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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黄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38:35  浏览:81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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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黄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黄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函 〔2008〕63号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关于审批黄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8〕2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黄河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5年,初步建成黄河防洪减淤体系,基本控制洪水,确保黄河下游防御花园口洪峰流量22000立方米/秒堤防不决口,逐步恢复主槽行洪能力,初步控制游荡性河段河势;基本控制人为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河道淤积;上中游干流、主要支流重点防洪河段的河防工程基本达到设计标准,重要城市达到规定的防洪标准。到2025年,建成比较完善的防洪减淤体系,基本控制洪水和泥沙。
  二、《规划》的实施,要坚持“上拦下排、两岸分滞”调控洪水和“拦、排、放、调、挖”综合处理泥沙的方针,进一步完善以河防工程为基础,水沙调控体系为骨干,水土保持、干流放淤和分滞洪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流域防洪减淤工程总体布局,辅以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防洪调度和洪水风险管理等非工程措施,构建较为完善的流域防洪减淤体系,全面提高黄河流域防御洪水灾害和治理泥沙的综合能力。
  三、加强防洪骨干工程建设,不断推进黄河治理。继续加强黄河下游标准化堤防建设,大力开展河道整治,控导河势,提高主槽过流能力;加强河口整治和管理,相对稳定入海流路;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抓紧做好古贤、东庄水库的前期工作和黑山峡河段开发方案的论证工作,有计划地建设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控制性防洪减淤水库,逐步完善黄河流域水沙调控体系,拦蓄洪水泥沙,调水调沙;搞好蓄滞洪区和滩区安全建设,完善补偿政策措施。加快黄河上中游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防洪河段的河防工程建设。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不断完善重点城市防洪工程体系,制订城市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特别是中游多沙粗沙区治理;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防灾减灾体系。
  四、认真做好规划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对防洪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认真组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五、加强防洪管理,提高洪水风险管理水平。严格按标准建设堤防,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标准;河道上特别是河口处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任何工程建设均不得超越规划治导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防洪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规划、管理、监督、协调、指导的职责,加强流域防汛抗旱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快流域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全面落实防洪法的配套法规和防洪管理措施,抓紧研究制订防洪骨干水库联合调度运用方案。各类工程在汛期必须服从流域防洪调度。
  黄河水少沙多、水沙异源,水旱灾害频繁、复杂难治。黄河流域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是我国重要的粮棉生产基地和工业基地。《规划》的实施,对保障黄河流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黄河流域防洪安全。

                             国务院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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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0〕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加快推进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形成,做大做强高性能液压件产业。现将《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

产业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加快推进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形成,做大做强高性能液压件产业,建立和完善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工作机制,确保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顺应集群和产业发展规律,不断向高端发展,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是经国家科技部批复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旨在促进知识、技术、人才、资金、政策等要素的集聚,加速提升泸州液压件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成为高性能液压件领域的制高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按照“国家指导,省市共建,以市为主,企业主体,集聚资源,合力推进”的发展思路,组建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和指导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办公室),由市级相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四条 为了聚集市内外高性能液压件领域科技创新人才智力资源,为泸州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提供技术支撑,依托市委、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聘请一批市内外高性能液压件领域知名专家组建泸州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的需要,不定期开展科技交流服务活动。

第五条 建立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组织网络体系,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泸州机械工业园等园区、各高性能液压件主要骨干企业要将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专人负责。



第三章 基地企业构成



第六条 基地以泸州机械工业园为企业聚集核心载体,并将全市区域内从事高性能液压件研制、生产以及与此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均视为进入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对象。

第七条 进入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性能液压件领域相关自主知识产权;

(二)具有持续研发能力;

(三)企业管理团队创新意识、开拓能力强,管理经营理念先进;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规范。

第八条 进入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经基地办公室审核认定后,授予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骨干企业匾牌。

第九条 经认定进入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企业,要按基地办公室的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报表和提供有关资料,参加有关科技交流活动。

第十条 基地办公室对基地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管理由领导小组领导,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完成相应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编制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基地办公室在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发展重点、技术支撑体系。

第十三条 编制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基地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项目、产业集群、国际合作和出口创汇项目。组织实施一批省、国家级重大创新产业化项目,提高高性能液压件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四条 构建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创新平台,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建立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企业为主体,积极构建产学研联盟,规划建立一批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量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标准化归口单位,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贯彻落实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十六条 实施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目录管理。基地办公室提出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认定条件及管理目录,区(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对其实施重点支持和优先支持,加快培育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七条 按照“一个基地,多个平台,多优势特色产业群”的布局,指导服务企业优选凝练一批高性能液压件领域关键共性瓶颈技术项目,争取省、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和特色产业扶持资金的支持。

