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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58:26  浏览:80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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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市区城市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建立良好的筹资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06〕17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市区暂只包括市直和宿城区(下同)。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决算审核及监督检查,参与廉租住房的过程管理。市建设局负责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廉租住房日常管理,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期提供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算、决算。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经营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市区直管公房拆迁、出售等处置净收入;
  (四)市区定销商品房按规定征收的税费财政列支用于廉租住房部分;
  (五)上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六)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市区共同筹集、市财政集中管理、专帐核算办法。以市区范围内经营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定销商品房按规定征收的部分税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分摊和市区直管公房处置净收入为主。上述资金如有不足的,由市和宿城区两级财政按各自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所需资金比例进行分担。
  第六条 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净收益采取日常提取、宗地清算办法。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原则上收益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市区土地平均纯收益。对缴入市财政的市区土地出让金,日常按缴入进度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实行专帐核算,其中:10%转入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帐;宗地出让土地清算时,由市财政按宗地土地出让实际净收益进行结算分配,属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转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帐。市财政局会同市土地资产储备管理中心及时清算宗地土地出让净收益。对清算以前的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按上述办法进行分配。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年度结束一个月内清算出当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方案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相应转入市、县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帐。
  第八条 市区直管公房拆迁、出售等处置行为,按照《宿迁市市级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处置净收入转入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帐。
  第九条 市区定销商品房按规定征收的税费,除用于定销商品房必须由政府支付的支出外,结余部分转入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帐。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支出。
  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对已收购的旧有住房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等支出。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支出。
  第十一条 市建设局房管处在市房产交易大厅设立廉租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受理市区廉租住房保障住户的日常申请。市建设局集中组织市民政、财政等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居委会对申请户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计划。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计划管理、预算管理。
  市建设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宿迁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廉租住房保障住户申请核实等情况,会同市财政等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拟定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具体计划,报市政府审批。计划内容应包括:各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员名册、分布情况、计划保障方式和资金需求,拟收购、改建、新建廉租住房的面积、套数、具体的地理位置以及相关保障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数。
  市财政局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资金需求,结合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支预算,纳入财政预算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项目预算中涉及新建廉租住房的,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涉及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的,市建设局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报市政府审批;收购廉租住房的,按招标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取集中采购方式;同时,市财政局应委托市审计评审中心对改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进行跟踪审计,保障廉租住房资金支出的规范性。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经市政府批准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由市建设局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供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相关合同及项目实施进度,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和项目进度,按照合同约定将资金直接支付给销售廉租住房的单位、个人或廉租住房建设、维修单位。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补贴的,经市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公示确认无误后,由市财政局通过银行存折方式直接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房管处根据年度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情况和廉租住房补贴情况,建立市区直管公房(含廉租住房)台帐和租赁补贴发放台帐,并进行产权登记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市建设局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和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进行审核,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要及时停止廉租住房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收回的廉租住房继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市建设局应在每年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项目决算,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使用人等相关资料,市财政局编制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收支决算。
  第十八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支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建设局应建立公示制度,每年将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资金安排、计划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市财政局加强对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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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省人民委员会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三条 下列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农业税:
(一)农村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
(二)国营和地方国营农场、林场、园艺场、苗圃、蚕桑场、药材培植场;
(三)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团体和其他单位;
(四)少数尚未参加农村人民公社的个体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
第四条 下列的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二)棉花、麻类、菸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
(三)蔬菜等园艺作物的收入;
(四)农林特产的收入;
(五)柴山、草山、草滩、藕、鱼花池、芦苇、茴草、苜蓿、果类以及经国务院和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二、农业收入的计算
第五条 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二)种植棉花、麻类、菸叶、油料、糖料作物和蔬菜的收入,比照同等邻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三)茶叶、竹、竹▲、丹皮、制茶用花、白菊花、桐子、油茶子、桕子、山核桃、香榧、木炭、栓皮、生漆等,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部份,按照出售数量计算,自产自用和不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部份,按查实数量或评议的数量计算:
(四)木材按照山价计算;
(五)白芍、茯苓等按照当前实际收获量,核定价款征收;
(六)柴山、草山、草滩、藕、茴草、苜蓿、芦苇、果类以及其他零星特产,按照当年实际收益打折后,折合粮食,核定产量或者比照粮田核定产量,由县确定,报省备查。
本条(一)(二)项所列各项农业收入,一律以当地所产的主要粮食,以市斤为单位计算。木材、竹、桐子、桕子、油茶子经过纳税人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出售的,折成原品种计算。
第六条 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和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
第七条 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对勤劳耕作、积极采取增产措施和采用先进经验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

