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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监督设想/苑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49:53  浏览:9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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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该条规定从立法上对检察机关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规定进行了补充,但该规定依然未将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细化。对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于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

  第一,严格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事前通知制度。由于修改后刑诉法仅规定了检察机关审查捕后羁押必要性时,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释放或变更,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日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但是未规定公安机关释放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时的通知时间。笔者认为,应严格变更强制措施的事前通知制度,一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侦查机关认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时,应当在事前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并且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和相关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经同意后方可作出决定,且在决定作出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同意变更的检察院,并将强制措施变动情况备案入卷,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建立相应的违法追责制度,增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约束力。对侦查部门不按程序变更或者徇私枉法,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嫌疑人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的现象,必须进行严格的违法责任追究。一经发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立即向侦查部门发出违法纠正通知书,责令侦查部门立即纠正;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中发现的执法人员违规操作进行严肃处理,发现有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情况,要交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查处。对于侦查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不按程序通知、不及时通知等程序上的违法,应同样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协调本院监所监察室、看守所,建立刑拘嫌疑人进出所跟踪监督,从源头上监督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由于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仅依靠侦查部门自觉申请和通知,并不能从源头上保证监督强制措施执行的质量,而作为管理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和驻所监察室,其对刑事拘留和逮捕人员的管理及掌握的第一手数据就显得意义重大。通过看守所的嫌疑人进出所管理制度以及驻所监察室掌握的在押犯罪嫌疑人、释放犯罪嫌疑人等实时数据,可以清晰地掌握刑事强制措施及逮捕后的执行情况,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故建议侦查监督部门与看守所、驻所监察部门构成联动机制,协调看守所、驻所监察部门每月定期将嫌疑人进出看守所情况通报给侦查监督部门,对批捕后又做其他处理的人员进行重点登记通报,协助侦查监督部门跟踪监督,必要时可调卷审查。如此,对目前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较为混乱的局面一定有所改善。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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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金昌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应华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金昌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市容市貌的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绿地等公共场所、市政公共设施或他人所有场地、建筑物或空间设置发布广告牌、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装置、橱窗、招牌、公告栏、实物造型等用于经营性的标识;
  (二)利用彩旗、气球、气模、遮阳伞、布幅等设置、绘制、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各种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其它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工商、环保、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户外广告的设置由规划、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审批场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在自有场地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须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场地及广告承载物属其它单位或个人所有的,须获得权属单位或个人同意,再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张贴户外广告,须向张贴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简易手续,在指定公共广告栏张贴,公共广告栏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统一规划设置;
  户外广告的设置须按照登记核准的时间、场地、形式、规格、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设置、变更;
  户外广告的设置采取有偿出让的方式确定广告经营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与市城市管理办公室签订出让协议后,即可发布。相关审批部门须将审批材料及时抄送市城市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户外广告须真实、合法、健康;使用语言、文字、计量单位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设计风格、造型、色调、外形、材质等须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与城市景观协调一致。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大方;
  (二)广告出现陈旧、破损、倾斜、残缺等,须及时维修更新;出现玷污、褪色的,须及时清洗、粉饰;
  (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拆除或修复;
  (四)设置期间须避免噪音、污染,对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及时清理干净,保持环境整洁;
  (五)户外广告到期后,设置者须自行拆除其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市政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居民生产和生活,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利用交通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不得影响乘客识别或乘坐。
  第八条 法律法规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和学校门口、校园内不得设置广告。
  禁止在电杆、树木、墙壁等公共设施和场所书写、张贴广告。
  第九条 户外广告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有效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
  已批准的户外广告在其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损坏;
  因城市建设需拆迁的有效期内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拆迁单位须提前30日通知广告设置者,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由广告设置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规划权上收、管理权下移”的原则,市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区户外广告日常管理,负责户外广告位挂牌、招标、协议出让的组织实施,负责签订户外广告位出让合同,负责出让金的收缴与管理。
  下列范围内的广告设置采取有偿出让的方式:
  (一)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
  (二)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三)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立交桥、地下通道);
  (四)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
  (五)公示栏、公示牌、阅报栏等;
  (六)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公共空间。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挂牌出让: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对符合规划的大型户外广告位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广告位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间的出价结果确定挂牌广告位的使用者;
  (二)招标出让: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但无详细设置方案的道路、地段、楼宇的经营性户外广告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统一采取招标的方式出让;
  (三)协议出让:临时性户外广告采取协议出让,协议出让最高年限为一年,期满由广告经营者自行拆除,经营权无偿收归政府。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位在出让前,由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出让底价。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在获得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权后,需持户外广告有关审批材料,与市城市管理办公室签订《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协议》,并按规定全额交纳有偿出让金。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后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五条 已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位闲置超过3个月、临时性广告闲置超过30日的,由原审批机关取消设置者设置权限。
  第十六条 获得户外广告受让权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否则转让无效。
  第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因设置不规范导致户外广告倒塌、脱落等,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设置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具体问题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本市出台的有关户外广告规定一律废止,户外广告办理以本办法为准。永昌县户外广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进一步从严外汇担保业务、谨防诈骗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进一步从严外汇担保业务、谨防诈骗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自我行开办外汇业务以来,总行多次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行从严控制外汇担保业务,严加防范各种利用承诺书、授权书、委托书、存款证明、备付信用证等形式的国际金融诈骗活动,并于今年7 月正式下发了外汇担保办法及其内部管理规程。从前一段情况看,大多数分行能较好地
执行总行规定。但也有一些分行以及某些地(市)级和县级支(分)行违反总行规定,擅自越权担保,以致受骗上当,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可能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为此,总行今年多次发文要求各行将已办理的外汇担保和已发现出具的承诺书、委托书等上报总行核备,但至今仍有部分分行
迟迟不报。为了严肃纪律,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现对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并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严格执行总行(89)建总函字《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际业务请示报告制度》以及总行最近下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凡未获准办理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分行以下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对外出具任何外汇担保。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纪律,未经批准擅自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分、支行,要严肃处理,并通报全行,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各行应按照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力量对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各行在清查中发现有违反总行规定,擅自越权担保,包括对外出具意向书、承诺书等,应立即纠正,严肃处理,并迅速将情况上报总行。对拖延时间,知情不报的,总行将严肃处理。各
行清查情况应于10月底前上报总行。
以上请立即转知所属认真贯彻落实。




198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