第十八条 完善基础统计,搞好统筹协调。建立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项目库、专家库和数据库,掌握基地建设发展动态,并对基地发展情况进行统筹协调,统一向省、国家相关部门报送材料和对外发布年度发展报告。

第十九条 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基地企业开展科技交流活动,加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技术信息发布,技术、产品的合作,扩大产业链,实现资源共享,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强化宣传,提升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品牌。利用媒体大力宣传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进展情况,全面反映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实施效果,编辑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工作动态简报,建立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信息报送制度,扩大影响,提升品牌,并通过建立基地网络服务平台提高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的显示度。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设立一定的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由基地办公室统筹管理,专款专用,重点支持高性能液压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国际合作、出口创汇项目、重点实验室、标准制定和自主品牌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 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财政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申报形式,按项目拨付资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申报、审定及资金使用成效进行考核,并对项目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工作会,总结上年工作,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第六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科技部门在安排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时,要择优优先安排基地企业的研发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科技部门在推荐上报省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和各种表彰奖励时,要择优优先推荐上报基地企业及其科技项目。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支撑计划项目、“863”项目、“973”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泸委发〔2005〕28号)的相关精神并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市政府确定后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基地内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优惠:即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二十八条 基地内企业申报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享受按15%征收所得税。即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基地内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的,自合资合作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市、区(县)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4—5年返还50%。

第三十条 基地内企业年度内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三十一条 基地内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三十二条 基地内企业申报认定为国家、省自主创新产品的,享受自主创新产品进入国家、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实施政府首购。

第三十三条 基地内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指导和规范各层次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现将修订后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和规范各层次各类别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推动中医药行业继续教育发展,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平台,其主要任务是培训各级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中医药继续教育师资等。
第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要合理布局、明确分工、突出特色,按照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确定基地的类别和任务。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由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托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及其他机构建设。

第二章 类别和任务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以下简称“局级”)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有条件的地(市)、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设相应的继续教育基地。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基地主要分为以下类别:
(一)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依托具有优势学科、特色专科的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实施本学科(专科)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特色技术培训,并承担本学科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任务。
(二)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基地:主要依托具有全科医学培训条件的医疗、教育等机构,实施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和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等。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基地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包括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理论培训基地、临床实践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
(三)农村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基地:主要依托县级以上医疗、教育等机构,实施农村中医药人员培训 、师资培训和农村卫生服务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等。
第七条 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中医药人才需求情况,鼓励探索建设不同类别的继续教育基地。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局级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具有国家级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硕士或博士授权点等;
省级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具有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实验室,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硕士或博士授权点等。
(二)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相对稳定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和现代化教学设施以及良好的教学环境。
(三)具有明确的分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 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理论培训基地:能够开展全科医学理论教学的中医药教育机构或三级医疗机构。
临床实践基地: 临床科室设置基本齐全的二级甲等或县级以上中医医院。
社区实践基地: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能够满足社区卫生服务实践培训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师资队伍、教学设施。
(三)具有明确的分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 农村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医药教育机构或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师资队伍、教学设施、临床实践场所。
(二)具有明确的分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 申报认可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局级继续教育基地,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申报书》,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申报省级或地(市)、县级继续教育基地,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省级(地市级、县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申报书》,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地(市)、县中医药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局级继续教育基地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公布。
省级或地(市)、县级继续教育基地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地(市)、县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其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继续教育工作小组组织评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地(市)、县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公布,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同时兼报各类继续教育基地。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单独申报或兼报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理论培训基地、临床实践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

第五章 职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局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当根据基地培训内容,逐年制定工作计划,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十五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当根据基地培训内容,逐年制定工作计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局级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是实施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主要单位,具备实施本学科(专科)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授予相应学分的资格。其拟举办的下一年度本学科(专科)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于当年10月30日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其学分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省级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是实施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主要单位,具备实施本学科(专科)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授予相应学分的资格。其拟举办的下一年度本学科(专科)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于当年10月30日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其学分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分层次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局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并对省级和地(市)、县级继续教育基地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级和地(市)、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
继续教育基地所在单位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基地管理制度,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重视教材建设,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基地经费实行多渠道筹集,加强经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继续教育基地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费。

第六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继续教育基地评估制度,对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其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小组定期对其负责管理的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逐级上报,并向社会公布。评估优秀的,予以表彰;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的资格及直接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自查自评制度。局级继续教育基地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报告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级或地(市)、县级继续教育基地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报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地(市)、县中医药管理部门,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1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