三、税 率
第八条 全省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百分之十一;各市、县的平均税率,由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各地经济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 各市、县人民委员会应根据所属地区各纳税单位的经济情况和上级规定的平均税率,分别规定所属地区各纳税单位的税率。由于目前各纳税单位的经济情况有差别,对经济条件好的纳税单位,税率要高一些,经济条件差的单位,税率要低一些,但全市或全县的平均税率不得低
于上级规定的比例,纳税单位的最高和最低的税率多少,由市、县人民委员会自行确定,报上一级备查。
第十条 少数尚未参加农村人民公社的个体农民应当交纳的农业税除了与所在地的生产队按照同一税率计算外,根据不同经济情况,另行加征税额的一成到五成。对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个体农民可不予加征。
第十一条 国营和地方国营农场、园艺场、苗圃、蚕桑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团体和其他单位,按当年农业实际收入的百分之八计征。
第十二条 农林特产按下列税率计征:
茶叶、制茶用花为百分之九;
竹、竹▲为百分之七;
桐子、桕子、油茶子、栓皮、山核桃、香榧、生漆、茯苓、白菊花、木炭等为百分之六;
木材为百分之八;
丹皮为百分之十三;
白芍为百分之十二;
柴山、草山、草滩、藕、鱼花池、芦苇、茴草、苜蓿、果类和其他零星特产依照纳税单位的粮食作物税率计算,如果纳税单位未种粮食作物,可以比照邻近纳税单位的粮食作物税率计征。
第十三条 凡是依法耕种河床、河滩、倘江地、湖洼地、护堤地以及行洪、蓄洪等无固定收入而未评定常年产量的土地,按当年当季实收产量的百分之八计征。
第十四条 为了办理地方性公益事业的需要,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地方附加占农业税正税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国营农场、林场、苗圃、园艺场、蚕桑场、药材培植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团体和其他单位,不征收农业税地方附加。

四、减 免
第十五条 纳税单位依法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
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五年。
第十六条 纳税单位依法在山地新星植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不包括桐子),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纳农业税三年到七年。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具体免税年限,由市、县人民委员会根据其垦种难易和生产投资情况适当规定。
第十七条 对纳税单位的下列各种土地和农、林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一)社员自留地;
(二)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林业、水利学校,药材培植场用作实验的土地;
(三)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四)出售茶朴、茶杆、茶末、茶子等;
(五)木材销区的宅旁隙地培植的零星树木收入。
第十八条 纳税单位因农作物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下列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其农业税:
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征;
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减征七成;
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征五成;
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减征三成五;
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减征二成;
歉收二成以下的不减征。

五、征 收
第十九条 纳税单位应当向人民公社据实报告土地亩数、常年产量变动情况以及农业收入和要求减免情况。人民公社对纳税单位的报告,经过调查评议之后,造册报市、县人民委员会。市、县人民委员会进行审查核定,按照依率计征税额和应扣除的减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向纳
税单位发出纳税通知书,作为纳税的凭证。
第二十条 农业税的征收,依照常年产量和税率实行全年一次计算。淮北和沿淮地区分夏、秋两次征收,两次减免,两次结算;淮南和江南地区夏季预征,秋季一次减免、一次结算,秋季结算时应将夏季预征税额在全年税额内扣除。
第二十一条 农业税以征收实物为主。除缺粮而又没有棉花、菸叶、麻等农产品交纳农业税的纳税单位,可以征收代金外,其余一律征收实物。粮食品种夏季以小麦为主,秋季以稻谷、高梁、黄豆、玉米为主.征收实物的品种计划;由市、县人民委员会根据种植各种农作物的比例和历
年征收习惯拟定,上报专员公署,由专员公署审查汇总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纳税单位送交农业税的粮食要晒干扬净,达到中等以上质量标准。送交的棉花、烟叶、麻类等农产品也要达到中等以上质量。
第二十三条 纳税单位的送粮里程,一般以不超过单程三十华里为原则。交通不方便的山区,运输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缩短。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茶叶、竹、竹笋、丹皮、制茶用花、白菊花、桐子、桕子、香榧、油茶子、山核桃、木炭、栓皮、生漆等农林特产,在出售时由收购部门代征;不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部分,由人民公社定期查帐征收。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木材,一律由人民公社
定期组织征收。
第二十五条 纳税单位可以根据纳税通知书,核算自己应纳的税额。如果认为在农业税征收中,有调查不实,评议不公,错算和错征的情况,可以向人民公社请求复查和复议。如果纳税单位对于人民公社复查和复议的结果仍不同意,还可以向市、县人民委员会请求复查。人民公社,市
、县人民委员会在纳税单位提出请求以后,应当迅速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征收交纳农业税中,有下列表现的,得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纳税单位据实报告土地亩数、农业收入和其他有关情况,并踊跃送交优质农产品,起模范作用的;
(二)征收工作人员,能切实执行农业税政策,作风良好,工作积极的。
第二十七条 纳税单位少报土地亩数、农业收入以及用其他方法逃避纳税的,经查明后,应当追交其逃避的税额;情节严重的,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业税征收工作中如有违法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送人民法院处理。

