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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届第10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02:25  浏览:89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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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届第1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届第1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66年3月29日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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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修车轴超声波探伤暂行办法

铁道部


厂修车轴超声波探伤暂行办法
铁道部


一、总则
1.本办法适用于各种蒸汽机车、车辆的车轴与机车主曲拐销的压装部位不解体时的超声波探伤(以下简称超探)。其他机车车轴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上述机车、车辆厂修时,所有车轴均应在不退轮的情况下进行超探。
3.各单位要根据探伤业务范围配好定员,此项业务由主管科室领导。
4.超探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工作,并要保证超探人员的稳定性,不得随意调动。
考试委员会由总工程师任主任,由人事、教育、技术(工艺)、检查科和超探技术人员各一人组成。
考试内容由各单位自定。
二、仪器的要求
5.采用A型扫描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型号不限。
6.仪器的水平扫描线性误差应不超过2%,垂直线性误差应不超过8%;动态范围应不低于20dB,并有良好的分辨率。
7.探头采用工作频率为1.25~5MC的Φ14~Φ20的直探头,1°~10°的小角度探头以及30°~50°的斜探头。
8.电源电压要求稳定。波动过大时应加稳压器或采用其他措施。
三、起始灵敏度的确定
9.采用实物模拟对比标准试块确定起始灵敏度。其材质应符合TB451—63规定,并经超探无内部缺陷的车轴按下图制作(图略)。
锯口位置:离压装部内缘5~15mm;人工锯口宽0.5mm。
深度:分别为0.5;1;1.5;2mm各一处。
10.各种轮轴超探时,其灵敏度应按0.5;1;1.5;2mm等人工裂纹锯口深度反射波幅高度为满幅度的80%为标准,超过时应退检。
蒸汽机车轮轴检修质量,应按厂、段修规程规定“轮对检修后须彻底消除松缓裂纹等缺陷”执行。
为加强轮轴检测,开展超声波探伤技术,统一厂段标准,提高轮轴检修质量,经研究确定厂、段修超声波探伤起始灵敏度为:
主曲拐肖为0.5毫米,导轴为0.5毫米,动轴为1.5毫米,从煤轴内侧为1.0毫米、外侧为0.5毫米。
但由于目前受超声波探伤仪及超探技术水平等的客观条件限制,在各厂、段开始试行时,可暂按以下规定掌握:(一九八○年十月一日开始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厂修机车不超过:主曲拐肖1.0毫米;导轴1.0毫米;动轴2.0毫米;从轴内侧1.5毫米、外侧1.0毫米;煤轴内侧1.0毫米、外侧0.5毫米者,可不退轴或不返厂,做成探伤记录,继续使用。超过上述范围应退轴或返厂。
四、标记和记录
11.超探合格后的车轴,须在其端部刻打超探钢印。其式样如下图(略)。钢印直径为12mm,内刻工厂代号和超探人员代号。
加刻钢印后,须将前次厂或段的超探钢印予以消除。
12.经超探好的车轴,无论发现问题与否,均应按附表详填记录,不少于两年(附表略)。



1980年6月24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04〕51号


各区财政局、环保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在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中的作用,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促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改善环境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鼓励自觉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二)鼓励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三)鼓励资源回收和重复利用。

(四)鼓励开展防污、治污技术研发与创新。

(五)坚持保障重点、量入为出、专款专用。

(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包括全市排污费收入和各种环保罚没收入。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市环保部门根据本市环境保护政策、污染防治规划,提出每年本市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商市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向社会发布并受理资金申请,会同财政部门管理本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六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下列项目:

(一)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污染治理、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为改善环境质量而建设的并、转、迁项目和国际履约项目(重点污染行业、重点污染源名录由市环保部门发布)。

(二)流域性、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本市各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参与九龙江流域及流域经过地区污染综合整治项目。

(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应用项目;经国家或有关机构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高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和应用项目;有机食品、IS01400认证项目;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项目。

(四)重大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项目的前期研究评价及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和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国有企业易地改造项目除外)的“三同时”项目以及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补助和专项贷款贴息两种方式。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其中的一种。

第九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和专项贷款贴息标准:

(一)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总投资额的30%,且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综合性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可不受此限。

(二)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专项贷款贴息,贴息额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贴补,贴补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章守法、依法缴纳排污费。

(二)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属本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扶持重点范围。

(三)具备组织实施所申报项目的经济能力,污染源治理项目的自筹资金占总投资额70%以上(全额补助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市环保、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本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下一年度申请指南,明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重点和申报、使用、管理及程序要求。

第十二条拟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根据年度资金申请指南的要求,于每年7月1日前向市环保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并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请的程序:申请应以项目的形式向所在地的环保分局提交项目资金补助申请材料,由各区环保部门对申请单位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环保局;重点项目、跨区的项目和对全市有示范意义的项目可直接向市环保部门申报。

(二)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材料:申请的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验收合格报告。

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治理单位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时间计划、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贴息的,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等资料。

验收报告应由市环保部门出具或认定的项目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市环保部门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以及项目工艺合理性、污染物处理量、去除率、排放浓度等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请的项目进行会审、筛选,初步确定扶持项目及额度,并由市环保部门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环保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列入年度预算安排;补助或贴息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须由市环保、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市环保部门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项目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办法和项目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符合本市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属建设海湾型生态城市急需的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项目按环境效益大小和紧急程度确定扶持顺序。具体污染源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按下列顺序扶持:

(一)按项目进度确定的扶持顺序:已完成环保验收的项目、在建项目、已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

(二)按项目类型确定的扶持顺序:污染物资源化项目、污染物无害化项目、污染物减量化项目。

第十五条每年8月1日前,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环保工作的重点和本年度排污收费预算总额编制下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预算。

每年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中须预留10%作为应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的突发事件的应急费用,并在当年使用不留结余。

第十六条市环保、市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并按以下规定拨付:

(一)属于竣工项目、项目前期的补助资金,在完成竣工和前期工作验收、审计后,一次拨付。

(二)其他项目的补助资金,在项目开工实施后,先拨付60%的补助资金,剩下的40%待该项目竣工验收后核实拨付。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企业(单位)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全额拨款项目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

第十九条项目完工后的三个月内,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应向市环保局申请项目验收,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实际投资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报告是验收必备要件之一,验收合格的,在收到验收合格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余款。

未经审计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拨付项目补助余款。经审计若所补助金额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超过部分不再拨款。

第三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违规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依照有关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违规使用的资金、停拨尚未拨付的余款,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以后三年内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环保部门要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效果及其他执行情况,并组织项目验收。

未通过验收(或超过计划一年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又整治无效的项目,视情况予以通报,并责令交回扶持资金的本金及利息,拒不缴交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以后三年内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环境保护局2000年6月23日发布的《厦门市污染源治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