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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05:02  浏览:84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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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权属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此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他项权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城镇房屋的权利人同时享有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各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业务上受市房管机关指导。

  第六条 本市实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房屋权属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核实准予登记的,发给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对其拥有房产的占有、使用、经营、处分权的合法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涂改或者伪造房屋权属证书。

  第七条 房屋权属证书实行定期验证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其他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提出申请。

  共有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共同申请;设定他项权利登记,由相关权利人共同申请。

  第十条 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权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法定名称或依法登记的名称;权利人为个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上的姓名。

  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或者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证件。境外提供的证件、证明,应当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第十一条 权利人委托他人代为登记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境外权利人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或认证。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权利人应当提交规定的登记文件,并按规定交纳登记和测量费用。

  第十三条 房屋权属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

  (二)测绘房产图;

  (三)审核权属;

  (四)核准登记,颁(换)发房屋权属证书;

  (五)建立房屋权属档案。

  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市、县房管机关认为需公告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受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房屋权属争议或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的;

  (三)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而设定房屋他项权利的;

  (四)不能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

  (五)所建房屋属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

  (六)不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外,不予受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

  (一)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二)列入拆迁范围已冻结户口的;

  (三)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

  前款(一)、(二)项禁止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房管机关直接或者代为登记:

  (一)依法代管的房屋;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无主应当归国家所有的房屋;

  (三)其他依法应当直接或者代为登记的房屋。

  第十七条 权利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的,经市、县房管机关同意,可以暂缓登记。暂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八条 新建的房屋,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竣工交付之日起90日内申请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竣工验收证明和竣工图;

  (五)总平面图和分户平面图;

  (六)其他有关的证件、证明。

  个人建造房屋办理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前款(二)、(三)、(六)项证件、证明。

  第十九条 已核准登记的房屋发生权属变化,由权利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证件、证明,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赠与、交换、投资、入股、合并的房屋,提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的交易过户凭证和财政部门的完税证明;

  (二)继承的房屋,提交继承遗产的公证书。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提交有法律效力的弃权文书;

  (三)分析的房屋,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分析协议书和分析部位图;

  (四)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房屋,提交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裁决书;

  (五)落实私房政策发还的房屋,提交市、区、县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发还房屋的证明。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证件、证明,申请变更登记:

  (一)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图纸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房屋座落门牌号或权利人姓名、名称改变的,提交有法律效力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一条 房屋因拆除、焚毁、倒塌等原因而灭失,当事人应当自灭失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

  (一)房屋权属证书;

  (二)房屋被批准拆除或者因其他原因灭失的证件、证明。

  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建设单位或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除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管机关直接代为注销登记:

  (一)当事人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或者申报不实,导致核发房屋权属证书不当的;

  (三)因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核发房屋权属证书不当的;

  (四)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房屋权属转移而当事人拒不缴回权属证书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直接代为注销登记的。

  房管机关在办理直接代为注销登记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缴回房屋权属证书;当事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回房屋权属证书的,房管机关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公告该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三条 房屋抵押、典当的,当事人应当在他项权利合同监证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证明;

  (四)抵押、典当合同;

  (五)其他有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四条 房屋他项权利转移、变更或者设定期满,当事人应当自转移、变更或者设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权属转移、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权利人应当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声明作废,自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再申请补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六条 享受国家、企事业单位优惠补贴购买或建造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或房屋竣工之日起6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办理预售商品房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 登记资料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房管机关应当对本市城镇房屋权属资料实行专业管理,建立健全房产档案和房产测绘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形成的主要文件资料必须是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并应当按有关规定整理、建档并永久保存。

  第三十条 房屋权属档案可以按规定查阅、摘录和复制。使用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档案使用费用。

  房屋权属状况可以查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产权监理机构经审核认为理由正当的,可根据档案记载情况,出具房屋权属状况或登记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 实施房屋测量,应当执行国家颁布的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规定,准确地反映出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属范围等基本情况。

  审核房屋权属,颁(换)发权属证书前,应当测绘规范的房产图。

  第三十二条 权利人对房屋面积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复丈,并按规定缴纳复丈的测量费用。

