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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唯物辨证法为指导,做好办公室的领导工作/贾玉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7:54:25  浏览:89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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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唯物辨证法为指导 做好办公室的领导工作

贾玉亭


  唯物辨证法是指导我们工作的科学方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办公部门的工作日趋呈现出综合性、复杂性、多变性和时效性的特点,这就使我们办公室领导的工作内容越来越新,领域越来越广,担子越来越重,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我们必须尽快改变旧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努力成为既是战备型,也是实施型;既是内向型,也是外向型;既是服务型,也是指导型;既是政务型,也是管理型的新型领导干部。

一、既要紧紧依靠领导,又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

  办公室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办事机构,善根职责是为领导工作服务。要服务于领导,就是依靠领导。作为办公室主任,应该经常向领导汇报,让领导更多地了解和掌握办公室的工作情况;就应在有关事宜的处理上,勤向领导请求,主动征求领导同志的意见,不断取得领导的信任和支持,否则,遇事自作主张,有情况不沟通,有想法不交流,自己干的与领导想的不一致,势必会给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所以,紧紧依靠领导,是当好办公室主任的前提。当然,依靠领导绝不是被动地依靠,机械地听从,领导说什么做什么,交什么办什么,还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是更好地发挥办公室作用的需要,是高质量地服务于领导工作的需要,与是一个有作为的办公室领导的必备条件。因此,作为办公室主任,必须强化创新意识,不墨守陈规,要思改革创新,思争先创优,民建功立业。对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要主动思考研究,制定全面长远的计划和灵活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开拓性,在转变职能、强化运行制和提高服务水平上,大胆实践,勇于尝试。

二、既要善于当参谋,又要善于抓落实

  随着改革开庭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体育场决策显示出多元化、综合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的趋向。作为办公室主任应该充分发挥参谋和智囊作用,就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思考分析,积极向领导提出合理化的工作建议。在领导解决重大问题时主动提出想法;对领导交拟的和涉及全局的政策性报告,要积极组织端庄,提出思路和意见;在领导决策目标确定后,还应提出可供选择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决策后的追踪性反馈,对执行过程中的动态信息,要进行搜集整理和评估,拿出修正和完善决策目标的建议。要做到这些,我们就应该注重提高自己的认识能力、分析能力和预见能力;要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紧跟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步伐,做到吃透上情,通晓外情,明了下情;要带头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主动收集、积累各方面的资料,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到眼界开阔,头脑灵活,抓住方向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超前性、追踪性、反馈性的研究,做到“窥一叶而知天下秋”,不断增强把握大局的能力;要及时、准确、真实地向领导提供情况和信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不遮头盖脚,不能偏概全,敢于“斟酌损益,进谏忠言”。总之,笔者认为要当好参谋助手,首要的问题就是观察和思考问题的角度要高,要和领导站在同一角度,这样研究问题才能有符合全局的深度。在思想方法上,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服务于领导,决不是奉迎领导,应从实际出发,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当参谋固然重要,但抓落实也同样重要。只当参谋,不抓落实,就可能成为“空谈家”,再好的决策也实施不了。所以,我们一定要在抓落实上下功夫。凡是上险恶部署的工作,凡是党委和政府决定的事项,凡是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都应列入办公室抓落实的范围。需要协调领导落实的,要积极组织力量,帮助领导抓落实;需要自己直接落实的,要科学安排,抓紧落实;需要催办检查的,要及时沟通情况,督促落实。

三、既要贯彻领导意图,又要注重协调关系

  把领导的意图变为招待者的实际行动是一个需要沟通能力和协调艺术的过程。一般来说,领导交给我们办的事情很多,有的需要向上请示有的需要横向沟通有的需要落实到基层。这样,办公室主任就必须担负起承上启下、疏通内外、联系左右、协调各方的职责对领导意图的执行,原则上应不折不扣,但方法上应因地,坚持灵活多样。在贯彻领导意图时,应委婉协商而不以势压人,应态度坚定而不颐指气使,始终保持诚恳、平和、谦逊、宽容的态度。办公室的协调职能斟酌体现在决策前后和内事外事上,无论是工作部署和准备实施,还是重大活动事项的组织和安排;无论是具体问题的处理,还是临时性任务的催办,都应积极、认真地进行协调。协调的层次包括上级与下级,干部与群众,行业与部门;协调的方式应该包括协商对话、研究切磋、合理建议、把握平衡;协调的策略应该是有情有理、有软有硬。在具体工作中,应与各部门建立良好的联系,熟悉和掌握各职能单位、有关部门的情况,做到接受任务后知道找谁去办,怎样去办。有的事情可以本人出面协调,也可以请有关副主任协调;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协调,也可以请政府领导协调。通过协调,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四、既要熟悉政务,又要熟悉管理

