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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46:32  浏览:9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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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2008〕8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申请购买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监察、财政、国土、公安、民政、规划、物价、建设、劳动、计生、税务、社保、城管、统计、发展和改革、城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各镇(街)、有关单位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工作,负责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信息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档案,根据需求情况编制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解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购买和管理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建设及优惠政策



第六条 国土部门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加快办理用地手续。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收购空置商品房,也可在房地产项目中配建。

市财政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原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家庭;各镇(街)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家庭,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通过收购等方式筹集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九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任何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拟定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单套售价应当计算楼层、朝向等差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销售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二条 申请人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规定的,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应当出具准购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或组合贷款等方式付款。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也可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三年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2.5倍数之下;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数之下;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人员,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测算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和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近三年年度收入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家庭资产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房改房、集资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或已享受其他购房优惠政策,原则上不能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租住公房或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购买并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在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逾期不退的,按原价退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房管部门报告,房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房管、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等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房管所领取并如实填写《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二)受理:房管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初审和公示:房管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等情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由村(居)委会将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房管所提出,房管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房管所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管局。

(四)复核、批准和公示:市房管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已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名单在东莞公众网和《东莞日报》上公示10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房管局提出,房管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市房管局应当批准申请家庭取得购房资格并统一在《东莞日报》上公告,同时向申请家庭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

(五)公开摇号:公告完毕,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公开摇号必须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申请人代表监督下进行。

(六)轮候与配售: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轮候,市房管局根据房源情况,按照选房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七)选房:申请人凭配售通知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可挑选住房2次。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两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署《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第四章 产权管理、回购及退出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管理。已购买和入住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根据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入户当地手续。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地权证中应当注明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参考使用年限和成新折旧进行回购或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第二十一条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因继承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拟接受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继承、离婚析产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第二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70%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因继承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拟接受住房的家庭或个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继承、离婚析产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不符合申请购买条件的,应按前款规定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房管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会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及其家庭的住房情况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二十五条 对购房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后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或隐瞒发生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享受条件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收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屋产权登记;如该经济适用住房是购房家庭成员唯一的自有产权住房的,由购房人按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商品房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二)依购房合同约定,要求其退回利用经济适用住房所取得收益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不再接受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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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2006]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各国家大学科技园: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推动我国大学科技园在“十一五”期间的持续、健康发展,科技部、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



 

               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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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

