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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33:18  浏览:9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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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国测电发[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6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伟大实践,对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并明确指出“要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网络通信技术的应用以及防灾减灾高技术成果转化和综合集成,建立国家综合减灾和风险管理信息共享平台”。根据国家测绘局党组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各单位、各部门要立即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全面了解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伟大实践,深刻领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国家发展的战略资源,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等重要论断,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的道路。


  二、结合测绘,切实贯彻。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测绘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深入贯彻“科技兴测、人才强测”战略,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制度创新,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加快落实测绘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倡改革创新、敢为人先的创业精神,大力推动测绘基础研究,突破一批地理信息数据获取、处理、管理和服务的关键技术,努力建设信息化测绘体系。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利用测绘成果和测绘高新技术为抗震救灾提供测绘保障服务的做法和经验,科学、客观、全面分析应急测绘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全力做好灾后恢复重建测绘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网络通讯技术集成和应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做好信息整合,建立、维护、提供统一权威的地理信息,全力支持和配合建立国家综合减灾和风险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为提高我国防灾减灾能力和水平作出应有的贡献。


  各单位、各部门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及时报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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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的决议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的决议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会议决定,批准《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1997年6月26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科学技术投入,规范科学技术投入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投入,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资金、实物或其他形式用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科学技术普及以及其他科学技术发展的投入。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投入和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学技术投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投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科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投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科技经费的财政预算,监督,检查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科学技术投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分行依法对各金融机构的科技信贷和投资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事业组织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集资、引进外资为补充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逐步提高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七条 政府对在科学技术投入、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科技事业捐赠数额较大的组织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 科学技术投入
第八条 科学技术投入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经费、科技专项经费和其他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
(二)以政府名义设立的科技开发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三)政府有关部门把生产建设发展资金用于开发新产品、设备改造等发展科学技术的资金;
(四)企业事业组织自筹以及国家规定留给企业事业组织用于发展科学技术的资金;
(五)金融机构用于支持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产品更新换代、设备改造等发展科学技术的信贷资金和其他科技资金;
(六)国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发展科学技术为目的投资或捐赠;
(七)其他用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投入。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经费和其他科技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
市科技三项费用应占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一以上,县(市、区)科技三项费用应占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千分之五以上。
市人民政府每年从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划拨百分之二的科研基本建设费,用于一般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费另行划拨。
市、县(市、区)要有专项经费用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每年用于科普工作的经费不得少于本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万分之三。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可根据需要建立科技开发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将一定比例的生产建设发展资金用于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政府对企业事业组织从事下列科技活动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落实优惠政策,并予以扶持: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科研中间试验基地建设、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
(三)农业技术的示范与推广;
(四)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进出口;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活动。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增加科技贷款规模,提高科技贷款比例。每年科技贷款余额可按全市贷款余额的百分之四左右的比例安排,由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分行及各商业银行研究确定。
投放资金安排在本市的重大科技项目,政府应按规定给予支持。
本市承担的国家级科技项目。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应按规定投放科技贷款。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型的企业事业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应按规定优先给予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四条 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科技投资、科技保险和科技租赁业务。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逐年增加科学技术投入。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五以上,科技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三以上。其他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以上。
企业事业组织应将国家支持科技发展所减免的税金用于科学技术投入。
第十六条 研究开发资金的筹集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股份制、合资、合作、发行债券等形式。
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事业组织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向社会集资。
第十七条 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资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奖励科技人才,允许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科技专项基金。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国外组织和个人可依法在本市以独资、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科学技术投入重点,协调有关部门合理安排科学技术投入,保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科技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进行科技立项;对投入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纠正科学技术投入经费的不合理使用行为。
第二十一条 财政投入的科技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业科研和重大公益性研究;
(二)重大科技攻关、高新技术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专家培养;
(三)科技成果转化、新型产业以及科技经济一体化;
(四)科研基本建设;
(五)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二十二条 技术开发型研究开发机构应实行技术、工业、贸易或技术、农业、贸易一体化经营,或发展成为现代科技企业,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社会公益型研究开发机构面向社会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开展有偿技术服务。
对财政预算内减拨的科学事业费,主要用于研究开发机构的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也可作为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周转资金。
第二十三条 政府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科技三项费用由同级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政府总体科技计划和科技经费预算,及时安排科技项目,会同财政部门下达。
科技三项费用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对主要具有社会效益的项目以无偿使用为主;对主要具有经济效益的项目以有偿使用为主。