  办公室领导的工作责任,说到底,就是参与政务、管理事务。从大的方面说,就是要从推动政府中心工作出发,给领导当好谋士,帮助出主意、想办法;给领导当好配角,减轻领导负担,协助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实施。从小的方面说,就是把办公室属于政务范畴的业务工作承揽起来。比如,按照文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要求,对办公室起草的各种文字材料或其他部门以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仔细核稿,准确掌握有关政策,并从思想提炼、布局谋篇,到文字表述、标点符号使用等都要严格把关;对调查研究、情况综合、信息传递、催办检查等工作也要认真对待研究,加强具体指导。办公室的任务中,政务是主要的,但也不能放松事务工作。事务工作的核心是管理。政府办公室的管理工作量比较大。不仅要管理单位本身在及所属基层单位,还要管理整个政府机关;不仅要加强文书管理、档案管理会议管理,还要加强财务管理、物资管理、用车管理,直至环境卫生、安全保卫、领导和职工生活等。哪一个环节的管理出现疏漏,都可能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办公室主任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一个单位的“大管家”,方方面面都要过问,大事小情都要研究。但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不可能事必躬亲,这就是要善于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借鉴企业和管理经验,在制度建设上花气力,在岗位责任制上做文章,在检查评比上下功夫;还要善于把握管理上的主要矛盾,抓住薄弱环节,采取必要的改革措施,积极探索管理工作的内在规律。

五、既要有交往能力,又要有廉洁正派的作风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新技术革命的兴起,使社会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社会联系日益广泛,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愈加频繁,并且各种联系和交往的平等性、合作性、开庭性、复杂性明显增强。作为一级党委和政府的办事部门,需要用很大的精力和时间,同外界打交道。办公室主任则是从事这些交往活动的主要角色,而交往活动又斟酌体现在接待、出访、办公室等项工作中,这就需要讲究交往艺术。如果各个交往环节处理得当,就能使政府和办公部门与外界建立起密切的联系,就能平衡好上下级关系、干群关系、部门关系。古语所说的“兼相爱,并相利”,就揭示了这个道理。所以,我们应该认真地研究一下人际关系学,吸收一些社会交往的成功之道,尽可能地做到“世事洞明”“人情练达”;应该从佤利益出发,从共同的事业出发,认真对待每一次交往活动;应该本着平等交际、互利互惠、诚实守信、宽以待人的原则,热情、周到、圆满地安排和处理好交往工作。但是我们还要看到,办公部门是政府的门面和容器,我们手中又把握着一定权力,所以,必须在内外事活动中,保持廉洁正派的作风。一定要从自身做起,经得起执政和改革开庭的考验,学会在商品经济的海洋中游泳,但不要被腐化的漩涡所吞噬。要严守党的纪律,正确民交给的权力,光明磊落,廉洁奉公,切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弄权渎职,索贿受贿。要为群众多办事,快办事,办实事。要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秉公办事,令行禁止,自觉端正党风,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

六、既要有原则性,又要关心干部职工的疾苦

  作为一个部门的领导,治理好本单位,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自身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是至关重要的。领导者的原则性,首先应该表现在坚决执行党的政策,严肃党的纪律;还体现在无条件地服从全局利益,为了全局利益不惜牺牲局部和个人利益,不在对大局不利的情况下搞局部利益。要旗帜鲜明,是非分明,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弘扬正气,抵制歪风,严格赏罚,激发干部职工奋发向上的精神;要“言必信、行必果”,该说的坚决说,该办的一定办,并且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推功揽过,多做自我批评。这样,才能在干部职工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原则性是必要的,但在坚持原则性的同时,还要多关心干部职工的成长进步,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在政治上,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使他们树立做好工作的使命感、光荣感;对按规定秘书人员该听的会议或该看的文件,应安排时间让他们参加会议、阅读文件;对他们的入党、提拔、评模等应特别重视,对他们要积极培养,大胆提拔使用,做到不压人、不误人。同时,还要在生活上照顾干部职工。在调整工资、晋升职称时,应充分考虑有关规定和干部职工的工作实绩。对他们的婚姻、住房、就医、子女安排及家庭生活等困难,都应积极帮助解决,暂时没有条件的也应创造条件逐步解决,为干部职工创造学习、工作、生活的良好条件。

