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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23:20  浏览:8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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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高〔2013〕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加快推动技术市场发展,科技部组织编制了《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


科 技 部
2013年2月5日




附件


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

技术市场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渠道,是引入市场机制对科技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重要平台,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放技术市场以来,特别是经过“十一五”时期的快速发展,技术市场在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快技术市场建设,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加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顺利实施,科学指导“十二五”期间技术市场的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机遇
(一)技术市场建设取得新成就。
“十一五”期间,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技术市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技术市场在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等方面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1. 市场规模稳步扩大、配置科技资源能力逐步增强,加速了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十一五”期间,在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每年约有20余万项次科技成果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移和集成,大量科技资源利用市场机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形成了大量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催生了大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2010年,全国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由“十五”期间的5637亿元增加到的“十一五”期间的13655亿元。自2001年以来,企业技术合同交易额一直稳居交易主体首位,企业参与技术交易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
2. 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引导和带动了新型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十一五”期间,通过开展“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共确定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34家,成立技术转移联盟20家,建设中国创新驿站站点32家,建立了3家区域性、行业性的常设技术市场。截止2010年底,全国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近2万家,常设技术交易市场近200家,从业人员近50万人。通过政府择优扶持和机构自身努力,科技服务机构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十一五”期间,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成交额共5666亿元,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41.5%。技术市场促进了以提供高技术服务和科技中介服务为主的服务型企业的发展,形成了多种技术转移模式,引导和带动了新型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3. 交易品种不断丰富、交易模式不断创新,进一步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十一五”期间,技术交易品种进一步丰富,除原有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技”合同交易外,技术产权挂牌交易、技术难题招标等新型交易品种和模式不断推出,网上技术交易市场成交额保持快速增长,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公共科技成果加快进入技术市场交易。技术市场促进了技术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紧密结合,在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凸现。
4. 政策法规逐步完善、市场监管不断加强,保障了技术市场开放、规范和有序运行。“十一五”期间,以《科技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合同法》等及地方技术市场法规为框架的法律保障体系,规范了技术市场秩序,促进了技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等政策措施,构成了对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的奖励和激励制度。截止2010年底,全国共建立2000多个技术市场管理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技术市场制度运行和维护起到支撑作用。
(二)加快发展技术市场面临良好机遇。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为技术市场加快发展带来良好机遇。
1. 技术需求进一步扩大。改造升级传统产业,需要引入大量先进适用技术。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加速现有科技成果技术流动,加强系统集成。应对后金融危机时代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企业需要不断实现产品技术的升级换代。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需要大批产业技术跨地区、跨行业转移。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培育技术交易服务新兴业态,需要大量的技术交易和流转提供支撑。扩大开放,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国外先进技术,均提出大量技术需求。
2. 技术供给保持持续增长。随着自主创新战略深入实施,我国科技投入持续增长,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与此伴随的是我国研发创新的成果不断涌现,每年经省市、部门登记的科技成果超过3万项。2010年,我国年度专利申请量首次突破百万件,达到122.2万件,授权量为81.5万件,比上年分别增长了25.2%和4%。“十二五”期间,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中央和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形成了大量的科研设施、设备和条件,这些物化的技术供给作为科研资源需要实现开放共享。
3. 科技服务体系将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二五”时期,随着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加快,各类专项行动和计划如“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和“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等深入实施,科技服务体系必然进一步加快发展,研发设计、科研条件、创业孵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科技投融资等科技服务业态将逐步形成,在支撑区域创新、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加有力地促进技术供给、研发能力与需求对接,极大激发技术市场活力。
我国技术市场建设虽然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创新体系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把握机遇、实现技术市场的快速发展,需要适应形势发展新要求,进一步突出技术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需要引导企业更多地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提高竞争力,进一步提高企业技术市场参与度;需要优化科技服务机构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能力;需要继续创新技术交易新品种、新模式、新机制,进一步提升技术市场运行效率;需要完善法制环境,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维护技术市场各参与主体的正当权益。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确立为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速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及研发能力转化为根本宗旨,进一步强化需求导向,坚持重视宏观管理与强化市场机制并重,坚持完善技术市场体系与服务国家目标任务并重,坚持丰富工作内涵与创新体制机制并重,为科技支撑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技术市场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经过五年的努力,把我国技术市场建设成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发展规律,具有完善的法规政策保障体系、健全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供给推动和需求拉动相结合,各类市场主体相融合,国内和国际资源相配合,制度健全、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行有序、统一开放的现代技术要素市场。
