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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35:06  浏览:9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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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198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指令

  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

  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八、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九、函

  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机关、附注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一般不加书名号。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公文一律加盖印章。上报国务院的公文,应注明签发人。

  四、秘密公文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五、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急”。

  六、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报形式。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

  八、发文机关应写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九、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十、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九条 公文纸一般用十六开型(长二百六十毫米、宽一百八十五毫米),左侧装订。“布告”、“公告”、“通告”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权限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有关规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

  第十二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三条 凡部门之间未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时,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报越过的机关。

  第十六条 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

  第十七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应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由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八条 经过批准在报刊发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如不另行文,应在报刊发表时注明。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十九条 公文办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批办、承办、催办、拟稿、审核、签发、缮印、用印、传递、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条 凡需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应根据内容和性质,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紧急公文,文书部门应提出办理时限。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

  第二十二条 已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要负责检查催办,防止漏办和延误。

  第二十三条 草拟公文应注意:

  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加以说明。

  二、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炼,书写要工整,标点要准确,篇幅要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五、引用公文应注明发文时间、机关、标题和文号。

  六、用词要准确、规范。在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加以说明。不写不规范的字。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由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根据授权签发。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人审批公文要认真负责,文件主批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第二十六条 草拟和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在将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级机关的文书部门可退回呈报单位。

  第二十九条 上级机关的发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的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转发。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机关和时间。

  第三十条 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安全。

  第六章 公文立卷、销毁

  第三十一条 公文办完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三十二条 公文立卷应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保证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三十三条 立好的案卷,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三十四条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外事、军事、司法、行政法规等方面的公文处理办法,由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并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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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9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笫394号),结合我省地质灾害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全省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地质灾害发生的时段、类型
 
  根据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工程建设活动的强度,结合汛期气象趋势,预测我省地质灾害多发时段主要集中在3月—10月。3月—4月为消融期,在部分冻土地带、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段有发生滑坡、崩塌等灾害的可能;5月—10月为汛期,据气象部门预测,近几年降水量偏丰。当降水达到一定强度时(日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3天以上),极易诱发堆积层滑坡、黄土滑坡和公路、铁路边坡、露天开采矿山的掌子面、废弃矿点及施工现场的崩塌等地质灾害;7月—9月为主汛期,强降水过程较多,由此而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灾害的可能性较大。研究表明,我省以降水为主要引发因素形成的滑坡占灾害总数的50%以上。我省泥石流形成的降水临界值为15毫米/小时或8毫米/10分钟,陇南、天水等地山区植被破坏严重,极易暴发泥石流。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

  1、滑坡、崩塌

  我省滑坡、崩塌分布的总趋势是南部相对活跃,向北逐渐变弱,且基本上以400毫米年降水量为界;东西方向以乌鞘岭为界,东部滑坡分布较为密集,西部相对稀疏。在空间分布上具有明显的“群发性”特点,在人为活动的影响下,部分“老滑坡”有复活的迹象。根据降水状况和地质环境条件预测,我省崩塌、滑坡灾害主要分布在以下几个区域:
  
  洮河流域集中分布带:主要分布于洮河流域中游(卓尼县、岷县东北部),洮河支流广通河流域广河县、东乡县一带。

  黄河干流、湟水流域集中分布带:主要分布于黄河干流临夏永靖—兰州段、湟水及其支流一带。在祖厉河流域的会宁县城周围、定西县城、靖远县西南部一带也有分布。另外,工程建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增加趋势,需要十分关注。