  权利人对复丈结果仍有异议的,由市、县房管机关核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冒领、涂改、伪造公有房屋权属证书,不按期申报办理公有房屋权属登记和接受权证验证的,依照《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冒领、涂改、伪造非公有房屋权属证书的,市、县房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利用冒领、涂改、伪造的权属证书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市、县房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不按期申报办理非公有房屋权属登记和接受权证验证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县房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房屋权属证书核发不当,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市、县房管机关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权属登记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83年5月18日发布的《南京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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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行政的现代化
(黄国钧 18001614@163.com 13508988576)
引 言
公共行政现代化,是指为使我国公共行政制度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按照特定的理想模式对公共行政的构成要素进行理性化改造,使公共行政制度越来越接近其本身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①。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所谓公共行政现代化就是法治政府,这个法治不是(由某个统治者)依法而治,而是由法律来统治。
西方国家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危机后通过政府广泛干预而使经济得以恢复并走向繁荣,如苏联建国后通过全面的政府计划经济使之由农业国迅速转变为工业国以及我国在五十年代通过政府对经济及社会生活的全面领导、干预而使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发展的干预经济、干预社会,甚至干预人们私生活的种种职能,使人们“从摇篮到坟墓”都依赖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逐步演变成“行政国家”、“全能政府”。②
“行政国家”、“全能政府”是人们在“市场失灵”后对“公共物品”(包括抑制垄断、防止不正当竞争,调节社会收入分配,防止贫富过分两极分化,解决工人失业、环境污染、信息不对称等“外部性”、“内部性”问题)需求大量增加后,人们为满足此种需求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制造出来的一种奇特之物。此种奇特之物一经制造出来,确实给人们神奇般地生产和提供了各种各样所需要的“公共物品”,但是,其在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的同时,也魔术般生产出各种各样人们
①高加伟,吴小龙:《论公共行政的现代化》,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P9②姜明安:《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http://www.chinalawinfo.com,2004年1月30 日)
所不愿看到的副产品。而且,行政国家、全能政府的副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发展,以致于其有完全演变成一个社会毒瘤的趋势。这种现象即为政府的异化,亦称“政府失灵”.其主要表现在:(1)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行政权过于强大,如果没有同样强有力的控制机制,它必然形成对民主、自由、人权的威胁:使议会(或代表大会)徒具形式,使法院听命于政府,使人民对行政官员心存畏惧。(2)腐败和滥用权力。行政权本来是人们为获取“公共物品”而设置的,但是当其异化以后,它即在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的幌子下,大肆为掌握和行使其权力的人提供“私人物品”(如金钱、财物,甚至美色)。他们本来是人民的“公仆”,但却以权力把自己塑造成“主人”。行政权的滥用和腐败,有时可以达到令人发指的地步。如成洪杰案、赖昌
星案、某省省委书记案等等,无不令人发指。(3)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是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的生动写照。(4)人、财、物资源的大量浪费。机构重置,重复建设,编制臃肿,都增加了国家财政开支,而这些开支及人员,原本可以用来发展经济,搞国家建设的,现在却“内耗”而“耗”掉了。(5)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退化。行政国家往往与计划经济制度和福利国家相联系。实践证明,计划经济和福利国家均不利于培养和激励人的竞争精神和创新能力。这是行政国家异化的另一种表现。
自从二十世纪中期以后,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看到和认识到这种危险。于是许多国家开始采取各种措施限制行政权,控制行政权,
①姜明安:《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http://www.chinalawinfo.com,2004年1月30 日)
转化行政权,限制和缩减行政的“疆域”。这样,到二十世纪后期,大多数“行政国家”陆续逐步过渡到“有限政府”。这种过渡的一般途径是:(1)转变和缩减政府职能,限制行政权。(2)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3)加强社会自治,转化行政权。①
就我国而言,自八十年代以来,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管理和国家行政权力社会化一直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在发展和推进。其主要的形式和途径有下述诸种: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行政机关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社会公共组织根据内部章程行使公共权力。
社会公行政与国家行政同属公共行政,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公民逐步广泛参与公共行政,不仅促进了国家行政的民主化,而且导致了国家行政权逐步向社会转移和社会公行政,即公民自治的范围逐步增大。而中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共行政,有中国特色的公共行政。因此,在现代社会,在中国,公共行政的现代化还要从以下方面做起:
一 改进党的领导
在中国,公共行政现代化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因此,首先必须改进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利于公共行政现代化的进行。而如何改进党的领导呢?笔者以为,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首先,党要依法领导,依法执政。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明确的,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也是不容置疑的。在处理党政分离的问题上,党的一贯政策是,实施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通过国家机关党组织的作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而不包办政府机关的具体业务。既不能以党代法,也不能忽视党的领导。《宪法》第5条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共产党也不例外。我们要理顺党政关系,做到党要管党,党政分离,克服党政不分的弊病。正确处理党控制政府还是法控制政府的问题。在我们国家,党管政府,但党和政府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最根本的问题。目前我国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党代替法规范政府的不正常现象。
其次就是贪污腐败问题。我国党和政府提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口号,可是贪污腐败现象还是屡见不鲜。有人说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因此,构筑“阳光政府”是反腐的一项措施。
另外还有党的作风问题。党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代表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党的形象至关重要。而这些又通过党的作风体现出来,所以,要改善党的作风。
总之,我们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精神,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建设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法治文明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 新行政管理手段
相对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现代行政管理手段的权力性、强制性色彩减弱了,淡化了,而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民主、协商的品格,体现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相互合作的精神。这种新的品格和精神既在变革后的传统管理手段中得到反映(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中增加听取相对人陈述意见和举行听证的程序,在行政征收、行政强制中增加事前告知程序为相对人提供申辩的机会,等等),更在二十世纪中后期新出现,新发展的许多新管理手段①中得到体现。这些新管理手段主要有下述四种:
(1)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现代行政管理一种使用频率很高的手段。行政机关通过发布各种政策文件、纲要、指南或通过直接向相对人提供建议、劝告、咨询等,引导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发展哪些领域、事业,或抑制哪些领域、事业等。在许多场合,人们相信行政指导,自愿接受行政指导,行政指导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它也有不足,一旦行政指导错误或失当,导致相对人利益重大损失,行政机关却可以以其行为属于“指导”而非强制为由而不负责任。在新世
纪,各国行政法无疑将会对行政指导进一步在制度上予以完善,行政指导将不再是完全自由裁量的事实行为,而是应受一定法律规范约束的法律性行为(亦非完全的法律行为)。
(2)行政合同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越来越多地运用行政合同手段实现其管理职能。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并非能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和所有行政管理事项。在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许多涉及重要
①这些管理手段有的也许产生于更早的时期,但是真正在行政管理中得到较广泛运用,从而得到较大发展则还是在二十世纪中后期。见姜明安 《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http://www.chinalawinfo.com,2004年1月30 日)