七、既要以身作则,又要注意发挥整体功能

  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对领导者的客观要求。政府办公室主任要坚持以身作则,首先,就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一心扑在工作上,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心底无私,默默奉献。其次,就要“正人先正己”,言传身教,不搞特权,不谋私利,处处起表率腹胀。第三,要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令,顾全大局,不计较个人得失,不追逐功名利禄,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能以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影响和带动全体干部职工。当然,要做好办公室的各项工作,领导者个人的力量还是有限的,还必须充分发挥整体功能。一个单位就如同一台机器,领导是其中的发动系统,每个干部职工都是发挥不同功能的部件,只有在发动系统的扇动下,各个部件共同发挥作用,整个机器才能正常运转。一个称职的领导者,不仅要洁身自好,率先垂范,更要善于团结不同意见的人一道工作。需要强调的是,单位整体合力的产生,关键在于用人在于人的优化配置,形成最佳的群体结构。孙中山先生曾说过:“人能尽其才则百事业”。所以,我们应当从每个同志的社会经历、学识水平、工作能力和思想品德的实际出发,合理分配和安排他们的工作,做到人尽其才,各展所长,从而激发全体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进一步增加整体的战斗力。

八、既要加强知识的学习,又要注重经验的积累

  办公室主任从事的是综合性、多样性的领导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因此,应当有较丰富的知识,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应该成为“通才”。要扩大知识领域,就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知识。同时,对工交、财贸、农业、科技、政法、文教等方面的业务知识,经济、外交、新闻等方面的学识,历史、地理、文学、艺术、语言、逻辑等方面的文化知识,都应从工作需要出发,尽量涉猎,广泛采集,以开阔视野,增长见识。学习是一门苦差事,需要做出艰苦的努力。首先,应在十分繁忙的工作中,自觉地挤时间学。其次,要治学严谨,脚踏实地。既不能好高骛远,又不能浅尝辄止,无论学什么都要深钻细研,好求甚。再次,要坚忍不拔,持之以恒。在加强书本知识学习的同时,还应该注重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积累。经验对现场会议悄无声息是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有经验的领导者,与一个没有经验的领导者相比,处理问题的效率、方法都有很大的差别。所以,我们应该在领导活动的实践中,注意从正反两个方面摸索出一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实现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同时还应该吸取对自己有益的东西,不断丰富自己的头脑,进而改进领导方法,提高领导艺术,有效地指导办公室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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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鞍山市政府令115号 2000年2月28日)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民办学校所收的学费必须用于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结余部分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在此基础上,允许逐步收回办学本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08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四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1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预防接种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疫苗和冷链管理等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公安、建设、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接种的有关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预防接种的组织、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疫苗接种

  第七条 疫苗包括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传染病流行情况,公布第一类疫苗的种类;可以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苗接种相关信息。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服务范围等因素,指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未经指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第十条 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实行常年或者定期接种,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实行定期入户接种。

  第十一条 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接种单位应当公示第二类疫苗的收费项目、标准。

  第十二条 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第十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儿童和传染病流行地需要进行预防接种的人群 (以下统称受种者),应当到其居住地接种单位接受预防接种。

  流动人口在其居住地接受接种。

  受种者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应当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十四条 预防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预防接种人员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有关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预防接种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十五条 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预防接种证应当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监护人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办理。接种单位为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并作好接种记录。

  接种单位应当对责任区域内适龄儿童预防接种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第十六条 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或者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为其补种疫苗或者补办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学校应当复验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应当将儿童预防接种情况纳入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

  第一类疫苗的采购、分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分发情况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自治区、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第十九条 接种单位接种必须使用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合格疫苗,禁止使用过期或者损坏变质的疫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买疫苗时,必须按规定查验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及疫苗批次合格的各类检验证明,并保留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建立真实、完整的接收或者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二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卫生部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储存和运输疫苗,保证疫苗质量。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经费保障等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三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十二条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鉴定、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一)受种者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二)有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第二十五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接种方案进行接种,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冷链系统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转资金以及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并对困难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经费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所必需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经费。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 预防接种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挤占。

  预防接种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和工作队伍建设,完善预防接种工作机制,储备疫苗和有关物资,为预防接种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加强对预防接种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

  预防接种人员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第三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运输冷链车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免征养路费。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免费播映、刊登预防接种公益宣传节目、栏目,普及预防接种知识。

  第三十三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掌握辖区内受种者数量、分布及其变化情况,协助接种单位组织做好受种者受种第一类疫苗。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的宣传教育、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预防接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相关单位与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有关的记录、资料、档案;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进入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安、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中,应当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流动人员的预防接种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对没有接受预防接种的适龄儿童,督促其监护人及时为适龄儿童接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预防接种监督管理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三个月至六个月的执业活动: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三)预防接种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四)预防接种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第四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接种方案的;

  (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第四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原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拒不改正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托幼机构、学校,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占、挪用、挤占预防接种工作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二)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三)冷链,是指为保证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

  (四)群体性预防接种,是指在特定范围内,针对可能受某种传染病感染的特定人群,有组织的集中实施预防接种的活动。

  (五)应急接种,是指在传染病流行开始或者有流行趋势时,为控制疫情蔓延,对易感人群开展的预防接种。

  (六)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在预防接种过程中或者接种后发生的可能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且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4日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免疫管理条例》同时废止。