  渭河流域集中分布带:主要分布于渭河流域定西市的通渭县、陇西县、漳县;天水市的秦城区、北道区、秦安县、武山县、甘谷县、张家川县一带及公路、铁路沿线。

  白龙江流域集中分布带:主要分布于宕昌县、舟曲县、武都县、文县一带。在两河口—文县一带,滑坡尤其发育。

  泾河流域集中分布带:主要分布于庆阳市的环县、华池县、宁县、镇原县、庆城区;平凉市的灵台县、泾川县、崇信县、崆峒区一带。

  西汉水、嘉陵江流域集中分布带:主要分布于礼县、西和县、康县、成县、徽县、两当县一带。

  石羊河流域上游、毛毛山集中分布带:主要集中分布于古浪县、天祝县一带。

  2、泥石流

  全省泥石流分布面积约占全省总面积的30%。按其组成物质可分为泥流和泥石流两大类。其中泥流分布面积约为64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黄土高原地区;泥石流分布面积约为71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于陇南、黄河干流、渭河流域和祁连山区。据调查,泥石流主要分布在以下6个地段:
陇南泥石流分布区:主要分布于白龙江和西汉水流域中下游。以粘性泥石流为主,固体物质丰富,暴发频繁,危害严重。近几年来,该区域未暴发大规模的泥石流灾害,因此沟谷中集聚了大量的固体物质,预测暴发灾害性泥石流的危险增大。

  渭河中游泥石流分布区:主要分布于天水市的秦城区、北道区、武山县、甘谷县、秦安县;定西市的陇西县、漳县一带。以稀性泥石流为主,固体物质较丰富,暴发较为频繁,危害较严重。

  陇东(泾河流域)泥石流分布区:主要分布于庆阳市的华池县、环县、镇原县、正宁县、合水县、庆城区;平凉市的灵台县、崆峒区。以稀性泥流为主,暴发较为频繁,危害较严重。

  陇西(祖厉河流域、渭河北部各支流流域、洮河流域)泥石流分布区:以稀性泥流为主,危害较严重。

  黄河河谷泥石流分布区:主要分布于黄河干流兰州段及其支流一带。以稀性泥流为主,暴发频率较低,但危害严重。

  河西泥石流分布区:主要分布于祁连山北坡和龙首山、合黎山山前。以稀性泥石流为主,暴发频率低,危害一般。

  3、地面塌陷

  我省地面塌陷的分布主要受采矿活动的影响。地面塌陷主要分布于兰州市红古区窑街、七里河区阿干镇;白银市平川区、白银区、靖远县;陇南地区的徽县、成县、西和县、两当县;平凉市华亭县、崇信县等矿区。

  4、地裂缝

  我省地裂缝主要分布于矿区、水库周边地区和会宁县白草塬。矿区地面塌陷灾害经常伴随发生地裂缝。

  白草塬塬面,受引黄灌溉的影响,形成了大面积的地裂缝,在强降水条件下易引发地裂缝,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三)主要预防区段

  根据最近几年我省地质灾害的暴发情况,选择部分重点地段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省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点(见附件),各市(州、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辖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并加强监测。

  二、地质灾害威胁对象、范围

  我省地质灾害危害范围广,包括兰州市在内的大中城市以及县城、村镇、铁路、公路、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天然气输气管道、输电线路、通讯光缆等均受到地质灾害的危害。有10个市(州、地)分布有地质灾害,分布面积约为135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根据地质灾害的形成特点和主要诱发因素,确定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重点防范期。

  (一)泥石流主要防范期

  泥石流的形成与大雨、暴雨同步。根据我省的降水特点,确定泥石流的主要防范期为5月—9月。

  (二)滑坡、崩塌、地裂缝主要防范期

  该类地质灾害的形成受多种因素影响,根据滑坡、崩塌、地裂缝形成的主要原因,基本可以概括为:降水诱发引起的滑坡、崩塌、地裂缝等灾害具有稍滞后于降水的特点,5月—10月为主要防范期;人为因素和其它自然因素造成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应当全年防范。

  (三)地面塌陷的主要防范期

  我省已发生的地面塌陷灾害基本为地下采矿引起的,其发生、发展与采矿的强度、开采规模、开采形式等有关,该类灾害全年均应防范。
矿区应加强监测与预报、预警工作。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认真学习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各地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建设、交通、铁路、通讯、电力、旅游、农牧、林业、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责任人,并公布于众,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抓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在查清地质灾害现状的基础上,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快市(州、地)、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报批与发布工作。

  (三)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市(州、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力量,协助地质灾害多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群测群防体系。要组织专门技术力量,开展地质灾害知识的科普教育,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的指导,提高群众的防灾水平和自救能力。

  (五)加强部门合作,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市(州、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同级气象部门共同配合,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对所辖区域内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作出预报,使政府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灾工作,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广播电视部门要适当增加广播电视播放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的时间,使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地质灾害信息,做好防范工作。