到2015年,围绕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和为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服务,着力实现以下具体目标:
1. 技术市场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加快技术市场法制建设,制订和修订一批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配套政策,形成基本完善的技术市场政策和法制环境。加强政策法规落实力度,确保现有财税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健全技术市场监督与管理机制,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制订全国技术交易规范,建立技术市场信用体系。
2. 全国统一多层次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依托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创新驿站网络,整合全国技术转移和创新服务资源,形成统一开放、网上网下结合、产学研中介等各方主体扁平化合作的全国大技术市场。在中关村打造国家技术转移平台,在若干中心城市扶持和发展一批资源配置能力强、服务功能手段先进的新型综合性技术交易市场及种业等专业技术交易所;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总数达到400家;中国创新驿站区域站点达到50家,基层站点达到300家,签约技术经纪人1000名;建立全国技术转移联盟和技术转移行业组织,推动建立区域和行业技术转移联盟30家。
3. 技术交易机制和模式实现重大创新。推进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公共科技成果入场交易,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公共科技成果通过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发布并通过指定的技术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组织1000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引导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取得的各类科研设备、设施和条件等物化的技术成果进入技术市场,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公共科技资源扩散应用。总结和推广各地、各部门在企业并购、重大工程建设等实践活动中创造形成的新型技术交易模式。
4. 技术市场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能力全面提升。通过进一步实现技术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的融合与对接,充分发挥技术市场对创新要素的集聚与扩散、价值发现、资源配置及规范交易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利用技术市场优势,培育和发展若干新型现代科技服务业态。把技术市场打造成为面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工程的技术集成基础平台、面向高新区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转移主渠道。力争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额年递增21%,到2015年达到10000亿元。
三、重点任务
“十二五”时期,技术市场建设和发展的重点任务是深入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为主线的“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进一步强化市场机制和需求导向,推动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形成制度、组织和机制三位一体的现代技术市场体系,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任务如下。
(一)加强技术市场制度化建设,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良好环境。
1. 制订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法规。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其它要素市场的立法经验,推动“国家技术转移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推动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或完善地方性法规。
2. 完善技术市场政策。巩固和完善技术合同认定制度,评估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落实现有的财税优惠政策,提高技术合同减免税的兑现水平。研究制订企业吸纳技术、进行技术扩散,技术转移机构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技术交易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快完善股权、分红等多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
3. 完善技术市场监管体系。稳定和健全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加快推进和完善技术市场管理和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管理,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完善合同登记和统计管理办法,健全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进一步提高统计与分析水平。研究制订重大技术转移项目的审查办法。探索开展技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技术市场各类相关主体的信用数据库,开展技术转移机构的信用征信和评级试点。
(二)进一步强化专业化导向,加速构建技术市场服务体系。
1. 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平台建设。继续开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和考核,开展分类指导,加强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能力、品牌建设以及信用管理。重点培育一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建立各类产学研合作中间体,在有条件的高新区,建立技术转移示范基地,建设若干技术熟化、集成、工程化、二次开发等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
2. 推动中国创新服务网络(中国创新驿站)建设。坚持开展始于企业技术需求挖掘的一站式创新服务。扩大试点,完善国家、区域、基层三级站点布局。加大国家站点建设力度,健全中国创新驿站组织体系,完善网络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创新驿站站点服务能力,加强对站点调研、培训和活动组织力度,推行标杆管理法,推进站点服务能力建设。实施“创新驿站”品牌战略,探索建立“创新驿站”的商业化运营机制。实现中国创新驿站与国际技术转移网络组织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合作。
3. 建立全国技术转移合作组织。以国家高新区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组建以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为支撑的产业技术转移联盟,推动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筹建全国技术转移联盟和技术转移专业委员会,推动建立区域、行业技术转移联盟。
4. 加强技术市场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国家和地方的科技人才专项计划支持海外高端人才和国内高学历毕业生从事技术转移工作。选择具有较好条件和基础的高校共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开展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教育等多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试点。开展技术转移公共政策及实务操作、技术市场法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培训。建立和完善技术经纪人制度,制订技术经纪人资质认证标准和培训大纲,建立中国创新驿站签约技术经纪人队伍。
(三)大力推进网络化、信息化和国际化,建设全国统一大技术市场。
1. 提升技术市场信息化水平。开通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省级区域平台建设,整合优化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的科技信息、服务资源,完善统一发布标准、实现资源共享。加强技术合同信息化管理,结合统计指标的修改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及《智能分析系统》,做好系统维护工作。
2. 推进全国技术市场一体化建设。依托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创新驿站网络,整合全国技术转移和创新服务资源,利用信息平台开展扁平化合作,进一步形成全国技术交易和服务信息开放、流通和共享格局,建立全国技术交易信息披露、报价和支付系统,形成全国统一的技术市场,在全新高度上实现创新要素的集聚与扩散、价值发现、资源配置及规范交易等功能的回归。
3. 加速技术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的融合。充分发挥区域大型常设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重塑功能,进一步促进技术市场与资本、人才等市场的融合,增强技术市场对仪器设备、信息、资本、人才要素资源的配置能力。在条件合适的中心城市或国家高新区形成省市共建的以区域科技资源的统筹与配置为核心功能的新型市场。创新技术产权交易模式,探索建立服务于高新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交易、技术并购及股权融资等业务的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做好中国种业技术产权交易所的筹建工作,探索建立品种权转让交易公共平台。