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领域,一般都不适用行政合同。而且,在可能适用行政合同的领域,法律对行政合同手段的运用亦应加以严格的规范和控制,如合同的缔结在可能的条件下,应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否则,这一管理方式也极易导致腐败和权力滥用。
(3)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行政机关运用精神和物质激励的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以促成一定行政目标实现的行政管理方式。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手段,它是传统管理手段的补充,而非代替传统手段。
(4)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主要是“福利国家”时代发展起来的一种管理手段,即行政机关通过给特定行政相对人发放抚恤金、救济金、养老金、失业补助、最低生活补贴等,以维持处在年老、贫穷、失业和其他困难情景下的相对人的基本生活,并进而维持社会的安定和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上述行政管理手段的变迁,无论是传统手段内容和程序的变革,还是新的手段的产生和形成,都还只限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领域,至于在行政权力社会化情形下,非国家的社会公共体行使特定行政职权,实施一定范围、一定领域的行政管理,其行政手段则更为多样化,更体现了权力弱化和与相对人的协商、合作精神。
三 以法治代替人治
------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在法治化日益发展的今天,我国不少地方老百姓在利益受到行政机关损害后不是去法院寻求保护而是去“上访”。为什么呢?是他们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去法院,还是法律保护不了他们呢?
事实上,他们也曾提起诉讼,就象本文后面所提到的“养猪大王”刘定国案及河北一农民用四十头猪打赢一头猪的官司案。要么是漫长的诉讼,要么是“法院打白条”(判决得不到执行),为什么呢?执行难,难在哪里?行政权力过大,得不到有效控制,实际上,大部分行政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是令法院最为头疼的事。审理、判决难,更难的是,如果行政机关不主动执行判决,如何去“执行政府”?政府掌握着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等许多命脉,执行政府,无疑于“老虎头上抓虱子”。另外,从“上访”字面含义就可以看出,这是一种由下而上的不平等方式,其中含有浓厚的人治味道。至今仍然存在的“清官效应”就是最好的人治思想残余的明证。
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所谓公共行政现代化就是法治,这个法治不是(由某个统治者)依法而治,而是由法律来统治。应对政府行政权力实行有效的法律控制。
行政权力在今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传统界限已被打破,行政机关不仅扩大了自己传统的权力阵地,还逐渐享有过去所难以想象的行政立法权,行政司法权,其权力行使的手段和方式也更加复杂多样。和立法权,司法权相比,今天的行政权力已变得