  (六)加强汛前险情巡查工作。在汛期来临之际,各市(州、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旅游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的排查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巡查。山区要重点巡查具有潜在重大危害的滑坡和泥石流隐患点;矿区要重点巡查地面塌陷、尾矿库和废渣堆场等可能因暴雨诱发泥石流的隐患点;公路、铁路沿线要重点巡查高边坡滑坡灾害隐患点;旅游区要重点巡查可能威胁游客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对查出的隐患点,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向受威胁的单位、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防灾减灾措施。

  (七)坚持汛期值班、灾情速报制度。各市(州、地)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汛期要实行地质灾害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一旦出现灾情,要尽快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政府组织防灾救灾工作。同时,要按照灾情速报制度,立即将灾情速报上级各有关部门。发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应急调查,确认险情,并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灾害发生后,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须立即将灾情速报上级各有关部门,并按应急预案要求,实施各项抢险救灾措施。

  (八)开展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与治理工作。对稳定性差、危害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组织勘查治理,消除隐患。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政府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九)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用地审批阶段把好地质灾害预防关,为建设项目的施工和运营安全提供保障。

  (十)加强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矿区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及环境地质问题,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要互相配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并监督采矿权人认真执行《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防灾减灾方案和整治措施,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今后省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编制,由省国土资源厅公布,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现行土地制度批判

杨德寿 / 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


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比较,以及对两种土地权属的转移或流通法律制度的分析,认为:按照现行的土地法律制度,国家与农村集体的所有权是不平等的,由此导致农民的利益被严重侵犯;文章还附带提到房屋所有权的私有制与其上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制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土地管理的宗旨应主要体现在对土地资源的珍惜与合理利用上,而不体现在土地权属的归属与变更上。作者认为,只要土地利用符合国家建设总体规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以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有偿出让。农村集体组织相互之间以及与国家之间的土地应当可以相互流通。土地所有权的公与私并不影响国家对土地利用的管理,在法律上禁止自然人拥有土地是站不住脚的。
关键词:土地权属、土地征用、土地利用

