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化工核留外汇工作管理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3:14:20  浏览:8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化工核留外汇工作管理的暂行办法

化工部


关于加强化工核留外汇工作管理的暂行办法

1986年4月10日,化工部


核留进口化工产品外汇工作(简称核留外汇),是通过对使用国家化工外汇进口货单的审核,将一部分产品留下来,按质量组织国内供货,对节约下来的外汇实行外汇分成。为了巩固和发展核留外汇工作的成果,在总结化学工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化学工业核留进口化工产品外汇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经验基础上,依据国家计委计财〔1982〕625号文的原则,按照化学工业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核留外汇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合理、节约使用国家外汇;
二、支持国内化工新产品、新技术及短线进口产品的生产发展;
三、不断巩固和发展核留外汇成果,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第二条 核留外汇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国务院各部委申请进口化工产品的货单,凡属化学工业部归口管理的产品,由国家物资局核转化学工业部审核;
二、多核留化工产品,积极扩大核留的资源,落实当年核留化工产品的生产和供应;
三、择优选定和抓好核留产品的措施建设项目。
四、合理使用核留外汇额度;
五、组织协调核留措施项目和核留产品所需短缺物资的进口和有关新技术、设备、仪表等引进工作;
六、传递信息,将审核过的化工产品进口货单分类汇总,并分析其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情况,提给化工、物资的有关部门进行研究。通过进口化工产品的信息,以了解进口产品的动态,并预测国内产品需求情况。
第三条 组织机构
化学工业部由计划司牵头,负责组织有关生产司局、中国化工供销公司、化工装备总公司、各大区供销公司分工合作,开展核留外汇工作。计划司核留外汇处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负责对外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和计划单列城市化工局(公司),可按照各自的情况,确定核留外汇工作的负责归口单位和负责人,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搞好核留外汇工作。

第二章 进口化工产品货单的审核
第四条 审核范围
凡用国家化工外汇属化学工业部归口审核的进口化工产品货单,经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加盖印章后交国家物资局化建局汇总审定,安排用汇额,转经贸部门办理进口。
第五条 审核原则为扶持国内生产,从严控制进口,原则是:
一、国内相同产品在质量、数量均能满足需要的不进口;
二、国内相同产品在质量上基本符合.而数量还不能满足需要时少进口,积极组织改进国内产品质量,增加产量,或以其他等效用的产品代用;
三、可以分批进口的,不要一次进口,以免冲击国内市场;
四、对短线缺门产品,积极开拓核留资源;
第六条 审核货单的时间,在每年两次广交会前一个月,采取集中组织审核的办法,以完成进口货单的审核任务,平时对急需进口货单的审核,一般不超过20天。

第三章 核留进口化工产品的范围、资源、计划、程序
第七条 核留产品的范围,只限于国家统一安排的进口计划中用中央化工外汇进口的化工产品。
第八条 凡是化学工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和计划单列城市化工局(公司)归口管理的化工产品(包括一、二、三类),都属于可供核留产品的资源。
第九条 用于核留的生产能力和产品,必须是经过采取核留措施所新增的能力和产品或生产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或履行原有的供应合同后可以支配的产品。
第十条 凡经同意纳入当年核留的化工产品,统一列入年度化工生产计划,核留产品的生产,按分级管理原则,加强管理.保证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核留进口化工产品的程序是:
一、由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提供进口化工产品参考资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和计划单列城市化工局(公司)于每年七月份将下年度的核留产品资源报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国家物资局化建局,抄送所在大区供销公司备查;
三、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在落实核留产品资源的基础上,结合审核进口贷单,提出核留化工产品方案,送国家物资局化建局审定;
四、确定核留的进口化工产品,由国家物资局化建局下达核留化工产品供货通知;
五、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和国家物资局化建局每年联合召开两次核留进口化工产品衔接会,根据国家物资局化建局的供货通知,组织供需双方签订供货合同。
六、核留产品的供货合同签订后,生产企业应确保按质、按量、按期提供产品,国家物资局、化学工业部和有关的主管部门都要检查和督促合同的履行。供货单位按期向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报送合同履行情况的报表,履行后的供货合同,作为结算分成核留外汇的依据。
第十二条 核留化工产品的供应价格
一、凡有国家或部统一调拨价格的,原则上按统一调拨价格(包括浮动价格)结算;
二、没有统一价格的、参照有关地区价格;
三、对进口代理价与调拨价差较大的部分产品,为兼顾供需双方的利益,在不违背国家物价政策的情况下,由供需双方商定。