前所未有的强大。①
综上所述,行政权力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弱小到强大的演化历程。行政权力的这种不断扩张的趋势,是其最为典型的外部特征之一。日益扩张的行政权力,容易导致如下后果:首先,行政权力的扩张与其运行方式的灵活,外部范围的不确定性相结合极易造成对公民个人权力的侵害。其次,行政权力的扩张易于造成行政专制,独裁。再次,权力与腐败具有共生性,日益扩张的行政权力更是为形形色色的权力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十九世纪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昭示世人:“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行政权力的范围的扩张为这种权力的交换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而行政权力的行使自由度的不断增加则为权力腐败提供了更多的便利。腐败已成了附在行政权力肌体上难以清除的恶瘤。如铁岭中院2月9日开审盘锦“涉黑案”。尽管黑白不分、官匪合流已成为一些地方黑社会犯罪的特征,学者们称之为一钟“西西里化”的陷阱。但像此案34名被告就有22名公安干警,包括作为头目的分局副局长和派出所所长两名,还是很鲜见的。况且罪恶就是罪恶,不因为它已泛滥就不再骇人听闻。②
要防止黑白颠倒,就必须从“法制”走向“法治”,也就是从对付黑猫走向制衡白猫。“法治”是源自英国的一种传统,它的基本意思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根本的精神。法律凭这种精神来区分黑白,来统治一
① 湛中乐:《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http://www.chinalawinfo.com,2004年1月18日)② 王怡:《把白猫和黑猫分开》(http://www.chinalawinfo.com,2004年3月15日)

个国家。既统治国家的公民,也统治国家本身。
行政权力的扩张具有其内在的必然性,是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发展的要求。尤其在我国目前这种特殊时期,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加速社会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但对社会公平的追求要求我们在注重效益的同时必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合法,良好的行政权力运行状态将有助于树立政府守法,廉洁,高效的形象,并因此而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科综函[2003]0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有关部属单位:

  现将《建设部科技司2003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在安排工作时参考。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科技司2003年工作要点

  2003年建设科技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部中心工作,抓住城镇化发展的历史机遇,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围绕中心、抓住重点、突出特点、强化机制”的原则,在城市规划与城镇化、城市基础设施与住宅建设、建筑市场与房地产市场、工程质量与安全等部重点工作中,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加强技术创新工作,全面推进建设事业信息化开展,提升监管能力和管理质量,组织开展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推广,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促进建设事业向较高水平发展,努力开创建设领域科技工作的新局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

  一、深入学习领会十六大精神,围绕部中心工作,加强技术创新,开创建设科技工作新局面。

  推进城镇化、引导城镇化的健康进程是解决“三农”问题,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建设的大局,而建设事业的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市政公用事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既是推进城镇化的基础条件,也与城镇化工作紧密相关,集成了城镇化主要的内容。充分发挥区域和城乡发展规划、城市基础设施与住宅建设、建筑与房地产市场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等公共管理职能和调控作用,是建设事业面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艰巨任务的必然选择。

  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的建设事业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艰巨的历史性任务,必须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信息化是加快建设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建设事业发展,以建设事业发展促进信息化,逐渐提高建设科技的贡献率。发挥科技的第一生产力作用,提升建设事业的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充分发挥建设事业人力资源优势,走出一条新型工业化的道路。

  2003年建设科技工作首先应大力推进建设事业信息化,研究确定发挥信息化与建设事业发展相互带动与促进作用的目标和任务,找准切入点,重点抓好建设领域政务信息化工作并在重要领域取得突破,带动行业信息化发展,引导企业信息化进步。

  第二是加强技术创新,组织开展加快建设事业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研究,探讨设立建设科研基金,加大对建设事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的研发力度,优化集成和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制定技术政策纲要,发布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产业化基地工作,推进建设事业骨干企业形成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提升建设事业的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