  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是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以及高新区二次创业的主要创新源泉之一,是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为社会服务、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平台。一流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一流大学的重要标志之一。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深化科技、教育体制改革,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明确“十一五”期间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所确定的有关任务,制定本纲要。
  一、发展现状与形势
  “十五”期间,科技部、教育部颁布了《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环境,在功能定位、动态趋势、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评价考核、发展模式、国际比较、发展战略等问题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和探讨,并积极推动多种形式和类型的国际合作交流。国家大学科技园事业已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五年多来,科技部、教育部已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62家,在培养创新创业人才、转化高校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术企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速区域经济建设和行业技术进步以及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止2005年底,根据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不完全统计,已转化科技成果近3000项,有在孵企业5700多家,累计毕业企业1400多家,获授权专利2000多项,提供就业岗位7万余个,吸引留学人员2000余人,大多数国家大学科技园建立了大学生创业基地和实习基地,国家大学科技园已成为各类创新要素与资源汇集、融合的新园地,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势头好、为国家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脱颖而出。
  “十五”期间,国家大学科技园事业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一些不利因素依然存在,如:部分地方管理部门和高校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认识不足、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不到位、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限、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等。“十一五”期间将是我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时期。如何完善自身体制机制、优化自主创新环境,圆满完成各项重要任务,是新的形势对国家大学科技园事业提出的时代要求。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原则
  “十一五”期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程度将进一步提高,要充分利用日益良好的社会环境条件,抓住机遇,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保持快速、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为 “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深入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树立科学发展观,贯彻 “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营造创新创业环境,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贡献。
  (二)发展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协调发展”。一是坚持国家大学科技园与依托高校的协调发展,充分利用依托高校优势学科,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同时推动高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二是坚持国家大学科技园与区域经济、地方特色和行业技术的协调发展,一方面营造各具特色的创新环境和创业文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高校、研发及创业人员和各种社会力量积极性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自身特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是坚持开放,加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从全世界的范围集聚相关资源,增强发展潜力;四是健全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机制。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积极发展的同时探索符合我国社会经济规律的发展模式,全面提高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质量和效益,使之成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源动力。
  (二)具体目标。
  1.新建一批国家大学科技园,使总数达80个,总孵化面积达1000万平方米,并力争使其中若干家成为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园区。继续鼓励有条件的省市及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地方大学科技园。
  2.积极转化科技成果,使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率有大幅度提高。孵化高新技术企业15000家左右,其中在信息、生物、新材料等有可能实现重点突破和技术跨越的产业领域,培育200家左右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申请专利达到10000件以上。
  3.培养和引进一批高素质的科技型企业家、高层次技术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和服务队伍,把进入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创业实践作为高等学校社会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国家大学科技园成为留学归国人员高度聚集的地方和大批大学生毕业前后实践、创业的基地。
  四、重点任务
  “十一五”期间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的重点任务是:努力做好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拓展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加强与高等学校的互动发展,完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推进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较完备的公共创新服务体系;努力构建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人文环境,为实现发展目标创造条件。
  (一)做好规划,指导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
  国家大学科技园要明确发展目标,做好空间布局规划和重点培育及发展的技术领域的规划,促进产业集聚。国家大学科技园规划要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相结合,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辐射科研成果、输送科技企业家、转移科技企业;要与当地的高新区建设接轨,与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结合地方特色产业,推动区域经济建设和行业技术进步发展,并充分利用高新区已有的资源环境,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可持续发展。
  在政府的指导和推动下,通过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理顺与高等学校的关系,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建立有利于“官、产、学、研、金、介、贸”结合的管理体制;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完善产权激励和利益分配机制;规范企业入孵、孵成退出机制。国家大学科技园必须组建专业化的管理公司,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管理机制,探索国家大学科技园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
  (三)拓展融资方式,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加强与金融、投资机构的合作,通过建立和引入种子基金、创业基金、风险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吸引社会企业向园内技术创新项目和高科技中小企业投资,推动国外风险投资公司进入国家大学科技园,利用国内外证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融通资金,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投资机制。
  (四)结合高校特色,实现互动发展。
  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加强与所依托高校的良性互动,促进大学文化与企业文化的融合,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建设以优势学科为依托的专业孵化器;加速对高校原始创新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通过技术转移、企业孵化和创业服务,为高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学生就业提供支持;通过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和研发机构的合作,为高校与技术发展的国际前沿接轨创造条件;与高校共同创造有利条件,吸引包括高校师生和留学人员在内的各类创业者到园区创业,并通过创业实践和企业孵化,培育大批高层次的技术开发人才和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掌握现代科技,兼具市场意识和管理才能的科技企业家。
  (五)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创新服务体系。
  改善园区环境和条件,建立高效便捷的公共信息平台,完善创新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孵化服务能力。建设职业化、高素质的管理与服务队伍,在创业辅导、企业诊断、市场营销、投资融资、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才培训、对外合作、法律咨询等方面为入园创业者提供高质量服务。
  五、相关措施
  “十一五”期间,科技部、教育部将积极协调相关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以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孵化为中心,推动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加大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技术和制度创新,激发师生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把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一)加强政策研究,改善宏观指导。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战略研究和理论探索,正确把握发展方向,建立和逐步完善相应的政策体系,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指导。积极推动将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和高校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制定系统的鼓励优惠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公司按程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完善《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探索符合规律的发展模式,研究科学合理的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把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绩效作为对依托高校和地方科技教育管理部门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积极为拓宽投融资渠道创造条件。
  科技部、教育部和地方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所依托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专项。同时研究制定优惠税收政策,使国家大学科技园用于孵化的房产可享受房产税、营业税优惠。支持园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中心)成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地方和依托高校要从领导班子组建、资金投入、用地及园区基本建设、财税、人才引进等各方面给予有力支持。积极促进金融、投资机构与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合作;推动国家有关部门适时启动二板市场,创造条件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园内高新技术企业优先上市。
  (三)推进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建立战略联合体。
  国家大学科技园专项,要用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产业化技术支撑平台、创业服务公共信息网络平台等基础条件的建设,根据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年度评估考核情况择优支持。高校要充分挖掘自身资源,积极利用社会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供包括孵化场地、通讯网络等在内的、设备齐全的良好硬件环境。进一步推动中国大学科技园协会发展,鼓励各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中国大学科技园协会构建战略联合体。
  (四)深化高校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高校要将国家大学科技园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切实加大对其建设与发展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向国家大学科技园开放人才、技术、装备、基地、信息等资源;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分配、激励机制;改革高校内部的绩效评价与奖励制度,营造鼓励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软环境。
  (五)构建创业基地和实践基地,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高校应重视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培养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国家有关人才计划,积极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在园内有针对性地布局和构建本科、研究生实习、实践、研发、创业基地,全面提升培养和汇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能力。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国家大学科技园中创业,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转化为创新创业动力。加大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入园创业的工作力度,汇集一批留学回国拔尖创业人才。
  (六)促进开放合作,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国际化发展。
  进一步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走“走出去-引进来”的国际化道路。拓展合作渠道和方式,推动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密切合作。积极引进国外风险投资资金。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人员到国外考察、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论刑事证据的收集与分析
—读《福尔摩斯探案全集》有感