第四章 择优建设核留措施项目
第十三条 选择核留措施项目的产品方向
一、主要为增加短缺的进口化工产品,重点是精细化工,项目建成后能够核留进口产品,节约外汇;
二、项目主要依靠在企业中的技术改造、挖潜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增加新品种,见效快。
第十四条 核留措施项目的资金来源
一、以地方和企业自筹为主,多方面筹措项目所需要的人民币资金,确因需要和在可能的情况下争取国家给予贷款补助;
二、各地区和企业核留产品分成的外汇,可用以进口核留措施项目所需的物资。若外汇额度不够,可申请化学工业部的核留统筹外汇,经审批酌情予以暂借,待项目在核产品后予以归还。
第十五条 核留措施项目的审批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和计划单列城市化工局(公司)于每年上半年向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申报的核留措施项目,应按照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将已审批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方案)上报,经过综合平衡择优选定,并征得国家物资局化建
局确认后,由化学工业部审批下达,并根据隶属关系负责建设,按时报送建设报表。
第十六条 核留措施项目的产品分成核留措施项目建成后,其新增生产能力的全部或部分作为核留产品资源,按审批项目时确定的数量,分年度提供核留产品。
第十七条 措施项目的物资供应核留措施项目建成后,按照物资渠道申请解决,其短缺物资包括材料、设备、仪表、化工原料等,可以用核留外汇额度,组织进口解决。
一、化工原料、金属材料等的进口,可委托由中国化工供销公司或中国化工建材公司负责向经贸部门办理订货业务;
二、设备、仪表的进口业务,可委托由化工装备总公司向经贸部门办理,经委托也可承包国内一部分设备供应;
三、引进新技术仍由核留外汇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五章 核留外汇的分成、使用和结算
第十八条 外汇分成比例按照国家计委批准的《试行办法》中规定,从进口化工产品货单中核留下来的外汇额度,其总额的50%作为节约上缴国家,30%由提供核留化工产品的地方化工主管部门和企业使用,20%由化学工业部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外汇的使用方向
核留外汇应主要用于保证核留化工产品计划和扩大核留化工产品的资源,具体使用方向是:
一、为核留措施项目进口短缺的材料和关键设备;
二、为增加适销对路产品进口国内增产所需的短缺化工原材料;
三、为发展新产品、新技术、引进必要的单项先进技术和专利;
四、为进口核留化工产品所需的其它物资。
凡使用化工核留外汇进口所需的物资、技术等,由需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进口货单,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审核,由国家物资局化建局在核留分成外汇额度内安排用汇,转有关部门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条 结算
核留外汇分成额度,由国家物资局根据提供核留产品的交货合同执行情况,将外汇额度按比例统一拨给化学工业部,由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办理核留外汇的分配、使用和结算。根据核留产品各单位分成的外汇额度,分户头办理结算。对当年使用不完的外汇额,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进口物资的国内价格,按照国家物价局的规定作价结算,由订户同有关单位结算。

第六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计划司负责解释。
二、属于地方和部门掌握的外汇进口的化工产品的核留问题,可参照《试行办法》规定与有关地方和部门协商安排。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粤地税发〖1995〗2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省江市周某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因此,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彩所得属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适用比例税率20%。
因此,江门市周某在澳门葡京娱乐场摇老虎机博彩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全额按20%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复。



