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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46:58  浏览:92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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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体群字[2012]22号



各有关厅、司、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充分调动优秀运动员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的积极性,推动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现将《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建设,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关于组织奥运冠军、世界冠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和《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运动员,是指奥运冠军、世界冠军或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运动员,包括在役运动员和退役运动员。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是指以推动全民健身运动广泛开展为目的,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第三条 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是,充分体现志愿服务无偿、利他的基本要求;量力而行地设计项目、开展活动,务求实效;坚持志愿服务与提升运动员个人价值相统一;坚持自愿和倡导相结合,尊重优秀运动员的个人意愿。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鼓励并支持优秀运动员有组织地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

第五条成立“国家体育总局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办公厅、群众体育司、竞技体育司、宣传司、青少年体育司、机关党委、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等相关部门人员构成,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协调小组职责》(附件1)开展工作。

协调小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第六条 协调小组负责优秀运动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引导、招募、组织、协调工作,逐步建立完善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运行机制。

第七条 国家体育总局各相关单位要为优秀运动员,特别是现役优秀运动员参加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第八条 优秀运动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方式:

(一) 协调小组负责优秀运动员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的招募、登记、备案等具体工作。

(二) 协调小组与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优秀运动员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

(三) 协调小组根据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计划,结合优秀运动员训练、比赛时间及自身意愿,合理协调、安排参与活动。

第九条招募流程:

(一) 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小组向优秀运动员发出邀请。各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配合做好优秀运动员的联络、沟通、协调工作。

(二) 对接受邀请的优秀运动员登记备案(附件2)。

(三) 与登记备案的优秀运动员签署《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承诺书》(附件3)。

(四) 建立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情况。

第十条 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优秀运动员的权利:

(一) 享有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必要保障。

(二) 接受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相关培训。

(三) 获得国家体育总局的表彰。

(四) 对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优秀运动员的义务:

(一) 自觉维护运动员的社会形象。

(二) 签署《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承诺书》。

(三) 每年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次数不少于2次。

(四) 保守在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工作秘密及其他法律保护的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对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举办或批准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要协调组织优秀运动员积极参与,涉及现役优秀运动员的,由各相关项目管理中心配合完成。

各相关项目管理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系统训练和竞赛任务的前提下,采取与竞赛活动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现役优秀运动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举办单位要为优秀运动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提供安全保障。鼓励有条件的举办单位为优秀运动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举办单位要为参与活动的优秀运动员提供合理的食宿安排和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十五条建立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时间统计和效益评估工作机制,对表现突出的优秀运动员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加大对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者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展现优秀运动员的良好社会形象,营造良好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体育总局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协调小组职责.dochttp://www.sport.gov.cn/n16/n33193/n33208/n33418/n33598/2698945.html

附件2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服务志愿者登记表.docxhttp://www.sport.gov.cn/n16/n33193/n33208/n33418/n33598/2698945.html

附件3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承诺书.docxhttp://www.sport.gov.cn/n16/n33193/n33208/n33418/n33598/2698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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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埃莫马利·拉赫莫诺夫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至十四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友好访问。

  在访问期间举行的高层会见与会谈中,双方讨论了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各领域合作关系及共同感兴趣的国际和地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强调推动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

  认为两国解决历史遗留边界问题取得的显著进展具有重要意义;

  重申恪守一九九三年三月九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互关系基本原则的联合声明》和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的各项内容;

  声明如下:

  一、双方对两国建交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领域互利合作的发展感到满意,并决心恪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保持和发展长期稳定的睦邻友好、互利合作关系。

  二、双方对此次两国元首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给予高度评价,并同意以有关目前中塔国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精神,就尚未协商一致地段的边界线走向问题继续进行谈判,以尽早圆满解决。

  双方同意,在边界问题彻底解决前维持边界现状。

  三、双方将充分利用地缘优势扩大和深化经贸合作,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包括边境地区间、省州间多种形式的经贸合作,鼓励和支持两国公司和企业建立直接联系。两国政府将为此创造更为良好的条件。

