工资待遇的掌握上应适当从宽。缓刑犯回到单位后,一般另行安排工作,如果实行同工同酬,一般低于原工资待遇,已体现了对他们的处罚。一些缓刑犯有需要赡养的老人和抚育的年幼子女,如果仅发给他们个人的生活费用,不利于他们家属生活的稳定,也不利于他们本人的改造。因此,对缓刑犯实行同工同酬,至于各种政策性补贴,则均应一视同仁。
  四、开展延伸服务,发挥缓刑作用。
  对那些罪行较轻,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有诸多积极作用。为发挥缓刑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在宣告缓刑时适当考虑把罪犯放到社会上是否有较好的客观改造环境。对罪犯所在单位和居所地考察能力较差、治安状况不好的,或者罪犯暂住本地谋生期间犯罪的,要慎重适用缓刑,可以在幅度刑内从轻判处实体刑。在宣告缓刑之前,要征求罪犯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的意见,了解罪犯的一贯表现。单位或基层组织认为不适于缓刑的,一般也要慎重判处。对缓刑犯进行考察,是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法院在宣判后,除把刑事判决书副本送达公安机关外,还应同时送达罪犯所在单位和住地派出所,并指导有关方面落实考察措施。法院内部落实考察责任制,实行“谁主审谁负责”。主要任务是指导有关方面落实考察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地与罪犯所在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或村委会联系,接触罪犯家属和本人,进行回访考察,填写考察档案等,协助解决考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促进社会改造效果的提高。法院要有计划地召开缓刑犯法制教育会或各种形式的座谈会、汇报会等,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促进缓刑犯学法、懂法、守法,有效地发挥缓刑作用,尽可能地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联系电话 0456—6421683
邮编 164000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011年8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于2011年8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2011年10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机电设备和车辆段、控制中心、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投资、运营、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优先发展、集中管理、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主管部门。本市设立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日常管理。

  市发改、国资、规划、住建、财政、国土、环保、安监、公安、城管、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 建设和投资管理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规划。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听取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意见,统筹不同线路之间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按照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设置站点。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用)范围。

  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办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用)工作。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地上的空间,相邻的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权属的影响。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对已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已有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及附着建设项目开发的地下空间,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配套设施需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与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解决。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对与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结合建设的通道、出入口等享有经营权。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享有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广告和空间资源等资源综合开发的经营权。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根据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复依法设置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设立的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
第十八条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九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新建、改(扩)建、拆卸建(构)筑物;

  (二)钻探、取土、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锚索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湖、过河隧道段进行疏浚作业;

  (六)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等显著影响或者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七)需移动、拆除或者搬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的作业。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的,应当接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对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建设活动。但市政、园林、环卫、交通和抗震设防工程对现有建筑进行改(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可以进入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认为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作业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报经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规划、消防、抗震设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专项验收,经市交通运输、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评审合格,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期满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提交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资料。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可共享的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管理系统,并在对有关工程进行行政许可时提出保护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的施工要求。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序、规范运营。

  电力、供水、排水和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统一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导向标志,保持通道、出入口的畅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在与出入口合建的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配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等醒目位置公布列车运行信息提示和换乘指示。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确保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按照有关环保标准,采取防噪声、防振动措施,减少列车运营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从事城市轨道交通驾驶、调度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第三十条 乘客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乘客守则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阻断城市轨道交通运输;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及屏蔽门等;

  (四)强行上下车;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等危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六)非法持有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等违禁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七)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

  (八)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内明示公安部门规定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的目录,并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运输安全检查或携带危险品及违禁物品的乘客,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运输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兜售及派发印刷品;

  (二)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乞讨、卖艺、随地便溺、吐痰和吐口香糖、乱扔垃圾等废弃物;

  (三)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擅自书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

  (四)擅自携带畜禽、宠物等进站乘车;

  (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无人陪护或者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影视作品等,应当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同意,并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秩序。

  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或者处理,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乘客对答复或者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或者处理。

  第五章 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执行事故预防、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第三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等设施内,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消防、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更新,保持其完好和有效。

  第三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应当依法履行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治安保卫责任,定期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要求。对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中心、驾驶室等场所;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四)在行车设施上丢弃物品,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六)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过湖、过河隧道控制保护区内的水域实施抛锚、拖锚等活动;

  (八)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九)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交通、安监、消防、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电力、通信、供水、排水、公交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制定运营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经采取措施后仍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同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大幅增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

  第四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进行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造成他人损害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毁损或者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边界标志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安全防护方案进行施工,或者拒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查看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作业单位的施工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试运行、试运营,缩短试运行、试运营的期限或者在试运行中载客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建立运营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统一设置各类导向标志,未能保持通道、出入口畅通,未在车站等醒目位置公布列车运行信息和换乘提示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未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更新,未能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未定期进行有关评估、安全性检查和评价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或者采取相应的组织疏散、换乘、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未及时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发生故障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和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扰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一)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兜售及派发印刷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乞讨、卖艺、随地便溺、吐痰和吐口香糖、乱扔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擅自书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携带畜禽、宠物进站乘车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