1995年12月25日

现金出纳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


现金出纳管理暂行办法

1985年9月2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现金出纳工作,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现金出纳,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金融法令和制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现金出纳工作。
第三条 出纳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押运、严禁一人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
二、坚持复核制度,做到收款要复点、付款要复核。
三、坚持交接手续和查库制度。
第四条 办理现金出纳行,应编制年度现金计划,报开户人民银行发行库(或发行保管库,下同),并报上级行逐级汇总报总行,由总行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执行中需要超过计划时,报请追加计划。经办行在年度现金计划内,在月前五日向开户人民银行发行库报送月度现金计划和最高投放额以及月度分券别的用款计划。
第五条 办理现金出纳行,应根据现金周转的正常需要设立业务库。根据业务情况确定一个三至五日周转必须保留的最低库存额,并按规定于月后五日向开户人民银行发行库报送分券别的业务库存月报。
第六条 各级行、处必须加强对现金出纳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到:
一、要根据业务量的需要配备专职出纳员和出纳复核员。
二、要选派忠诚老实、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出纳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轻易调动他们的工作。
三、要建立检查辅导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管辖行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辅导,总结交流经验,解决存在问题。
四、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出纳人员,尊重他们的劳动,同时要注意劳逸结合,并按规定发给劳保用品。
第七条 出纳人员要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做到又红又专;要热爱本职工作,发扬廉洁奉公、遵守财经纪律的良好作风;要维护国家财产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

第二章 现金收付与整点
第八条 现金收付必须手续清楚,责任分明、数字准确。要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的程序。
第九条 出纳人员与出纳复核人员要有明确分工。一般出纳员负责付出现金的配款和收入现金的复点,以及保管使用现金收讫专用章;出纳复核员负责付出现金的复点和收入现金的初点,以及保管使用现金付讫专用章。
第十条 向发行库提取现金时,由会计开具现金支票交出纳人员向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现金,提取现金以千元为单位,整捆提取,并做到当面逐捆卡把点清总数。
第十一条 收入现金应根据单位填制的交款凭证办理。单位交款时由出纳复核员负责接柜,将交款凭证和现金一次收下。然后认审查凭证大、小写与金额是否一致,户名、帐号等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无误后凭以收款。出纳复核员将款收妥后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连同现金和交款凭证一并交出纳员复核,无误后在交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并在现金收入日记簿上加盖个名章。将交款凭证回单联退回单位,记帐凭证联随时转会计记帐。
收款时应坚持一户一清,在清点中不得将几个单位的款项互相混淆,也不得与其他现金调换,凡收入现金必须进行复点,未进行复点的现金不得入库或对外支付。
第十二条 付出现金凭开户单位签开的现金支票办理付款。接柜人员接到现金支票,应发给取款人取款对号牌(应将对号牌的号码登记在现金支票上)按规定经审核记帐、复核后交给出纳员。出纳员收到凭证后应审查大小写金额,有效日期、背书及银行内部签章无误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再按凭证配款,在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连同现金付出日记簿一并交复核员,经复核大数、复点零头无误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并在现金付出日记簿上加盖个人名章。然后收回取款对号牌、问清取款金额,核对无误后付款,记帐凭证随时退回会计结帐。
第十三条 付出现金要当面点交清楚,银行封签对外无效(包括原封新券)。如单位取款数量大,当面清点有困难,也要采取当面点大数清点零头的办法。取回现金如发生差错,银行可协助查找,并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十四条 在付款时,需要拆大捆付零把的,应先卡把后拆捆,打开后先验看小把券别是否一致,一捆未付完应保留原封签。拆小把付零张时,必须先点足一百张无误后才能零付。
第十五条 每日营业终了,出纳人员应认真清点库存现金,并根据现金收付日记簿填制现金收付结数表(附式一),与现金核对相符后,据以填制记帐凭证交会计记库存现金明细帐(现金收付结数表及现金收、付日记簿作附件)。
第十六条 收入票币的整点,纸币应按券别平铺捆扎,一百张为把,用纸条捆扎,十把为捆,用绳双十字捆扎。硬币一百枚为卷(如习惯五十枚为卷亦可);十卷为捆。每把(卷)须盖经手人名章,每捆应在绳头结扣处贴封签(附式二),注明行名、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并加盖封捆员名章。凡经过整点的票币,应做到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
第十七条 在办理收付、整点人民币时,应按下列挑剔标准随时挑出损伤券。
1.票面缺少一块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者;
2.裂口超过纸幅三分之一或票面裂口损及花边图案者;
3.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缝,或票面断开又粘补者;
4.票面由于油猾、墨渍造成脏污的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肪碍票面整洁者;
5.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者;
6.硬币破缺、穿洞、变形或磨损氧化腐蚀损坏部分花纹者。
第十八条 对外办理损伤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兑换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五五年五月八日公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内部掌握说明》办理(见附一、二)。