《福尔摩斯探案全集》是一部侦探探案的名著,重读经典让我不仅仅感受到的是故事情节的离奇曲折,更让我看到了作为侦探、警察、甚至是法医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敏锐、严谨、科学、务实,和最重要的正义感。我在这里就我从该书中理解的关于刑事证据的收集与分析的浅薄知识进行简单的阐述。
刑事证据的收集与分析,是将某个物确定为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以此来确定犯罪嫌疑人,使得正义得到伸张的过程。《福尔摩斯探案全集》也是一部经典的关于刑事证据的收集与分析的教科书。最让人佩服的是,福尔摩斯那细致入微的观察和叹为观止的推理都能让一切疑难案件迎刃而解。通过对本书的阅读能够使人的观察能力和推理能力得到很好的开发与利用,当你仔细品味完这本书你就会发现什么《名侦探柯南》之类都是小儿科。有人盛赞《福尔摩斯探案全集》是侦探小说的不可逾越的高峰,确实是名副其实的。但无论如何它毕竟是一部构思巧妙的小说而已,我们也要带着怀疑和思索的眼光来品读它,才能使我们受益匪浅。
一、刑事证据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说明证据是与案件相关的,客观的真实情况。我们不能仅靠自己的主观臆断就认为某物就是证据,而是要在案发现场等地进行勘察后,经过严谨的逻辑分析,并为客观事实所证实的才可能成为证据。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证据就是人证和物证。证据是丰富多样的,任何犯罪都不可能做到毫无证据,只是看你作为侦查人员有没有那个能力来收集证据。而证据是用来做定案的依据的,能够说明案件的事实情况,能够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而获得刑罚的,体现了作为刑事证据的重要性。因此,我们不能够随意捏造虚假的证据,这也是为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
二、刑事证据的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的收集的定义,是公安及司法机关为证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在《福尔摩斯探案全集》中,福尔摩斯作为一名私人侦探为了证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收集证据材料的活动,虽然有些手段在今天看来是不合法的,但也不得不承认那却是行之有效的。当然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要依法办事,通过合法的手段收集的证据才能够真正是犯罪在阳光下得到正义的审判。通过阅读《福尔摩斯探案全集》使我明白了一些浅薄的刑事证据收集的要领,下面将进行简单的解说。
1、敏锐的观察能力
就像福尔摩斯刚见到华生时所说,“我看的出,你从阿富汗来”。然而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推测却震撼了华生,也震撼了我们广大读者。这是福尔摩斯的首次推理就石破天惊,但只要你仔细看下去,也会像华生那样不以为然,他的推测就是最简单的逻辑推理,然而建立在这之上的更是他那无与伦比的敏锐的观察能力。证据的收集要是离开了侦查员的观察,它也只是一个事物而已,但它对案件的价值就要靠于侦查员的收集。敏锐的观察能力并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要靠后天的刻苦训练才能够练就的。就像福尔摩斯他已经把观察当成了他生活的一部分,凡是遇见一个事物或人他都会对其进行细致的观察和分析,才能够抓住本质的特征和正确的切入点。
2、对时间、地点的把握
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可以说是在和时间赛跑,证据可能因为时间的延长而消减,例如,天气的变化、痕迹的消失甚至是某些人对现场的破坏。因此对于时间的把握要尽量的及时。福尔摩斯在勘察现场的时候经常会臭骂那些没能力的警察把现场搞的乌烟瘴气。因此我认为作为基层的民警并不能要求他们具有多么高超的破案能力,只要他们能够具备严格的现场保护的素质就是对案件的立功了。
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并不能只局限于案发现场,还应当在案发现场周围甚至是更远的地方进行侦查。在《血字研究》章节中,福尔摩斯还未到达案发现场就将马车停下,徒步沿着街道仔细的进行侦查而发现了一系列的线索。但我所说并不是要求我们撒大网、一把抓,而是要重点排查,各个突破。例如,某个抢劫案件已经表明嫌疑人事先经过了预谋的踩点,那我们当然也要对他可能会蹲点的地方进行侦查。要善于利用天文学、地形学、心理学等知识进行综合的分析与推测,才能够获取更多的有价值的信息。
3、证据的保护
