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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09:06  浏览:9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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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试行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萍乡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试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进一步发挥专家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作用,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科学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促进应急管理工作,根据《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建立萍乡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简称专家组)。为保证专家组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本工作规则使用于专家组专家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工作活动。
  第二章工作内容
   三、专家组的工作是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二)受委托,对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三)为市应急管理有关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
  (四)参与全市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政府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五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入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严谨的科学精神、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二)原则上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自愿、有热忱、有责任感,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本地区同行中有较高的声望和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5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原则上在70岁以下),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有关单位根据以上条件推荐本领域的相关专家建议名单,经市应急办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聘请专家组成员,由市政府颁发聘书,聘期三年。聘期届满,自动离职,继续聘任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取消、增加、调整专家组成员,由有关单位或市应急办提出有关意见及事由,经市应急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专家组日常工作的按以下方式开展:
  (一)每年择时召开全市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会议,研究安排专家组年度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市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四)根据应急体系建设情况,必要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
  (五)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条以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市应急办报送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专家组内部要严格按照专家组工作规则和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
  (一)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市应急办承担专家组秘书处工作,负责联络、组织、有关工作安排等专家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市应急办组织专家组开展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核定,按程序解决。专家组成员劳务补贴由市应急办按照规范、合理、平衡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专家组成员参加专家组工作,所在单位及有关涉及部门要提供便利,支持配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工作规则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应急专家组相关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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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 总参谋部


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5月18日,劳动部、总参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解放军各军区、各军兵种、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局:为提高军队技术兵专业技能水平,在军队逐步实行技术兵队职业技能鉴定制度。这对增强部队战斗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动部和总参谋部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颁发试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应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进行。军队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工人考核条例》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及本《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技术兵深刻认识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目的和意义。
二、为加强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劳动部和总参谋部成立“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对这项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委员会组成名单附后)。
三、军队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技术兵各专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和各项有关规章制度,包括考评员工作守则、鉴定规程、考场规则等有关规章,并经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一项新举措,政策性强,技术复杂,工作量大,必须加强领导,审慎行事,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五、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军队技术兵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附件: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高军队技术兵技术素质,增强部队战斗力,在军队实行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对军队技术兵进行的初、中、高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及证书的核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军队各类技术兵及有关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四条 劳动部、总参谋部联合组成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推动开展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总参谋部军务部。
第五条 总参谋部军务部综合管理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制定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规划、规章和制度。
第六条 军队各大单位、军、师级单位或相当于军、师级单位的军务部门综合管理本单位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会同军队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别组成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指导协调本单位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推动开展本单位技术兵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 各总部、军兵种技术兵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部门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以及有关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和特有工种的标准、规范、试题,组建专业考评组织,组织考评员资格培训、考核和证书颁发工作。
第八条 军队技术兵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者,分别由军务部门核发国家统一的《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和《技师合格证书》由各大单位军务部门核发;《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由军级(或相当于军级)单位军务部门核发;《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由师级(或相当于师级)单位军务部门核发。
第九条 军队技术兵取得的上述证书,是本人在服役期间和退伍就业时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也是其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时办理职业技能水平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和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公民献血办法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第 7 号

《池州市公民献血办法》已经2002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池州市公民献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两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多次献血。
实行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及社会援助的用血制度,作为无偿献血制度的补充机制。
第三条 全市血液管理实行统一规划、设置采血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供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负责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献血办公室负责献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拟定公民献血年度计划。
(二)管理和发放《无偿献血证》、《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
(三)管理无偿献血专项基金,负责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费用审核报销。
(四)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及各级新闻媒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五)落实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献血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国家有关献血及血液管理法律、法规。
(二)管理采血、供血机构,负责对血液质量、安全用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查处献血及血液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红十字中心血站、东至县中心血库,负责本市的血液采集、供应工作。
市红十字中心血站负责市本级、贵池区、青阳县、石台县、九华山风景区采供血工作;东至县中心血库负责东至县采供血工作。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业务。
第八条 采供血机构职责:
(一)具体实施献血公民的体检、血液采集和推广成份输血,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及时、安全。
(二) 对已采集的血液,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严禁将不合格血液供给医疗单位。
(三)严格执行血液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血液检测试剂和合格器材进行采供血工作。
第九条 医疗机构职责:
(一)严格执行《临床输血规范》,确保输血安全。
(二)积极推行成份输血,推广和应用临床用血的新技术。
(三)教育、督促医务人员更新输血观念,杜绝输人情血、关系血、营养血,动员患者及家属开展自体输血、家庭互助用血。
(四)配合献血办公室做好用血管理工作。
(五)不得擅自采供血,不得从非指定的血站取得血液。
第十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或本居住区的献血宣传、教育、发动、组织工作;根据各级人民政府献血办公室的安排,组织公民献血。


第三章 公民献血
第十一条 动员适龄公民按下列规定参加献血:
(一)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应率先献血。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每五年献血一次。
(三)外来人口在本市暂住两年以上的献血一次;超过五年的,每五年献血一次。
第十二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
提倡直接到采供血机构献血。
第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免费进行健康检查。体格检查合格不履行献血义务的,体格检查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十四条 献血者每次献血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且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五条 对无偿献血者,有关单位应给予适当的营养补贴,其中对农民无偿献血者,由采供血机构给予适当的营养补贴。凡无偿献血者,发给《无偿献血证》;对完成当年献血计划的单位,颁发《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


第四章 公民用血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完成献血计划的单位职工需临床用血时,凭无偿献血证、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用于血液采集、检验、分离、储存、运输费用和临床用血服务费,即可用血。
第十七条 实行用血互助保证金制度。公民本人或配偶、直系亲属未参加无偿献血或本单位未完成献血计划的 ,在办理用血手续时,须向献血办公室交纳每单位(200毫升)150 元的用血互助保证金;用血者或亲友在6个月内到采供血机构偿还等量用血后,可凭《互助献血证》、身份证或《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到献血办退还互助保证金,过期者不予退还。未退还的互助保证金转入无偿献血专项基金,用于发展献血事业。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五保户、特殊抚恤对象医疗用血时免交互助保证金。
第十八条 实行献血、用血鼓励政策。无偿献血量不满1000毫升者(3个月后)终身享受所献血液两倍的免费用血,其父母、配偶、子女享受等量的免费用血,并免交互助保证金;无偿献血量满1000毫升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免费用血。用血费用报销须交验《无偿献血证》、身份证、户口薄及医院用血发票(以上证件均须交验原件并收复印件保存),由献血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五章 无偿献血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用血互助保证金转成的无偿献血基金,由献血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无偿献血基金主要来源于同级政府财政拨款、社会各界捐赠、用血互助保证金结转。其使用范围为:
(一)无偿献血公民用血费用的报销。
(二)无偿献血宣传、组织发动的费用。
(三)无偿献血纪念品、奖励品制作费用。
(四)向无偿献血的农民提供必要的营养补助。
第二十一条 献血办公室每半年应向同级政府报告一次无偿献血基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无偿献血量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三)在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动员以及采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对献血事业捐赠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未完成献血年度计划的单位,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称号;适龄健康公民拒不履行义务献血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或评优。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及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