六、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原有农业税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即行废止。如有未尽事宜,由省人民委员会以命令修改。




1963年3月11日

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在苏州、东莞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在苏州、东莞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产发[2010]461号


江苏、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苏州、东莞海关: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决定会同江苏省、广东省在苏州市、东莞市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转型升级试点工作的意义

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七大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继续发挥加工贸易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加快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积累工作经验,探索有效模式,对于促进加工贸易规模与结构、质量与效益的协调发展,实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意义重大。

二、原则与目标

试点原则:一是以市场化为导向,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增强企业转型升级的动力,实现扶优扶强;二是坚持政策扶持与先行先试相结合,探索具有地方特点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模式;三是加强政府引导,完善政策措施和指标体系,为转型升级提供指引和激励。四是实施充分就业的发展战略,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过程中,广开就业门路,强化人力资源开发,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试点目标:通过开展试点,试点地区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明显提高;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对国内产业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经营主体向多元化发展,企业核心竞争力逐步提高;通过转型升级扩大就业规模,优化就业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保障就业权益;率先实现加工贸易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的转变,辐射和带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任务

根据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试点地区要按照本省工作部署,结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求,围绕以下试点任务,明确规划,制定政策,突出重点,力求突破,作出示范。

(一)确定加工贸易发展战略。把转型升级作为加工贸易发展的核心战略,制订加工贸易发展规划,明确转型升级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积极探索转型升级的发展模式,不断完善转型升级的政策环境,开展先行先试,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完善信贷、保险等相关政策,加快建设转型升级的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

(二)加快加工贸易产业结构调整。试点地区要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发展战略,完善加工贸易产业布局,加快传统产业升级或部分加工环节有序转移,重点发展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技术溢出能力明显的骨干型项目,培育新兴产业,打造特色鲜明、配套齐全的主导产业集群。提高加工贸易产业层次,优化产业结构。

(三)加快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模式转化。鼓励试点地区加工贸易向总部经济转型,引导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等高端产业链环节;加快从加工制造为主向设计、研发、品牌、营销并举转型,延伸产业链,增强国内配套能力,提高内资企业占比;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发展相关检测维修、物流配送等生产性服务业。

(四)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作用。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加工贸易管理,发挥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和政策优势,促进区内外加工贸易协调发展。

(五)加快发展节能环保生产。积极推进试点地区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发展低能耗、低物耗、低碳排放生产,指导企业建立与完善废水排放、废料处理、废物利用的科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环保标准。

(六)优化加工贸易管理模式。推进加工贸易管理体系信息化进程,实现商务部门、海关及加工贸易企业三方联网审批和管理,根据需要逐步实现与其他管理部门的多方联网。

(七)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吸纳就业。试点地区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市场分析制度,建设就业信息交流网络,加强对企业的招用工服务;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对于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加工贸易企业,要及时落实社保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对于劳动者在加工贸易产业链上自主创业的,要及时提供场地安排、小额信贷、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八)加强人才培训与高端人才引进。鼓励试点地区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提升改造一批以高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根据企业需求,开展技术、岗位培训,提升员工技能水平,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加强大专院校、技工院校与试点地区的合作,有针对性地培养技术技能应用型人才;建立并完善高端人才信息库,吸引高端人才和科研团队进驻。

(九)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监管,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稳步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和落实最低工资制度。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时和休息休假规定。保障安全生产条件,防范伤亡事故。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加大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力度。

(十)培育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加强政策扶持,培育一批产品结构优化、带动效应强、技术溢出明显、环保水平高、企业文化和谐的加工贸易示范企业,并树立典型,加强宣传。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应成立专门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及责任,确保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商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海关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合力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并上报试点工作方案。

(二)建立评价与考核机制。加快建立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指标评价体系,实施考核机制,开展试点的监测评价。试点地区要把开展监测评价作为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提交年度自评报告。

(三)加强试点工作交流与经验推广。建立与试点地区的统计分析、工作信息的定期交流通报及研讨制度。及时交流试点进展情况,研讨重点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对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将及时总结和推广。

商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海关总署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