4. 提升技术市场国际化水平。开辟各种渠道促进国际技术转移,发挥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技术转移平台功能,整合利用全球资源支撑我国创新。吸引国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在华设立研发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等,结合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实施,有针对性地创建一批分国别技术转移中心。通过在有条件的高新区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并构建全球链接网络,开展创新交流、高端合作、先进技术落地转化等国际技术转移配套服务。支持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并购、承包工程、技术与知识产权入股、建立海外研发机构和产业化基地等方式,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合作,带动我国技术进出口。
(四)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高新区创新发展。
1. 把引导进入技术市场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重要手段。对于应用开发类科技计划项目,积极引导技术市场参与指南的发布,扩大国家科技计划宣传和社会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后取得的科技成果,纳入技术市场信息平台进行发布,将技术市场对计划项目科技成果的认可和接受程度作为项目实施效果评估的重要指标。
2. 探索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机制。发挥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对于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未按有关规定实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探索建立强制转让和转化机制,在指定的技术交易市场通过推介、挂牌、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协调相关部门,围绕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需要,发挥技术市场渠道的作用,梳理、遴选一批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成果向重大专项目标工程和产品集成,加快重大专项实施进度。
3. 以高新区为重点开展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引导高新区建设和完善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为主线的科技服务体系,围绕传统产业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完善技术转移、创新孵化、科技金融等服务体系并健全其与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间的协同创新机制。着力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创业环境好、特色突出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引领全国科技服务体系快速发展,支撑区域创新和结构调整。
4. 建设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和区域技术转移核心区。充分发挥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资源与政策优势,在中关村西区建设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实现国内外知名产业(工业)技术研究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金融机构等的空间集聚,打造连接国内外技术、金融、资本、人才和资源高效配置的国家技术转移大平台。在深圳、西安、成都等地建立南方、西北、西南等区域技术转移核心区。集成资源,创新商业模式,着重突破技术转移“最后一公里”的瓶颈制约,形成全国技术转移全新格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资源统筹。
根据科技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加快推进科技资源分类管理改革,完善有助于技术市场发展的配套政策。面向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技术成果,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充分发挥技术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面向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设施、设备和条件等已经物化的科技资源,在发挥政府配置作用的同时,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加快科技资源配置机制改革,为技术市场发展开拓新的空间。
(二)加大经费投入。
配合政策引导类计划实施,大力支持和鼓励技术市场发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推进技术市场、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工作。鼓励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或工程、设立配套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战略性高技术产业技术及行业共性技术等的技术转移。对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机构运用市场机制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给予财政补贴。
(三)创新工作模式。
把发展技术市场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开展技术市场战略研究,努力把握技术市场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规律,加大技术市场建设发展的前瞻性部署。制订并落实有关政策,鼓励各级技术交易机构对技术交易品种和交易模式进行创新。对各地、各部门探索形成的新经验和新模式及时加以总结,加大成功经验和模式的示范推广。
(四)健全评价机制。
制订并实施技术市场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把重视和发展技术市场工作作为考核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技术转移绩效评价体系,在评价指标中提高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技术转移绩效的比重。建立合理的技术转移利益分配机制,奖励参与和促进技术转移的科技人员,依法给予报酬。完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考核办法,定期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建立技术市场工作激励制度,宣传表彰先进项目、集体和个人。
(五)加强组织管理。
加强对技术市场工作的领导,强化各级科技部门对技术市场的管理职能,完善技术市场组织管理体系。建立技术市场跨部门协商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技术市场工作。充分发挥技术转移联盟和技术市场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六)鼓励政策创新。
鼓励地方在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开展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将技术市场工作与科技奖励、科技进步考核、科技干部考核相结合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根据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际,开展技术市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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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揭阳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阳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揭阳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按照《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粤府办〔2011〕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揭阳市对各县(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各县(市)政府是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住房保障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物价、地税、民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考核以市政府与各县(市)政府签订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为主要依据,包括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相关资金投入、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和规范化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分级考核、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日常督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重点核查相结合。

