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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6:25:59  浏览:94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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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人口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全面部署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必将开辟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广阔道路,开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崭新局面,也将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产生深远影响。为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抓住机遇,进一步做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对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

  农村改革发展的进一步推进,特别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必将加快推进农村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集约化、机械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和人口就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从而激发农村的生产力和农民的创造力,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总体上有利于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的平衡。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稳定集体林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等也将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迫切要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自觉服从服务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大局,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加大奖励和扶助的力度,切实改革长期以来形成的、面向封闭性人口并依赖于户籍管理制度的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制度,切实推动相关的强农惠民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协调,切实帮助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民生问题,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的自然平衡,为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动参与农村的各项改革发展,力争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协调。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以及人口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07]104号)精神,密切关注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域的改革发展,主动介入到各项改革试点方案或具体政策措施的酝酿制定过程之中,积极开展其对人口发展特别是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影响的评估,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力争相关的农村改革发展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相适应、相衔接、相促进,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确保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要重点关注、研究各地制定的鼓励土地流转、宅基地置换以及集体林权收益分配等涉及个人和家庭的利益分配的具体政策措施,努力避免简单地按人口数量分配各种集体福利、财政补贴以及置换住房、安排公寓等,力争以家庭作为各种利益分配的主要单位;确需按人口数量分配的,要适当照顾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防止发生多生育子女多得利的现象。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征地面积为主要依据计算和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予以照顾。要积极协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免费公共卫生服务、住院分娩补助、免费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危旧房改造等政策措施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予以优先优待。

  三、积极推动构建城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发展新格局。

  要清楚认识,城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发展的复杂性、艰巨性与紧迫性,主动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形势,将人口计生工作城乡一体化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入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城乡统筹发展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和问题,研究探索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目标、思路、具体步骤和方式,积极开展试点,分类指导、逐步推进城乡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体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要进一步改革创新农村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体制机制,探索推广城镇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新模式,以服务促管理,实行便民维权;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认真分析现有的利益导向政策的城乡差异,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基本统一的保障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基本权益以及有利于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条件,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逐步促进城乡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 ○ ○ 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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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劳动局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市政府 市劳动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企业主管部门各级领导和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保障劳动者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交通运输、建筑企业,均应按本办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组织实施。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监督执行。
第四条 企业主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各职能部门均有权拒绝上级违反安全规程的生产指令,并向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章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局长(总经理)职责:
㈠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每季度应至少研究一次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规章并检查执行情况。
㈢在组织审批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六条 主管生产的副局长(副总经理)职责:
㈠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直接领导本系统技术安全部门的工作。
㈢在编制、安排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安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列为考核生产、建设计划成绩的指标。
㈣在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并定期向局长(总经理)汇报。
㈤负责对所属各级领导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教育;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㈥领导和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㈦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发出的《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认真处理。
㈧领导编制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组织实施,使生产区域逐步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㈨发生职工因工死亡事故时,亲临现场组织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审查重大伤亡事故书面报告和追查企业领导等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处分意见。㈩负责检查本系统范围内的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厂长(经理)职责:
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对保证本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㈡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每月至少应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
㈢在编制安排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安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列为考核生产、建设计划完成成绩的指标。
㈣领导制订、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并付诸实施,使生产区域逐步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做到文明生产。
㈤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或暂时控制,确保安全生产。
㈥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发出的《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在限期内妥善解决问题。
㈦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㈧主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制定防范措施,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㈨组织对职工,尤其是生产过程中危险性大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支持安全员的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或事故责任者给予惩处。
㈩做好本单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八条 车间主任(相当车间主任职务的领导干部)职责:
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的有关制度。对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全面责任。
㈡在生产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中,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安全生产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每月至少认真检查、分析一次安全工作,针对问题,及时采取具体措施,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㈢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人员,要经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对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必须在其上岗工作之前进行安全教育。
㈣组织制定临时任务和大、中、小修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并负责现场指挥。
㈤按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㈥发生职工因工重伤、死亡事故时,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并负责查明原因,采取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对事故有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㈦做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具体工作。
㈧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 工段长(相当工段长职务)职责:
㈠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对本工段职工的安全、健康负责。
㈡在生产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中,必须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保证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㈢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并抽考、检查执行情况。对严格遵过安全规章,避免事故者,提出奖励意见,对违章蛮干,造成事故者,提出惩罚意见。
㈣领导本工段的班组开展每周的安全日活动,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㈤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后,保护现场,立即上报。负责查明原因,提出重发的防范措施。
㈥监察检查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 副厂长、车间副主任、副工段长,应在各自主管的业务工作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劳动保护工作。每个人的具体责任,分别由厂长、车间主任、工段厂主持制定,并报上级备案。
第十一条 班(组)长职责:
㈠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㈡根据生产任务、生产环境和职工思想状况等特点,具体布置安全工作。对新调入的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在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负责其劳动安全。
㈢组织本班(组)工人学习安全生产规程,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发现违章蛮干,立即制止。
㈣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班中要经常检查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能根本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㈤发生工伤事故,要详细记录。组织全班(组)工人认真分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发生死亡、重伤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㈥对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及时表扬,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承包内容一并考核。