  第三是全面贯彻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最低的资源消耗、最少的环境污染为代价,以资源化、减量化与无害化为基础,实现发展过程中的节能、节水、节地以及污水、垃圾的资源化目标,积极发展和推广应用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新技术、新产品,重点推进建筑节能、垃圾、污水资源化、建筑用金属和化学建材工作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城镇化进程。

  第四是积极发展适合我国建设事业国情、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的先进适用技术。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加快建设事业发展的要求和建筑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但人力资源充分的实际情况,组织研究和引导发展充分发挥建设企业人力资源优势,使其形成区位市场竞争力的先进适用技术,促进建设企业良性发展,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布局。

  二、全面推进建设事业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带动行业信息化和企业信息化发展。

  1、政务信息化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要求,结合建设领域特点,积极开展建设部政务信息化内网、外网、公众网与信息资源数据库及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1)建设部电子政务内网建设。按中办17号文件要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构成。政务内网用于支持副省级以上政务部门办公业务和其他涉密业务,内外网间利用物理隔离。具体工作将根据中办规划开展;

  (2)建设部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外网建设包括办公自动化(OA)和建设部业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2003年启动建设部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提出办公自动化实施方案,首先在综合管理司局进行办公自动化试点,然后全面展开。同时,继续建设和完善“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等四个业务系统,启动“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3)建设部电子政务公众服务网建设。2003年将集中整合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互联网站”和“中国建设信息网”,形成统一、权威的建设部对外信息发布窗口;

  (4)建立建设部电子政务信息平台与数据库。整合建设事业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互联互通,避免重复建设。

  2、建设行业信息化

  (1)修改制定建设行业信息化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建立建设行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加强政策法规制定,为建设行业信息化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推进国家“十五”863《数字城市关键技术研究及典型应用示范》项目与国家“十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工程》,取得阶段性成果;

  (3)开展建设事业信息化试点示范工作。2003年将重点在建设事业IC卡、数字城市、数字行业、数字社区等方面开展试点示范工程;

  (4)开展建设事业信息化软硬件测评工作,提高行业软硬件开发应用水平,推动行业软硬件产品产业化发展。

  3、建设企业信息化

  (1)组织制定企业信息化规划、技术标准,建立建设企业信息化指标体系;

  (2)组织企业信息化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组织产业化基地建设;

  (3)组织企业信息化试点示范;

  (4)积极争取将建设企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等内容列入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或国际项目合作。

  三、围绕城镇化、城镇体系规划、改善人居环境与住宅产业化等热点难点问题,开展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全面提高建设事业技术进步水平。

  (一)开展城镇化发展战略研究

  1、珠江三角洲城镇区域协调发展研究;

  2、长江三角洲南翼大城市地区城镇空间协调发展研究;

  3、西部城镇化区域发展战略研究;

  4、区域城镇化与经济发展相关研究;

  5、城镇体系规划研究。

  (二)小城镇建设科技工作

  1、与科技部等部门组织实施《小城镇建设科技专项》,并结合荷兰赠款项目“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对我国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科技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提高我国小城镇建设科技水平,大力推行经济适用技术,促进“小城镇、大战略”的实施;

  2、研究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指导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

  3、研究小城镇规划标准与基础设施建设技术,为小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4、研究小城镇环境质量保障和资源合理利用关键技术,促进小城镇可持续发展;

  5、开展小城镇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小城镇产业结构调整;

  6、开展小城镇示范运行机制与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启动十个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小城镇示范;

  7、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用金融手段促进小城镇建设技术进步。

  (三)改善人居环境与住宅产业化科技工作

  1、组织实施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居住区与小城镇建设关键技术”;

  2、组织编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与改善技术研究》项目建议书,申报国家863项目计划;提出住宅室内环境设计技术导则,提出安全、卫生、舒适的住宅室内环境建设等级标准;组织开展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与改善的政策、标准与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研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与改善的关键技术并开展示范工作;

  3、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指南》,建立居住区规划设计指标体系,指出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及政策建议;

  4、研究提出长寿命住宅结构可靠度设计理论,开发住宅建筑结构可靠度分析、可靠度设计技术指南;

  5、制定住宅建筑工程技术质量检测、质量诊断与质量评定技术指南,并开发相应软件;开发高耐久性、高性能混凝土住宅结构体系,研究系列轻型钢结构住宅与多高层钢结构住宅体系,推动住宅产业化;