  第六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每年1月31日前,各县(市)政府对各地当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书面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每年2月底前,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城乡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各县(市)政府上一年度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审查自查工作报告、召开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查看资料、实地抽查项目建设情况等方式进行,并通过量化打分、综合评价,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确定考核结果。对住房保障工作不力、一年内有2次以上约谈或1次以上问责记录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具体量化考核评分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印发。

  第八条 对住房保障工作有下列情形的,市政府将约谈有关县(市)政府责任人:

  (一)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的;

  (二)目标责任分解落实不到位、项目与地块对接不到位、资金落实不到位的;

  (三)落实国家和省住房保障政策不到位的;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失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六)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10〕10号)实行问责:

  (一)执行国家和省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能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住房保障政策贯彻执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处置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四)因管理、监督不力,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考核结果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半个月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各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各县(市)党委、人大常委会。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在安排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时,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在安排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时予以核减。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县(市)政府政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市)政府领导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发揭阳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揭府办明电〔2009〕1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集团:
  根据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则》(CMVR A01-01)有关规定,现将审查获准的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简称:WMI)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各地方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及时通知有关生产企业。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受理、审核和备案以及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VIN)的管理工作。
  此次获准WMI的企业请按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已由原国家机械工业局批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企业请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作。

  附件:获准的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获准的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
识别代号(WMI)汇总表


