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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47:27  浏览:84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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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测国字[2008]3号


局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测绘局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国家测绘局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家测绘局党组学习贯彻会议精神的要求,结合测绘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国家测绘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提出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加快源头治本,防范重大事故;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提升职工生产安全素质;落实各级岗位责任,完善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外业安全保障水平;健全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机制,创建良好的测绘安全生产环境。


  2008年要着重抓好以下7项重点工作:


  一、贯彻会议精神,提高思想认识


  安全生产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事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2008年是我局建局以来生产任务最为繁重的一年,且大多数外业作业区海拔高、地形险恶、交通不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任务重,风险大。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测绘局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要把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个作业小组,落实到每个职工。要通过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提高思想认识,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生产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单位发展,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促进安全与生产的同步协调发展。


  二、普及安全知识,增强防范能力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发展,必须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测绘安全生产工作特点,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主动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举措,要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普及事故灾难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提高职工安全生产自我防范能力。


  三、开展隐患治理,防范重大事故


  隐患是滋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土壤,存在于安全生产的全过程,排查治理隐患必须持之以恒。国务院安委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决定把2008年作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单位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2008年的中心工作,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要全面排查测绘生产数据存储媒体、测绘资料档案库房及网络设备存在的问题,排查保障测绘生产的供电、供热、避雷、防盗等基础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排查测绘生产各工序安全规章制度、现场管理等存在的问题,排查测绘职工劳动纪律、思想作风等存在的问题,还要重点排查外业生产有可能出现安全风险的各个环节,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制定治理措施,加大治理力度,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岗位责任


  安全生产连着政治、连着稳定、连着经济发展,更连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绷紧安全生产的弦。各直属单位及所属院(大队)、分院(中队、作业室)主要领导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认真抓落实,切实负起责任;各级安全生产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加强检查督促,从严管理;测绘生产基层组织安全员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要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五、落实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本单位发生过的突发安全生产事件,继续健全和完善单位、院、中队、小组等各级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并根据演练和应急实践,及时修订预案,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分工、流程的合理性。一旦发生突发事故,必须立即组织力量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要确保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要把防范严重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承担西部测图、1:50000更新等重大测绘工程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测区武警、测绘、医疗、气象等军地有关部门的合作和联系,进一步完善突发事故武警部队救援机制,完善派遣随队医生和向导等有效安全保障措施。


  六、夯实基础建设,确保外业安全


  要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工作,加快技术设备更新和改造步伐,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要根据测绘生产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的要求,加大经费投入,改善作业环境,添置必要设备,保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正常的经费,保障生产安全。配备重大安全设备向局呈报计划,逐步落实;小型保障设备,各单位、院都必须有必要的投入,确保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


  各单位要把确保野外作业安全和作业人员安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关心外业职工的身体状况,安排好外业职工的工余生活,处理好与驻地有关单位、群众的关系,保证测绘外业生产活动的顺利开展,确保外业职工人身安全。


  七、加强监督检查,合力齐抓共管


  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通过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问题隐患,铲除滋生事故的土壤。


  安全生产涉及面广,工作复杂,需要各方面通力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各级领导要大力支持并帮助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积极构建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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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部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解放思想讨论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部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解放思想讨论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学组办[2008]5号


机关各单位:

  现将《部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解放思想讨论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部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
科学发展观活动解放思想讨论工作方案

  根据中央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部署和要求,按照《中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具体安排,制定开展解放思想讨论活动的方案。

  一、开展解放思想讨论的目的

  开展解放思想讨论的目的,是在学习培训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把思想认识从那些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观念、做法和体制机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机遇意识;开阔眼界和思路,在事关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和本单位要不要科学发展、能不能科学发展、怎么样科学发展等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

  二、解放思想讨论的主题

  解放思想讨论要紧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联系当前经济形势,联系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党员干部思想实际进行。讨论以“如何进一步更新发展观念、转变发展思路,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主题,结合总结近年来实际工作的经验教训,深入讨论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工作思路、工作作风方面存在哪些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问题,存在哪些因循守旧、满足现状等思想,如何开创思想解放的新境界;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讨论中央赋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新使命新任务,以及贯彻落实的新思路新举措;结合分析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深入讨论住房城乡建设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新任务,以及应对的主要措施,在事关住房城乡建设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各司局也可围绕主题,结合本司局实际确定具体讨论题目。

  三、时间安排

  解放思想讨论安排在10月底至11月上旬,主要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讨论活动。

  1、党组以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的形式,围绕主题开展一次讨论,时间为半天。

  2、各司局根据本司局情况组织2-3次讨论活动。具体方式可根据本司局情况确定。

  3、11月上旬,组织两次讨论会。一次是机关、直属单位和社团司处级干部讨论会,一次是青年干部讨论会。两次讨论会分别由党组成员主持。

  4、11月上旬,组织召开学习交流大会,交流学习体会、调研成果和解放思想讨论成果,部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参加。

  四、几点要求

  1、各单位要把解放思想讨论作为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关键环节抓紧抓好。在筹划安排上要留足准备时间,便于大家深入思考、做好准备;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党员干部思想实际,精心设计讨论的具体题目。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组织本单位的讨论活动。

  2、要紧紧围绕我部及本单位的实际和个人思想实际展开讨论,做到理论与实践、思想实际与工作实际的结合,避免空谈。要加强对讨论活动的引导,紧扣主题,把握导向,推动讨论活动深入开展。

  3、创新方法手段。各单位在总的要求下,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讨论活动以及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讨论的质量和效果。

  直属单位和部管社团参考本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隐瞒、截留行政性收费收入50000元以下的,由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审计行政管理部门追回隐瞒、截留部分上缴财政。”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1994年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家对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管理和司法活动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行政性收费的执收部门和单位,必须持有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款收据,或者使用经国家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当地财政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的全国统一专用票据,方可收费。
第四条 各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的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收款收据进行严格管理,建立领用、核对、缴销制度。
第五条 执收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不得将行政性收费收入与本部门、本单位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对执收单位和个人下达收费收入指标。
第六条 行政性收费收入应作为国家财政收入,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所收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根据执收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作为本级财政的预算收入,按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上缴同级国库。
第七条 执收部门应在每年11月15日以前,将下一年度各项收费收入和相关的行政管理补助支出编入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在预算中做出安排。
行政管理补助支出预算应明确列出具体项目和数额。支出项目和范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突破或变动。
第八条 执收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应当按照财会制度的规定,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并按季度编制报表报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行政性收费收支监督制度,定期检查收支执行情况。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隐瞒、截留行政性收费收入50000元以下的,由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审计行政管理部门追回隐瞒、截留部分上缴财政。
隐瞒、截留行政性收费收入50000元以上或者不足5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由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审计行政管理部门追回隐瞒、截留部分上缴财政,对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相当于所隐瞒、截留部分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
款,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给予警告或者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
隐瞒、截留行政性收费收入50000元以上,且占全年上交部分10%以上,或者不足上交部分10%但情节严重的,由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审计行政管理部门追回隐瞒、截留部分上缴财政,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所隐瞒、截留部分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
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期限上缴行政性收费收入的,由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对拒不上缴的,由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抵减预算拨款。对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