  双方将加强两国政府间经贸混委会协调经贸合作的作用,切实有效地落实已签署的双边经贸协议,及时解决经贸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双方将进一步发展运输领域的合作,采取必要措施,相互为客货运输提供便利,相信双方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将有助于实现上述目的。

  双方将探讨共同修建库里亚布??阔勒买公路个别路段或该路辅助设施的可能性。

  五、双方重申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以及国际恐怖主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势力在本国境内从事针对另一方的分裂活动。双方将在打击有组织犯罪、偷运武器等跨国犯罪行为方面加强合作。

  六、双方将继续打击本地区日益频繁的毒品非法种植、生产和贩运活动。为此,双方将在国际和地区范围内进行合作,并相信两国就此问题签署的双边文件将有助于实现上述目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将继续支持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及其领导人为维护国家独立与主权、维护国内稳定和实现民族和解所做的努力。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对澳门即将回归中国表示欢迎,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致力于国家统一的政治努力,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塔吉克斯坦政府反对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

  八、双方对上海和莫斯科协定参加国元首比什凯克会晤表示欢迎,认为该会晤是协定参加国为加强在欧亚地区的相互信任与理解所采取的又一共同步骤。

  九、双方对阿富汗武装对抗升级表示关切,强调?6+2?成员国的努力具有重要意义,主张为和平解决阿富汗冲突而继续努力。

  十、双方主张,在国际事务中应信守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不干涉内政及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互分歧与争端的原则;反对在国际关系中动辄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维护联合国在处理国际及地区事务中的权威作用。

  双方愿意在国际事务中加强磋商与合作,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而共同努力。

  十一、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埃莫马利·拉赫莫诺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对塔吉克斯坦进行正式友好访问。江泽民主席对此表示感谢并接受邀请。访问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江 泽 民                   阿·阿卡耶夫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于大连

平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平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已经2011年4月1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平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逐步实现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检查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督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程序开展督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督查落实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年度主要任务、阶段性重点工作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

  (三)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四)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整体协作,形成落实合力。

  (五)注重实效。讲效率、求质量、重效果,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第二章督查重点

  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

  (三)市政府主要工作任务、重大项目的推进落实;

  (四)省政府与市政府、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落实;

  (五)省、市列实事的办理;

  (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综合性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七)上级领导或机关在督查、检查工作时提出的指示要求和办理事项的落实;

  (八)省政府和市委转办的批示件、督办件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办理落实;

  (九)市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

  (十)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影响大、领导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

  (十一)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政务督查工作按照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审核、报告、归档等程序进行。具体督查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简化程序。

  (一)立项。凡政府决定或领导同志批示督查的事项,由督查部门归类分解,一事一项提出立项意见,列入督查事项,并编号登记。

  (二)交办。督查部门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和县(区)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及时将督查事项交具体承办单位办理。交办须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须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不宜交给县(区)政府和部门、单位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由督查部门办理的事项,由督查部门直接办理或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事项后,须呈主要领导审阅,并按要求和时限积极办理,不得延误。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须主动与协办单位商议共同办理,协商意见不一致时,须如实向督查部门反映,由督查部门协调。

  (四)催办。督查通知发出后,督查部门须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和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催办。对特别紧急的督查事项,应确定专人跟踪催办,限时办结;对重大督查事项,应组织联合督查组或直接派员催办。

  (五)审核。承办单位在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须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督查部门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应及时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任务是否完成、问题是否解决、结论是否恰当、是否合法合规。对符合办理要求的,提出办结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后报告办理结果。

  (六)报告。督查部门须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报告各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大型综合性督查和情况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督查部门应全面收集各方的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形成督查报告,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注结。