序号 制造厂名称 WMI代号
1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LVA, LVB, LVC, LVD
2 天津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LTV
3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 LVS
4 山东梁山通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LA0
5 铁岭宏大汽车改装总厂 LA9/THD
6 苏州华福低温容器有限公司 LA9/HFD
7 杭州专用汽车修造有限公司 LA9/HZZ
8 上海汽车改装厂有限公司 LA9/SSX
9 金星宝滕汽车有限公司 LA9/JXZ
10 东风朝阳专用汽车厂 LA9/CYC
11 锦州汽车改装厂 LA9/JZC
12 东莞市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LA9/YTS
13 一汽客车大连客车厂 LDK
14 重庆市川江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LA9/CCJ
15 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 LA9/RCH
16 邯郸新兴石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LA9/HDS
17 长春扶桑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LA9/CFS
18 上海交通汽车修配厂 LA9/SHT
19 营口东林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LA9/YDP
20 公主岭汽车改装厂 LA9/GZL
21 猛狮客车有限公司 LZM
22 安徽长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LA9/CAJ
23 众城集团山东龙口汽车改装厂 LA9/SLK
24 潍坊宝利汽车有限公司 LC9/WFG
25 吉林市汽车工业集团公司专用汽车厂 LA9/MNT
26 漯河车辆总厂 LA9/LHC
27 珠海市广通汽车有限公司 L9G
28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 LA9/GMR
29 福建汽车改装厂 LA9/FJG
30 北京事必达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LA9/BSP
31 湖北丹江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LA9/LBC
32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LBB
33 安徽安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LA8
34 唐山市鸿达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LA9/HXT
35 上海交通装卸机械厂 LA9/SZX
36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LBE
37 天津劳尔工业有限公司 LA9/TLR
38 昌黎县挂车有限责任公司 LA9/HCL
39 重庆金冠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LA9/CJG
40 梁山东岳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LMA
41 长沙梅花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LA9/CMH
42 济南第二汽车改装厂 LA9/JN2
43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 LZZ、LZK、LZV
44 重庆红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LZF
45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LZG
46 广州五十铃客车有限公司 LZU
47 无锡鸿雁摩托车有限公司 LUH
48 金华北方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LA9/JBF
49 老河口市特种车辆改装厂 LA9/CG2,LA9/CG3
50 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LA9/DD1,LA9/DD2
51 武汉中汽四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LA9/WHS
52 深圳中集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LJR
53 杭州南方半挂车有限公司 LA9/HNF
54 淮安市苏通市政机械有限公司 LA9/LHA
55 郑州白云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LA9/LZY
56 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 LJU
57 江苏银宝专用车有限公司 LA9/ALZ
58 衢州市华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LA9/HXZ
59 内蒙古恒通金安股份有限公司 LA9/NYT
60 吉林一汽三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LA9/JSY
61 梁山县华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LMC
62 青岛索尔汽车有限公司 LA9/JMT
63 江铃汽车集团公司 LJW
64 韶关起重机厂 LA9/SSY
65 北京和田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LA9/BHT
66 公主岭市金优专用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LA9/GJY
67 成都通途交通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LA9/CBT
68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LBV
69 四川省宜宾岷江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LA9/YMJ
70 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LVV
71 上海进道集装箱有限公司 LV1
72 浙江群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L4G
73 苏州工业园区永和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L4J
74 金华市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 L4A
75 星月集团有限公司 L4B
76 济南隆昌运动车制造有限公司 L4C
77 无锡拓普减震器有限公司 L4D
78 宁波盛贸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L4E
79 永康永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L4K
80 *吉林通田汽车有限公司 LJJ
81 *保定天马汽车有限公司 LKZ
82 *江苏新豪科技机车有限公司 LCS
83 *立峰集团有限公司 LFU
84 *成都王牌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LJV
85 *张家港市圣达因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LZ9/SDY
86 *广州羊城汽车有限公司 LYC
87 *辽宁凌源鸿凌汽车集团公司 LA9/FWV
88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LB7
89 *鹤壁无线电四厂 LT9/HBC
90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LZW



备注:企业名称前标注*的企业为WMI代号更名企业,其余为新批准WMI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