第三章 库房管理与现金运送
第十九条 办法现金出纳业务的行处,应设置现金出纳专用库房,库房结构力求坚固,要有通风、防火、报警和搁置现金的扳架等设备。库房墙壁不得临街。业务量较小且没有条件设置库房的行处,必须设置保险柜。放置保险柜和守库人员住宿的房间,必须符合安全条件,窗户要有铁栏杆和护窗板,房门、墙壁、房顶要牢固。营业间要有柜台,外人不得入内。
第二十条 每日营业终了,所有现金必须都入库保管,装零头款的尾数箱应由出纳员加锁加封后入库,所有现金都必须登记库存现金明细表(附式三)。库内不准放置私人财物和其他物品(如须保管与业务有关的贵重物品,应经领导批准),库内物品要摆放整齐,保持清洁,现金在库内应按券别分类码放。
第二十一条 凡入库保管的现金,都必须逐捆卡把清点数额。现金出、入库要填制现金出入库票(附式四、五),做到责任分明,保证帐实、帐款相符,严禁挪用公款和以白条抵压库存。凡管库人员私自挪用公款,即以贪污论处;凡领导指示挪用库款者,应追究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库房必须实行双人管库,两名管库员对库房安全负同等责任。管库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故离职,要经领导批准,并与领导指定的代办人员办妥交接手续后才能离开。管库员要明确责任,出入库时必须同进同出,出入库的款项要互相复核,防止差错,不准一人进入库房或在库内工作。库房除管库员外,其余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进入。
库房(或保险柜)应装备两把(或两把以上)不同钥匙的锁,并应配备正、副钥匙各一套。正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握,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准乱放,下班后也不得在办公室内放置;副钥匙由管库人员会同主管出纳负责人共同密封加盖印章后,交本行负责人妥善保管。副钥匙的交接,要有登记签收手续,除发生特殊事故外,不得启封动用。如必须启封动用时,须经行、处负责人批准,并会同管库员启封,动用要登记动用时间和原因。库房设有对字暗锁者,开启密码一般应由主管负责人掌握,开封密码的记录副本,亦按上述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理现金出纳的行、处,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安全守则。库内严禁吸烟、烧火炉和存放易燃物品。对库内各项安全设备应经常检查,如有损坏应立即修理。要严防发生火灾、潮湿、霉烂、虫蛀、鼠咬、盗窃事故。非营业时间和节假日应指派两名以上人员负责看守库房。守库人员在值班时间不准喝酒,不准外人进值班室聊天、玩耍,不准擅离职守。值班室和放置钱柜的房间,不准留宿外人。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处应建立查库制度。主管出纳工作的负责人除按制度规定查库外,并应协助管库员核对库存,每月至少查库一次。主管行长应定期或不定期查库,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性查库。上级行对下级行的库房应不定期检查,查库时必须携带查库介绍信,查库要清点库存现金是否帐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情况,是否发生虫蛀、鼠咬及霉烂事故;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双人管库和双人守库是否坚持;库房和守库员住房是否符合安全条件;武器弹药的使用、保管是否符合要求。
各级行、处应建立查库登记簿(附式六),每次查库完毕,应将查库情况和问题详细登记,并由检查人员和管库人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分清性质、严肃处理,并报上级行。
第二十五条 运送现金时,必须有专用装钞袋装袋封口,运送应由两人以上负责押运,不得委托他人捎带。大宗现金的运送,应有武装押运。运送现金必须注意安全,严密交接手续。对运送现金的路线、时间、地点要严守秘密,不得与任何无关人员透露。运送现金的车辆不准搭乘与运钞无关的人员。