概 述
本文所指现行土地制度,是指我国现行的涉及土地权属法律制度以及土地权属流通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这里所说土地权属不仅指土地的所有权制度,还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制度;相应地,土地权属的流通制度也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流通制度。除此之外,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国家还制定了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本文将分别从上述角度评判我国现行土地制度。
土地权属制度
土地权属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制度和土地的使用权制度。
1、土地所有权制度
就现行的法律规定而言,我国目前只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更清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显然,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国家推行的社会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适应的。土地所有制度也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土地使用权制度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应视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所有权性质而定。一般情况下,农民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无偿的。不仅如此,由于历史原因引起的非农业人口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是无偿的,比如宅基地。对于国有土地来说,除了法律规定的无偿使用者外,就连中国公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都是有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也有类似规定。
3、土地所有权的公与私问题
公有制与私有制优劣的比较,是个非常大的课题,本文力不能及。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在国有企业中,越来越多的国有股已经或正在从这些企业中退出。原因何在?作者认为,是因为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财产不仅不能很好地保值增值,反而以很快的速度流失。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又在于,财富的支配者与所有者身份的不一致。私营企业老板以个人的财产投资,如果不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营,亏损的只能是他自己,他只能以自己的财富对别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公有制的企业则另当别论。一个国有或集体企业的老板,无需为企业的亏损或破产承担任何实际意义上的责任。这是在同等条件下公有制企业无法与私营企业竞争的原因所在。
土地的公有制同样存在类似问题。集体土地被征用变为国有土地之后,政府如果未能很快将其使用权出让,接下来就是该幅土地的荒芜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降低(如水土流失或被固体或液体废弃物污染),这是因为没有具体的使用人,导致土地管理者的缺位(形式上是政府机关但实际上不存在)。“土地不属于农民,农民当然没有理由去珍惜它。也就是说,有能力珍惜土地的人没有权利,有权利珍惜它的人没有能力。农民使用自己土地的效率,就一定比国家向农民出租土地的效率低吗?我们相信每个人会更珍惜自己的东西,绝大多数人会珍惜自己的土地。但国家做不到这一点,不可能非常珍惜地使用土地。由于种种原因,国家没有能力管好这么多土地。中国生态环境的恶化,特别是荒漠化问题说明,国家独占了所有土地,却没有能力来兼顾、来管理。”①
“现实中,由于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得不到保障,政府就自动获得了干预农业生产的特权,表现为政府强行命令农民栽种某种农作物。这样,农民就丧失了自主使用土地的正当权利。这种现象的存在恰恰说明农民没有所有权。”“所以现在的土地制度既不公平,也没有效率,反而对农民造成伤害。这样的例子太多了。”②
土地公有制的立法初衷是什么呢?是基于国家的基本制度即公有制。理查德·派普斯在《财产论》③一书中,对地权与政体的关系有很精彩的论述:“不同政体对财产权,尤其是地权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在以高度中央集权和专制黩武著称的斯巴达,不仅土地锅碗均姓公,连妇女和孩子也姓公。民众无权拥有土地,只能从国家那里承包土地。”(第122-123页)。而相比之下,作为民主、共和、法治与公民权利发源地的雅典,则拥有高度成熟完备的私有财产制度。”(第5页)“雅典的显著特征是财产权与政治权利以及公民自由之间密切相关。正是在这里最早出现了独立的、拥有土地的农民。公民资格和土地所有者的资格都使得人们有能力抵抗强权的干涉,并在拥有财产的公民间建立自己钟意的政府。”(第119页)。“正是那种不对外承担任何责任的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出现才促成了世界上第一个民主政体。”(第121页)
在一个主权国家中,无论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或者归个人,它都不可能被权利人置于这个国家的主权管辖之外。说到底,这些土地最终的所有权都归国家,作为具体所有人的集体或个人只不过是这个国家土地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罢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实质上并不影响政府对土地使用的管理,只要这块土地在一个国家的主权管辖区之内。那么,自然人土地所有权被禁止的理由又是什么呢?
4、土地的公有与地上建筑的私有问题
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与此同时,国家法律又承认建筑物可以由自然人也即私人所有。这些私有的建筑不可能成为空中楼阁,它必须建立在现实的土地之上。也就是说,私有的建筑所占有的土地必然是公有的,房屋主人所拥有的只能是该处房屋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与其上的房屋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而房屋和土地却可以分别为不同的主体所拥有。这样,必然带来难以调和的矛盾。
①、日益显现的旧城区拆迁矛盾
在城市旧城区中,目前有大量的私有房屋,有的已有上百年乃至上千年的历史。这些房屋以及所占有的土地以前都是属于私有的,只是在国家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之后,私有房屋所占土地的所有权才变成了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既没有约定使用费标准也没有约定使用期限,从现实情况看实际上是无偿且无期限的。正是因为这种使用权的无期限和无偿性,导致房屋的主人在国家出让该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时没有任何发言权。事实上,国家在出让该土地使用权时根本没有征求现有使用权人的同意。而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则立即拥有了将他人房屋拆除的权利!因为房地产开发商“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而政府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又有利益回报,从而使政府在房屋拆迁时总是以法律的名义站在开发商一边,导致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的权利受到严重侵犯。
去年9月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座谈会透露,建设部2002年1至8月份,受理来信共4820件次,上访1730批次,集体上访123批次,其中反映拆迁的分别占28%、70%、83.7%(9月4日《南方周末》)。拆迁引发的不公正和不稳定,尤其是强行拆迁,已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中国青年报2003年9月17日 刘效仁《警惕拆迁中的非法公权》)。因为拆迁,南京的翁彪以自焚来表达自己的绝望;《中国经济时报》9月24日曾独家报道《北京一居民深夜遭绑房屋被夷为平地》。因拆迁引起的政府与市民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对抗性越来越强,有人称之为“拆迁之痛”。那么,这个痛,究竟痛在哪里?我们是否在法律规定的非理性上找过原因?
房屋与其所占用的土地是不可分割的,如果说能够分割的话,那只能是将房屋拆除,但拆除后的房屋将不会再有任何使用价值,除非你将自己的房子装上轮子!房子是你的,土地是国家的,土地使用权是我从国家那里买来的,你要用房子,我要用土地。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谁该让位给谁?