刑事证据往往容易被破坏,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侦查人员都可能会对刑事证据进行故意或过失的破坏,而证据一旦被破坏就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任何证据都具有其独特性而不能进行复制。因此,我们在对证据进行收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证据的保护,不能因为我们的一时大意而造成证据的瑕疵。证据的保护首先要拥有保护意识,其次依赖专业的设备和技术。电视里最常见的就是某某警察刚到案发现场就带上一副白色的橡胶手套,用透明的塑料袋或试管等等,这些就不是我们这些门外汉能够说清楚的了。
三、刑事证据的分析
刑事证据的分析,在我看来,其实就是通过对已掌握证据的运用和联系,加上科学的逻辑推理,从而得出有益于了解案件事实和破案的过程。证据并不是相互孤立的单个存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只有将他们进行整体的把握和分析才能够正确把握案件的核心和把那些伪证据排除在外。分析当然是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但也不能脱离实际而异想天开。对于证据的分析,要在事实的基础上,把握事物的本质,运用科学合理的逻辑推理,来进行层层深入。福尔摩斯最神奇之处在于他对证据近乎完美的分析能力。每当新的案件来临,福尔摩斯、华生和我们读者都面临着新的挑战,但每次都是福尔摩斯能够鞭辟入里的一语中的,不得不令人佩服。
下面我将简单的论述对刑事证据的分析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
1、犯罪现场还原
物证是在犯罪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客观的事物,包括血迹、凶器、痕迹、残留物等等,它能够客观的向我们展示案件发生经过。证人证言则是目击者主观上对案件发生经过的叙述,它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我们大多数人都会认为作为犯罪分子都是穷凶极恶之徒,都是面带凶相或是贼眉鼠眼,就会不自觉的把事实中的犯罪嫌疑人尽可能地进行丑恶的描述,这有时会对侦查人员造成严重的障碍。我们要在物证的基础上,合理地结合人证来对犯罪现场进行还原。在《福尔摩斯探案全集》短片小说《三名学生》中,福尔摩斯就是通过对新写字台的刮痕和地板上奇特的黑泥的重视,而没有听信委托人管家的证言,才正确把握住了案件的突破口,从而推理出了案情发生的经过,而通过最后的证实可以说是了如指掌。
2、犯罪嫌疑人的特征
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神秘而不可知的,他也有作为人最起码的特征和自己所独特的个性。我们通过对刑事证据的分析是可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相关的信息。例如,通过子弹着陆点我们能够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高;通过脚印我们能够了解到嫌疑人的身高体重,甚至是某些特殊的生理特征;通过血液、汗液、唾液等体液我们能够掌握犯罪嫌疑人的DNA等等。因此,犯罪嫌疑人要做到神不知鬼不觉那是不可能的,至少我们人现在能够知道。在《福尔摩斯探案全集》中最经典的把握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的是在《四人签名》的章节中。福尔摩斯在勘察完现场后是这样描述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的,“他是个没受过教育的人,短小、敏捷,右脚装有假肢,假肢的内侧已经磨损。他左脚的靴子有一个劣质方头鞋底,鞋跟部有块圆形铁。他是个中年人,皮肤被太阳晒得很黑,而且曾经被关过监狱”。不要认为福尔摩斯一定事先见到过犯罪嫌疑人,那你一定会惊讶不已的!他正是对案发现场的每个细节都进行勘察和综合分析后而得出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
3、犯罪分子的罪行
我们对于刑事案件的侦破不仅仅是要了解事实的真相,而且还要能够确定犯罪分子的罪行,才能够使犯罪分子受到刑罚处罚,使正义得到伸张。犯罪现场有尸体出现,说明很有可能是故意杀人;火灾现场有可疑汽油罐,说明很有可能是纵火等等。在刑事领域,我们往往通过对客观的分析而得出主观的心理状态,就要求我们要主客观相结合。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才能够使我们了解到犯罪分子的主观心理状态,并结合客观的实际情况,从而认定犯罪分子的罪行。
综上所述,本文对刑事证据的收集与分析的论述,只是笔者阅读《福尔摩斯探案全集》后有感而发的浅薄的认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