第四章 错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 提高出纳工作质量和正确处理错款,是关系到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调动出纳人员积极性的大事。给级行、处领导应对出纳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加强政治责任心,严密制度手续,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技术培训,力求收付款项准确,不出差错或少出差错。一旦发生差错,应向领导汇报,由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查找,对于确实无法挽回的损失,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要分别不同性质区别对待,正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长款,应及时查明退回原主,如确实无法退还者,除对有关人员加强教育,吸取经验教训外,将长款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列作银行收益,不得以长款补短款。
第二十八条 发生短款,属于责任事故的,经过及时查找,确实无法找回时,按规定的审批手续报损,并教育帮助发生差错的人员总结经验,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对其中严重不负责任,有章不循,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群众意见很大的,要追究责任并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由于领导不执行制度造成的错款事故,应追究领导责任。
如短款查明是贪污,以及侵吞长款的,应按贪污案件严肃处理,追回脏款,如错款性质暂时不能明确时,应继续查清,不能草率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向发行库提取的现金如发生差错,应及时联系查找。查清原因者由责任行负责确实无法查清原因者由提取行按规定程序批准报损。
第三十条 出纳长、短款的审批处理:长短款在五十元以下的由经办行行长批准;五十元至二百元(含二百元)以内的,报地市分、支行批准;二百至一千元(含一千元)以内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批准,千元以上的报总行批准。短款的核销情况应在会计决算中逐笔说明。
第三十一条 出纳工作中发生差错时,各级行、处应建立错款登记簿(附式七),逐笔登记,以备查考。
凡发生千元以上的大额错款,应及时专题上报总行,其中情节复杂的大额错款,应立即报告当地党委;如发生被抢、被盗案件,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当地党委和管辖行,并抓紧进行破案,发案和破案情况应及时报告总行。

第五章 出纳机具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出纳工作中使用的运钞汽车、保险柜、点钞机、专用装钞袋等各种机具设备、应建立使用保管制度,要爱护机具设备。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处的运钞汽车,属于专用设备,未经分行同意,不得调出行外。运钞汽车要保证运钞需要,平时要作好保养、维修,以备使用。
第三十四条 保险柜的锁、钥匙要严格保密,如发生损坏和钥匙丢失,要报上级行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配钥匙。

第六章 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出纳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应将保管的现金,按当日实有库存详列现金移交明细表,与会计帐簿核对相符,经接收人、监交人会同清点无误后,共同在现金移交明细表上签章,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职。临时离职亦需与领导指定的代班人员办理交接,做到责任分明。保管库房和保险柜付钥匙、密码的人员调动工作,也应办理交接手续。
出纳负责人调动工作时,也要办理移交,并向接办人员详细介绍现金出纳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处在办理现金出纳业务中,应与发行库密切联系,取得业务上的支持与帮助。有关现金计划、出纳统计资料以及错款处理等也要互相联系,密切配合,切实作好现金出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作补充规定。办理现金出纳的行处,应根据本办法和分行的补充规定,建立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保证出纳工作顺利进行。
附式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付结数表
年 月 日
──────┬────────┬─────────
│ │ 金 额
项 目 │ 凭证张数 ├─────────
│ │ 亿 元 位
──────┼────────┼─────────
昨日库存 │ │
转 入 │ │
转 出 │ │
今日库存 │ │
──────┴────────┴──────────
负责人: 经办人: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墨字。
附式二: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行 │
│ │
│ 行封签 │
│ │
│ 人民币拾元券 │
│ │
│ 壹万元整 │
│ │
│ 钱票当面点清 封签对外无效 │
│ │
│ 19 年 月 日 封包员: 复核员: │
└────────────────────────┘
印制说明:一、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上例为人民币拾元券封签式样,各行应按券别分别印制,使用时
应根据人民币的券别使用相应的封签。
附式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库存现金 明细表
行 年 月 日
┌────┬───────┬───────────────────┬──────────┐
│ │ │ 金 额 │ │
│券 别 │捆(张)数 ├─┬─┬─┬─┬─┬─┬─┬─┬─┬─┤ 附 记 │
│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拾元 │ │ │ │ │ │ │ │ │ │ │ │ │
├────┼───────┼─┼─┼─┼─┼─┼─┼─┼─┼─┼─┼──────────┤
│ 伍元 │ │ │ │ │ │ │ │ │ │ │ │ │
├────┼───────┼─┼─┼─┼─┼─┼─┼─┼─┼─┼─┼──────────┤
│ 贰元 │ │ │ │ │ │ │ │ │ │ │ │ │
├────┼───────┼─┼─┼─┼─┼─┼─┼─┼─┼─┼─┼──────────┤
│ 壹元 │ │ │ │ │ │ │ │ │ │ │ │ │
├────┼───────┼─┼─┼─┼─┼─┼─┼─┼─┼─┼─┼──────────┤
│ 伍角 │ │ │ │ │ │ │ │ │ │ │ │ │
├────┼───────┼─┼─┼─┼─┼─┼─┼─┼─┼─┼─┼──────────┤
│ 贰角 │ │ │ │ │ │ │ │ │ │ │ │ │
├────┼───────┼─┼─┼─┼─┼─┼─┼─┼─┼─┼─┼──────────┤
│ 壹角 │ │ │ │ │ │ │ │ │ │ │ │ │
├────┼───────┼─┼─┼─┼─┼─┼─┼─┼─┼─┼─┼──────────┤
│ 伍分 │ │ │ │ │ │ │ │ │ │ │ │ │
├────┼───────┼─┼─┼─┼─┼─┼─┼─┼─┼─┼─┼──────────┤
│ 贰分 │ │ │ │ │ │ │ │ │ │ │ │ │
├────┼───────┼─┼─┼─┼─┼─┼─┼─┼─┼─┼─┼──────────┤
│ 壹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 │
├────┼───────┼─┼─┼─┼─┼─┼─┼─┼─┼─┼─┼──────────┤
│ 零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负责人: 复核: 制表: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字
附式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入库票
年 月 日
────┬─────┬──────────────────┬────
券 别│捆(把)数│ 金 额 │备 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负责人: 复核: 经手人: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红字。
附式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库券别明细表
年 月 日
────┬─────┬──────────────────┬────
券 别│捆(把)数│ 金 额 │备 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负责人: 复核: 经手人: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字。
附式六: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查库登记簿
───┬───────────┬────┬─────┬──────
年 │ │ │ │负责人或管
─┬─┤ 查库内容及结果 │查库意见│查库人签章│
月│日│ │ │ │库 员 签 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字。
附式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错款登记簿
───┬───┬─────────────────┬─┬─┬─┬──────┬───┬──────
年 │ 错 │ 错 款 内 容 │发│复│负│ │附 件│
─┬─┤ ├────────┬────────┤ │ │ │ ├─┬─┤ 负责人
│ │ 款 │ 长 款 │ 短 款 │现│核│责│错款主要情况│封│纸│
月│日│ ├──┬──┬──┼──┬──┬──┤ │ │ │ │ │ │ 签 章
│ │ 人 │次数│张数│金额│次数│张数│金额│人│人│人│ │签│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字。