  6、开展国家级部门发展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推进西部地区建设行业发展”的总结验收工作,推动西部地区发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7、组织国家级项目“现代城市生命线防灾减灾研究”的鉴定验收工作;组织开展现代城市防灾、减灾与工程质量控制技术研讨交流工作。

  四、加强建筑节能、污水及垃圾资源化、绿色生态建筑技术研究、试点示范和成熟技术推广应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建筑节能

  1、与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继续修改《关于加快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并争取联合相关部门报国务院办公厅批转;

  2、根据国务院的要求,配合国家经贸委,重点开展政府办公建筑能耗检测、统计方面的工作,制定并逐步完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标准体系、规划及实施方案,建立政府机构建筑能耗考核制度,以政府机构节能改造为突破口,逐步探索和积累经验,按照分类指导、分区启动的方针,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3、将建筑节能监管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有的设计审查、开工许可、竣工验收、销售许可等行政审批职能,并制定相关的部门规章;

  4、研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并与国际接轨的建筑能耗统计制度,为国家制定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能源发展规划和能源结构调整等提供可靠的依据,为节能设计标准的制定或修订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5、推进《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颁布和实施;

  6、研究建立节能建筑的自愿认证和标识制度。实行相应的认证、认可和标识制度,引导、规范节能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中国的绿色生态建筑体系;

  7、组织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相关政策与技术研究”和“与城市能源结构调整相适应的采暖方式综合比较”的实施管理工作;

  8、组织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课题“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研究与示范”的实施,推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二)污水资源化和垃圾处理科技工作

  1、继续组织实施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政策、标准和技术研究与示范”课题,提高污水再生利用水平;

  2、研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发展战略与技术、经济和产业政策体系,为推动污水再生利用工作创造政策环境;

  3、研究再生水分类水质指标体系及准则,保障再生水用水安全;

  4、开展再生水利用的关键技术、工艺研究,组织技术集成,为污水再生利用奠定技术基础;

  5、研究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政策》;

  6、组织编写“城市污水回用发展战略、政策研究与示范”项目建议书,申报世界银行合作项目;

  7、组织编写“城市水环境可持续保护关键技术与示范研究”项目建议书,与欧美国家开展技术合作;

  8、研究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发展规划;

  9、研究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和设计导则;

  10、组织开展污水资源化技术研讨交流工作。

  (三)绿色生态建筑技术研究与示范

  1、研究制订绿色生态建筑技术发展指南;

  2、绿色生态建筑关键技术研究;

  3、绿色生态建筑技术试点示范。

  五、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促进建设事业跨越式发展。

  1、扩大合作对象,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与亚洲开发银行(ADB)、欧盟、北欧各国、亚洲国家以及其它国家和组织的双边、多边合作。围绕部中心工作,在城镇化、中低收入住房、城市公共交通体系、能源结构及建筑节能、污水资源化、垃圾处理等领域开创国际合作新局面;

  2、做好荷兰政府赠款项目“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的相关启动工作(包括相关的管理办法、工作计划、招投标工作等)和年度的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第一批示范项目的选择和工程前期等工作;

  3、根据国家经贸委的统一部署,完成UNDP项目“中国终端用能效率”项目的启动及年度工作计划;

  4、与世界银行一起,完成“中国城市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的建议书的编制工作;

  5、在完成中加建筑节能合作项目总结验收的同时,在我国西部地区开展中加建筑节能合作延续项目有关工作。

  六、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和依法行政水平。制定管理办法和章程,按重点行业和专项工作及其工作需要逐步组建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为行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专家委员会的决策咨询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涉及建设事业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尤其是发展途径和技术路线等提供咨询;二是对建设事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及其发展方向,提出权威性意见,给出结论或带动行业研讨,发扬学术民主,引导技术发展;三是对建设事业的技术政策、规划等政策、法规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进行论证。

  七、认真抓好职能转变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

  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建设科技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的要求,找准建设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市场各自的定位、功能及相互的关联性,明确科技工作行政职能,培育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规范建设技术市场。

  在转移职能和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工作的情况下,要把重点放到提高工作效率和转变工作作风上。要加强学习,深入调查研究,结合部重点工作组织专项调研,提出有深度的报告为决策服务。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重点是建立规范的国际合作、技术开发、科研项目的管理制度及程序,并主动配合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加强监管。要倡导理论研究风气,树立积极向上的风气和人民公仆意识,反对腐化堕落,进一步提高全司干部的素质和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