  (七)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部门管理或由督查部门归档备查。

  第四章督查方法

  第六条督查部门应结合实际,不断改进督查方法,提高督查落实效果。

  (一)综合督查。市、县(区)政府对年度政府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督查,每年至少督查1次,确保年度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定期督查。对政府年度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省政府与市政府、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省、市列实事等,按季度进行督查,跟踪落实,定期报告。

  (三)专项督查。对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或单项重点工作,由督查部门立项交办,指定牵头部门开展督查,限期落实。

  (四)联合督查。对涉及面较广或专业性较强的督查事项,由督查部门牵头,抽组相关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督查,推动工作落实。

  (五)催报督查。对会议议定事项,上级机关转办的批示件、督办件,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等,通过下发督查通知、电话催办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报告落实情况。

  (六)媒体督查。对一些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督查事项,可邀请新闻媒体进行查访,通过舆论监督促进工作落实。

  (七)网络督查。根据需要将督办工作进展情况在网上公开和通报,提高督查的社会关注度和群众参与度,提升督查效率。

  (八)暗访督查。采取暗访调查等方式,对一些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督查事项进行抽查,如实反馈情况,督促限期落实。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七条督查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政务督查工作制度,促进督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限时办结制度。督查部门在督查事项立项时,应提出时限要求,明确办结时间,按进度计划实施督查。政府领导同志对督查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反馈;政府领导同志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按督查部门确定的时限要求办结反馈;情况复杂、工作量大、不能立即落实的事项,须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安排。

  (二)反馈报告制度。承办单位须按办理时限要求,及时向督查部门反馈报告办理情况;督查部门应及时汇总并报告本级政府,对超过时限要求的,应在报告中注明办结时间和延期原因,并在年度部门工作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三)调查研究制度。对政府重大决策的督查,督查部门应深入实际,全面了解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分析研究,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意见建议,为领导再决策服务。

  (四)工作联系制度。建立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联系渠道,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上下衔接紧密、部门协作联动、畅通高效的督查工作网络。市、县(区)督查部门应加强与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了解掌握各行业部门的重点工作,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督查工作。

  (五)保守秘密制度。督查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务督查事项,须严格保密。

  第六章队伍建设

  第八条政务督查工作队伍由专职和兼职督查人员组成。市、县(区)政府办公室须配备专职督查人员,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部门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开展政务督查工作。

  第九条政务督查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各项政策、规定,掌握政务督查方面的规定和程序。

  (三)熟悉基层一线的基本情况,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组织协调、调查研究和文字表述能力。

  (四)有严谨细致、求真务实、雷厉风行、锲而不舍的工作作风,能严于律己,忠于职守,廉政勤政,遵纪守法。

  第十条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应采取在岗学习、短期培训、外出考察、以会代训等方式,加强对政务督查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务督查人员综合素质。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政务督查的政策、意见和安排部署,制定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和办法。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办公室履行市政府督查工作职责的专职机构,承担政务督查的具体任务,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

  第十二条各县(区)政府办公室是县(区)政务督查工作的牵头组织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负责协调、检查、指导本系统的政务督查工作,并负责落实市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

  第十四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政务督查工作的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办公室主任(人秘科长)为政务督查联络员。对重要的督查事项,主要负责同志应亲自过问办理情况,必要时亲自带队进行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应安排督查部门负责同志或工作人员列席有关会议,参与领导同志的检查、调研活动,传阅有关文件和信息。

  第十五条市、县(区)财政应适当列支经费,为政务督查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政务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中省驻平单位应建立完善政务督查网络平台,不断提高政务督查工作效率。

  第八章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按年度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政务督查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督查事项落实的时效、质量和效果。根据考核结果,分县(区)和市政府部门两个序列排出名次,对排位列前的县(区)和市政府部门授予“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先进单位”称号,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反馈不及时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市政府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纳入市政府系统部门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中省驻平单位每年应对督查工作进行总结,并适时进行通报奖惩。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中省驻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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