附一: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一九五五年五月八日公布)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货币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全额兑换:
1.票面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第三条 票面残缺超过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第四条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兑换:
1.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内部掌握说明
1.对缺去之部分没有另行拼凑多换可能的票券,可从宽掌握兑换:缺少四分之一的兑换全额;缺少八分之五的可兑换半额:呈十字形缺去四分之一者按半额兑换。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部分变色等,能辨别真假者,亦可按上述标准给予兑换。
3.对于因遭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而损失严重,剩余面积较少或因污染变色严重的票券,可由持票人所在单位(公社大队)出具证明,经审查来源正当、能分清票面种类,能计算出票券的张数、金额,可予以照顾兑换(例如由于火灾等原因只剩余一小块经组织证明情况属实可以兑换全额)。对大宗的火烧、虫蛀、鼠咬、霉烂券除需有兑换人所在单位证明外银行还必须认真调查,情况属实,经兑付行领导在证明上签字盖章,方以兑付。对此项损伤券,为了在销毁时便于检查,应将原证明附上。
4.对企业误收的图案文字不相连接的拼凑票,可根据其中最大的一块按规定标准兑换,如两半张贴在一起,纸幅基本不短少者,应全额兑换。对揭去一面者,经追查确系企业误收的,可按半额兑换。兑进此类票券,要由企业出具证明说明误收情况,应将证明附在票券后面。
5.凡在流通过程中磨擦受到损伤的硬币,只要能辨别正面的国徽或背面的数字,即可兑换兑全额。
凡经穿孔、裂口、破缺、压薄、变形以及正面的国徽、背面的数字模糊不清之硬币,如确非持币人毁坏者,亦可按全额兑回。
6.兑付额不足一分者不予兑换,五分券按半额兑换者,兑给二分。
7.不予兑换的票券,如持票人不同意打洞,可不打洞;不予兑换的票券和硬币,均可退回原主。
8.对确系故意损坏人民币者,应将票币没收,并试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9.兑换的残券,应当着兑换人在票面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