第三章 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生产、计划部门:
㈠编制生产计划,应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实施和检查生产计划及其完成情况的同时,要实施和检查技术安全措施计划及其完成情况。
㈡改善劳动条件和消除危险的工程项目,应纳入生产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
㈢各级生产调度会,应有安全内容;组织经济活动分析,应同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三条 技术、科研部门:
㈠承担安全技术和尘毒噪声治理等方面的技术设计。
㈡负责对技术和尘毒治理等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㈢设计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推广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在试制、投产前,应向车间提供安全技术操作资料。
㈣会同技术安全部门、劳动教育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教育计划,向职工进行技术安全教育。㈤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从技术角度提供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设备、动力部门:
㈠负责机槭、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有效。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使全部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㈡保证新投产的设备包括自制设备,符合技术安全要求,并负责组织投产使用前的鉴定、验收。
㈢负责对机槭、电气、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锅炉、受压容器的运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㈣负责制订贯彻与本系统有关的安全规程,参加由于设备问题造成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㈤对有关安全设备、手持电动工具、检测仪器仪表的质量维修、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基建部门:
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规和规程。
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要求。
㈢自行组织施工的,施工前应按照施工程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外包施工的,应向承包单位提出施工安全要求,并检查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
㈠按照国家规定或实行需要,按比例提取年度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其它劳保费用,并单立科目,监督专款专用。
㈡负责拨给对职工进行安全都育所需的宣传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工资部门:
㈠不得将有残疾的工人分配到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
㈡通知技术安全部门对新进厂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到新职工入厂经厂级、车间、岗位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工作、生产。
㈢督促企业主办的各类学校设置劳动保护课程;组织技术业务培训,安排安全生产课程。
㈣搞好职工劳动纪律教育,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提出处理意见。
㈤对发生事故的部门或个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发奖金。
第十八条 供销、物资、储运部门:
㈠编制防护用品计划,采购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各类防护用品,并负责保管和发放工作。
㈡负责按计划采购供应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㈢认真做好物资储存、运输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行政部门:
㈠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清凉饮料,正确使用防暑降温费用。
㈡做好炊事机具、取暖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岗位定人、维修检查定期,保证设备完好。
㈢对于因厂容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第二十条 技术安全部门: ㈠宣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规章,协助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㈡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
㈢制订年、季、月劳动保护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定施。
㈣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有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制止其作业,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㈤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㈥组织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和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对特殊工种工人进行安全技术考核,签发安全作业合格证。
㈦研究分析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发生、发展规律,提出防范措施。
㈧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㈨参加新建、扩建、改建、挖潜、革新、改造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㈩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竞赛、评比、奖惩活动。
(十三)组织开展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第二十一条 消防保卫部门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协助领导做好消防工作。
2、制定年、季、月消防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3、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特殊工种进行消防安全技术考核。
5、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6、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
7、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8、负责组织开展企业消防安全竞赛、评比、奖惩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明确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的职责。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造成伤亡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试行规定》和《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责任制的人员给
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革命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北京市劳动局



1985年6月22日

关于贯彻执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实施意见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关于贯彻执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实施意见


(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之后,又一部规范煤炭经营行为、调整煤炭经营领域各类关系的重要规章。贯彻实施好这部规章,对于调整煤炭工业经济结构、深化煤炭流通体制改革、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遵照《煤炭法》的规定,实行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在整顿煤炭经营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煤炭经营秩序有所好转。但由于诸多原因,煤炭经营秩序混乱、煤炭经营主体过多过滥、竞争无序、非法经营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有些还相当严重,广大煤炭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反映强烈。这既不符合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管理科学”的煤炭流通体系的要求,也不利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关井压产、总量控制的决策。为认真贯彻执行《办法》,依法加大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煤炭经营企业,纠正煤炭经营领域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制止非法及布局不合理煤矿的产品进入市场,消除各种损害煤炭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确保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抓出明显成效,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关井压产、总量控制的决策相结合,通过建立健全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和严格执法检查,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到2000年10月底,建立健全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和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体系,基本解决非法经营煤炭问题,使非法生产的煤炭退出市场,煤炭经营秩序基本正常,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基本合理,初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管理科学”的煤炭流通体系。
二、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工作要求
整顿煤炭经营秩序要以《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抓住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和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工作。
(一)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部门要遵照《煤炭法》和《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禁止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单位及个人经营煤炭,禁止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利用其掌握的运力经营煤炭,禁止行政机关经营煤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清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期间,停止审批新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
(二)建立健全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目前尚未明确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部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遵照《煤炭法》、《办法》的规定,在1999年10月底以前明确本行政区域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部门。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制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由国家煤炭工业局会同国家国内贸易局负责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批。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并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办法》规定的各项材料。煤炭经营资格审批要依法从严进行,具备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三)建立健全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在整顿煤炭经营秩序期间,各地要组织有煤炭、商品流通、工商、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参加的强大的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宣传和执法力度,加强日常性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的总体安排
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从现在起至10月底,集中力量开展宣传教育和调查摸底工作。要宣传《煤炭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建立完善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宣传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方法、步骤;宣传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标准、条件,教育广大煤炭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宣传手段,以通俗易懂的内容和形式,扩大影响,形成声势,在煤炭主要产销地区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调查摸底工作要力求掌握全面情况,特别要摸清重点问题,并结合重点问题制定清理整顿方案。清理整顿方案制定后,请于10月底前报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整顿实施阶段。从今年11月至2000年6月底,开展整顿治理工作。整顿治理工作要以《煤炭法》、《合同法》、《办法》为依据,对非法煤炭经营企业予以取缔;对有证但不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企业,撤销其煤炭经营资格,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部门吊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有证并具备煤炭经营条件但有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顿,仍达不到标准的,要撤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要加强执法监督,边整边改。通过整顿,取缔非法煤炭经营企业,禁止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环节,禁止任何单位采购、经销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规范煤炭经营企业行为,实现煤炭经营秩序基本正常。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0年7-10月,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各地要组织力量,按照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工作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向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
四、加强对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
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由国家煤炭工业局会同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秩序的整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