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由财政部门监督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回收。收回的科技三项费用转为科技开发基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申报科技项目,应当遵守有关程序和规定,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
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筛选、论证和评估,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属淘汰落后的技术,不得立项。
经审定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技术合同制、项目管理责任制和项目承担人负责制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科研基本建设费主要用于筹建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添置或更新重要仪器设备以及共用科技设施等基本建设。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教育和普及活动。
第二十七条 政府设立的科技开发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科技开发项目、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和风险投资。科技开发基金有偿使用,定期收回,循环投入。
企业事业组织自筹的科技开发基金,主要用于技术开发或配套用于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主要用于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
第二十九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银行建立联席制度,共同对科技投资、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估。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优先投放贷款。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科技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应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科学技术投入必须专款(专项)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克扣或截留。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完善科学技术投入统计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应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科学技术投入的统计资料。
统计部门每年应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投入的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挪用、克扣或截留科学技术投入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归还,并由其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骗取财政科技经费的,由直接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全额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科学技术投入损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三项费用是指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技项目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8年3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五年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是建国以来比较好的发展时期。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了政府的五年工作,清醒地指出了当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的今年政府工作的建议是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今后五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时期。1998年是全面实现“九五”计划的关键一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的方针,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大力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努力完成本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稳定和加强农业,全面发展农村经济。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今年农业的好收成。要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积极稳妥地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和节水农业。要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和粮棉收购政策,深化粮棉购销体制改革,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大江大河大湖的治理,大力开展农田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积极促进乡镇企业、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要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密切农村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稳定。
会议强调,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出发,“抓大放小”,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和调整;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探索和发展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积极稳妥地进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把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机制,强化企业的竞争和风险意识;实施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积极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要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要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在推进国有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同时,积极发展城乡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会议要求,要积极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保持投资规模的适度增长,加速实现国民经济合理化布局,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要把经济结构调整同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结合起来。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总量基本平衡,保持“高增长、低通胀”的良好发展势头。要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同时注意适时适度微调,保证财政增收和金融稳定。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税收征管,严格控制财政支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和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调控和监管体系,健全金融法规,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继续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要千方百计扩大出口,适当增加进口;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要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人民币汇率稳定。
会议要求,要继续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积极发展科技教育文化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创新能力。要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技术产业化步伐,积极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要做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要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要大力加强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加强对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严格控制和治理污染。
会议要求,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继续增加城乡人民收入,努力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采取多种措施,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要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关心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困难职工的生活。要加快建立城市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加强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增加投入,支持贫困地区的开发和建设。要千方百计安排好灾区人民生活,帮助他们生产自救。
会议认为,加快政府机构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工作做细做实,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建立办事高效、运行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会议要求,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广大干部和群众,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积极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要加强行政法制建设。所有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要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加快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要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
会议强调,要坚定不移地执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行使职权,继续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要积极做好澳门回归祖国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澳门平稳过渡和顺利交接。台湾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江泽民主席关于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加强两岸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加人员往来。坚决反对制造“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各种分裂活动。我们相信,在海峡两岸全体中国人和海外同胞的努力下,祖国完全统一、中华民族全面振兴的共同愿望一定能够实现!
会议指出,中国将一如既往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进一步发展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发展同发达国家的友好合作与交流,继续在联合国事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中国人民愿意与世界各国人民一道,为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团结一致,艰苦奋斗,开拓前进,把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