②、未申请继续使用土地的房屋存废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法律规定居住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年限最长是七十年。也就是说,居民所购买或建造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权总有一天要期满。如果是单独建设房屋,房主到期未申请继续使用房屋所在国有土地时,国家可以采取强制力予以拆除;如果,房屋是在小区居住楼群中的单元房,这块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的情况下,有人申请而有人未申请继续使用土地的情况下,我们对未申请继续使用土地的房屋或其主人怎么办?能拆除吗?不能。能没收吗?恐怕也不能。
5、国有土地的公民有偿使用问题
国有土地的公民有偿使用,基于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法律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均有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法律制度,有助于使用人珍惜土地,可以避免土地资源浪费。应该说是一项很好的法律制度,但作者认为这种规定只应适用于法人或具有经营目的的个人。对于仅仅用于满足公民居住的公民也采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则显得非常荒唐。我们可以设想:一个中国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居住,还要向国家交纳自身居住用地的使用费。这个中国公民还是不是中国人?他还是不是这个国家的主人?如同在自己家里吃饭交饭钱、居住交店钱一样,于法于理均讲不通。
土地权属流通制度
土地权属流通制度指的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法律制度。因为我国土地所有权形式采取的是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也只能发生在这两个权利主体之间;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则可发生于各种主体之间,包括国家、法人单位和作为自然人的个人。
1、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制度
《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亦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该条还规定了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
这是我国关于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强制性和单向性,即只能由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不能反过来。与此同时,因为法律直接规定了国家对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土地的集体所有者在其土地被国家征用时与国家讨价还价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2、土地征用制度的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均规定了国家对农业集体土地的征用制度。何为土地征用?“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具有相似性,但并非同一概念。两者的相似性,在于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都是国家以公权力强制地对他人的土地权利予以剥夺,使得他人的土地权利因征收或征用而消灭或终止。一般认为,土地征收为国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公权力,以补偿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注:这方面的见解一般相同。如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0页;张曼隆:《土地法》,台1996年版,第494页。)如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并不消灭,则不能谓之征收。”④
“现行法所规定的土地“征用”确实引起了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即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即规定了“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亦明确了“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五条。)这样,现行法的土地征用客观上就是一般所指的土地征收。”⑤
因此,目前我国土地流通制度中的“征用”与“征收”是一回事儿,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征用是有前提的,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建设需要用地,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而国有的土地是十分有限的。当国有的土地满足不了人们建设的需要时怎么办?只能从农业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中征用。因此,从现实角度看,单位和个人的建设已经被视做公共利益。我们今天的城市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急剧膨胀,而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则越来越少,进而彻底丧失自己所有的土地,从而在中国产生了新的阶层,即“失地农民”。
土地征用的前提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事实上不是,它已经被地方政府用于聚敛财富的手段。在这一过程中,某些地方官员也成为政府腐败的牺牲品,沦为阶下囚。
中央电视台2003年2月24日在《新闻联播》中所播发的这条消息:《乱批地损失每年逾百亿》:“全国土地市场情况不容乐观。据业内专家估计,80年代末以来,土地出让、转让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最保守的估计每年也达100亿元以上。”国土资源部初步统计,仅2002年,全国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达71万件,涉及土地面积12.2万公顷。对土地违法责任人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的3433人,刑事处罚的363人。⑥
3、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移制度
农民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宅基地和农业生产用地,宅基地的使用权基于农民的申请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甚至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农业集体组织都不具有这样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民生产用地的使用权,基于农民与本集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农民的承包土地使用权是可以通过转包而依法转移的,而宅基地是不允许转移的。
那么,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和法人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是如何取得的呢?这要由使用者的身份而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国家可以采取划拨形式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的一切用地,都必须有偿取得。而取得的方式依使用人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不同而不同。如果在一级市场上,其取得方式依国有土地出让的方式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在二级市场上,有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人或个人,则可与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有意转让该项权利者直接协商取得,有偿或无偿均可。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将是该幅土地出让时国有土地出让方与受上方约定的使用期限减去原使用者已经使用期限所剩余的期限。但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不能直接转让的,应当补足该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